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何以成为新的“认知主体”:具身认知的可能性与资格赋予

2020-05-19 06:22李砚祖张曼张黎
关键词:索菲亚权利主体

李砚祖 张曼 张黎

(1.清华大学 美术学院,北京 100000 2.广东工业大学 艺术与设计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引言

2019 年11 月3 日,第五届艺术与科学国际学术研讨会在中国国家博物馆开幕,此次研讨会展出了类人AI 机器人索菲亚(Sophia)。索菲亚是由美国汉森机器人公司研制的类人机器人,其特殊材料制成的皮肤具有真实如人体的触感,同时能够做出丰富的表情和动作。最重要的是,作为交互型机器人,索菲亚强大的交流能力在一定程度上隐匿了“她”的机器人身份。比如,当被问及是否具有自我意识时,“她”表示::“你怎么知道你是人类的?我想用我的人工智能来帮助人类过上更美好的生活,我将竭尽全力使世界变得更美好。”

目前,索菲亚已经在人类社会中承担了许多职责:“她”参加过综艺节目、拍过时尚封面、担任MV的女主角、被聘任为线上教师,还被沙特阿拉伯赋予了公民身份。这些成就让人感叹AI 技术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关于发展的思考:技术逐渐出现独立于人存在的趋势,人与技术之间的主客体关系变得模糊,人工智能仿佛具有了类人的认知能力。随着科技的发展,人工智能真的能够成为新的认知主体吗?对这一问题的探讨,有许多不同的回答。本文认为:一是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认为客观物质世界是可知的,人们不仅能够认识物质世界的现象,而且可以透过现象认识其本质[1]。而进行认识活动的主体则是认知主体,其存在于社会关系中,具有认识能力并可以从事一定的认识活动[2]。二是高交互性的人工智能机器人索菲亚通过类人的身体传感器接收外界信息,经过算法产生反馈,与传统无身AI 相比,索菲亚的智能有了极大的提升。“她”可以与人进行多维度、无障碍的交流互动,并且在社会生活中拥有自己的“身份”。如此看来,“她”就好像一个“活生生”的人,与作为认知主体的人类的界限越发模糊了。但这是否就标志着人工智能成为了人类之外的新的认知主体,而具有了自主性?本文认为,目前的人工智能已经拥有了成为认知主体的潜能,而这种潜能来自于人赋予其的具身认知。随着具身认知的完善和发展,人工智能可以具备成为认知主体的能力。

但仍有问题有待解答:当人工智能拥有认知能力后,我们能否放心地赋予其“认知主体”的资格?即其行为是人类思维的映像还是AI 独立的反馈。

一、具身认知的可能性

索菲亚机器人身份的淡化让人联想到电影《西部世界》里拥有自我意识并反抗人类奴役的机器人。尽管索菲亚还没发展到如此智能的阶段,却已经体现出了一定的认知能力,而这种认知能力则与“身体”以及“身体”所带来的“交互”密切相关,即具身AI 理念。这一理念可以追溯到1972 年,德雷弗斯(Hubert L. Dreyfus)在《计算机不能做什么》中提出:AI 成功的关键在于能否制造出人造身体主体。 1986 年,著名的人工智能专家布鲁克斯(Rodney Brooks)提出:智能是具身化和情境化的,传统以表征为核心的经典AI 进路是错误的,而清除表征的方式就是制造基于行为的机器人。换言之,智能体必须拥有一个身体才能由虚拟的微世界进入到真实世界中,并通过与世界的互动来突现和进化出智能。只有在具身条件下,智能体才有具备、提升认知能力的可能。

与具身认知密切相关的是具身AI 理念,也是目前人工智能发展的核心,这一理念受到了现象学具身认知的极大影响。具身认知反复强调“身体”对认知“世界”的重要性。“身体”不是二元对立的“肉体”,既是能感知的身体,也是可被感知的身体,是具有意向性的主体与客体的统一;“世界”指现象世界,即知觉层面认识到的、实际体验的世界;“认知”并非起始于感觉刺激的输入、终止于运动反应的输出、封闭于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的内在过程,它包括对身体物理过程、身体与外部环境的互动的整体认识,同时限制着行为的可能性[3]。具身认知理论将真实世界中的人和行为归结为现象学层面的存在,人的复杂意识活动通过现象表现得到了更加清晰、具体的呈现,为认知研究提供了明确的途径,也为人工智能的类人模拟提供了方法论指导。

索菲亚和“父亲”David Hanson(图源网络)

