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美银
扬州大学,江苏 扬州 225009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大量农民工离开农业农村进入城镇工作生活。资料显示,近年来我国农民工总量维持在2.5亿人以上。但因制度、家庭及个人等因素综合影响,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缓慢,市民化程度总体水平不高,2013年仅为43%[1]。胡雯等研究发现,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约为60.07%,新生代、老一代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分别为66.37%、52.31%[2]。农村土地问题也成为制约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因素。蔡洁等实证研究表明,农村土地流转对农业转移人口就近城镇化具有直接影响[3]。转型期农民工群体出现阶层分化,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存在明显差异[4]。张永丽等实证研究表明,农民工群体内部分化现象明显,不同阶层农民工市民化能力存在较大差异[5]。
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经历较大变化,从“两权分离”到“三权分置”,农村土地制度不断适应制度环境变化,尽可能满足权利主体对土地价值的多元化需求。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差异与农村土地多元化价值之间存在一定适应关系,进而影响农民工土地利用方式。深入研究其内在机理,揭示变化规律,对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促进农村土地流转、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不同市民化程度农民工对农村土地价值具有异质性需求,进而影响其土地转出意愿,为此可建立农民工市民化对农村土地流转影响的理论分析框架,如图1。
按市民化程度不同,农民工群体逐步分化为兼业者、务工者、准市民和市民[6]。兼业者户籍在农村,兼业从事农业和非农产业,收入水平较低,处于市民化开始阶段,市民化程度很低。务工者户籍在农村,主要从事非农产业,非农产业收入是主要收入来源,收入水平有一定程度提高,但工资水平较低,就业稳定性较差,社会保障程度较低,市民化程度较低。准市民已转变为城镇户籍,但时间较短,一般在1~2年内,从事较稳定的非农产业,收入水平较高,基本适应城市生活,市民化程度较高。市民很早转变为城镇户籍,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稳定,收入较高,完全适应城市生活,市民化程度很高。
图1 农民工市民化、土地价值需求与转出意愿
研究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差异对土地流转意愿影响,需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心理五方面分析。
农民工市民化在经济方面表现是,从事较为稳定的非农产业,获取较高非农就业收入,经济状况明显改善。1979—2010年,农民工名义货币工资以年均近10%速度增长,农民工与正式职工工资比率呈先高后低走势[7]。包括非农就业在内的经济状况改善,使农民工家庭农业收入比重下降,对土地依赖程度降低,农民工流转土地经营权意愿增强。据此,提出研究假设1a:如农民工家庭非农就业收入占比较高,土地流转意愿较强。
农民工市民化在政治权利方面表现是,逐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选举、被选举和社区管理等权利。农民工政治权利逐步平等化,会提高其参政议政程度,争取对其有利的政策设计,分享城镇化、工业化发展成果。在此背景下,农民工会响应经济发展过程中产业合理化和产业高级化进程,逐步脱离农业,进入工业和服务业,土地流转意愿增强。据此,提出研究假设1b:如农民工城镇政治权利较大,土地流转意愿较强。
农民工市民化在社会身份方面表现是,由农村户籍转变为城镇户籍,同时与城镇居民同等享有公共服务。农民工社会身份真正转变,会提高其分享城镇公共服务水平,从而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就业稳定性,改善住房条件。在此背景下,农民工对农村土地依赖程度降低,土地流转意愿增强。不同身份背后隐含最优行为准则差异,市民身份认同有助于提高农民工劳动供给[8]。据此,提出研究假设1c:如农民工已由农村户籍转变为城镇户籍,土地流转意愿较强。
农民工市民化在文化教育方面表现是,受教育程度提高,接受技能培训机会增多,工作之余能够参与丰富文化娱乐活动。2016年全国农民工受教育程度调查显示,未上过学占1.0%,小学占13.2%,初中占59.4%,高中占17.0%,大专及以上占9.4%。在经济增长、收入增加背景下,农民工物质生活得到很大改善,追求教育文化生活成为必然。农民工教育文化水平提高,城镇生活吸引力增加,市民化意愿随之提高,返乡意愿弱化,土地流转意愿增强。据此,提出研究假设1d:如农民工文化教育水平较高,土地流转意愿较强。
农民工市民化在心理适应方面表现是,在城镇有一定社交网络,有多层次朋友圈,乐于享受城镇生活愉悦感。在物质生活水平提高的背景下,农民工非常看重包括心理融合在内的精神生活,心理融合程度对其市民化意愿具重要影响。调查结果显示,新生代农民工喜欢城市市民比例仅为18.24%,讨厌城市市民比例高达42.13%,在城乡二元社会管理体制框架内,农民工与城市市民两大群体之间社会距离有不断扩大趋势[9]。新生社会网络显著提升农民工市民化意愿,而较低就业质量带来的心理效应制约农民工主动市民化[10]。农民工城市心理融合程度提高,城市吸引力会增强,土地流转意愿提高。据此,提出研究假设1e:如农民工城市心理融合程度较高,则土地流转意愿较强。
据以上分析,提出农民工市民化程度与农村土地流转意愿关系研究假设I:农民工市民化程度越高,土地流转意愿越强。
在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农村土地具多元化价值,主要包括生产性价值、保障性价值、流转性价值和财产性价值。
1.生产性价值需求对土地转出意愿的影响。农村土地是重要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主要要素投入。农村土地与劳动、资本等生产要素结合,发挥基本农业生产功能,具有重要生产性价值。
近年来,农民工家庭非农收入虽持续增加,但农业经营收入仍是收入来源重要组成部分,且是部分农民工家庭收入主要来源。课题组调研资料显示,农民工家庭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例平均为37.3%,其中8.3%的农民工家庭农业收入占比大于80%,有19.9%的占比在60%~80%,23.0%占比在40%~60%,31.8%占比在20%~40%,17.0%占比小于20%。农业收入占比较高的农民工家庭,对土地依赖程度相对较高,土地转出意愿较弱。为此,提出研究假说2a:农民工家庭农业收入占总收入比重越高,土地转出意愿越弱。
随着农产品价格不断上升,农业经营收入增加,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的比重增加,农民农业经营积极性增强,土地转出意愿减弱。柏振忠等实证分析表明,农产品价格上升会使农户土地流转意愿降低[11]。为此,提出研究假说2b:因农产品价格上升,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增加,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减弱。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大量农村劳动力进入城镇从事非农产业,获取较高收入,既增加农民工家庭总收入,也改善家庭收入结构,增加非农收入占比。这会减少农民工对土地依赖程度,提高其土地转出意愿[12]。赵光等研究指出,如非农就业稳定且收益较高,农民愿意转出土地[13]。由此,提出研究假说2c:农民工非农就业收入增加,土地转出意愿增强。
长期以来,我国农户兼业化特征明显,许多农民同时从事农业经营和非农产业。显然,当农户存在兼业化时,土地转出意愿会减弱。课题组调研数据表明,有25.2%的农民工具有兼业化特征,兼业者中90.7%无流转土地,远高于其他农民工阶层。叶剑平等调查表明,尽管2005年与1999年相比,样本农户劳动力非农就业明显增长,但只有1/3农户、1/10耕地参与土地流转,农户兼业化现象明显[14]。因此提出研究假说2d:农民工兼业化削弱其土地转出意愿。
