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弦 刘元明
(1.中南民族大学生命科学学院 湖北武汉 430074; 2.湖北省植物保护总站 湖北武汉 430070)
植物检疫可以有效阻止危险性有害生物随农林产品贸易和植物引种入境,阻止局部地区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在各地区之间的传播蔓延,防止疫情在新的环境中爆发危害,对农、林业生产造成损害,对生态环境造成灾难。而在进出口贸易方面,植物检疫还可以减少人为设置的贸易壁垒,促进农、林产品的交易公平。伴随着日渐繁荣的经济发展,国家和地区之间的农产品贸易和植物引种日趋频繁,越来越多的外来入侵物种通过贸易或非贸易的方式进入我国。这些外来物种的入侵给我国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和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危害,甚至威胁到人类的健康。据统计,2018年,我国在检疫检测发现有害生物7.5万种次,每年因生物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2 000亿元人民币。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植物检疫工作起步较晚。1954年,农业部植物保护局设立植物检疫处,开始了国内和进出口植物检疫工作。1983年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发布后,国内植物检疫分为农业植物检疫和森林植物检疫两个系统。1998年6月,农业部将出入境口岸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海关总署的国家出入境检疫检验局。此次国家机构改革后,海关总署主管出入境植物检疫、农业农村部主管农业植物检疫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主管森林植物检疫,“三驾马车”共同为我国保驾护航。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走向世界的步伐加快,必将进一步提升植物检疫工作,一方面,我国的农产品出口贸易必须符合国内外的检疫检验标准;另一方面,一些进境的植物及其产品上附有检疫性病虫害进入我国的风险概率增大,从客观上来讲对我国的植物检验检疫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使植物疫情更加复杂,植物检疫工作面临更大挑战。
大多数人对“植物检疫”这一概念相当陌生,缺乏植物检疫法制意识。尽管农业农村部近几年在每年九月开展全国性的“植物检疫宣传月”活动,但总体来说对于植物检疫相关知识的普及和教育工作较少,国民缺少一种自觉接受植物检疫意识,对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危害性认知不足。我国的产业结构多年都是以农业为主,常年的自给自足使得我国的农业生产者更加注重短期的作物产量,容易忽略长期的生物入侵对农、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的巨大影响,尤其农业生产者对检疫性有害生物认识不足,对植物疫情不能够及时发现和防治,使得疫情易扩散,再加上疫情的初步发生影响面较小,而大面积发生后又对大多数人的生活影响较小等原因,使得社会对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认知不足。在进出口贸易中,我国曾有多次因缺少出口检疫证明等原因货物被销毁的情况,如1992年,荷兰在一批来自中国的柑橘上检查到荷兰的外检性害虫香蕉穿孔虫,1994年又从来自中国福建的盆景上检疫到荷兰外检性害虫甘薯粉虱和棕黄蓟马,并对该批货物进行了销毁处理,类似现象至今仍然存在。我国的植物及植物产品进口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由于利益驱使,缺乏知识经验等原因,在进口贸易中存在某些经营者目光短浅,盲目引种,利用漏洞偷渡商品,逃避检验检疫以降低成本等行为,导致人为引进某些检疫性病虫害,给检疫工作造成极大阻碍和困难。在国内植物检疫的“逃检”、“漏检”现象严重,导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由此可见国民植物检疫意识长期处于认知不足,不够重视的状态。
“动植物检疫与卫生措施的协议”(SPS)和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要求世贸组织各成员国以核准及各缔约国所采取的检疫措施应建立在有害生物风险分析(PRA)的基础上,从而使各国的检疫措施均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风险评估在植物检疫和进出口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风险评估起步较早,在植物检疫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的PRA依旧处于定性的评估阶段,侧重于有害生物定殖后研究,对其传入的可能性,各种检疫措施的效能评价等方面,特别是对经济、生态环境,人体健康影响方面研究不够深人,还有明显的缺陷和很大的进步空间。对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基本调查工作滞后,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名录亟待完善,风险分析工作还不到位,缺乏早期预警系统和快速反应体系,常常是要等到疫情大范围扩散,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危害时才发现疫情,错过了封锁疫情的最佳时机。