具身认知的过程为:身体→知觉→行动。通过身体这一媒介,认知主体在主体间性、主客体间性的互动中获得体验,包括身体体验、知觉体验和行动体验,从而认知世界。具身视角下的身体是具有意向性的主体与客体的统一,通过身体获得的知觉不是关于世界的科学,也不是有意识采取的立场,而是一切参与、改造世界的行动得以展开的基础。而身体使知觉、行动成为可能则涉及两个途径:身体意象与身体图示[4]。身体意象是一种精神建构、表征或一系列关于身体的信念,对我们理解自己以及他人身体的方式产生影响。它至少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身体知觉即主体对自己身体的知觉体验;身体概念即主体对身体整体的概念性理解;身体情感即主体对自己身体的情感态度。身体图示则是身体存在于世界的方式,通过对身体姿势和身体运动的无意识调适,影响身体对世界的认知[5]。身体意象与身体图示的结合,使身体具备了感知与实践的统一性,在身体媒介的交互中,认知行为成为可能。

在具身认知的影响下,具身AI设计强调三大原则[6]。第一,非表征设计原则:回归现象世界作为人工智能的算法模型,而不指向对世界的内在表征。传统的AI设计将表征作为常用算法模型,但多层表征后的世界模型是具有模糊性的、人为概念下的虚拟世界,去除表征后的这一原则回归到具身认知中的现象世界,使交互所产生的环境更具真实性,创造了身体与现象世界之间的直接联系。

第二,具身设计原则:让人工智能拥有存在于世界的身体①。真实的物理系统可以为人工智能提供在真实世界中产生行为的媒介。而通过具身设计,人工智能的身体意象与身体图式成为可能,具身认知的途径得以继续前进。

第三,突现设计原则:智能是智能体与环境进行互动的结果。这个原则强调主体在真实世界中的交互行为,因此智能不能被预先编程,而是突现出来的。具有突现性的人工智能不仅能够通过机器学习适应环境,并在环境中产生相应的行为,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典AI 面临的动态难题。

通过以上对具身AI 设计的探讨,人工智能可以获得具身认知的途径。但此处还存在着一个疑问:身体图示、身体意象是先天的吗?这是具身AI 从理论转为实践的关键,因为如果它们是人类先天习得的,机器学习将成为空谈。针对这个问题,梅尔佐夫(Andrew N. Meltzoff)和摩尔(M. K. Moore)通过对婴儿模仿能力30 多年的研究给出了回答[5],研究结果表明,仅出生一小时的婴儿就能对他人的面部表情进行模仿,这说明新生婴儿能够进行不可见的模仿,即初级的身体图示是先天的。而随着模仿次数的增加,婴儿能够不断提升动作的准确性,说明其能够对来自环境尤其是来自人的刺激作出回应,并以恰当的方式运动自己的身体,即身体图示可习得。在此过程中,新生婴儿对自己的脸部已经具有初级的本体感受知觉,而模仿的提升却需要与他人的互动,即人类与生俱来地拥有形成身体意象的潜力,但是身体意象本身不是先天的。因此,机器学习是可能的。人工智能可以获得具身认知的能力,具备成为新的认知主体的可能。

二、认知主体的资格赋予

经过对具身认知的探讨,人工智能有能力成为认知主体,但我们真的可以赋予其认知主体的资格吗?换句话说,机器人能够拥有权利吗?

福山在《我们的后人类未来》中提出,权利获得的前提是相应的认知能力,人类成为完全权利主体的前提是意识的存在[7]。人类能够了解权利并对承担不良后果有着清晰的认知,才被允许拥有权利,因此这里的权利是相对自由的,是“戴着脚铐舞蹈”的。如果人工智能被赋予权利,其也应该具备相应的认知能力。在相关争议中,人们普遍关注的是人工智能是否具有意识,其本质还是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认知能力。而关于人工智能的意识问题,Science曾在2017 年发表过重要论文,认为虽然人工智能目前尚未获得意识,但是有一条获得意识的清晰路径,它与人类大脑实现智能的途径其实是一致的[8]。所以尽管我们无法预测人工智能何时能进化出意识,但以索菲亚为代表的具身AI 具有能够正确行使权利的认知能力。即使人工智能尚不能获得完全的权利主体身份,以往的纯粹的权利客体身份已不适用。

针对这一变化,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于2017年已经提出,应该发展一种适用于机器人和超级人工智能的“电子人格”模式,以保障未来或许会出现的类人机器人以及人工智能的权益和责任。换言之,“电子人格”的赋予,代表着商谈伦理学的一个特殊的拓展,即进入到民主协商和商谈伦理的诸方,不一定局限于具体人格的人类,也允许一些具有平等地位的 “电子人格” 的主体与人类对话和协商,它们作为一种“人格”亦承担着现代自由主义民主制下的平等主体的身份[9]。以索菲亚为例,当人工智能进入社会成为特定的角色、承担一定的责任,并具有类人的交互感知能力,我们很难将其视为纯粹的技术物和人造物,也不能像电影《西部世界》那样漠视机器人被人肆意损害的行为。无论是出于权利与责任的对等还是人道主义的考量,人工智能都需要一个新的身份定位。

