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晓蕾,田立刚
(南开大学 哲学院,天津 300350)
《公孙龙子》与《墨经》作为名、墨学派的代表之作,充分体现出两家逻辑思想的不同特点。二者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先秦百家论辩的背景下,呈现出一场精彩绝伦的以名实关系为核心的论战。伍非百在《中国古名家言》中认为:“公孙龙子之学,与墨辩孰先孰后,今已不可知。要之,其与辩经为论敌,可断言也。”[1]虽然二者许多观点相互对立,但却仍不乏很多相似的观点。《墨经》中的“惟吾谓非名,则不可”“谓者毋惟乎其谓”等句,似乎是针对《公孙龙子·名实论》(下文简称《名实论》)的“唯谓”说所作。比如谭戒甫在《墨辩发微》中认为:“本条(惟吾谓非名,则不可)似驳形名家‘谓唯’之说。”[2]337汪奠基在《中国逻辑思想史料分析(第一辑)》中认为:“此正驳公孙龙的唯谓之说。”[3]365本文认为《墨经》中的这几例没有反对公孙龙的“唯谓”说,二者反而可以相互参证。
《经下》:
“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说在仮。”
这句话多被认为是对公孙龙“唯谓”说的反驳,但就这样作出定论似乎是不合适的。古文中没有断句,今天读到的文本都是后人根据自己的理解进行的断句。这句话可以有两种断句方式,一种是“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一种是“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断句不同,解释也不同:1.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2.(惟)吾谓非名,则不可。前一种理解侧重于强调“惟谓”,即“惟谓”不可,如翟锦程将这句话断句为“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4]194;后一种理解是“谓非名”不可,侧重点在“谓非名”,如汪奠基将这句话断句为“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3]364。按照前一种理解,似乎可以认为是对“唯谓”说的反驳,但是后一种理解却与“唯谓”说不谋而合。
究竟该如何断句取决于对“惟”和“则”的解释。首先分析“惟”字,在先秦时期的典籍中,“惟”与“唯”都较为常见。虽然《说文解字》对“惟”和“唯”有不同的解释——“惟,凡思也”,“唯,诺也”[5]。但在许多情况下,二者都可通用,比如用于表示限定范围的副词,即作“只,只是”理解时,二者可以通用,例如“惟士为能”(《孟子·梁惠王上》)、“故唯圣人为能和乐之本也”(《吕氏春秋·慎行论》),两例中的“惟”和“唯”都是限定范围的副词,作“只,只是”讲。但“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中的“惟”是否与《名实论》中的“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中的“唯”同义,即其是否解作“只,只是”,本文认为其与“唯谓”之“唯”不同义,这句话中的“惟”用于句首,在先秦用例中,“惟”字用于句首,常常起到语助词的作用,并无实义,比如“惟士无田,则亦不祭”(《孟子·滕文公下》)、“惟十有三祀,王访于箕子”(《尚书·洪范》)等。本文认为,“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中的“惟”也是此种用法,并无实义。而对于“则”字的解释可以佐证这种想法。
