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外部性市场中竞争性企业技术引进和许可策略研究

2020-05-21 07:56侯文华
管理学报 2020年4期
关键词:许可费中间商竞标

陈 婷 侯文华 刘 露

(1. 南开大学商学院; 2. 山东科技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1 研究背景

在开放式创新被提出之前,大多数企业采取的商业模式是“封闭式创新”,强调企业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排他性使用,由此凭借强大的竞争优势占据市场主导地位。与“封闭式创新”相反,开放式创新强调对外部资源或技术的获取和利用,即NIH(not invented here,NIH)理念,企业改变了对技术创新成果的“排他性使用”模式,转变为与竞争对手共享成果。产品的网络外部性是促使企业不断改变保守的专利保护策略,向开放式专利许可策略转变的关键原因,对于消费者而言,普通产品只具有基本效用,而具有网络外部性的产品除了基本效用还具有网络附加值,使用这种产品的消费者的效用会随着使用此类产品的用户规模递增[1],智能手机、笔记本电脑等网络硬件产品,均具有明显的网络外部性和消费端的规模经济[2]。由于专利许可策略可以降低产品之间的差异,使市场不断“标准化”,消除产品之间的不兼容性,扩大产品的网络规模,形成强大的网络效应,相比普通产品市场,处于网络外部性市场中的竞争性企业更愿意与竞争对手共享创新成果。

近年来,企业自主创新过程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不断加剧等问题逐渐凸显,在开放式创新的背景下,积极的外部技术引进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途径。通过对从外部获取技术的学习和吸收,可缩减技术劣势,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现有研究通过多种视角,分析了外部技术引进对企业自主创新的推动作用[3,4]。购买技术专利和技术许可是企业获取外部技术的重要途径,通过这两种形式的外部技术引进,企业规避了自主研发实现创新的风险,有助于企业在短时间内实现技术积累,提高市场竞争力,但同时也伴随着购买成本高、整合难度大等问题。作为一种无形资产,技术专利的价值难以精确估计,且交易成本较大(如专利检索的人力、时间等成本),这是造成技术专利市场流动性差、效率低的主要原因。这种背景下,各种类型的专利经营公司纷纷涌入专利交易市场,以高智发明、安全信托联盟等国外公司为代表,这些公司通过从创新者处收购专利,并向企业收取专利许可使用费获利,称为专利中间商。根据商业模式的差异,专利中间商可分为“交易促进型”和“专利聚合者”两类,后者从创新者处购买专利,然后将技术许可给予潜在的技术使用者(企业)赚取专利许可费,如若双方达不成许可协议,则试图通过专利诉讼获取收益。企业在专利拍卖中面临与专利中间商的竞争,并且专利中间商介入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这两层的竞争关系使得企业与专利中间商的关系不断恶化,甚至有些制造型企业直接宣称其与专利中间商处于敌对立场[5]。Patent Freedom是美国的一家专利研究公司,其发表的一项调查研究证实,2010~2016年,美国有超过530家的专利中间商涉嫌被告[6]。

专利中间商的介入改变了创新者直接将技术许可给予企业的链路,影响了企业间的竞争生态,使得专利生态系统的面貌焕然一新,而在网络外部性市场中,网络效应也是影响企业技术许可策略的重要因素。有鉴于此,本研究以崇尚NIH理念的开放式创新环境为背景,分析网络外部性市场中,专利中间商在技术商业化链路中的角色和作用,具体包括对企业竞争、市场均衡结构、技术引进和许可策略的影响以及网络外部效应的作用机制,提炼出以下研究问题:①专利中间商和企业在专利拍卖的竞标中,哪一方会赢得专利;②专利中间商和企业的技术许可策略有何不同;③专利中间商的存在是否会改变均衡时的市场竞争结构;④专利中间商的存在对创新者收益、市场均衡价格、消费者福利有何影响;⑤网络效应的作用机制是什么。

