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下,中小企业纾困需多方救助

2020-05-19 15:01覃川
中国对外贸易 2020年5期
关键词:重整债权融资

覃川

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至今,虽然中国在防控方面已取得很大成效,企业在逐步恢复生产中,但人员返岗难、交通物流受限、上下游企业间链条断裂等一系列因素使得中小企业难以在短期内恢复元气。且此时,融资困难,一旦陷入危机,纾困难度较大。

在此背景下,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在线举行“疫情下中小危困企业的法律救济机制及路径”公益讲座(下称讲座),对救助中小企业提出一些建议。

中小企业面对危机怎么办

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吴立新律师在讲座上分析,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生产规模较小,生产能力较低,产品结构单一且在产品质量和创新上竞争力不足,导致其获利能力较低。同时,其固定资产与资本金较少且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能用于偿债的收益有限。此外,相较于大型企业,中小企业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缺少有价值的固定资产,导致多数情况下只能选择申请苛刻的信用贷。因此,中小企业偿债能力较低,抗风险能力较小,当外部环境变化时,陷入债务危机的可能性较高。

吴立新介绍,此次疫情下,中小企业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偿债资金来源——经营性收入归零,其自身资产变现价值较低,极容易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下称《破产法》)第2条所规定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之情形。

“此种情形下,若不及时对陷入危机的中小企业进行救助,将大概率触发破产机制。”吴立新称。

根据《破产法》相关规定,企业破产的主要流程分为四个阶段:程序启动阶段(即申请阶段)、法院审查阶段、进行程序阶段、执行阶段。

就程序启动而言,债权人亦有权申请债务人破产。中小企业一旦陷入债务危机,即使自身试图化解危机,也很有可能被债权人申请破产,并最终走向清算。一般而言,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形下,其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可能性较大;即使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的是破产重整申请,在债务人未做好重整前期准备的情况下,重整成功的可能性也极低,依然无法避免走向破产清算。

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职工债权在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外的债权里,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破产法》第113条之规定,前述职工债权具体是指:“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条之规定,因用人单位被宣告破产或因重整而裁员的,债务人还需支付被裁减职工经济补偿金。

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有特定财产担保的债权在担保物价值范围内优先受偿,未清偿部分作为普通债权,与普通债权同比例受偿;其余类别的债权,按照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对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

从哪里入手寻求救助

政救:依靠政府力量脱困

自2020年2月初以来,从中央到地方政府均出台了诸多支持中小企业的政策。

“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更多体现在扩张和升级上。但疫情之下,面临生存危机,即使部分生产经营成本依照上述政策可以得到一定程度的降低,但在没有收入来源的当下,仍然需要大量资金来维持企业的运转。因此,当前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比往常任何時候都要强烈。为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金融支持政策。”吴立新称。

吴立新指出,当前,从中央到地方,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政策大多围绕商业银行贷款展开,对其他融资方式没有太多举措,这是因为商贷是中小企业最主要的融资方式。但此次疫情对中小企业打击巨大,绝大部分面临着强烈和迫切的融资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多渠道支持中小企业融资是十分必要的。

自救:明确自身定位,多渠道展开自救

当前,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了诸多中小企业帮扶政策,覆盖面非常广,并且各行政区域内可能会根据自身情况出台更为细致的实施细则。中小企业首要做的是,深度了解企业当前所处行政区域内适用于自身纾困的政策。

吴立新建议,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明确企业定位,是否属于政策所适用的重点行业,是否被纳入当地中小企业名录;向当地金融机构咨询针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支持服务,包括申请资格、资料、流程等;大部分地区均开设了中小企业融资服务专项通道,通过相关平台表达需求,主动与金融机构、相关政府部门对接。

“有的企业存货较多、后续生产恢复较快,对于这类企业,最迫切的除了获取新融资,还有销售需求。对于地理位置较偏僻的企业,需特别关注当地交通运输政策,若暂未出台相应政策,企业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诉求。还有的企业由于下游企业难以继续履约而导致产品积压,短期内难以变现,应特别关注政府采购类政策,积极将存货变现,缓解现金流压力。”吴立新具体讲道。

吴立新指出,中小企业要想完全脱困,必须寻求对自身业绩能力的提升,同时修复自身资产负债表。对于已经出现严重债务危机,具备破产原因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其实是一个不错的选择方式。

“重整期间,债务将止息、执行程序将中止,可减少财务成本与时间成本。”吴立新称。

他救:借助商协会力量,对接政府纾困基金

吴立新认为,建立针对中小企业的专项纾困基金是一个非常有效且必要的举措。纾困基金的有效接入不仅可以帮助企业解决当下的经营难题,还可以促进未来的长期发展。

在当前各地出台的措施中,关于纾困基金有两方面问题。吴立新指出,一是建立专项纾困基金的较少,二是纾困基金的落地缺乏优质平台。

此时,应发挥商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吴立新称:“商会和行业协会在纾困对象的甄别方面,具备先天优势,可以协助地方政府依法设立符合行业需求和行业特色的纾困基金。中小企业也应该积极借助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平台效用,这是表达诉求的一个优质且畅通的平台。”

为帮助部分受疫情影响较为严重的行业渡过危机,近日,针对这些特定行业的纾困基金陆续浮出水面。吴立新相信,未来,这类基金会陆续推向市场,中小企业应密切关注针对自身行业的纾困基金。

救助过程中应限制过度征信

对于疫情下的中小危困企业,吴立新提出几点建议。

首先,限制过度征信措施的适用、豁免及修复企业不良征信记录。

近年来,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存在过度征信问题,要求企业股东、管理团队甚至其配偶子女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之行为,违背了公司有限责任制度设立的初衷,抑制了投资人的主动性。鉴于此,吴立新建议,金融机构在企业以自有资产提供融资担保的情况下,应限制过度征信措施的适用。

对因疫情原因致使无法按期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中小企业,应对其还本付息期限进行适当延期,延期期间豁免其不良征信记录。同时,在还本付息期限到期后,也应当给予一定期限豁免其不良征信记录。

目前,中国尚没有一部全国性信用信息法律,制约了信用经济和诚信社会的培育与发展,以致征信领域无法系统性应对此次疫情,响应广大中小企业的呼声。对此,吴立新建议,借鉴美国《公平信用报告法》,制定一部适用中国的信用信息法律。

其次,政府、商协会设立必要的纾困机制。

吴立新认为,应设立由国家、地方政府和各级行业协会牵头组织的纾困机制,并依此对中小企业因疫情造成的流动性断裂等问题给予各种形式的直接融资支持,修复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发挥科技金融机制的作用,结合防疫级别、企业类型、纳税金额等情况,点对点进行直接纾困。”吴立新称。

此外,加大执行和破产保护机制。

吴立新指出,对因疫情原因致使资金流动性不足进而无法支付执行款的中小企业,法院应当采取善意保全、柔性执行的方式,尽量不冻结企业基本账户,不干扰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不查封企业正在使用中的机器设备,不采取强制断水、断电、断气等刚性措施,并积极促进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

针对危困企业,吴立新提出,可以建立“府院金联动机制”,创新适用破产重整或破产和解机制。

“对确实无法救活的中小企业,为保护债权人及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并优化资源配置,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破产审理简易程序。”吴立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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