“则”在先秦用例很多,用法也不尽相同。有表示因果关系的“则”,如“故木受绳则直,金就砺则利”(《荀子·劝学》)。这里的用法显然与“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的“则”用法不同。也有表示转折关系的“则”,如“举一隅不以三隅反,则不复也”(《论语·述而》)、“故国有德义未明于朝者,则不可加于尊位”(《管子·立政》)、“耳不聪则不能别清浊之声”(《韩非子·解老》)及“故物不至者则不反”(《列子·仲尼》)等,这几例中的“则”同“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中的“则”用法类似。进一步分析以上4个例句,“则”作为连接词,可以简化为:
以上几句用逻辑符号表示,可以进一步简化为:
分析可知,“则”前后连接的都是否定句。根据充分条件和必要条件的转换规则,以上公式变形后可得:
意思就是“举一隅以三隅反,可”“德义明于朝,可加于尊位”“耳聪,能别清浊之声”“物至,反”。以此可以达到一种双重否定变肯定的效果,用“则”表示转折,以加强说明的效果。
而因为断句的不同,“惟吾谓非名也,则不可”中的“则”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是唯吾谓,不可;二是吾谓非名,不可。根据第二种理解,可以改变成与以上例句类似的公式:
而第一种理解达不到这样的效果。可见第二种理解更为合理。这句话的重点不是惟吾谓则不可,而是谓非名则不可。由此,《墨经》反对的是“谓非名”,而不是“唯谓”。
因此,对于这句话的理解应是“吾谓非名,则不可”,强调的是“谓”和“名”的关系。什么情况下会出现“吾谓非名”,可以在《墨经》中找到根据。《墨经》对“谓”的定义为“谓,移、举、加”(《经上》),说例中用举例的方式对“移、举、加”进行了说明:“谓:狗,犬,命也;狗犬,举也;叱狗,加也”谭戒甫认为“谓”即今天所说的谓动词,“移谓”是表词或补足词,“举谓”是自动词,“加谓”是“他动词”[6]3。“‘移、举、加’之文,谓言词分移、举、加三性。《经说》释之曰‘狗犬,举也;叱狗,加也。’盖直指形质谓之举,意存高下谓之加”(《文学说例》)表示用其形、质之名来拟其实,称之为“举”;而能体现出个人感情的,叫做“加”。总而言之,《墨经》将“谓”分成了3类:移谓(命谓)、举谓和加谓。“所谓,名也;所以谓,实也”(《经说上》),所有的名,都由与之相应的谓来表达,而辩说中的谓就应属于“名谓”,即吾谓是名。如果“谓”非“名”,则不可。而什么样的“谓”属于“名谓”,可以依次进行分析。“移谓”,就是命“狗”“犬”之“谓”,“狗”“犬”之实本无名,用一个名来称谓它,即命为“狗”“犬”,这是典型的“名谓”。“举谓”,狗犬,举也。一实之名“狗”,不知其意,则可举同实的异名来举例说明,比如以犬来说明狗之义。“举”就是用一个“名”来拟“实”,从而使人知之,其中用来举之者也是“名”,所以“举谓”自然也属于“名谓”的范围。“加谓”,叱狗。每个人都是不同的主体,主体对于同一个实,除了为其命名,也会产生不同的主观感情或态度。以“狗”来说,所谓相同——狗,但是对其反应不同,比如“叱狗”“唤狗”。而这样的不同反应,就是“加谓”,显然“加谓”不属于“名谓”的范围。对于加谓,因为有主观的态度,所以不在辩说的范围内——“唯吾谓非名,则不可”。墨经中“谓”的范围包括“加谓”,成为反对“惟谓非名”的前提。
但是公孙龙的“唯谓”说就是《墨经》中的“惟吾谓非名”吗?其实不然。
《名实论》中:
“夫名,实谓也。”
“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
以名谓实,那么“谓彼”即彼之名,“谓此”即此之名。这句话便可以这样理解:彼的名不唯乎彼的实,那么彼名不行;此的名不唯乎此的实,那么此名不行。所以《名实论》中明言:“正其所实也,正其名也。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由此可知,《名实论》中并没有忽视“名”的作用,反而强调正名:“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只有名与实唯乎其彼此,既不过,也不旷,位其所位,那么才能进行称谓。《名实论》中所反映的正名思想,与《墨经》中的基本一致。曾祥云认为:“在对名以及名与实的关系上,公孙龙与《墨经》作者的认识是完全一致的,相同的,即二者都将名理解为对实的称谓……”[7]