与本研究相关的研究,主要包括网络效应下企业技术授权和专利许可引进两个方面,主要集中于:① 网络效应对竞争性企业技术许可的作用[7~10];②专利技术的拍卖与许可机制[11~13];③专利中间商的市场功能以及商业运营模式[14~16]。ECONOMIDES[17]认为,当产品的网络效应足够大时,企业会将技术免费许可给竞争对手。ERZURUMLU[18]认为,在网络外部性市场中,创新型企业与竞争对手的产品具有纵向差异,此时,如果创新型企业将技术创新许可给予竞争对手,会提出一定的条件。SARKAR[19]研究发现,标准的拍卖机制是实现技术商业化的有效途径,均衡竞标价和均衡拍卖收益与网络外部性负相关。张小敏等[20]分析了专利中间商的主要类型和相应的市场功能;孟奇勋[21]分析了专利中间商的集中战略模式和我国应对集中战略的政策措施。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对专利中间商的市场功能的研究较为零散,且均为基于宏观产业层面的研究,较少有文献从企业竞争的微观层面分析专利中间商的存在对企业技术许可策略的影响,更没有文献考虑网络效应在这种影响中的作用机制。关于专利技术拍卖许可机制的文献,着眼点大多基于拍卖许可机制下创新企业的策略性许可行为,归根结底,研究视角还是拘泥于企业间的技术许可策略。本研究将专利拍卖阶段、技术许可阶段、企业竞争阶段融合为一个连续的过程,构建竞争性企业和专利中间商的多阶段动态博弈模型,使博弈模型更贴近企业的管理实践和真实的专利市场,并通过均衡分析,集中探讨了专利中间商、技术创新程度、网络效应对企业技术许可和市场竞争的综合作用机制。

2 基本模型与假设

假定创新者拥有一项可缩减边际生产成本的专利技术,基于该技术开发的产品具有兼容性。创新者将该技术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市场上的两家竞争性企业(简称为企业1和企业2)和专利中间商(简称为PI)都有兴趣参与投标,PI参与竞标的成本为fp,企业参与竞标的成本为fi(i=1,2);企业为赢得专利愿意支付的最大竞标价格为WF,PI为赢得专利愿意支付的最大竞标价格为WP。技术专利是一项无形的知识资产,其价值难以估计,交易过程涉及多种成本(如专利检索的人力和时间成本),将这些成本抽象为fp和fi,PI在专利交易中的行业优势使得其在专利交易中(如竞标过程)中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假设fp

博弈分为专利拍卖、技术许可和产业竞争3个阶段:①创新者通过拍卖的方式出售专利,两家企业和PI参与投标,决策竞标价格。②专利拍卖阶段结束后,赢得专利方制定其许可决策,若PI赢得专利,可在两企业间选择独家许可或横向许可(即同时许可给两家企业),并收取专利许可费。类似地,若企业通过竞标获得专利使用权,可选择是否将技术许可给竞争对手。③两家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古诺竞争。博弈过程见图1。

图1 决策顺序及时间序列

3 均衡分析

基于逆序求解方法,首先分析古诺竞争,然后分析专利许可问题,最后分析拍卖博弈。

3.1 产量竞争博弈

在专利许可策略下,两企业出现如下4种可能的技术引进结果:(不引进,不引进),即两企业均不引进新技术;(引进,不引进),(不引进,引进),即一家企业采纳新技术,而另一家不采纳;(引进,引进),即两企业均采纳新技术,分别采用NN、YN、NY、YY表示4种可能的均衡。在4种情形下,企业的利润函数分别为

(1)

(2)

(3)

(4)

以YN情形为例,优化求解得到企业竞争均衡中,企业的产量和利润分别为

(5)

(6)

(7)

(8)

