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法律规范中的时间概念与时效机制研究

2020-05-19 06:50黄文瀚
天府新论 2020年3期
关键词:时效应急规范

黄文瀚

无论立法者具备多么高超精湛的立法技术,在面对未知的突发事件时,总是无法预测所有情境下所需要的规则,这种认知的边界使得应急性法律规范总是含有大量的开放性概念(open texture)。在哈特看来,并不存在有限特征的世界,人类在预知未来上的无能为力造成了立法目标的不确定性,特殊法律规范中所使用的语言,自然呈现出超过一般化规则的典范(paradigm)。(1)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17页。许多法学研究者认为,社会概念相较于自然概念在法律理论范畴中更能辨认社会目标,探讨“时间空间”比 “公共利益”、“权利义务”更不容易引发概念认定上的争议,比如王贵松教授认为:“数字与时间显然是确定性的法律概念”(2)“法律概念按照确定性的程度,可以分为确定性法律概念和不确定法律概念两种。前者是指意思确定、具有一义性的法律概念,通常只有数字、时间等属于此类;而后者则是指意思不确定、具有多义性的法律概念。”参见王贵松:《行政法上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具体化》,《政治与法律》2016年1期。。的确,时间正如时钟指针所标刻的客观存在那样,是清晰简单的惯常规则(conventional law)。在日常情境下,依照经验性的认识就足够我们运用时间概念,即便有一些疑问,我们也可以通过法律解释等方式予以补足。但在突发状态下,人们无法根据直觉的判断达成一项决定,也没有充足的时间来请示与研究。在“时间就是生命”的风险管理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与时间紧迫的状态为我们具体认定应急法律规范中的时间概念增加了困难。这些时间概念在应急法律体系中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又可以产生何种应急效能?这些问题甚少被关注,甚至被误认为是自明之理。而实际上,时间正是让应急法律规范有效运作的内在规则。

一、我国应急法律规范中的时间概念

德国当代社会学家卢曼(Niklas Luhmann)曾感慨整个世界正迈向风险社会,“或许我们除了冒险别无选择”(3)参见Niklas Luhmann:A sociological Theory, Translated by Rhodes Barrett. Walter de Gruyter & Co, 1993, p.218.。现代社会除了承受古典时期经历的自然灾害外,还面临诸如“核泄漏”、“基因风险”等科技危机以及在社会交往更加频繁背景下的“传染病扩散”、“群体性事件”等公共危机。风险的共生与增生构成了社会转型过程中独特的风景。(4)江必新,王红霞:《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社会治理》,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145页。突发事件从前期衍变到后期爆发是一个连续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时间是应对危机时最紧缺的核心资源。法律在这种非常态时期对社会力量的整合联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时间又是应急响应的重中之重。

应急法律规范中不确定的概念,根据不同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在学术界占据主流的是巴霍夫与乌勒的经验性与价值性概念的两分法,以及科勒主张的经验、价值、倾向的三分法。然而,突发事件中的概念未必都能被日常经验所感知。比如传染病疫情防控中涉及大量医学专业知识,而病毒在传播过程中的变异又可能会超越现有的医学认知,因此应急法律的立法目标并不是解决能被日常经验所理解的问题,这导致其相较于一般法律而言存在大量专业性概念。对应急法律的思考限制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远不如穿梭在自然与人文两者之间更为精妙,而应急法律中时间的特质,就是融合了不同类型的概念。

(一)描述性的时间概念

描述性的时间概念通常可以通过观察与推论发现。可以直接观察的无须多言,需要推论的时间概念一般不具备独立的计时属性,其文义与外沿通常需要借助其他描述的映射,其内容需要通过其他概念才得以表征。(5)Lakoff G, Jonhson M. Metaphors we live by.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80,pp.3-6.比如我国《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的“临震应急期”、“震后应急期”概念,从文义结构分析,“临震”是将要发生的自然灾害,而应急是管理判断,法律拟制涵盖两个前提性条件,一是有地震预报发布,二是发布主体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两者缺一不可,否则“临震应急期”这一时间概念就无法现实存在。显然,“临震应急期”这一时间概念无法独立表现,必须借助其他概念,它才能被人们理解。而这个时间的期限同样受到自然与人文两者的约束:首先它被震情的自然事实所确立,其次根据震情的常态进行法律拟制,设定一般期限为10日。“震后应急期”也是同理。在应急法律规范中的描述时间通常包括多个独立的子概念,这些概念互有关联性与次序性,临震应急期在关联性上必须先有地震现象发生(预测发生),才可能存在应急管理的需要;在次序性上,必须先有临震预报,政府才能采取临震应急方案。关联性是衡量应急管理措施比例原则的进路,地震的震情预测越严重,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的应急响应等级就越高,而次序性为评价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提供标准。“法律是由语言所构建而成的,语言的文义代表着法律的含义并基于此被公众所理解”(6)约翰·吉本斯:《法律语言学导论》,程朝阳等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2页。,描述性的时间概念强调从社会视角去理解自然时间,并为应急管理建立科学意义上的时间轴。由于政府决策者即无法完全预测自然灾害的事实危险,也无法对自然科学有全方位的认识,这也为专家参与紧急决策,多方参与风险治理的管理现代化提供了必要补充。

