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法学院 吉林 长春 130000)
“水产业”即是广义的“渔业”,水产养殖的风险很高,因为有很多影响因素。不仅有药害的影响,还常常会受到来自天气、环境等的损害,对大多数渔民来说,不确定的风险让渔民在渔业养殖的过程中受到了很大的风险。2012年12月,政策性水产养殖保险试点正式在广东番禺落地,从那之后我国对于渔业保险才有了普遍的重视。渔业保险对于渔业行业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本身渔业产业就面临着风险大,压力大的行业压力,而渔业保险正是为渔民提出了保障,因此不断完善渔业保险法律制度,就是对渔业行业发展的保护,也是对渔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持。本文对近年来的渔业保险制度法律进行了梳理,并且从几个特定的角度对渔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进行了展望和建议,希望能够对渔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做出一些贡献。
我国关于渔业保险制度的确立最早可以追溯到1983年,《关于开展国内渔船保险工作的通知》的出现开辟了我国渔业保险的先河,但是由于渔业产业的产量和风险不好预估,因此商业保险在运营的过程中出现了亏损,这就直接导致了他们推出渔业保险市场,但是后来由政府出面对渔业保险法律的确认又再次促进了渔业保险的推行。接下来我们将从渔业互助保险的法律制度研究、纳入国家政策性农业保险范畴、渔业互助保险财政政策支持的研究三个方面来进行论述。
渔业互助保险是渔业保险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爷爷生产过程的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在我国,渔业互助保险体系发展的比较缓慢,原因是多方面的,期中一个最终的因素就是我国的渔业互助保险缺乏制度的保障和法律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最近一次修订是在2014年,从保险法的定义来看我们就会发现,这部法律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但是在该法律中我们能找到的关于渔业互助保险的内容却少之又少。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渔业保险本身作为农业保险中的一部分,对于保护我国农业发展也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农业保险中渔业保险的比例却不是很大。其中的原因有渔业产业本身的风险问题,那就是在农业发展中,渔业的产业风险是最大的,我们可以通过下表来进行分析。
通过上上面的这组图标我们可以看出,在农业的各大产业中,渔业的产业风险是最大的,因此我国渔业保险的发展一直比较缓慢。然而另外一个原因则是制度的原因,因为目前我过渔业互助保险并没有单行法的支持,因此有专家认为,应该立刻出台一部渔业保险的专项法律,这样才能够促进渔业保险的发展。
在《农业保险条例》中我们可以找到关于渔业保险的条款,虽然其中明确的提及了渔业生产中如果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可以获得一定的赔款,但是就渔业互助保险而言,纳入试点的区域比较少,而且参与的商业保险公司也比较少,而且因为渔业保险并没有正式纳入农业保险范畴,所以缺乏了保监会的监督和指导,渔业保险的发展就缺乏了约束和规范,因此发展缓慢,甚至无人问津。这就需要我们对渔业保险的属性进行敲定,因为如果没有农业保险的属性,渔业保险的归属就不好确认。而且,渔业保险分类和范畴需要被细化,比如前文提到的渔业互助保险就是一个范例,渔业保险的分类和范畴一旦得到确认和细化,对于渔业保险本身就是一个很好的约束和规范。王朝华学者认为,良好的监督和规范是渔业保险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基石。
其实目前我国已经有渔船保险这样的险种,但是对于风险较大的养殖险仍尚未有法律规定。渔业产品本身就是一种公共产品,因此政府的介入是迟早的事情。虽然近些年,鉴于渔业发展对我国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政府介入的重视已经明显提高。但是需要强调的是,因为没有明文的法律支持,所以这种政府的重视范围非常狭小。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财务补贴的问题上一直没有得到准确而清晰的规定,而且,各级地方政府本身经济发展水平就不一致,加之中国沿海城市的城市发展状况也不同,市场活跃度也不同,渔业生产的风险也不一样,因此渔业保险的政策支持也应该体现出个性化的特点,否则对于渔业保险的支持就会变得单一化。因为农业发展的好坏与农业的补贴成正相关的关系,渔业的发展亦是如此,因此想要发展渔业的经济作用,就必须对渔业保险进行一定的补贴和扶持。
