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问题分析*

2020-05-19 07:17谢龙婷吴阅莹梅达成
医学与法学 2020年1期
关键词:消法美容纠纷

谢龙婷 吴阅莹 梅达成

现有的医疗美容技术已不再局限于隆鼻、面部整形、抽脂等高侵入性的美容项目,一些低侵入性项目如水光针、瘦脸针、光子嫩肤等项目,因其价格相对便宜、对人体的侵入性低等特点,已逐渐成为人们在医疗美容项目上的主要选择。然而,相较于医疗美容市场的迅速发展,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构建却较为滞后。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纠纷的法定解决途径有四种:美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自愿协商解决;申请人民调解;申请行政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医疗美容纠纷与人身利益息息相关,其法律责任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形,实务中对医疗美容纠纷性质的认定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因而不同地区、不同层级的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美容纠纷时适用的法律也有所不同,导致此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存在差异。针对这一法律现象,亟需对医疗美容诉讼中的违约和侵权行为及该类案例在全国各地的具体判决情况进行分析比较,从维护美容者和医疗美容机构合法权益的角度,为医疗美容诉讼提供法律建议,进一步促进医疗美容业的发展。

一、医疗美容的特殊性

医疗美容是通过医学手段,包括药物、仪器及手术等,以达到改变人体外部形态、色泽及部分改善其生理功能,增强人体外在美感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系列治疗。笔者认为,医疗美容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如下内容:第一,行为主体。医疗美容机构须依法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该机构在性质认定上是医疗机构。第二,行为内容。该机构所实施的诊疗行为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是对人的面部与身体进行改造,包括但不限于抽脂、隆鼻、丰胸等手术。第三,行为客体,即医疗美容机构和签订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并接受该项合同服务内容的人。第四,对于先天的身体缺陷需要或因意外、疾病需要而进行的医疗行为不属于本文所指的“医疗美容行为”。实务中,常将医疗美容与医疗行为、生活美容相混淆,因此,厘清几者之区别,有助于当事人找准维权路径,降低维权成本。

(一)医疗美容与医疗行为之区分

以医疗行为目的划分,可以将医疗行为分为非治疗性医疗行为与治疗性医疗行为。随着医学科学的进步,医疗手段已不再局限于治疗疾病,还用于以优化外形为目的的美容领域。“治疗性医疗行为”就是指狭义医疗行为,如对一般疾病的诊疗处理,多属于以治疗为目的的治疗性医疗行为。[1]本文所讨论的医疗美容属于非治疗性医疗行为,属于广义的医疗行为。医疗美容与治疗性医疗行为的差别在于:医疗美容的接受者之目的,不在于治疗自身疾病,而在于改善自身外形;治疗性医疗行为的接受者,则其本身存在需要治疗的疾病,其目的在于治疗疾病、恢复健康。

(二)医疗美容与生活美容之区分

“生活美容”是指依据美容者的自身情况,运用护肤品等手段,对人体皮肤实施不具侵入性的美容护理。其与医疗美容的区别在于:首先,服务方式不同,医疗美容要求服务提供者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能合理地运用医疗药物及相关医疗器材,其对人体实施的美容行为具有创伤性和侵入性;而生活美容只要求服务提供者具备基本的美容知识,通过非侵入性的方式对皮肤进行护理。其次,两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也有差异。根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医疗美容的机构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实施手术的还必须是经过注册的执业医师,并需要具有相关临床工作经历,另外还需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而生活美容的执业门槛就相对较低,只须获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执业美容师只需获得美容师资格证。[2]

二、医疗美容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是由民事相关法和医学相关法来调整的,因此相较于普通民事纠纷,解决医疗美容纠纷不仅需要具备法律知识,还需要具备有关的医学知识。

(一)“医疗美容纠纷”之法学界定及其特征

“医疗美容纠纷”,是指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务工作者与接受医疗美容服务的美容者双方基于其所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而就所造成的美容者损害、美容未达预期效果及合同履行不当等争议而引起的纠纷。

医疗美容纠纷是一种特殊的民事纠纷,它是美容者与医疗美容机构双方就医疗美容行为所涉及的相关事项所产生的争议性纠葛,其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主体的单一性。医疗美容纠纷的主体,仅限于医疗美容机构和接受医疗美容的美容者;在特殊情况下,该类案件的接受服务者因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其近亲属享有赔偿请求权。第二,知识复合性。医疗美容纠纷相较于一般民事纠纷,其专业性更强,审判人员不仅需要具有法律知识,还需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在审判中,对医疗美容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都需要由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来证明案件事实。第三,服务机构的多样性。美容者可在医疗机构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如各级医院的美容门诊、美容专科医院、个体所开办的美容诊所。[3]第四,纠纷解决途径。相较于其他民事合同纠纷而言,医疗美容纠纷不具有可仲裁性,即不能申请仲裁。第五,法律适用的独特性。处理医疗美容纠纷除适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普通法律规范,还能适用针对医疗损害、医疗美容等特殊领域的法律规范,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引发医疗美容纠纷的原因

