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慧敏
近10年来,我国医患矛盾事件频发,有的还被激化为暴力伤医事件,有些甚至恶化为刑事犯罪。据统计,2010年,我国“医闹”事件达17243起;2011年,有10起公开报道的恶性伤医事件;2012年,有14起公开报道的恶性伤医事件。[1]近5年来,经过国家的大力整治,医患矛盾的尖锐化在总体上有所缓和,但暴力伤医事件仍未根除,这说明现有的纠纷化解机制还存在问题。鉴此,笔者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选取了2018年“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暴力伤医事件”、2016年“山东莱钢医院暴力伤医事件”与2014年“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暴力伤医事件”这三起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以期探寻我国暴力伤医的发生机制并寻求解决医患矛盾的更多途径。
关于“利益”的定义,在我国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利益”是指需要的满足,[2]对需要的满足和实现才是利益,以致人们不断地追求这种需要的满足,使得需要主体与需要对象之间的矛盾得到克服。第二种观点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可定义为认为“利益”是指社会化的需求,是主体基于生产关系中的地位而形成的对产品的占有关系。[3]综上,“利益”可定义为是指“人们在客观规律下为了满足自己的发展而产生的需求”。
利益相关者理论具有多年的历史,虽然至今对其概念都没有得到普遍的认同,但是学界对其分类较为明晰,一般将其分为“多锥细分法”和“米切尔评分法”。1997年,美国学者米切尔(Mitchell)提出了“米切尔评分法”,这种分析方法主要是从合法性、权利性以及紧迫性三个维度对利益相关者进行分析,从而将利益相关者分为以下三种类型:第一,确定型利益相关者,其合法性、权力性和紧迫性缺一不可;第二,预期型利益相关者,其同时拥有三个维度中的任意两种;第三,潜在型利益相关者,其主要是拥有三种属性中的任意一种属性。“米切尔平分法”能够相对简单地界定企业中利益相关者的属性与类型,有效地推动了利益相关者理论在社会实践中的运用与发展。[4]
暴力伤医事件的产生与发展涉及众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医方、患方、政府部门和媒体等不同领域的群体和个人。根据“米切尔评分法”的权力性、合法性与紧急性,可以对暴力伤医事件中的利益相关者作如下归类(详见表1)。后文也将根据“米切尔评分法”对暴力伤医事件作进一步的分析。
表1 医患关系下的利益相关者类型及主要群体
1.“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暴力伤医案”。
2018年9月,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发生一起妇产科医生被患者家属殴打案件,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产妇在北大医院妇产科待产,因超过预产期,就剖腹产问题咨询医生要求解决。在此过程中,家属击打医生,医生还击,被现场人员劝开。随后,家属及其女儿再次对医生进行殴打,医生未还手,后被现场人员拉开。产妇于事件发生的第二日顺产下一名宝宝。北京市公安局发布通报称,施暴者被刑事拘留,考虑到其女儿是在校大学生且真诚悔过,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山东莱钢医院暴力伤医案”。
2016年10月3日上午,山东莱钢医院发生一起恶性伤医事件,多家媒体及自媒体对此进行了报道。2015年11月,陈某女儿在医院出生后因患有新生儿败血症等多种症状而死亡,此前儿科李医生就曾对孩子的病情向家属作过建议。随后,陈某多次与医院协商但均未取得结果。2016年10月3日,陈某再次与医院进行协商,并找到李医生后用砍刀砍击李医生,李医生被砍成重伤后经抢救无效离世。10月7日,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犯罪嫌疑人陈某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3.“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暴力伤医案”。
2014年6月2日,在湖南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发生了一起医患纠纷案,多家媒体报道此次暴力案件,并呼吁保护医生,禁止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患者家属认为医生在患者出现生命危险时没有进行及时救治、抢救不力。医方则表示,患者因病情加重而死亡,但患者家属实施了暴力伤医行为,对主治医生以及护士造成了生理性伤害与精神伤害。警方亦将闹事人员进行了刑事拘留。据湖南省卫生厅介绍,主治医生和护士被患者家属殴打后,分别造成了颅脑损伤等多种外伤和先兆流产。随后,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打医生王某和护士谭某的伤情未构成轻微伤。患者家属曝光医院内监控视频,显示没有殴打医生及护士的可能,也没有进行人格侮辱。最后,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对被刑事拘留的患者家属予以释放,并撤销了该案。
4.对3起暴力伤医案的事实梳理(详见表2)。
表2 三起暴力伤医事件的梳理