鉴于目前我国的渔业保险法律制度并不充分,而且相应的规定也并不完全,造成的直接影响就是渔业保险范围过于狭窄,对渔业生产的保险不能真正的起到其作用。这会使得大量的渔民被迫放弃渔业生产事业,这是因为不像其他的农业活动一样,渔业产业本身面临的就是高风险,而渔民进行渔业生产也是为了生存和发展,如果渔业产业本身面临这么高的风险,国家的渔业保险制度又不健全,因此会有相当一部分渔民选择放弃渔业产业,进行其他的产业。但是从全国经济的发展角度来看,这对于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无异于重创。因为进入新阶段之后,我国渔业市场的发展空间十分巨大,而且我国的渔业产业所创造的经济价值也非常可观。而且从我国渔业产业目前的发展状况来看,渔业产业的发展速度也很快。因为我国地大物博,渔产品的加工远销海内外,所以渔业产业如果因此而没落,那也将对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造成影响。而且渔业产业本身会产生大量的工作岗位,如果渔业产业的没落,也会对失业率产生影响,这样也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通过梳理近年来关于渔业保险的法律制度条文,我们会发现,渔业保险的发展必须依靠渔业保险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实现,这些问题的解决是长期的,也是复杂的,但是想要促进我国渔业的发展,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又不能视而不见。根据我国的渔业保险法律法规等政策,以下我们将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
渔业保险法在我国目前尚未得到专项法律的确立,随着渔业的逐年发展,也随着市场需求的不断增多,渔业产业的风险只能是越来越大。其中以渔业互助保险为例,互助组织一年比一年壮大,那风险的积累也是逐年增多。因此对于渔业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确立,不仅对于渔业产业是一种保护,也是对其风险的一种有效规避。而且渔业保险法律体系的确立也并不能单纯的依靠专项法律的推出,更重要的还是对其中的各项细节也做出细致的规定,这样把每一个渔业保险的细小分支都纳入到法律体系中去,才能够让渔业保险有法可依。
渔业发展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重要部分,2014-2018年,中国渔业产值不断增长。到了2018年,渔业产值中,海水养殖产值为35.72百亿元,淡水养殖为58.84百亿元。从这组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出渔业产业的发展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小的动力。我国是农业大国,而渔业也是农业的一部分。我们从现行的农业保险法来看,粮食和生猪等养殖的保险纳入到农业保险保证范畴之后,这些行业的发展都得到了巨大的鼓励,因此产值也是逐年增长。而渔业作为经济发展中的另一个重要的发展动力,却迟迟没有被农业保险范畴所接纳,这样十分不利于我国渔业的长久发展,因此建议尽快的将渔业保险纳入到农业保险范畴之中,以便于促进渔业行业的快速发展。
对于渔业保险的支持,财政支持是最重要的。我国农业中的种植业和畜牧业其实很早就已经开始实行财政的有效支持了,这极大的促进了这两个产业的发展。渔业本身的风险要比种植业和畜牧业都大,因此加强财政支持就显得更加必要。但是财政支持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各个地区不同的渔业生产特点,市场需求特点,以及当地政府的具体情况来进行区别性补贴和支持。这样才能降低渔民的负担,让渔民有保障,从而促进渔民扩大渔业养殖,为中国的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渔业基础。
对于渔业产业在保险方面的发展,一定要注意保险团队的素质。渔业保险团队的工作内容很多,除了在对渔民进行各种风险事件之后理赔和保障之外,渔业产业保险团队还涉及到对渔民的保险范围进行确定,包括对保险对象的检视等等。首先需要提高渔业保险团队的专业素质,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在对相关的渔业产业保险部门的团队保持相当高的专业能力。例如,在招聘的时候要清楚渔业产业保险和其他的保险项目并不相同,因此渔业保险团队的工作人员应该对渔业保险的制度和渔业保险的流程更加清晰,甚至于一些敏感的法律问题也应该有较强的解决能力。需要知道的是,我国渔业保险的制度并不够充分,这也就导致了许多保险领域的灰色地带。作为渔业保险团队人员,要明确这种灰色地带对于渔民和国家的影响,首先,渔业保险的出发点是为了保证渔民的正常生产,和中国渔业产业的发展,因此渔业保险团队的工作人员需要把这两项内容当做工作宗旨。也就是需要渔业保险团队的工作人员有较强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绝对不能因为一己之私,做出任何对渔民,或者对国家政府有害的事情。因为我国的渔业保险制度一定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逐渐完善,但是在执行方面却需要渔业保险人员的大力支持,因此提高渔业保险团队的素质是必要的,也是我国渔业保险事业发展的必经之路。
水产业发展是我国重要的发展产业,作为农业的一部分,水产业在自己发展的基础上为我国的经济发展也不断的提供动力。从发展渔业的角度来说,国家政府有义务为渔民提供更多的支持,而渔业保险支持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项,只有当渔业保险有制度支持作为后盾,渔业保险才能够发挥其重要作用,为渔业生产保驾护航,为渔民降低风险和负担,才能够进一步促进渔业产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