可见,《墨经》中的“惟吾谓非名”并非反对《名实论》的“唯谓”说,二者对于“谓”有不同的理解。《墨经》中的“谓”有“命谓”“举谓”和“加谓”3种状态,“惟吾谓非名,则不可”强调辩论中的“谓”必须是“名谓”。而“唯谓”说的“谓”只表示“称为”的意思,与“彼”“此”连用,意为彼实、此实的名。
《经说下》:
“惟:谓‘是霍’可,而犹之非夫霍也。谓‘彼是是也’,不可。谓者毋惟乎其谓。彼犹惟乎其谓,则吾谓不行。彼若不惟其谓,则不行也。”
对于《经说下》的此例是否是对公孙龙“唯谓”说的反驳,学界也有不同的意见。孙诒让认为此例即《公孙龙子》中“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而此谓不行”之义[8]233。在孙诒让看来,此例并非对公孙龙“唯谓”说的反驳,而是与公孙龙表达的是相同之义。汪奠基指出:“说例指明‘惟吾谓’的不当理由乃因骛名而不审实的毛病所致……此正反驳公孙龙的唯谓之论。”[3]365汪奠基认为此例是反对公孙龙的“唯谓”之论。二者于此例出现了不同的意见,究竟孰是孰非,本文更赞同孙诒让的意见。
汪奠基认为,说例中的“惟吾谓”即公孙龙的“唯谓”说,“惟吾谓”会造成“骛名而不审实”的结果。本文认为,公孙龙的“唯谓”说属于“骛名而不审实”的论断似有不妥。《名实论》全篇重在正名实,如“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等句都是一再强调名实相符,名与实之间需要“唯乎其彼此”的明证。
“夫名,实谓也。”以名谓实,那么“谓彼”即彼之名,“谓此”即此之名。“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一句,就可以这样理解:彼的名不唯乎彼的实,那么彼名不行,不能用来称谓彼实;此的名不唯乎彼的实,那么此名不行,不能用来称谓此实。由此可知,“唯谓”说虽然强调“慎其所谓”,但是并没有“骛名而不审实”,反而需要时刻审视名与实是否相符,“谓”的前提需要“名”与“实”之间保持“唯乎其彼此”的关系。《名实论》中并没有忽视“实”的作用,反而强调用实来正名:“其正者,正其所实也;正其所实者,正其名也。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因此,公孙龙的“唯谓”说虽然强调谓的重要性,但却并没有“惟乎其谓”。说例中的“谓者毋惟乎其谓”并非是对“唯谓”的驳斥,二者表达,义理却相同。正如伍非百在分析此例时认为其可与《名实论》中“谓彼而彼不唯乎彼此,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相互参证[1]326。至于《墨经》中谓者“惟乎其谓”,会造成的问题——“彼犹惟乎其谓,则吾谓不行。彼若不惟其谓,则不行也”,比如我说这个人是霍,他说那个人是霍,我们都惟乎其谓,坚持自己的说法,根本无法进行辩论。在《名实论》的正名原则下反而不会出现:
“故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可。彼此而彼且此,此彼而此且彼,不可。”
“谓彼,而彼不唯乎彼,则彼谓不行;谓此,而此不唯乎此,则此谓不行。”
以上两句话从正反两个方面诠释了“唯乎其彼此”的正名原则。首先,一个实只能有一个对当的名,这个人名为“霍”,他就是霍,不能再以别的名来称谓他;其次,一个名也只能有一个与其对当的实,一个“霍”只能用来称谓一个人,不能有任何别的人也名为“霍”。名实相符指的是名与实皆唯乎其彼此,在“唯乎其彼此”的情况下,“我谓此霍,他谓彼霍”的情况不会发生。虽然这样的规定“有失人情”,在现实中难以实现,但这正体现了公孙龙“专决于名”“以正名实而化天下”的正名追求。曾祥云将公孙龙的正名追求总结为“特定具体事物只能有一个与之相应的名,而一个名也只能用以称谓与之相应的某一特定具体事物,不同的名称谓不同的具体事物,具体事物不同,用以称谓它们的名也相互有所区别”[9]。而《经下》:“彼,正名者‘彼此’。彼此可:彼彼止于彼,此此止于此。彼此不可:彼且此也,此亦可彼。彼此止于彼此。若是而彼此也,而彼彼亦且此此也。”也是同样的意思。