在医疗的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们都会考量自身的利益诉求,并付出努力,以期获得回报。患方的利益诉求是得到最好的救助,不造成较大的经济负担。[5]医方的利益诉求则是救死扶伤,满足创收需求。媒体是希望扩大自己的影响力。医疗产品供应商则希望借助患者对医疗产品的使用而获得更多的经济收益。政府则希望能够完善医疗保障制度,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同时,保障医护人员的尊严,维护医疗秩序。[6]
对三起暴力伤医事件中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的分析,详见表3。
通过对以上三起暴力伤医事件起因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医疗关系中的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有其自身的利益诉求。但是每个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并不相同,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的力量不同,多种力量博弈之后,并没有达到期望中的、理论上的平衡点,反而是造成了期望与现实之间的巨大落差。[7]对暴力伤医事件中各利益相关者的现实所得分析见表4。
通过对暴力伤医事件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与现实所得的对比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暴力伤医行为的利益相关主体是患方与医方群体,而其他利益相关者则可能会加剧利益诉求与现实所得之间的偏差,使得患方更加难以接受医疗治疗的结果。其二,暴力行为发生的根源往往在于病人对医生的期待与现实之间存在落差,且难以接受这种落差。患者对医院渐生恐惧和不信任的心理是导致医护人员遭受暴力行为的原因之一。其三,患方对落差的处理方式之一是采取暴力;即患方对医方的不满较少从法律途径考虑解决,而是通过非正规的解决方式。[8]
偏差总是会产生,但在经过不同的利益相关者多种力量的博弈后,偏差有可能越来越大。在医疗关系中也是如此,各利益相关者为了自己的利益,作出不同的决策与行为,最终导致各方的利益诉求产生偏差。对暴力伤医行为产生机制的分析见下图。
图 暴力伤医行为产生机制图
1.医方与患方的冲突之因。
长期以来,经济效益是医疗机构的着重点,医务人员承受着创收的压力。部分医院甚至为了创收而采用以药养医、以械养医等不当获利手段,医院的这类利益诉求直接与患方少花钱看好病的利益诉求发生冲突。[9]而患者则希望在自己期望的时间内通过医院治愈疾病,但由于缺乏对医学知识的了解,患者不理解治疗方案,在治疗过程中不配合医生,这与医疗的专业性相冲突;特别是发生医疗纠纷后,患者以暴力方式解决纠纷,这更是与医方的执业安全相冲突。
表3 暴力伤医事件中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表4 暴力伤医事件中利益相关者的现实所得
2.患方与政府的冲突之因。
在我国现有的管理体制下,发生医疗纠纷后,不管是卫生行政部门的调解还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鉴定,都有可能被患者视为“官官相护”,且信息的不对称也使得患方难以摆脱这种想法。[10]同时,纠纷解决途径的不完善、法律维权成本高等因素也使得患方不愿通过法律途径去维护自己的利益;此时,简单粗暴的“医闹”形式就成了患方的优先选择项——通过扩大事件的影响就可以迫使医方让步。而这种非制度化的解决方式一旦成为常态,将不仅加重医生的职业压力,也会刺激暴力伤医现象的再次发生。因此,暴力伤医这种明显游离于法治轨道之外的做法,与法治社会的理念完全背道而驰,政府必然会对其进行坚决的打击。
3.医方与媒体的冲突之因。
媒体是社会的照明灯,其在医患矛盾发展的过程中以及在引导大众对医患纠纷的认知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在自媒体盛行的背景下,医患矛盾事件极易得到传播和扩散,并迅速成为社会焦点。但是部分媒体为了吸引眼球,在医患纠纷的报道过程中不客观、偏听偏信而不愿求证,导致民众对医方愈加不信任,进而对暴力伤医行为的发生起到了不良的影响。[11]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出发,患方、医方、政府部门、媒体以及社会大众等都是暴力伤医事件的利益相关者。而要减少暴力伤医事件,需要利益相关者中的每个个体积极作出自己的努力。
尽管目前医学已经获得了飞速的发展,但当前仍然还有很多疾病难以得到根本的救治,患方要理解医生作用的局限性。因此,首先,患方要理解、信任医务人员,在就诊的过程中要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工作;其次,患方要提高自己的基本医学知识水平,正确对待医疗救治;最后,患方要有法律意识,要依据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医院要优化内部管理,尽量平衡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其次,医方要改善医疗服务的态度,增加与患者的有效沟通;最后,医院要制定更为完善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相关的监督机制与控制机制,预防和及时处理医务人员的不道德行为。
媒体首先要做到的就是公正报道,要对医患矛盾事件的开始、发展和结束进行细致且客观的报道。同时,媒体也应当普及医疗知识和医疗发展的趋势。
减少暴力伤医事件的发生,保障患方与医方的利益,需要政府在宏观层面起到统筹的作用[12]——从这个角度来说,政府属于宏观背景下的利益相关者。为此,政府要推进医药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医疗行业的人才培养、评价和薪酬制;要健全和完善全民医疗卫生保障体系;要建立系统的医疗纠纷解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