引起医疗美容纠纷的原因具有多样性与复杂性,既有医源性因素也有非医源性因素,既有主观因素也有客观因素,既有医疗美容机构的因素也有美容者自身的因素。由医疗美容机构及其医生引起的纠纷,其原因有: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其美容效果,误导美容者;医疗美容机构管理不当,未提供良好和谐的就诊环境;医者技术不精,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医者态度不好,未及时与美容者进行沟通,未尽到高度审慎的注意义务。[4]

由美容者引起的医疗纠纷,其原因有:美容者对医疗美容结果预期过高,当结果未达到预期则心理上难以接受;美容者缺乏相关知识,术后出现并发症,就认为医疗机构存在过错;美容者不遵守医嘱,不配合治疗。

当前的社会环境也是引起医疗美容纠纷的主要原因:相关部门对医疗美容行业监管缺位,导致该行业的实务中医疗美容纠纷频发;媒体的负面报道,无形中导致医疗美容纠纷的易发;现有的医疗美容法律制度不够完善,也是医疗美容纠纷频发的潜在原因。[5]

(三)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之解析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医疗纠纷案分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和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两类。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是指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与接受服务者之间就双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引起的法律纠纷,如美容效果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双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是指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在提供相关服务过程中导致接受服务者遭受人身与财产损害,双方由此就是否应予赔偿及赔偿金额而产生的争议。相较于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只能由美容者提出申诉,而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还可以由医疗美容机构提出申诉。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属于违约之诉,所追究的是合同义务履行者因违反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的责任,适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之诉,所追究的是医疗美容机构的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规定。医疗美容服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合同义务履行者未履行或未充分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中的美容者存在被损害事实、履行行为和损害行为之间存在必然的联系、违约者无法定或约定的免责事由;医疗美容侵权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医疗美容机构诊疗行为违法或存在过错、美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事实、诊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关联性。

三、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与损害责任纠纷的判决分析

本文所分析的相关案例,来源于2018年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上传至中国裁判文书网的一审判决书,共检索到96份判决书;其中,可参考分析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有22份,医疗美容侵权损害责任纠纷有42份。本文将主要分析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与医疗美容侵权损害责任纠纷的起诉主体、诉讼请求、是否对医疗美容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进行鉴定以及鉴定结论、判决结果等。通过分析这些数据,总结案例的争议焦点和裁判规则。

(一)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1.起诉主体。

本文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仅限于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美容机构与接受服务的美容者就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所产生的纠纷。本文所分析的22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仅有2例是由医疗美容机构提起的诉讼,占比9.09%;其余20例均是由美容者提起,占比90.91%。由此可见,绝大部分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原因是美容者对医疗机构的服务不满。

2.诉讼请求。

医疗美容机构提起诉讼的理由主要是要求美容者支付手术费用和诉讼费用。而美容者的诉讼请求,有退还手术费、赔偿3倍损失、赔偿损失、支付精神抚慰金、承担诉讼费、赔偿3倍律师费、撤销医疗服务合同、支付证人出庭作证等费用(详见表1)。

表1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美容者的诉讼请求

3.主要争议焦点。

关于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主要有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欺诈、是否应支付美容者精神抚慰金、是否应返还手术费及治疗费、双方所订立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是否真实有效、解决该纠纷能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详见表2)。

表2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的主要争议焦点

4.判决结果、判决依据和判决的赔款项目。

在美容者提起医疗美容纠纷的案例中,人民法院部分支持美容者诉讼请求的有15例,判决理由多是医疗美容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未履行告知义务;全部驳回美容者诉讼请求的有3例,理由是美容者对其所主张的事实无法提供充足证据;全部支持美容者诉讼请求的仅有2例,理由是医疗美容机构虚假宣传,存在欺诈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由医疗美容机构承担的赔款项目,主要有返还美容者的手术费及相关医疗服务费、全部或部分的案件受理费、赔偿美容者的实际损失、3倍或1倍的赔偿金、相关鉴定费用等(详见表3)。

表3 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支持赔偿项目

(二)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案例分析

1.起诉主体。

“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医疗美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医疗美容活动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医疗美容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美容者人身遭受损害的一种民事法律纠纷。在这类纠纷中,美容者以被侵权人身份提起诉讼,而医疗美容机构作为侵权人参加诉讼。