《墨经》中还强调了名实必合的一种状态。《经上》:“合,正、宜、必。说例:合:矢至医中,志工,正也。臧之为,宜也。非彼必不有,必也。宜者用而勿必,必也者可勿疑。”处于“必合”状态的名与实便拥有了确定无疑的关系。这体现了墨家对名实关系的稳定性的重视。
《经下》:
“经:或,过名也,说在实。”
“说:知是之非此也,又知是之不在此也,然而谓此‘南’、‘北’,过而以‘已’为然。始也谓此南方,故今也谓此南方。”
很多人认为《经下》中的此例,可与《名实论》中“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相互参证。梁启超在《墨经校释》中释“或”为“惑”,做“迷惑”解,名实舛错谓之惑,释“过”为“过错”。他认为《名实论》中“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义正与此同。汪奠基也持此意见,他认为说例与《名实论》谓“夫名实,谓也。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似有同义,在《中国逻辑思想史料分析(第一辑)》中用《名实论》的文句来解释《经下》上述用例中出现的“过名”,即知此之非此而犹谓之此,如知南北因对待而能异其谓,但仍谓此南此北,是即过名[3]344。但也有人持反对意见,黄亚平认为《经》与《说》是对“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的反驳,“或,过名也,说在实”即“非亦可谓”,即在“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的情况下,也需要用原先的“名”来称谓现在的“实”,这样理解的原因在于他把“或”理解为“域”,在这样理解的基础上,他认为“过”不是过错的意思,而是“经过”的意思,说例是对“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的反驳[10]。孙诒让在《墨子间诂》中也持同样的意见,他认为:“或,域正字,过名谓过之而成是名。若过北而成南,过南而成北。说云然而谓此南北,过而以此为然,是也。实谓方域有定,与方名无定文相对。”[8]201他也把“或”训为“域”。
由此可见,问题的关键在于是将“或”训为“惑”还是“域”,究竟“或”应当作何解释,本文认为“或”应当训为“域”。
首先,《经说》是对《经》的解释或补充。通常来讲,应当以《说》释《经》,而不是以《经》释《说》。比如《经上》:“损,偏去也。”《经说上》:“损:偏也者兼之体也。其体或去、存,谓其存者损。”这些正是对《经上》的解释和说明。《经上》:“举,拟实也。”其说例为:“举:告以之名举彼实也。”也是如此。如果把“或”训为“惑”,则说例必须通过《经》来解读,否则不可解。并且,《经说》作为解释与补充,不需要《经》便能自圆其说。比如对应“辩无胜,必不当”的说例:“所谓非同也,则异也。同则或谓之狗,其或谓之犬也。异则或谓之牛,其或谓之马也。俱无胜,是不辩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者胜也。”其说例意思明确,从正反两个方面对“辩”进行解释。如果把“或”训为“惑”,则整个说例并不能完善其说。比如对于“辩无胜”,说例明确指出“俱无胜,必不当”。但是对于“知此之非此,知此之不在此”,其后没有明确的否定,反而紧跟一句“始也谓此南方,故今也谓此南方”。如果把“或”训为“惑”,想要理解说例还需要最后补充一句——这就是“惑”啊!可见不符合《墨经》的常例。而如果将“或”训为“域”,则说例与经的意思不谋而合,且能够自成其说。