引理1在不同的创新程度下,NN、YN、NY、YY下企业的市场竞争利润见表1,其中上标R表示剧烈创新情形。

表1 4种情形下两企业的市场利润

3.2 非剧烈创新下的专利许可决策分析

3.2.1PI专利许可问题

若PI赢得专利,在追求专利许可费收入最大化的利益驱动下,决定将技术许可给一家或两家企业,根据PI确定的许可费,两企业决定是否引入新技术。

(9)

PI为确保只有一家企业采纳技术时,可收取的最大专利许可费应满足上式,得到

(10)

(11)

PI为确保两家企业均采纳技术时,可收取的专利许可费应满足上式,得到

(12)

相应地,若PI将专利许可给一家企业时,获得的收益为T1;若将专利许可给两家企业时,获得的收益为2T2,当2T2≥T1时,PI会将专利许可给两家企业,否则会仅许可给一家企业。

3.2.2企业的专利许可问题

若一家企业赢得专利,可排他性使用专利技术或许可给竞争对手,并向其收取许可费,基于许可费,另一家企业决定是否接受专利许可。

(13)

3.3 剧烈创新下的专利许可决策分析

3.3.1PI专利许可问题

若新技术可使企业的边际成本大幅度下降,即c>cm时,若PI进行独家许可,引进新技术的企业可凭借成本优势将另一家企业赶出市场。

(14)

PI为确保只有一家企业采纳技术时,可收取的专利许可费应满足上式,得到

(15)

(16)

PI为确保两家企业均采纳技术时,可收取的专利许可费应满足上式,得到

(17)

3.3.2企业的专利许可问题

3.4 创新程度和网络效应对专利许可决策的影响

综上分析,可得到不同创新程度下赢得专利者的技术许可决策,将不同创新程度下PI和企业的专利许可决策描述为命题1~命题4。

在拍卖中赢得专利的企业,其收益包括市场竞争利润和专利许可费两部分。在拍卖中赢得专利的企业,将技术许可给竞争对手增加了可兼容产品的市场规模,因此除了可以得到专利许可费,还可利用由网络效应产生的产品附加值制定高价提高市场利润。由命题1,当专利创新程度较大时,企业的专利许可决策主要由网络外部性强度决定;当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小时,利用巨大的成本优势将对手赶出市场获得的垄断利润,要远远超过许可费和高价策略带来的收益,因此企业会选择排他性使用新技术,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若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大,凭借较强的网络效应制定高价,高价策略和许可费带来的收益会超过独占市场的垄断利润,此时企业会将专利许可给竞争对手,双方在市场上进行寡头竞争。

当创新程度较大,成本优势带来的所增加的收益较大;相反,企业若不采用新技术,将由于巨大的成本劣势退出市场,因此当PI许可给一家企业时,企业的许可费支付意愿要大于许可给两家企业时企业愿意支付的许可费。然而,若PI许可给两家企业时,两家企业的许可费支付总和会超过独家许可时企业支付的许可费。当两家企业都引进专利技术时,网络外部性强度越大,价格对需求的敏感程度降低,企业总产量大幅增加时,市场价格也不会大幅下降;同时,较大的网络规模形成的网络效应会有利于企业制定高价。伴随着网络外部性的增强,两企业利润上升,使PI可向企业收取更大的许可费,PI收益越大。

若创新为非剧烈创新,当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大时,赢得专利的企业有较强的动机扩大总体网络规模,充分利用网络效应,将专利许可给竞争对手。当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小时,企业的专利许可决策不仅仅由网络效应决定,还与技术创新程度相关,若创新程度较小,竞争对手为新技术的支付意愿较低,相较于许可费,拥有专利的企业更重视成本优势带来的市场竞争利润,不会将技术许可给竞争对手;若专利的创新程度较大,竞争对手愿意为使用新技术缩减成本的支付意愿较高,对于赢得专利的企业而言,专利许可费远远超过了成本优势带来的市场竞争利润,会将技术许可给竞争对手。

若将专利许可给竞争对手,网络外部性强度越大,得益于网络效应,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利润越大,愿意支付的专利许可费也越高,T关于网络外部性强度β递增。

