阚言华
在抗击新冠肺炎的这场战疫中,高素质农民在防疫物资捐赠、米袋子和菜篮子保供、环境卫生消杀、乡村社区村庄管护、春耕备耕生产中,成为一支听党话、跟党走、靠得住、用得上的重要力量,他们和白衣战士等参与疫情防控战斗的其他队伍一样成为最美“逆行者”。高素质农民已经成为我国农耕文化的弘扬与传承者,新技术、新品种、新模式、新业态的践行者,农村创新创业的先行者,农村产业扶贫的带领者,帮助小农户进行社会化服务的提供者,农业农村现代化的示范引领者;他们还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的主力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生力军,传播党的政策和先进文化思想的同盟军,加快就地培养一支高素质农民队伍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
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对农民的界定多数基于城乡二元结构制定的,随着我国户籍制度改革逐步完善到位,农民由身份界定正在向职业属性转变,法律法规政策修订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为了更好地发挥高素质农民在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过程中的作用,建议: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明确高素质农民的牵头管理部门和承办机构。条例第21条规定:“各级党委应当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和“培养一支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队伍,造就更多乡土人才”。2020年中央一号文件规定:“(二十五)推动人才下乡。……。整合利用农业广播学校、农业科研院所、涉农院校、农业龙头企业等各类资源,加快构建高素质农民教育培训体系”。
二、明确高素质农民的精准识别条件与程序。对年度从事农林牧渔生产勞动时间超过200天、收入80%以上主要来自农业生产、服务且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上的规模种养者或社会化服务及劳务提供者;对兴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商品化率超过80%以上、收入80%以上主要来自农业生产、服务且达到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以上的领办者等相关条件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应当界定为高素质农民。
三、明确高素质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界定高素质农民不是为了设置务农门槛,而是为了科学破解“谁来种地”重大问题的决策依据,也是精准扶持规模农业生产者和普通小农户的需要,逐步将农业扶持项目由特惠制转变为普惠制,享受惠农政策不仅要见物还要见人,真正发挥惠农政策“四两拨千斤”作用,融洽干群关系,提高政策的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度,降低涉农领域的廉政风险,防止少数人过度占用、浪费、消耗、荒芜农业生产资源,让高素质农民安心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享受诸如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两代表一委员”推选和劳动模范、先进人物评选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界定的“农民”应有的待遇荣誉,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带领或帮助普通小农户一起从事现代农业生产、共同致富奔小康,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步伐。
(作者单位:安徽省农业科技教育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