其次,对“过”的词意进行分析,如果将“或”训为“惑”,则“过”应为名词“过错”的意思,与“名”连用组词“过名”。汪奠基解释为过名就是名的含义与实相违的意思[3]344。如果这样,说例前后会产生矛盾。“然而谓此南、北,过而以‘已’为然”,当“过”意为“过错”时,该句便解释为:以曾经的“南”“北”来称谓今日的“南”“北”,是不对的。这样解释正好与下一句“始也谓此南方,故今也谓此南方”意思相反,意思不通。从“过” 字的用法来分析,《说文解字》解释为“过,度也”[5]39。《经下》:“过仵景不从,说在改。”“人之生乎地上之无几何也,譬之犹駟驰而过卻也”(《墨子·兼爱》),“过”在《墨子》中有过多次做动词“经过、过度”之意的用法。如果将“或”训为“域”,则“过”可解释为动词“经过”。这样不仅使说例更好理解,而且不会产生矛盾。并且,在先秦两汉的文献中,对于“过名”的用法,没有以“过错之名”解的用例。比如“厎商之罪,告于皇天后土,所过名山大川”(《尚书注疏》卷二十),其中“过”即经过的意思,其中的“过”与“名”不是作为一个词来解释;“反使圣人贤者有过名为共乱逆天道”(《太平经·六极六竞孝顺忠诀》),其中的“过”虽为过错的意思,但是与“名”也不是连在一起解释。
最后,“或”字本义分析。《说文解字》中解“或”为“或,邦也。从口从戈,以守一,一地也”[5]266。“弌”为“持戈巡逻”,“口”指“国家”,二者联合起来指“巡逻在边境线上”。“或”与“国”为古今字,本义即邦国、疆域。可见“或”训为“域”与本义更为贴合。且先秦两汉的典籍中,“或”与“域”也是通假字,如“城坏,或中人为之奈何”“虑出其匈奴或”(《新书·匈奴》)等都是同样的用法。
概而言之,“或,过名也,说在实”中,应该将“或”训为“域”,而“过”即动词“经过”的意思。在这样理解的基础上,可以看到《墨经》十分重视名的稳定性,《经上》:“合,正、宜、必。说例:合:矢至医中,志工,正也。臧之为,宜也。非彼必不有,必也。宜者用而勿必,必也者可勿疑。”处于“必合”状态的名与实便拥有了确定无疑的关系。一个地名,应该就属于名实必合的情况,即使“知此之非此,知此之不在此”,也要用已有的名称来称谓它。这一点与《名实论》中的“唯谓”说产生分歧。
《名实论》中强调:“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在杜国庠看来,“知此之非此也”是说事物已非原来的事物了;“知此之非此也”是说事物已经不存在了[11]542。杨俊光指出:“‘此’字,‘彼’字,表示的只是两个一般的不同的对象,并无后来的事物和‘原来的事物’的意思。”[12]128-129曾祥云解释为:“如果知道此名所称谓的对象不是此物,或者此名所称谓的对象不限于此物,就不能用此名去称谓此物。”[13]不论“在”所表示的是时间上的存在与否,还是空间上的对象同一与否,这句话强调了“谓”的重要性,说明“名”与“实”的关系并非确定无疑,而是处于一种变化的状态。必要的时候,需要“名随谓转”。比如“南”这个名,与《墨经》中“始也谓此南方,故今也谓此南方”不同,如果人在越之北,可以称越为“南”,但如果过了“越”,则需要称越为“北”。由此可见,《名实论》和《墨经》中关于名实之间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墨经》强调名实关系的稳定性,而《名实论》强调要“慎其所谓”,任何情况下,都需要名实之间处于“唯乎其彼此”的状态,随时都要考察名实关系的变化,必要的时候,需要“名随谓转”。
《名实论》全篇强调“慎其所谓”,伍非百也强调“其重视‘唯谓’之义深矣”[1]。但是“唯谓”的目的是要确保正名的“唯乎其彼此”,侧重点是时刻关注名实关系的变化,做出正名“唯乎其彼此”的调整。“唯谓”说从来没有“骛名而不审实”。而《墨经》中“惟吾谓非名,则不可”及“谓者勿惟乎其谓”并非反对公孙龙的“唯谓”说,两者反而可以相互参证。至于二者真正的分歧,是对“知此之非此,知此之不在此”时当如何“名”“谓”的不同态度。二者侧重点不同,《墨经》更注重名实关系的稳定性——“始也谓此南方,故今也谓此南方”,而公孙龙更注重考察名实关系的变化——“知此之非此也,知此之不在此也,则不谓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