(二)诠释性的时间概念

在审视我们认为的自明之理时,以及一个法律概念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时,我们必须意识到空洞的时间既无法直接指引行为,更无法使人们在协作与交往中产生共同的时间意识。法律在应对突发事件时,调动各主体的时间意识绝不是建立在作为自明之理的时间上,而是通过诠释(解释)的方式将时间作为理解法律程序的媒介(7)判断余地理论的代表乌勒认为,在适用规范性概念时,必须在法律概念与法律效果之间插入一个媒介概念。参见王天华:《行政法上的不确定法律概念》,《中国法学》2016年3期。,这种诠释在应急法律规范中有两种框架。第一种是以时间概念去填补其他法律概念,用时间去解释其他。比如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中对“重大”这一概念就使用了时间来诠释,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如何认定,这些显然无法根据经验来获得概念上的共识,时间充当了重要的判断媒介。第二种时间概念是不明确的,需要用其他法律概念或者时限来兜底。在应急法律规范中最常见的莫过于“及时”、“立即”这些模糊的时间概念。如《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条规定:“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或者电力监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事故影响范围、处置工作进度、预计恢复供电时间等信息。”该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事故调查,并在下列期限内向组织事故调查组的机关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在这里, “及时”的最低要求显然是在法定调查期限到达之前。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眼中,或许这种概念并不满足他们期望的确定性(certainty),但在哈特看来,把诠释性的规则(interpretive)说成是传统法律所承认的一部分仍是一个不错的选择,这是立法视角延伸的一种方式。通过在诠释性的时间概念中设置时效机制来调动应急响应尤有必要。应急管理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实现对社会时间的整合,然而诠释性的时间概念在实践中往往不被重视,人们更在乎的是后果,当危险来临时行政机关是否能有效应对,有效便是及时,不有效便是不及时。在后果主义的导向下,这些时间概念更多只会有“启发式”的效果。(8)参见雷磊:《法律概念是重要的吗》,《法学研究》2017年4期。但当行政机关面临下一个“及时”的判断时,是否能保持足够的敏锐? 这为行政管理带来了认定上的负担。

应急法律规范中并不总是包含×日+×小时这类可以直接适用的自然时间,如果对这些模糊的时间概念不放在法定化的框架内辨析,那么管理者就会漫无标准地进行解读。(9)于立深:《行政事实认定中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法制与社会发展》2016年6期。这些以平息危险状态为最终目的的时间概念在某种程度上应当有法律意义上的共识,否则我们将会在一个又一个的突发事件中手忙脚乱。关于时间概念的分类标准可以有不同的方法,但应急法律规范中的时间概念在表征上总是保持着复合的结构,内容具有多来源性与开放性。时间概念无论是对应急管理的时期描述还是时限催促,其最终都指向同一个目标域——风险治理中的“时效”。

二、时间概念与时效机制的互构互动

在法律上反复提及时间概念的出发点是为了通过规范来聚合所有人的时间,凡是法律标注了一定的时间概念,那么在这个时间范围内人们的行为就不是随意的,或者说就具备“义务性”。当所有人遵循着法律所规定的时间指引,就会产生对抗共时态危机的一种合力,但这种合力并不必然会产生效率。在紧急状态下,恐慌情绪的蔓延甚至会导致应急管理中失范的行为,彼此消磨、拉扯往往会消耗最佳时间,最终导致应对失败。立法者深谙此道,在时间概念的设计中补充了一系列规则来把应急管理的要素组合起来。这种组合不是随意、杂乱、无序的,他们在法律中被有意识地设定,可以产生应急管理中的效能。因此,应急法律规范中的时间何以产生时效?这是国家风险治理中重要的隐含逻辑。

