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华
摘 要: 住房保障涉及到地方政府及多个职能部门,协调工作多、任务重。国家和地方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与军队相比,在住房面积标准、购房准入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客观上给军队人员购买地方住房带来一定影响。实现军地房地产资源融合式发展的一个关键就是符合驻地实际。在军人住房补贴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可考虑将军队人员住房保障纳入国家及各地政府保障性住房范围,制定专项保障法规。
关键词: 军地房地产;保障性住房;融合式发展
【中图分类号】E-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3733(2020)03-0257-01
住房既是民生之本,又是军安工程,解决好军队人员住房保障工作,对于提高部队战斗力、增强凝聚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军队人员的住房保障应抓住当前地方保障性住房建设这一契机,让官兵退役后拥有一套自己的住房,这也是保持部队公寓住房良性循环重要措施。在部队自建住房越来越困难的情况下,应不断加大对军队房地产资源的调控,切实从根本上解决官兵的后顾之忧。
1 建立行之有效的军地协调机制,形成更具法律效力的軍人住房保障社会化机制
住房保障涉及到地方政府及多个职能部门,协调工作多、任务重。当前全国保障性住房越建越多,但从各方面条件来看,现役官兵不具备购买保障性住房的条件,虽然现役军人的工资待遇有所提高,但在中等以上城市,想要购得一套商品房还是相当不易。通过调查发现,现在大部分团以下干部未解决属于个人的住房,无购房能力。而已解决住房的,大部分是团以上干部,符合参建部队经济适用房条件而购得的住房。就目前建设房改房情况来看,部队可用来建设住房的土地越来越少,部队人员流动性大,要彻底解决部队人员住房问题,必须注重军地房地产资源融合式发展,加大协调力度,形成切实可行的法规制度。各单位应成立住房保障办公室,科学计划,合理编配,精心组织,专职负责军队人员住房保障社会化工作、协调和联络;地方相应成立军地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地方和军队分管领导分别任组长、副组长;地方和军队牵头单位分管领导分别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实行军地联署办公,军队负责统计军队人员购房需求、审定购房人员资格、协调处理住房配售有关事宜等,地方负责编制年度住房供应计划、住房配售协调等。
国家和地方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与军队相比,在住房面积标准、购房准入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客观上给军队人员购买地方住房带来一定影响。要通过国家各部委和军委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尽快出台落实军人住房保障社会化制度。这一制度应明确军队人员住房保障不同于地方解困性住房保障,而应从军队房改、军人退役安置角度考虑和设计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标准、购房准入条件、经费来源、军地职责等,确保军人退役能够有一套可买得起的住房。要考虑将军人住房保障社会化纳入创建“国家双拥模范城市”活动中,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2 建立多样化保障渠道,不断提升军队住房保障层面
从军民深度融合发展的本质内涵来看住房保障,主要是通过利用地方现有住房、土地、建管力量等有效资源保障,最大限度的实现对地方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共享,最大限度的减轻部队建设管理负担,最终实现军队人员住房供应的可持续性。从军队人员住用需求来看,大部分需购买产权住房。而从目前部队人员住房现状来看,大部分人员居住的是公寓住房,不但不能满足干部的住房需求,更不利于部队公寓住房的良性循环。长期以来,部队公寓住房越建越多,而不管公寓住房怎样增加,在职人员的住房还是紧缺,问题出现是退役人员在地方没有解决住房,不能做到人走家搬,按现行公寓住房管理规定,部队复转人员未参加房改房且在地方无住房或租房,在宣布复退命令后两年内可租住,三年后可长期租住,这是导致复退之后长期滞留部队的原因之一,给部队正规化管理带来不便,同进也是清房制度难落实的原因之一。为促进住房的良性循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实行退前安置,加大社会化保障力度。结合当前实际,住房供应社会化的主要方式包括:协调地方住房保障部门为军队人员提供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和公共廉租住房;协调地方政府提供建设用地,建设完成后委托地方住房保障部门进行实施,以优惠价团购房地产开发商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等。
实现军地房地产资源融合式发展的另一个关键就是符合驻地实际。相关部门要摸清地方拟建保障性住房项目、计划用地情况等住房保障资源。整理好基础性资料,为编制军队人员住房保障规划和协调落实房源提供依据。同地方保障性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审定规划设计方案,及时提出意见建议。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类住房年度目标任务的制定依据、目标内容、管理责任部门及人员等内容,争取由军地双方主管领导签订责任书,将年度目标任务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3 实行商品房为基础的货币化补偿制度
军队人员能否获得住房的关键因素有两个:军人家庭购买商品房能否承担得起;能否获得国家财力和相关政策的支持。现在住房补贴的发放计算标准较低,且现役人员在地方根本不具备参建地方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符合参建部队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只占少数,这样大部分现役军人要想有一套属于自己地住房就只能购买商品房,军人现在的工资水平很难在中等以上城市购买商品房,且军人购买商品房能获得国家相关财力的支持较少,这无形中又增加了军人购买商品房的压力。笔者认为,军队住房货币化、社会化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逐步推进,但难以一步到位,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的落实,应以货币化政策为依据,按照全国经济适用房平均价格水平调整住房补贴,争取国家财力支持,按月兑现住房补贴。我国人多地少,住房矛盾突出,军队住房完全交由地方政府或社会保障难以落实,而由部队自我保障包袱太重。在军人住房补贴可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可考虑将军队人员住房保障纳入国家及各地政府保障性住房范围,制定专项保障法规,并在国家和地方政府保障部门设立军队干部、职工住房保障专门机构,由军地共同管理,从而使专项保障工作落到实处。在各城市逐年规划、有计划的为部队定向建设带优惠政策、户型面积参照地方公务员经济适用房标准的住房,既符合军人家庭承受能力,又满足军人购房安置需求,也提高了军人今后购买市场商品住房的适用性。
参考文献
[1] 刘国雄.军队房地产转让置换评估机构应具备的基本资质与能力[J].中国建设信息化,2019(24):68-69.
[2] 黄如安,李先君.完善军队房地产集中统管与跨建制调配机制对策初探[J].科技创业月刊,2015,28(20):5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