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知识经济探讨煤炭企业法务体系的优化

2020-05-19 15:02吴云飞
商情 2020年16期
关键词:知识经济煤炭企业优化

吴云飞

【摘要】知识经济模式下,我国煤炭企业的法务体系需要得到人们足够的重视和关注,这样才能提升煤炭企业的法务工作有效性。下面该文主要论述了我国知识经济模式下的煤炭企业法务体系优化必要性,论述了煤炭企业法务体系的内部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优化方案。

【关键词】知识经济;煤炭企业;法务体系;优化

实际上,我国的煤炭企业法务部门肩负着企业法律风险控制的职责,法务工作的落实直接关系到煤炭企业不同项目的决策和落实。知识经济模式下,原有的企业法务体系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我们应该不断优化煤炭企业法务体系,这样才能尽快提升煤炭企业的综合效益。

一、优化煤炭企业法务体系的必要性

(一)优化法务体系能够更好地满足经济发展需求

知识经济模式下,我国的科学技术水平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煤炭企业相关技术也发生了较大的革新,这些都增加了我国煤炭企业之间的竞争。为此,各个煤炭企业应加强自身知识产权的科学性合理性规划以及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另外我国目前市场改革已经到了深水区,为了推动各行各业在新的改革制度中迅速发展,政府先后出台了多种具有导向性以及促进性作用的政策,在这些政策中不乏有大量的商业机遇,煤炭企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作出正确的抉择才能使煤炭企业在市场改革中迅速发展;反之,如果煤炭企业没能领悟其中的先机做出了错误的决策则会让煤炭企业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而对于这些国家政策的收集和分析就需要煤炭企业成立一个独立的具有一定决策权的法务部门。

(二)优化法务体系有利于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完善

知识经济模式下,煤炭企业的员工综合素养和专业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未来发展。部分员工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煤炭企业的发展信息,利于煤炭企业的长远发展。但是这类员工如果离开企业也会给煤炭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风险。所以必须有效的降低煤炭企业人员的流动,同时要加强完善煤炭企业内部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控制制度以及制定相关的诉讼保护策略等等,而这些制度和政策也需要建立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政策之上,所以煤炭企业在当下的知识经济背景下建立法务部门健全法务体系是非常有必要的。在煤炭企业的飞速发展中相关的策略和制度也是要随着各种因素的变动而不断完善,大部分煤炭企业中的法务部门的管理决策等级相对较低,这种结构不利于现阶段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煤炭企业发展,无论是关于煤炭企业的决策以及煤炭企业的管理方面完善煤炭企业的法务体系都势在必行。

二、原有煤炭企业法务体系的问题

(一)过于重视事后控制,忽略了全程管理

原有的煤炭企业法务体系领导者过于重视事后控制,忽略了全程管理的重要性。首先,不同决策的最后阶段直接关系到法务部门的审批合格率,也就是说到法务部门之前煤炭企业各级的领导以及各个部门的负责人已经全票他通过了这一决策,这对于以往法务部门没有收到煤炭企业极高重视的情况下,给法务部门对于法律风险决策等方面带来了不小的压力。其次,在整个业务的办理过程中各个环节都涉及到一定的法律风险,而法务部门只有在最后的环节才参与,法务部门无法参与前端和中间流程的法律风险评估。

(二)煤炭企业的矩阵管理模式影响决策效率

在煤炭企业管理工作中,矩阵管理模式是一种比较常见的模式,这种管理模式的层次较为分明。知识经济模式下,这种管理模式的问题逐渐凸显出来:矩阵管理模式中有着明显的各部门的利益定位,而且这种模式中各部门的管理也十分复杂,在决策时受着各种利益的影响而反复纠结甚至产生矛盾,完全不符合当前知识经济背景下对煤炭企业决策效率的要求。

三、煤炭企业法务体系的优化方案

(一)不断优化煤炭企业的法务风险管理模式

把全流程管理方式运用到煤炭企业法务风险管理工作中,能够把法务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还能提升法务单位工作人员的主动性,让其主动的参与到整个业务的全过程,将各个环节的法律风险都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避免因疏漏或者过大的压力而导致煤炭企业在未来承担法律风险带来的严重后果。例如在煤炭企业做一项重要决策之前就要交于法务部门进行项目决策的预期法律风险评估,法务部门通过评估对煤炭企业的项目决策起到一个提醒的作用,煤炭企业根据风险的大小来决定是否继续该项目。随后在项目的准备阶段法务部门也要参与到各个部门的业务中,进行各个部门业务的法律风险控制,引导煤炭企业在项目进展中的整体方向,避免遭遇大的法律风险,如若发现法律风险或者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必须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纠正。最后整个项目完成以后法务部门还要对项目的成果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保护和应用,以确保煤炭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失。

(二)借助扁平化管理优化企业法务体系

为了进一步优化企业的法务体系,我们可以充分发挥扁平化管理模式的作用。在知识经济模式下,煤炭企业逐渐朝着全能企业的方向发展。因为全能型煤炭企业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种类多,涉及到的利益关系也比较复杂,在管理和决策中受着各种利益关系的影响无法满足知识经济背景对煤炭企业决策效率的要求。而核心型煤炭企业就是将煤炭企业内部少数比较重要的职能部门汇集到一起作为煤炭企业决策的核心部门,而法务部门通过对核心部门以及各个环节的参与人员等进行扁平化的管理控制,可以轻松的实现对煤炭企业发展中的法律风险的控制。

(三)实现煤炭企业法务部门的独立化

尽管煤炭企业法务管理工作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较为紧密,但是企业的法务部门对自身独立性要求较高,它是单独的一个部门,不是任何部门的下属部门,如果法务部门在煤炭企业结构中受着其他部门的控制或者影响,那么对于法务部门在实际执行法务管理时就会处于一种被动的状态,对于煤炭企业的各方面产权的保护以及风险的控制都有着严重的影响。所以煤炭企业给予法务部门独立化的决策权和控制权对于煤炭企业的自身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总的来说,知识经济模式下的煤炭企业法务体系需要进一步优化,这样才能推动煤炭企业的长远发展。法务工作者应该行驶其特有的法律风险控制和法律保护等职能;另一方面也要将法务部门在煤炭企业的整体结构中进行前置,这样有利于法务部门在煤炭企业中充分发挥其功用。

参考文献:

[1]孟殊倩.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煤炭企业法务体系问题与调整对策[J].绿色科技,2019(2):194-196.

[2]王磊.法务管理职能对煤炭企业战略的作用分析[J].科技經济导刊,2018,26(10):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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