结合命题2,PI的专利许可决策不受网络外部性和技术创新程度的影响,总是会将专利许可给两家企业,由此可见,若PI在拍卖中赢得专利,均衡时不存在一家企业独占市场的情况。将专利许可给两家企业充分发挥了寡头竞争优势,由于技术缩减了两家企业成本,产品的市场总供给增大,超过只有一家企业具有成本优势情况下的寡头竞争市场的总供给,同时由于网络效应缓和了企业间的价格竞争,使两企业的利润总和增大,PI向每家企业收取许可费的空间也增大,相比具有不同成本结构企业的寡头竞争均衡,PI更偏好于对称成本结构企业的寡头竞争的市场均衡状态。网络外部性强度越大,两家具有对称的成本结构的企业的价格竞争越缓和,更容易以高价攫取利润,愿意支付的专利许可费越高,因而PI的收益越大。企业的专利许可决策随c和β的变动关系见图2。

图2 企业的专利许可决策

3.5 拍卖博弈

以专利许可策略为基础,分析第一阶段的拍卖博弈,即企业和PI的竞标策略。由于创新程度会影响企业和PI的竞标价,因此分析过程按不同的创新程度下的竞标策略展开。

当创新程度为非剧烈创新时,若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小,企业为赢得专利付出的最大竞标价不同,这是由于当创新程度非常小时,赢得专利的企业会许可给竞争对手,若创新程度超过一定阈值,赢得专利的企业不会许可给竞争对手;若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大,企业赢得专利会授权给竞争对手,因此企业在拍卖中赢得专利的动机强度不同。技术的创新程度越大,赢得专利的企业若将专利许可给竞争对手时获得的许可费越高,若不许可给竞争对手,与之竞争时的成本优势越大,获得的市场利润越大,因此企业愿意付出的竞标价随着创新程度递增。

命题6表明,当创新程度较大时,企业为赢得专利愿意支付的最大竞标价和专利创新程度无关。若创新为剧烈创新,当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小时,赢得专利的企业不会许可给竞争对手,并独占市场获得垄断利润,而企业的垄断利润只与网络外部性强度相关,与成本优势c无关,因此,企业愿意为赢得专利支付的最大竞标价与创新性成本无关;当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大时,赢得专利的企业会将专利许可给竞争对手,两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古诺竞争,此时两企业具有对称的成本结构,边际成本均为0,市场利润和专利创新程度无关,因而对手企业愿意支付的专利许可费和专利创新程度无关,由于许可费、市场利润和创新程度均无关,企业为赢得专利付出的最大竞标价也与专利创新程度无关。

不论赢得专利的企业是否将专利许可给竞争对手,网络效应始终对企业的垄断利润和收取的专利许可费是正向的促进作用,因此,企业为赢得中标支付的最大竞标价和网络外部性强度正相关。

由命题2和命题4,若PI赢得专利总是会许可给两家企业,当创新程度较小时,由命题3,PI获得的专利许可费关于c和β递增,因此,PI愿意支付的最大竞标价随专利创新程度和网络外部性强度递增。若创新为剧烈创新,企业如不接受专利许可就会被迫退出市场,市场均衡为两家具有对称的成本结构的寡头企业竞争,市场竞争利润和成本优势无关,两家企业愿意支付的许可费(即PI的收益)与技术创新程度无关,因此,PI愿意为赢得专利付出的最大竞标价和专利的创新程度无关。而企业因接受PI的专利许可获得的寡头竞争利润总是和β正相关,因此愿意支付的许可费(即PI的收益)与β正相关。

将企业与PI的竞标过程的均衡总结为命题8。

命题8表明,当创新性程度较小(非剧烈创新)时,PI总是在拍卖中赢得专利,这一结论和现实情况相吻合[23],在一些学者的研究中也说明,PI使专利市场更具有流动性和充满效率[24,25]。而命题8指明了专利中间商真正参与专利拍卖和许可过程,并提高专利市场效率的条件。