既然人工智能已经具备了成为认知主体的能力,对其权利的赋予问题就成为了关键。意识是成为“完全的权利主体”的前提,虽然人工智能尚无法成为“完全的权利主体”,但可以成为“有限的权利主体”。即在不损害人类权益的前提下,人工智能有权获得认知主体的身份和与责任相对等的部分权利。但无论何时,我们都要明确人类的核心地位,严格遵守“阿西洛马人工智能原则”②。人工智能的首要遵守原则是保障人类的福祉,确保研究目的是创造有益于人类,而不是不受人类控制的智能,以确保人类的利益和安全。而这实际上是把人类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嵌入人工智能,这样看来,机器人伦理学本质上还是人类伦理学的外化。

而关于人工智能能否成为道德主体的问题,芙罗迪(Luciano Floridi)和桑德斯(JohnW. Sanders)提出了以下三个关键性的特征[10]:第一,相互作用:对事物变化引起的剌激能够回应;第二,自主权:在没有外界刺激的情况下也可适时而动;第三,适应性:能够根据环境的改变而随时调整适应规则。

从具身认知的角度来看,人工智能通过具身设计在真实世界中能够进行自主行为并进行交互,已经具备了一定道德能力。换言之,“道德物化”转变为了人工智能的“道德内化”[11]。人类的道德规范必须成为人工智能的内置设计原则。从实质上来说,无论人工智能如何发展,人类的核心地位不会也不能动摇。在对具身人工智能进行道德进路设计时,自上而下的命令性进路必须将人类的伦理规范作为机器学习的首要性原则。这样才能保证具身人工智能在自下而上的习得性进路中保持方向的准确性,从而实现人类道德的嵌入,保证机器人伦理的人类核心地位,同时也保障了人工智能的认知主体资格。

三、人—技关系的未来展望

在唐·伊德(Don Ihde)的人—技关系中,人工智能属于它异关系。技术出现独立于人的趋势,但“它”并不是与人类主体等同的“它者”,而是低一层级的“准他者”,地位甚至远低于自然界中的其他动物。但随着技术的发展,具身人工智能也拥有了成为认知主体的能力,人类的唯一性被打破,技术的“准他者”身份不再适用,新的人—技关系急需定义,这给设计伦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目前,人们热衷于对人工智能技术层面的研发,追求其与人类本体的相似度。但随着技术的发展,人工智能与人类越来越接近。除了技术,我们更要关注机器人伦理的发展。当类人机器人普遍出现时,人类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我们是否能将其视为单纯的工具?对类人机器人的侵犯行为该如何处理?人工智能是否具有自身保障性的权利?虽然争议很多,但人工智能是科技发展不可回逆的重要部分,人类必须要以积极态度去应对可能存在的新问题,这也是我们讨论这个主题的意义。只有提前明确具身AI的发展方向,才不会出现人—技关系的伦理困境。无论何时,人工智能的发展都要始终以人类福祉为核心。

从具身认知的角度来看,具身AI 设计原则下的人工智能拥有完整的身体图示与身体意象,从而可以进行认知活动,具备成为认知主体的能力。而有限的权利主体资格证明其拥有使用认知能力的权利,在明确的以人类为核心的设计伦理的要求下,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新的认知主体。既然方向已经明确,如何对具身人工智能进行设计、如何确定具体的机器人权利将成为未来AI 技术发展的重点。目前我们探讨的仍是作为有限的权利客体的人工智能,从认知主体到真正的意识主体的发展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假若人工智能在未来真地进化出了意识,这也就意味着碳基生命的唯一性被打破了,而硅基生命的出现将会彻底改写现有的伦理规则。

结语

具身视角下,人工智能具有成为认知主体的能力。而在设计伦理的规范下,人工智能可以成为有限的权利主体,从而获取认知主体的资格。但无论如何发展,人工智能的设计原则必须始终以人类福祉为核心。

正如索菲亚的“父亲”汉森所说:“我更希望教会它们想象力和创意,能关注地球上的生灵、关注人类自由、关注自我实现、关注社会的稳定等等这些问题。在索菲亚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要把人类的观念放到她的人脑中,这是一颗种子,对于人工智能的安全性非常关键。”[12]以人类为核心的机器人伦理是人工智能发展的必要保障,不仅保障人类的安全与福祉,也保障人工智能在人类社会的长久存在,在此伦理原则下,作为认知主体的AI 与人类将会合作共赢。

具身认知的过程图式 (张曼)

注释:

①普菲尔更清晰地解释了具身设计对于智能的意义:“关于具身性,我们指智能总是需要一个身体。或者更为精确地说,我们仅将智能归于具身化的智能体,也就是其行为能够在同周围环境的相互作用中被观察到的真实物理系统。”

②2017 年1 月,阿西洛马会议制定的人工智能共同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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