2.诉讼理由。

医疗美容行为是一种不可逆的医学技术方法,美容者一般因美容效果未达到预期目的、医疗美容术后引发不适、人身权利因医疗美容诊疗行为遭受损害等一种或多种原因而提起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详见表4)。

表4 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起诉理由

3.是否进行损害鉴定以及鉴定结果。

人民法院往往对医疗美容的相关专业知识都不够了解,因此在审理医疗美容纠纷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对医疗美容行为进行鉴定是极为必要的。本文所研析的42例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有26例进行了鉴定,占比61%;有16例案件未进行鉴定,其中,有的是因损害后果不严重、鉴定成本高而未鉴定,还有的是因鉴定材料不充分、鉴定机构尚无鉴定该项目的资质而未能鉴定(详见表5)。

表5 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的鉴定

4.主要争议焦点

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承担责任和承担责任的大小,是由医疗美容机构是否有过错、该过错与美容者所受损害的因果关系决定的。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的争议焦点,集中于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费用等问题(详见表6)。

表6 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争议焦点

5.判决结果、判决理由和判决的赔款项目

本文分析的42例判决书中,人民法院全部驳回美容者诉讼请求的案件有8例,占比19%;部分支持美容者诉讼请求的案件有34例,占比81%。人民法院驳回美容者诉讼请求的原因有:美容者无相关证据证明诊疗行为与其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医疗美容机构尽到了充分的告知义务、医疗美容机构无过错等(详见表7)。

表7 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法院支持美容者诉讼请求的原因

在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美容机构面临的赔偿项目有:返还医疗美容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继续医疗费、复印费等(详见表8)。

表8 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法院支持的赔偿项目

四、医疗美容服务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适用探析

“医疗美容纠纷的法律适用”,是指司法机关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与权限处理医疗美容纠纷的专门活动。[6]目前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美容纠纷适用法律差异较大,没有统一标准。前文通过对人民法院2018年所判决的有关医疗美容纠纷的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出了医疗美容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下文拟对几个常见的争议焦点进行详细的分析与论述。

(一)医疗美容纠纷违约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

根据本文分析的数据显示,在22例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有8例案件法院适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作《消法》),其中有5例,法院支持了原告三倍或一倍的赔偿;另有3例,因原告无法证明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判决驳回了原告三倍或一倍的损害赔偿请求。在42例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仅有一例案件,人民法院适用了《消法》,判决医疗美容机构给予受害者三倍赔偿。

1.《消法》适用之争。

当前,我国学者对于医疗美容纠纷能否适用《消法》观点不一。持肯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接受美容服务者是消费者,其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签订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属于消费协议,双方产生的合同关系属于消费关系,可以通过《消法》进行保护。在医疗美容关系中,医疗美容机构与美容者之间由于专业知识的差距,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运用《消法》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美容者的权利。根据《消法》第二条之规定,该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为生活需求而购买产品或服务的行为。实际上,医疗美容的消费属于一种有偿消费,其目的是为了改善自身外形,因此消费者购买医疗美容服务的合法权益,《消法》应予以保障。并且我国有些地区的地方性立法已将医疗服务纳入《消法》的调整范围。

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美容者不是消费者,双方的医疗美容关系不是消费关系,不宜通过《消法》进行维权。从医疗美容关系的主体看,美容者不同于《消法》认定的消费者,医疗美容机构也不是《消法》认定的经营者。设立医疗机构的目的在于治疗疾病,保护人们的生命健康,且医疗机构从自身属性上看应属于非盈利性质的组织机构,故其不宜被认定为《消法》保护法律关系中的经营者。[7]

2.医疗美容纠纷的行为界定及《消法》适用缘由。

笔者认为在医疗美容纠纷中,可以适用《消法》。理由如下:首先,医疗美容不属于治疗疾病的医疗项目,而是人们为满足自身对“美”的生活需求,其在性质上应是普通的生活消费项目。医疗美容的消费者与普通的消费者一样,其对自身的医疗美容消费,可以根据自主意愿选择医疗美容机构及具体的美容项目,该消费行为与一般的生活消费行为特征相吻合。其次,医疗美容机构大多属于私营机构,具有明显的营利性。因此,医疗美容服务消费属于《消法》规定的消费行为,医疗美容机构提供美容服务的行为亦符合《消法》第三条之规定。[8]最后,从合同的角度分析,美容者和医疗美容机构之间的医疗美容服务合同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双方之间的关系应是消费者与商家的关系。因此当双方之间发生纠纷,可以适用《消法》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9]

