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作林
摘要:税收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又是税收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在分析纳税信用缺失的各种表现的基础上,进而分析纳税信用缺失的原因,再论证大数据技术运用对纳税人纳税决策的影响,最后提出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信用建设的策略,以期为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提供借鉴。
Abstract: The tax credit system is an important component of the entire social credit system, and the tax credit is the core component of the tax credit system. On the basis of analyzing the various manifestations of the lack of tax credits,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reasons for the lack of tax credits, and then demonstrates the impact of the application of big data technology on taxpayers' tax decisions,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the strategy of tax credit construction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big data, in order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ax credit system of China.
关键词:大数据;纳税信用;税收
Key words: big data;tax credit;tax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20)11-0113-03
0 引言
税收信用体系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纳税信用又是税收信用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纳税信用是指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被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种信用。媒体常有纳税信用缺失的报道,既有自然人的纳税信用缺失的报道,例如群众举报演艺明星范冰冰阴阳合同涉税问题,税务部门查清事实之后,给予她责令按期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8亿余元的处罚;也有法人的纳税信用缺失的报道,例如ST中绒,通过与11家公司签订489份虚假出口销售合同,骗取出口退税款逾1.2亿元,税务部门除了追缴1.2亿元的退税款,还给予等额罚款的处罚。这两个例子具有代表性,除了这两个案例还有更多关于纳税信用缺失的案例,这也说明我国当前纳税信用缺失比较严重,因此,研究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信用建设问题不仅具有一定理论价值,而且有较强的实践意义,有助于我国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
1 纳税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和原因
1.1 纳税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
1.1.1 虚开发票获取利益
虚开发票是指纳税人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或者虚增业绩,润色财务报表,欺骗股民等,没有按照实际经营情况开具发票的一种舞弊行为。主要采用的手法有:在商品名称、商品数量、商品单价以及金额上采取弄虚作假;利用比较熟悉的关系,虚构交易事項虚开发票等。从2019年媒体报道的多家上市公司虚开发票来看,虚开主要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少缴税获得非法税收利益,二是虚构交易,多缴税,证明业绩,避免退市。
1.1.2 不开发票偷逃税收
发票管理办法要求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问收款方取得发票。但是许多消费者个人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除了一些价格高或有其他用途外,一般不会主动索取发票,而面对这样的客户,有许多企业就选择不开具发票,甚至也不将该收入进行纳税申报,偷逃税款获得非法利益。
1.1.3 账簿记录不实隐瞒税收
有些纳税人满足建账条件却想办法让自己达不到建账要求,这样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所得率或者应纳税额,隐瞒自己应该承担的部分税收;也有一些纳税人,利用建立两套账来进行隐瞒税收,经营过程中运用大量现金交易,未开发票的业务不入账或者记入不对外提供的账簿中,达到隐瞒税收和少缴税的目的。
1.1.4 纳税申报不实减少缴纳税收
一些刚成立的企业中,就有一些企业存在较长时期的零申报,即使获取了收入,仍采用零申报的方式,利用虚假报表、虚假停歇业、虚假申报等各种伪装手段达到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
1.1.5 利用非法手段骗税
一是骗取出口产品的增值税退税款。因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出口退税管理方面还存有缺陷,让一些不法分子钻取政策的空子,利用虚假专用发票和虚假出口票据骗取出口退税,且手法不断翻新;二是骗取减免税,常见的手段有:伪装安置残疾人的福利企业,伪装小型微利企业,伪装高新技术企业等等。
1.2 纳税信用缺失的原因
1.2.1 缺乏有效的技术改变税收信息不对称是纳税信用缺失的技术原因
纳税人的经济业务活动纳税人知道的信息比税务机关了解的信息更多,也就是征税人和纳税人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是一个庞大的数字,在缺乏有效的征管技术时,对有些偷漏税行为根本就没有时间和没有能力查处,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稽査率和稽査成功率低,也使得一些纳税人抱着侥幸的心理,选择隐瞒税收,如果被征税人查处,采用沟通协调手段或者就等着被税务机关处罚。
1.2.2 纳税人追求与税收决策相关的成本最小化是纳税信用缺失的经济原因
纳税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也是纳税信用缺失的原因之一,对于纳税人来说,税收是其额外承担的一种成本,如果选择隐瞒税收,这种额外承担的成本就会减少,但是,有可能增加和相关部门协调的成本,或者增加因无法协调而被处罚的损失,因此,纳税人会综合考虑其与税收决策相关的成本,从纳税人是“经济人”的假设来看,纳税人会追求与税收决策相关的成本最小化。