图3 拍卖博弈均衡

由图3可知,网络外部性强度、专利的技术创新程度、PI的竞标效率优势均会影响拍卖博弈的均衡结果。但相较于企业,PI赢得专利的机会更大,因此当专利市场上存在PI时,由于其竞标价整体高于企业,对创新者而言,其收益也会高于市场中不存在PI情况下的收益。只有当网络效应较小,技术创新程度较高(剧烈创新),且PI的效率低于一定阈值时,企业才有可能赢得专利。当PI赢得专利时,均衡时两家企业在市场上进行寡头竞争。若企业赢得专利,会利用成本优势将对手企业赶出市场。总体而言,PI的收益高于企业的利润,因此,PI在拍卖中愿意支付的竞标价高于企业,其赢得专利的机会越大。

4 PI对市场均衡的影响

本节分析专利市场中存在PI时对企业均衡利润和市场均衡价格的影响,依次对非剧烈创新和剧烈创新情形下的影响进行分析和阐述,总结为命题9~命题10。

由命题9可得到一个重要的管理启示:若创新为非剧烈创新,专利市场上PI的存在降低了市场均衡价格,提升了消费者福利。这是由于PI的专利许可决策(许可给两家企业)降低了两家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提高了整个市场的产出水平,于是产品价格降低,提高了消费者福利。

5 理论解析与案例应用

鉴于采用多案例的研究方法得到的结论可相互验证,更具说服力,最佳的案例数量为4~8个[26,27],多案例研究强调选择的案例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和极端情形[28]。依照此原则,本研究找寻了关于专利中间商运营模式的5个案例,分别来自张亚峰等[26]、LO等[29]的研究(见表2)。

表2 PI参与技术商业化的案例描述

分析上述案例,识别PI的类型、战略愿景和专利运营的实施方法见表3。

表3 多案例分析结果

由表2的案例可知,PI可由专门的专利经营公司、科研机构或企业充当,而PI的类型包括交易中介、进攻性聚集者、防御性聚集者。由表3可知,本研究的案例选择符合全面性、典型性和极端情形的要求。结合表2和表3,识别出PI在技术商业化链路中的作用,进而表明本研究的案例验证了研究结论,得到进一步的启示。

(1)维护行业的生态链,促使专利在处于同一竞争生态的竞争性企业间自由流动命题1~命题4表明,若PI在专利拍卖中赢得专利,无论专利的创新程度大小,均会将专利许可给两家企业;若企业赢得专利,当专利创新程度和网络外部性大小满足一定条件时,会排他性使用专利,将竞争对手赶出市场形成垄断。相应地,案例1~案例4表明,无论专利中间商的类型是属于进攻性聚集者还是防御性聚集者,也无论其战略愿景如何,均会将专利许可给多家企业。此外,案例2也从某一侧面验证了命题2的结论,说明PI的收益与网络外部性强度正相关,这也是近年来很多PI将业务拓展到智能设备、电子、信息技术等具有明显的网络外部性市场中的重要原因。

进攻性聚集类型的PI,往往在专利拍卖中以高价收购一些价值并不大的专利组合,然后通过诉讼的方式,向多家涉及该专利的制造型企业主张专利所有权获得许可费,因此,很多处于和进攻性聚集者对立位置的企业将其称为“专利流氓”,如高智发明被学者认为是“世界上最大的流氓”。但从行业链竞争生态的角度而言,进攻性聚集者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专利资产在市场中的流动性,技术商业化链路中若无此类PI,创新者往往会放弃创新程度较小的专利的所有权,专利会进入公众领域,而进攻性的专利集中模式延长了价值较小专利的有效期。防御性聚集者往往是一些具有公益性质的科研机构或大型公司联盟,利用竞标的效率优势在专利拍卖中打败强势的大企业,抢先获得专利,对联盟内的成员企业进行集中许可,以有效阻止进攻性聚集者的诉讼活动,或者大企业凭借技术优势对行业形成垄断,由此,防御性聚集者可以维护相对稳定的竞争生态。通过模型分析得到的命题8,则指明了PI发挥这一市场功能的条件,即专利的创新程度较小,此时由于PI总是会在拍卖中赢得专利,并将专利许可给同一竞争生态内的多家企业。