根据上文的分析,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美容者大多会通过《消法》向法院主张三倍或一倍的惩罚性赔偿。只要美容者有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法院通常会依据《消法》支持美容者的该项诉讼请求。在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很少适用《消法》,因此在美容者能明确证明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且没有严重的人身损害后果时,通过向法院提起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将更有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医疗美容违约与侵权之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逻辑

根据上文的数据可以看出,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有4例的美容者向人民法院主张医疗美容机构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然而在法院判决中,该项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可见在医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中,法院通常不支持精神抚尉金的诉讼请求。在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的42例案件中,有30例的美容者主张了精神损害赔偿,其中有17例案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支持。

1.精神损害赔偿的逻辑起点。

医疗美容纠纷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美容者的人身权益遭受损害导致美容者精神痛苦,进而要求美容机构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美容者因医疗美容机构的不当诊疗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导致美容者出现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以向医疗美容机构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0]实际上,保障受害者的精神损害,符合《侵权责任法》保护受害者权益的立法宗旨,对受害者的权益保护也具有积极意义。当美容者权利遭受损害时,其精神损失通常是无法估量的。在医疗美容纠纷中,如美容者遭受容貌毁损的损害后果,美容者修复治疗的财产损失是有限的,但美容者因此遭受的精神损害是无限的,且不能通过金钱弥补。[11]在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法律如不能对美容者的精神损害予以保障,不责令医疗美容机构对美容者的精神损害予以经济赔偿,对美容者而言是不公平的。因此,保障美容者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权利,有利于抚慰美容者的精神创伤,顺应了社会重视受害者精神权利的历史发展的必然要求。

2.精神损害赔偿适用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将精神损害赔偿称之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在被侵权人死亡、残疾、有其他损害后果等情形下适用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医疗美容纠纷中,有以下情况美容者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1)医疗美容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即美容者人身权利受到损害;(2)经鉴定,美容者损害程度构成伤残;(3)因医疗美容机构的侵权行为,导致美容者精神受到损害。

3.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标准的确定方法和路径

由于医疗美容是针对人的面貌与身体做的调整,而纠纷的产生往往是由于美容效果不佳,以及毁容甚至危害生命等情况所致。同时,由于大部分医疗美容项目是针对面部实施,因此,美容的效果会直接影响接受者的心理,甚至是日常生活。而在大部分医疗美容纠纷中,美容者都会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对此,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应按两种情况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费:其一,构成医疗事故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及计算标准;其二,未构成医疗事故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及标准。

(三)鉴定意见在医疗美容纠纷案处理中的支撑作用

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医疗美容行为与美容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是解决医疗美容纠纷案件的重要争议焦点。而医疗美容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及医疗美容行为和损害后果有无因果关系的认定属于医疗美容领域的专业性问题,因此需要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理清争议焦点。[12]在医疗纠纷中,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通常是法院认定受害者损害后果与因果关系的关键证据,可见鉴定意见在医疗美容纠纷裁判中的重要作用。[13]在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中,美容者需证明医疗美容机构存在过错,由于医疗美容的专业性及特殊性将影响患者的举证能力。[14]因此,在该类纠纷中,鉴定意见有利于美容者承担举证责任,帮助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美容纠纷,理清争议焦点。

本文分析的42例医疗美容损害责任纠纷,有26例进行了鉴定,其中有3例因鉴定意见认为不属于对美容者人身的医疗损害,虽医疗美容机构存在不足,但医疗美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直接导致美容者的诉讼请求被全部驳回。在另外16例未进行鉴定的案例中,有美容者因拒绝鉴定,导致医疗美容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得不到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也被人民法院全部驳回。还有几例是由于医疗美容机构未保留完整的诊疗行为材料,导致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由医疗美容机构直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在医疗美容纠纷中,医疗美容机构与美容者都应收集保存好诊疗资料,因为这些资料是否完整将影响鉴定机构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将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因未能提供相关鉴定材料导致无法鉴定,由举证不能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五、结语

医疗美容纠纷往往是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同时存在,在适用法律选择上,体现为“请求权竞合”。对于请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违约责任而言,美容者通常只能主张财产损失的赔偿;美容者须承担“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责任;法院在判决时通常考虑服务合同的效力,以及医疗美容机构是否存在欺诈等争议焦点;如美容者能证明医疗美容机构存在欺诈行为,还可以依据《消法》要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对于请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侵权责任而言,美容者不仅可以请求医疗美容机构承担财产损失,还可以主张对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法院在判决时通常考虑美容者是否有损害事实,损害事实与医疗美容机构的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所以美容者可以考量个人综合利益的最大化,在违约与侵权之间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诉由提起民事诉讼,并适用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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