清代广顺州管理略论

2020-05-26 02:09李宗璘
世界家苑 2020年3期
关键词:清代管理

李宗璘

摘要:清代广顺州,指以今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为中心的地区。早在明代,广顺州经历金筑土司统辖,后“改土归流”废金筑安抚司置广顺州。清代,继续完善广顺州建制,通过调整行政区划、设官建制、颁行“禁令”等管理措施,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为推进民族地区的开发与治理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管理;广顺州;清代

1 调整行政区划

清代广顺州辖地甚广,清政府在广顺地区实行里寨、枝寨两种行政区划制度。这里,“里”与“枝”均为州以下的二级行政单位。各“里”、“枝”下又划分若干“寨”。“里寨”制度在广顺州设置较早,“皇清因之,编户十里。”广顺州境内设置的“里”,主要有忠顺、从仁、长治、归德、太平、来格、久安、来远、维新、首善10里。其中如忠顺里,管辖摆雅、荫青等数十寨;从仁里,亦辖天鹅、掌克等数十寨。广顺州所辖的“枝”,主要有改雅、松冈、开弄、归善、梭把、潮井、谷增、鸡场、猛昌、摆塘10枝。其中如改雅枝,管辖革当、改雅等数十寨;松冈枝,管辖松冈、摆冈等数十寨。由于越来越多的“生苗”不断纳入广顺州,这里的“里—寨”与“枝—寨”制长期得到发展。二者的区别在于,里寨制设置较早,与王朝版图内其他地区的里甲制相同,大多设于距州治较近的广顺北部地区,其“熟苗”与汉民相对较多;枝寨制大多分布在距州治较远的广顺南部地区,这里的“生苗”相对较多。清代在广顺州实行里寨与枝寨行政区划制度,目的在于将境内各民族及各地域组织起来,方便管理,从而强化清王朝在这一地区的统治。

2 设官建制

2.1 官僚系统的完善

康熙四年(1665年)之后,广顺州的官僚系统逐步完善。一是设置州判。明万历四十年,金筑安抚土舍金大章“乞改土为流,设官建制,钦定州名,铸给印信,改州判为流官。”四川人包一鸣为广顺州第一任州判。清朝控制广顺州以后,裁并广顺州判,割广顺州地置长寨厅,后又废长寨厅为长寨州判,隶属于广顺州。二是设立学正、训导。康熙三十八年(1699年),贵州巡抚王燕题请设立广顺州学,并设学正一员,都匀举人周士凤担任广顺州学首任学正。康熙四十三年,增设训导一员。三是设立吏目。广顺州建置之初即设吏目,杨宗周、周龄六等先后担任广顺州吏目,其职主要掌管一州文书等事务。此外,又设医学典科、阴阳学典术等官职,均各为一员,官僚系统日渐完善。

2.2 武备官职的设置

清初,广顺州境内苗民起事接连发生,云贵总督鄂尔泰题请移贵阳同知驻广顺州长寨,设立贵阳府长寨理苗同知厅。长寨厅下有长寨营,设参将一员、守备二员、千总二员、把总四员、外委六员、额外三员、马步战守兵六百九十九名。分防广顺、羊角、同笋等十五汛。另有右军守备一员、千总一员、把总一员、外委三员、额外一员、马步战守兵三百五十四名,安设平寨、巴茅哨、燕旗堡等十四塘,各有塘兵三至十五名不等。如高寨塘兵五名、谷隆关塘兵十五名、响水塘兵三名、董纪塘兵五名、石燕关塘兵四名、克细塘兵三名、沙子关塘兵三名。乾隆三年(1738年),总督张广泗题请“通省偏僻未设铺兵之广顺州等处添设。”清王朝还在广顺州设置了专供递送公文的铺兵。

2.3 土流并治

明朝万历四十一年(1613年),广顺州始设流官知州,调江西吉安府举人万曰栋担任广顺州首任知州。清顺治初年,原广顺州土知州金汤立内附,仍置广顺州。十年(1653年),金汤立无嗣,其弟金汤永袭替广顺土知州职。十三年(1656年),清廷在广顺州始派流官,以四川涪州恩贡生文自孔为广顺州知州。康熙二年(1663年),广顺州土知州金汤永因受刘鼎事件牵连,遂被削去土知州一职,金筑土官承袭至此中断。之后,为了争取地方势力的支持,又恢复罢免的土官,广顺州金世美被授予土知州职。康熙二十三年(1684年),广顺土知州金世美“为议叙土司等事”,欲恢复金筑土司职,朝廷以“案内不准承袭”,不仅拒绝其要求,还削去其土知州世袭之权。自此,土官制度在广顺州彻底终结,并由原来的“土流并治”变成纯粹的流官州。

3 颁行“禁令”

为了加强对广顺州的管理,减少“汉苗”之间的冲突,促进广顺州的稳定与发展,清王朝曾一度颁行过许多“禁令”。主要如下:

一是禁止土地兼并的“禁令”。如乾隆年间颁布的禁令:“禁汉奸私入苗寨勾引滋扰。……奏请自此次编查之后,如再有勾引流民擅入苗寨续增户口、买当田土者,将流民遁籍,并将勾引之客民立时驱逐出境。”该“禁令”是针对广顺州境内客民兼并苗民土地而颁行的,汉族客民兼并土地,苗民无地可耕,必然会引起社会的动乱。

二是禁止破坏公共资源的“禁令”。如立于道光九年(1829年)的《麦光护堤碑记》记载:“麦光水壩之设所以壅泉蓄水,使田不涸。于乾隆者也,前辈老城人修孟成桥坝口,蓄水以灌溉麦光之田,由来久矣。乃竞有无耻之徒,或擒鱼因而举锄挖奔,且或因其奔者而窃石以砌田坎,以造居屋者,往往而有。……于公同共议役后,如有人再挖奔坝口,且或盗窃石以砌田坎,或建房屋者,经查出,抬砌复坝口外,罚银十两,以维后患。”该碑为共商筹资修建堤坝,并立碑保护,对破坏者予以经济处罚。

三是严禁加收赋税的“禁令”。如道光二十年凯儒等寨共立的《告示碑》规定:“为严禁征收钱粮积弊事,照得住土作贡岁,有常经额外苛征,法当重究,所有道光二十年地丁钱粮,自开征以前,曾经示谕各花户,应遵照旧章,……凡有粮花户自遵照加五完纳,毋得抗延,包揽侵鱼。该书役亦不得从中抑勒,格外苛征。……自示之后,倘敢仍前苛勒生事,定即严拿究辨,绝不姑宽。”该碑内容为禁止乱加收赋税的“禁令”,这对于抑制贪官污吏横征暴敛,减轻百姓负担,不乏积极意义。

(作者单位:贵州民族大学民族学与历史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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