无论PI的战略愿景如何,技术商业化市场中PI的出现改变了专利价值仅仅掌握在资金丰裕的大企业手中的局面,改变了强势的大企业依靠技术优势成为行业垄断者的市场均衡结构,维护了行业公平的竞争环境。

(2)改变了市场均衡结构,提升了创新者收益和消费者福利命题9说明PI的存在改变了市场的均衡结构,降低了市场均衡价格,因而提高了消费者福利。案例1~案例5均说明PI改变了大企业垄断市场的市场结构。由于PI赢得专利时,总会在多家企业间进行交叉许可,促进了产业竞争,整个市场的产品供给远远超过垄断的市场结构,产品总供给增加,产品价格降低,提升了消费者的社会福利。案例5说明,当PI属于专利交易中介类型时,基于结构洞理论,PI作为连接创新者与被授权企业的桥梁,通过参与专利拍卖与企业竞标,会提升专利的成交价格,这和命题8的结论也是相符的。PI的存在提升了创新者的收益,也为其后续的创新活动提供了资金支持,有利于其实现持续和深入的创新。

6 研究结论与展望

专利作为知识产权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开放式创新环境下,逐渐从保护手段演变为企业间的竞争工具[30],综上分析,得到如下主要结论:①只有当网络外部效应强度较大时,企业才会将技术许可给竞争对手,而PI总是会将技术许可给两家企业。②若创新为剧烈创新,企业的技术许可收益与网络外部性强度负相关;若创新为非剧烈创新,企业的技术许可收益与网络外部性强度正相关。③PI的技术许可收益与网络外部性强度正相关。④若创新为非剧烈创新,专利中间商总在拍卖中赢得专利;若创新为剧烈创新且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小时,只有当其竞标效率优势较大时,PI才会在拍卖中赢得专利;若创新为剧烈创新且网络外部性强度较大时,专利中间商总在拍卖中赢得专利。⑤专利市场上PI的存在会改变均衡时的市场竞争结构,改变强势大企业凭借技术优势形成行业垄断的情况,在一定条件下会降低市场均衡价格,提高消费者福利,降低企业的均衡利润,但PI的存在总是会提高创新者的收益。

越来越多的专利中间商正在经历从交易中介向专利聚合者的转变,多元化的运营模式为技术专利的商业化市场的繁荣注入了新的活力。在这种背景下,对网络外部性市场中的企业而言,企业通过专利许可策略协调与对手企业的竞合关系,除了考虑专利本身的技术创新程度和网络效应,还要考虑专利中间商在技术商业化链路中的角色和市场功能。本研究的结论能为当前新兴的专利商业模式下,处于网络外部性市场中的竞争性企业如何协调与专利中间商的关系,制定科学的技术许可决策提供支持。

本研究基于技术商业化链路中存在专利中间商的开放式创新背景,以专利中间商市场功能为研究视角,分析了网络外部性市场中的竞合企业的市场竞争、专利许可问题,但还存在一些不足和有待深化研究的问题:①仅讨论了两家对称的在位企业的技术引进和许可决策,未来可以考虑具有不同的市场地位(如市场规模不同)的企业的技术许可决策问题;②探讨的是完全信息情况下的企业竞争问题,未来可以放宽假设,考虑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的企业竞争问题;③只考虑了固定授权费一种专利许可费形式,以后可以考虑单位产出许可费及两部许可费等许可费形式,确定不同收费形式下的最佳许可策略,这也是很有意义的研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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