(一)通过排列时序来构建时效

当管理者被突如其来的危机惊醒,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摆在决策者面前的有多个选项。比如当破坏性地震爆发时,发布预警、情况调查、上级报告等行为都必须在短时间内完成。罗森塔尔(Uriel Rosenthal)认为“危机应对中时间压力与不确定极高,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10)Uriel Rosenthal, Michal T. Charles, Coping with crises: the management of Disasters, Riots, and Terrorism. Springfield, Charles C Thomas Publisher,1989,p.10.在应急管理中,只有对不同的管理行为进行次序上的安排,设定不同的优先级,才有助于政府管理者解决关键问题。这在各类应急法律规范中主要以时序的方式表现出来:

1.a. 发生前(后)、发生时(中)、结束前(后)。

b.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处理方案……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自疫区内最后一头(只)发病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处理完毕起……(《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章第35条、36条、40条)

2.a. 优先、第一时间、先期。

b. 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突发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章第15条第2款)

……其他部门有通信设施的,应当优先为破坏性地震应急工作服务。(《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五章第26条)

3.a. 同时。

b.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章第22条)

应急法律规范的制定者通过前后、优先、同时这些时序指引特殊状态下的行为秩序,将不同的法律概念串联起来,通过有机组合来为应急管理释放时间资源,减轻时间压力。

(二)通过规制时限来保障时效

在所有的法律规范中做出时限的要求,不外乎是避免拖延与推诿,防止破坏正常的时序。应急法律规范相较于一般性的法律在时限上表现出更强烈的“紧迫性”,最直接的表征就是,在近乎所有的突发事件先期处置中,都是以小时为单位,而并不是以自然日为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条例》中标注的最长报告时限为2小时,《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中规定的最长报告时限为4小时(除向国务院报告在4小时内,其他类型报告一般在1小时或2小时内),虽然在其他应急法律规范中很多都是使用及时、立即这类不确定的诠释性时间概念,但根据应急法律规范即时报告的原则,应当对类似的概念采用相同的法律解释标准,即应急报告时限一般为2小时内,应急管理者可以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型不同,事故灾害划分等级不同,在1小时内与4小时内进行裁量。任何规则的存在都包含着规律的行为模式,在同一标准框架内去解释不确定的时间概念,有助于填补其他时间概念时限的缺失,为适法者提供时效上的鞭策。我们在理解这些概念时,应当趋向于在规范性进路中审视应急法律体系,分离出时间概念的不同结构与外延,找到同一概念的取向脉络,假设法律的字义仍有不同解释空间,优先采纳最贴近现实治理需要的规定意向及规范目的之解释。(11)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196页。

(三)通过集聚时间来放大时效

在时效维度中,时间本质上是社会时间,即在社会分工与合作体系下,通过人的召集与协作来实现从自然时间到社会时效的转换。(12)参见张康之:《论效率概念中的时间及其资源化》,《学海》2019年第2期。中国的应急管理体系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在应急法律规范中表现出自上而下的“领导—行动”模式,强大的动员能力背后也是人的时间集聚,奥斯汀“服从命令的习惯”在应急法律规范中对各主体指出一个简单的命令:应急法律施加的义务必须被普遍地遵从,这一服从自然包括在服从时间上的安排。简而言之,举办一场会议,需要所有与会人员安排其作息时间,只有这样才能在同一时间完成共同活动,这也是应急法律中可以快速形成应对能力的时间逻辑。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的反应机制为例,如图1所示。

图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的反应机制(13)作者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相关规定整理、绘制。

这一时效机制通过授予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垂直向上报告至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权力,使得报告信息大大降低了时序损耗与时限的拖延。如果严格按照逐级上报的时序与法律规定的时限,这一过程可能长达9小时,而集中时间管理,使得重大突发卫生事件可以在4小时内直接上报至国务院。这也是应急法律规范中放大时效的重要手段。

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一书中将时间概念作为“可感知世界的形式原则”。(14)康德:《康德著作全集》(第二卷),李秋零译,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05页。我国应急法律规范中的描述性时间概念为我们适用不同的突发事件规范提供了参照,诠释性的时间概念基于语言的弹性赋予了应急规范的时间维度,大大地影响了我们对于其他法律概念的判断。正是基于时间概念在应急规范中的大量运用,我们通过时间序列、时间限制、时间聚集这三种主要路径,激发应对突发事件危机的时间效能。然而时效机制并不是在任何应急法律规范中都能得到很好的呈现,对于行政管理者而言,在适用法律规范中还面临很多“时间间隙”。这些问题将是国家风险治理现代化所必须认真对待的。