1.2.3 纳税人对税收理解的偏差是纳税信用缺失的意识根源
一是因为几千年封建社会中老百姓饱尝了“皇粮”、“国税”的疾苦,形成了难以改变的“厌税观”,即使在现在仍有不少人保持这种观念。二是在现实中,还存在一种不正常的现象,即不诚信纳税反而是一种有能力的表现,纳税人对偷逃税行为不仅没有感到可耻,反而有一种自豪、了不起的感觉。三是税收征收之后形成财政收入,财政收入在开支中的一些任性行为,甚至贪污腐败让纳税人感到失望,形成一种与其被不法分子贪污,还不如不交的心态。
2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对纳税人纳税决策的影响
基于纳税人是“理性人”和“经济人”的假设,纳税人在纳税决策时总是希望自身利益达到最大,当收益确定时,那么决策主要要考虑的是与决策相关的成本,纳税人承担的税收也可以看作纳税人的一项成本支出,这样与纳税人决策的相关成本主要有:实际税收、协调成本、被处罚损失、真实税收、隐瞒税收等。真实税收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经济业务条件下按照税法规定应纳的税收。协调成本是指纳税人为了少纳税,甚至偷税、漏税等不被税务机关处罚而向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税务中介机构人员等付出的代价。被处罚损失是指纳税人因少纳税,甚至偷税、漏税被税务机关查处给予的处罚。隐瞒税收是指纳税人实际承担的税收和真实税收的差额。
实际税收、隐瞒税收和真实税收之间可以建立如下等式:实际税收+隐瞒税收=真实税收。当纳税人按照真实税收纳税时,与纳税决策相关的成本就是真实税收,当纳税人未按照真实税收纳税时,与纳税决策相关的成本=实际税收+协调成本+被处罚损失=真实税收-隐瞒税收+协调成本+被处罚损失。
大数据技术的运用,对企业既定业务条件的真实税收不会有太明显的影响,但是对隐瞒税收影响较大,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分析、比对,比较容易发现企业的税收不真实,如果企业此时仍然选择较高的隐瞒税收,要么选择更高的协调成本,要么会因税务机关的查处而增加被处罚损失;如果企业因大数据技术运用增加隐瞒难度,选择减少隐瞒税收,协调成本将有可能比之前有所降低,被处罚损失也有可能降低。当数据精准度更高时,纳税人会发现隐瞒税收时,与纳税决策相关的成本高于真实税收时,就会放弃隐瞒税收,选择诚信纳税。
3 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信用建设的策略
3.1 构建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充分运用大数据技术
纳税信用信息共享是我国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税收信用体系构建必须以全力推进纳税信用信息共享为抓手。第一,政府需要加强纳税信用信息共享的政策制度供给,政府需要出台一整套的纳税信用信息共享的政策制度体系,政府也需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隐私权的保护,纳税信用信息共享是一個包含众多方面的复杂的系统集合,需要与住房制度、社保制度、医疗制度等相关的制度进行配套。第二,政府需要确立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的主管部门和制定统一的纳税信用数据库建设标准。主管全国纳税信用信息管理的机构是国家税务总局,具体管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税务机关负责,政府的其他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参与纳税信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确定纳税信用数据库的建设标准,并且要建立纳税信用信息使用的服务标准,从而防止出现纳税信用信息共享的“最后一公里”问题,以达到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纳税信用服务的目的。第三,政府需要给予大数据技术运用财力支持,为纳税信用信息共享提供技术支撑。纳税信用信息共享系统构建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种与纳税信用管理有关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的支持。建立纳税信用信息数据库需要提供大数据、计算机等一系列的技术配套,还要运用大数据技术对纳税信用信息进行质量监管和筛选,将与管理最密切相关的信息纳入到系统中,提高管理效益。
3.2 强化纳税评估评级,做好守信激励
首先,在大数据背景下,纳税评估理应以税收大数据平台为基础开展,依据税收大数据平台建立系列纳税评估模型,由过去的手工和事后的检查转变为以自动化或半自动化的手段对纳税人进行实时的纳税评估,找出纳税风险点,提请纳税人注意,避免事后进行处罚。其次,加强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评级,国家税务总局早已颁布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但是该办法仍存在指标体系不够完善、加重基层税务人员负担等缺陷,运用大数据技术实现纳税信用评级的自动化、动态化和统一化。第三,结合评估评级结果,加大守信激励。可以对守信的纳税人采取简化申报和纳税程序减少纳税成本,向社会公布守信纳税人增强纳税人的自豪感和荣誉感,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减少纳税支出,给予融资便利和低利率融资待遇等。
3.3 多种处罚手段并用,加大失信处罚力度
首先,对纳税信用缺失的纳税人处罚不能仅仅是经济利益损失,还要辅之以其他多种处罚手段,比如在发票领购和税收检查等涉税事项的处理上将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手段,增加失信者办理涉税事项的难度,在融资和行政许可审批中,提出与守信者更严格的审批条件等。其次,探索联合惩戒机制,税务部门、海关、金融机构、市场监管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共同对失信者给予惩戒,让失信者不仅仅是经济利益损失,还会失去发展机会,甚至直接破产。
4 结论
纳税信用建设是税收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中之重。纳税信用缺失的主要表现有:虚开发票获取利益,不开发票偷逃税收,账簿记录不实隐瞒税收,纳税申报不实减少缴纳税收,利用非法手段骗税等。导致纳税信用缺失的原因:既有纳税人的意识根源,也有纳税人的趋利动机,更有技术原因。大数据背景下,纳税信用建设可以采用以下策略:构建纳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强化纳税评估评级,做好守信激励;多种处罚手段并用,加大失信处罚力度。加大大数据技术的运用来改变纳税人的纳税决策,让纳税人选择诚信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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