植物检疫系统建设应当加快进程,加大经费投入,完善植物检疫基础设施,重视人才培养,做好风险评估工作,建立完善的早期预警检测和快速反应体系,才能有效预防,及时锁定、了解和扑灭疫情,避免不必要的损失与生态环境破坏。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检疫检验科学技术迅速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这次机构改革后,由于植物检疫机构设置变化快,检疫检验有时还要求助于大学和研究机构等,不利于及时控制疫情。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除害技术是传统技术与新技术并存,然而传统技术大多存在耗时长,污染环境,危及操作人员等缺陷,新技术发展的时间较短,技术还不成熟。然而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植物检疫越来越受重视,我国检疫部门人员和科研工作者通过不断努力,通过技术功关已经打破了许多技术壁垒,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们必定在检疫检验、检疫处理等方面能够成功追赶发达国家的技术水平,为开拓中国农、林产品对外贸易市场做出积极贡献。
植物检疫法律、法规是检疫机构展开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于1992年4月1日起施行,2009年修订;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颁布于1983年,并于1992年颁布修改后的《植物检疫条例》,2017年对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但这些已经不能跟得上现代飞速发展的时代。面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中国新局面,现有的法律法规无法满足国家对当前植物检疫提出的新挑战,执法范围和权利有限,很多植物检疫执法困难,很难改变植物检疫执法的现状。另外,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好的法律法规也需要严格公正的执法保证法律的运行。近些年来植物检疫越来越受到重视,执法工作也取得了许多成绩,但是与其他执法工作相比植物检疫执法仍然相对薄弱,执法水平不高,执法力度不严。应加快植物检疫相关法律的修订,顺应国际规则,维护自身利益,为植物检疫执法提供坚实的后盾。同时,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各检疫部门严格依法办事,适当提高植物检疫部门的执法地位,做好植物检疫工作,保障农业生产和进出口贸易的安全性,为国家经济发展和农业生产安全保驾护航。
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的农业植物检疫工作,其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检疫任务。但是,近年来很多地方植物检疫机构设置很不规范,出现了植保站、植保植检站、植物检疫站、动植物检疫检验中心、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和行政审批局等多种称谓,执法主体不规范。另外,植物检疫管理机构的职责存在交叉现象,比如农业农村部门与海关职责就存在交叉,如进口种苗的隔离试种,进口农产品检疫监管,出口农产品产地检疫问题等;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业与草原局的职责也有部分交叉,主要涉及农业植物与森林植物范围的明确划分问题,比如果木花卉的检疫。检疫机构名称混乱,管理机构职责功能有所交叉使得检疫执法主体不明,部门职责分工不清,不利于建立检疫机构良好的执法形象和植物检疫工作的顺利进行。
植物检疫涉及农业、林业、草原以及进出口等多个方面,工作范围大,工作内容繁琐,技术层次涉及广,对于检疫工作人员的需求量十分巨大。然而当前的现状是,农业检疫机构的专职检疫人员的变化大,调动频繁,业务衔接缺位,新检疫员专业知识匮乏,专职检疫员兼职多,难以做到“专职”,与工作要求不适应。植物检疫工作中防控、普查、人员培训等的工作费用开支较大,专业设备的购置,课题的创新研究等也需要资金的支持。由于疫情防控物资缺乏,使得各项措施难以落实到位,疫情难以扑灭甚至延误时间造成疫情扩散。应加强植物检疫队伍的建设,加大检疫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检疫人员的专业水平,严格监督检疫人员的执法公正,提高检疫检验基础设施建设势在必行。
在世界农产品进出口贸易日渐繁荣,世界人民交流交往日益频繁的二十一世纪,外来物种和生物入侵问题已经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进出口贸易所带来的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生物入侵造成的经济损失与环境破坏是这个时代所带来的双刃剑,为寻求可持续发展,植物检疫不仅是进出口贸易和农产品生产流通中的必要手段,也是与环境保护,林业,农业发展息息相关,我们要进一步完善植物检疫体系,稳定植物检疫队伍,加强植物检疫立法、普法和执法,加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疫情监测与防控,加强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为我国农产品贸易和生产把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