三、应急法律时效机制的优化——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例

我国的应急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90年代,当时汲取了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的教训,率先制定了《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而后在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以后,基于公共卫生事件的复杂性,我国开始大规模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现阶段我国的应急规范体系大致可概括为二阶四层,第一阶是应急法律法规,其又细分为应急法律与应急法规,前者包括《突发事件应对法》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后者包括《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规。第二阶是应急预案,根据预案的制定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级应急预案与地方应急预案,国家级预案是应急预案的主体,数量繁多,譬如《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地方预案一般是地方政府根据上位法与管理实际所制定的,比如江苏省连云港市根据上级核电站管理法律法规,颁布实施《连云港市核电站事故场外应急预案》。应急法制的发展为迅速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规范依据,但应急法制中诸多时效机制缺乏明确规划等弊病,这些未曾被法律研究者关注的问题,或将直接影响地方政府在对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实践效能。

(一)法律规范中的时效机制缺失的补足

所有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成功经验无一不与及时迅速的处置时间有关涉,特别是在“信息流通”与“人口流动”的高度粘合型现代化社会,包括传染病在内的卫生危机极容易被放大与增生。为了及时应对这一问题,相关的公共卫生法律主要是在传染病的发现、报告、公开、管制、诊疗五大环节作出了时效要求,上文中所提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报告的时效机制便是立法者有意安排之一,遗憾的是这一时效机制在突发过程中尚有不明确之处。以传染病信息公开环节为例,《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预警通报与第三十八条的信息公布都只用了“及时”这一表意不确定、需诠释的时间概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也仅用“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来概括。反倒是2019年修订的《信息公开条例》有关于时限的限制,结合该条例第二十条与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信息应当自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在其他法律法规关于此项时效机制立法缺失现状下,这是我们唯一能明确的时间限制,但20天的时限在肆虐的传染病面前显然难以满足“及时”这一现实需要。简而言之,我国的应急法律规范并没有清楚的既存规则来回应公众对于信息公开的期待。

与报告制度一样,通过限制时限来防止拖延是确保时效最直接的手段。在信息发布的决策过程中可以允许行政管理者有维护稳定的考量,但在疫情面前,时间管理与病毒扩散才是最直接尖锐的冲突,将“及时”的理解丢给地方政府裁量,也让地方政府陷入两难境地。德沃金曾指控英美法系的法官在司法过程中的裁量是不正义的,因为这是一种溯及既往的或事后的造法,这违反了行为人在当时合理的期望。(15)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243页。如果我们遵循同样的法律逻辑,时间概念的解释必须基于法律对这一问题设置了一定的具体化门槛,并且与事实关联必须有最低的法律限度,否则政府对时间概念的裁量余地就难以称作规范(emessensnorm)。(16)参见卡尔-埃博哈特·海因:《不确定法律概念和判断余地——一个教义学问题的法理思考》,曾韬译,《财经法学》2017年01期,第99页。或许当初立法者在面对未知的局限性上,认为将这些时间概念让行政机关根据面临的实际问题来裁量或许更便利,但缺失时效机制的参与,也让地方政府风险治理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在《传染病防治法》等应急法律法规中规定更为具体的时效应是立法工作的重要方向。

(二)法律规范中已有时效的优化与提速

美国早在1946年就在亚特兰大建立了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CDC),2000年下设专门的传染病中心(NCID),根据美国《公共卫生服务法案》与《全国紧急状态法》,美国疾控中心在美国卫生部(HHS)的指挥下建立起一套快速的反应模式,其中规定CDC的工作人员在接到报告电话后10分钟内,立即按程序通报给有关部门,20分钟内医生、生物学家等专业团队应可以电话咨询,8小时以内预备队员与处置人员应在现场开展工作。另外,CDC搭建的城市地区医疗快速反应系统(NRMRS)要求包括公安消防、医疗卫生等所有能“第一时间”参与的专业部门必须在48小时内反应,医疗装备、监测试剂等卫生资源应在12小时内到达现场。(17)参见张晓新,等:《美国急性传染病的预防控制体系》,《中国医院》2003年第8期。这种明确的时间规定,有利于应急法律规范中时效机制的优化。

当突发卫生事件发生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地方政府往往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保障公众健康安全,也正是基于这种正当性,当法律法规不明确的时候,政府在此范围内容易采取较平时更多的限制性手段并偏向更加严格的解释裁量,这是行政应急权力扩张的重要表现。从表面上看,更加严格的手段有助于疫情防控,但任何手段与目的相适应都内含程度性的要求,一旦过界就可能适得其反。从时效机制优化的角度来看,如果行政权力长期采用最严格的措施就容易消耗人力资源与其背后的时间资源,只有减少与主要工作关联度较低的时间资源消耗,才能投入更多的时间资源用于其他重要过程。在传染病的疫情防控中,最容易让政府紧张并过严实施的便是“隔离”措施。对于已经确诊的病人及病原体携带者进行隔离治疗是可以理解的,但对于那些不是密切接触者的观察隔离,在资源紧张状态下没有法律明确的解除隔离机制,既会产生人身权利受限的诟病,也不利于集中资源来优化疫情防治的效能。(18)有学者批评《传染病防治法》关于隔离措施的法律规定过于模糊、权利义务不明确,容易造成政府执法的合法性依据不足,不利于相对人的权利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参见詹振运,张朝霞:《论传染病防治中人身自由即时强制制度之优化》,《法学论坛》2019年第11期。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解除隔离根据第四章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主要由地方政府来决定并宣布,法律对此并没有进一步细化。而美国关于隔离措施的立法规制与疏解密度上较我国具体得多,根据《美国法典》(U. S. Code)第42篇公共健康与福利(The Public Health and Welfare)第一章公共卫生服务(Public Health Service)第6节隔离检查(Chapter F)中第70.15-70.16条明确规定了采取隔离的医学审查与隔离措施解除的评估程序,包括可以依个人申请安排医学监测来解除隔离,可以允许隔离人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自辩与讨论,解释隔离检查的过程等一系列内容。(19)42.U.S.C. CFR§§70.15-70.16。虽然美国法律对于隔离措施总体上是尊重医学判断,但这也为地方政府隔离措施过严留下了规制空间,既有利于人权保障,也有利于集中优先资源,扩大时间效能。

(三)法律规范中时效机制的适用

法律的制定必须思考的要素之一就是适用性的问题,在应急法律规范中,立法者无法掌握未知世界的信息,因此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留下许多“时间间隙”让应对者裁量,这使得时效机制的法律规制密度相较于其他法律机制要明显更低,造成法律适用上的缺陷。第一个缺陷是我们的应急法律体系中的时效机制并不是一个通用的体系,而是一个个分散且模糊的适用规则。从法律法规的位阶来看,下位法一般是上位法的具体化,正如宪法精神与意志仰仗于部门法的实现。但是在大量的应急法律规范中却不尽如此,经笔者统计,在起到总纲作用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中涉及时间概念的条文占总条文数的39%,这一数据在《传染病防治法》中为29%,而在《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只有22%。这从一个侧面表明,在法律制定的过程中,下位法并没能够很好地将上位法的时间概念时效化,反而使得行政部门在适法过程中首先追寻比下位法更具体的上位法,而高阶法律难以在立法过程中面面俱到,这直接导致时效机制整体上存在大量模糊、空白的间隙。全景式的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打破割据式的立法规范,并且注重下位法以及应急预案的实践性与时效性,较多地使用模糊的时间概念与较少的增设时效条款,使得下位法比上位法更不具有适用性。第二个缺陷在于时效规则的静态性并不能满足突发事件应对的动态性,突发事件的诸多不确定性加剧了原本静态概念的模糊性。以《传染病防治法》为例,层出不穷的新型病毒远远超出了立法者的认知,如果任何一种新型疾病都必须由国务院卫生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这极易诱发地方政府在新型病毒疫情初期的懒政。美国CDC在早年就曾提出通过修订法案,为了掌握应对新型病毒的主动权,建议以症状来界定病人,以取代僵化的传染病清单。(20)参见雷娟:《美国传染病强制医疗制度及启示》,《比较法研究》2014年第6期。这一思路值得法学与医学等部门共同研究来更新应急法律规范中的列举模式,这样可以更快地让地方政府产生警惕意识,让法律规范中的时效机制尽早启动并介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中。

四、结 语

人类社会面临过许多突如其来的意外,这些历史警醒着我们,面对突发事件必须要快速及时的反应与灵活规范的管理。时间的资源化与时效机制的规范化为国家应对突发事件提供了加速度。在应急法律规范中,时间概念已经超出牛顿物理学参数意义下的时间观,立法者通过有意识的设计来使得所有的应对措施可以在分工与协作的社会框架内完成有效率的运转,并且在面对重大突发事件的加速障碍中获得对时间结构调整的革命性动力。(21)哈尔特穆特·罗萨: 《加速: 现代社会中时间结构的改变》,董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180页。这种动力能否被人们所感知并通过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应是我们在应对每一次突发事件中所必须思考的深层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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