从2004年起,国家开始实施农业综合补贴政策,对促进农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但对土地流转产生一定影响。因农业补贴直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挂钩,成为稳定的土地收益。因此,农民基于成本收益核算,会降低土地转出意愿。陈小林对安徽省的实地调研表明,因农业补贴大多给予土地承包方,最终造成土地流转困难[15]。为此,提出研究假说2e:现行农业补贴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
综合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关于土地生产性价值与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关系的研究假说Ⅱ: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越高,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越低。
2.保障性价值对土地转出意愿的影响。我国农村土地仍是许多农民工家庭维持生计的重要生产资料,为一部分农民工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且承担一定失业保险功能,具有一定保障性价值。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承担重要社会保障功能,为农户家庭及其成员提供基本生存保障。考虑到农民工阶层分化特征,许多家庭仍对土地有较高依赖性,农村土地仍发挥重要社会保障功能,具有重要保障性价值。对农民工家庭而言,土地保障性价值主要取决于农村社会保障水平,如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较高,土地保障性价值则相对较小。因此,提出研究假说3a:如家庭社会保障总水平提高,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增强。
对农村居民而言,养老保障和医疗保障是社会保障两项重要内容,养老保障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构成农民社会保障水平主要部分。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也主要体现在这两方面。如农民工养老保障水平和医疗保障水平较高,土地保障性价值降低,土地流转意愿会降低。由此,提出研究假说3b:如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提高,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会增强;3c:如农村社会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会增强。
近年来,农村商业保险发展较快,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农村商业医疗保险等从无到有、逐步增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保障水平,弱化农村土地社会保障功能。参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农村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家庭,土地保障性价值有所降低,土地流转意愿会增强。由此,提出研究假说3d:如农民工家庭参与农村商业养老保险,土地流转意愿会增强;3e:如农民工家庭参与农村商业医疗保险,土地流转意愿会增强。
综合以上分析,提出如下关于土地保障性价值与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关系研究假说Ⅲ: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越高,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越低。
3.流转性价值对土地转出意愿的影响。产权一般包含转让权、使用权和收益权三项重要权利,其中转让权发挥更为关键的作用,自由转让权一定包含明确的使用权和收益权[16]。农村土地流转可为转出方带来一定流转收益并体现一定流转性价值。
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较健全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价格主要通过市场形成;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地区,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则主要由双方协商决定。总体而言,农村土地流转价格相对较低,且呈现明显地区差异性。调研数据表明,江苏省苏州市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平均为2.36万元/(公顷·年),扬州市为1.22万元/(公顷·年),淮安市为0.73万元/(公顷·年)[17]。可预见,随着土地流转价格提高,土地流转性价值能在更大程度上得以实现,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会进一步增强。因此,提出研究假说4a:如土地流转价格提高,农民工转出意愿增强。
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制度尚未完善,政府土地流转交易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规范程度仍不高,土地流转收益可靠性需加强。钱忠好等调研发现,农地流转签订合同的比例不高,转入户签订合同比例仅为45.72%,转出户为49.16%[18]。马贤磊等调研资料显示,农户土地流转满意度较低[19]。不难理解,如外部条件可保证土地流转收益可靠性,避免可能出现的土地流转纠纷,则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意愿会有所增强。由此,提出研究假说4b:如能保证土地流转收益可靠性,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会增强。
在现有条件下,提高土地流转收益可靠性主要途径有三种:一是由村组织出面担保土地流转交易,提高土地流转交易可靠程度;二是完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制度,显化土地交易价格,减少交易成本;三是提高各级政府对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监督管理水平,规范土地流转交易行为。由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说4c:如村组织出面担保,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会增强;4d: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健全,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会增强;4e:如政府管理服务到位,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会增强。
综上所述,提出土地流转性价值与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关系研究假说Ⅳ: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越高,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越强。
4.财产性价值对土地转出意愿的影响。农村土地作为一种重要生产资料,具有重要财产价值,可为农民带来一定财产收益。
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主要体现在三方面,一是农民工可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农村土地经营继承权,现有法律虽无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地区农村习俗和惯例,在一定程度上默认事实上的土地继承权,允许后代继承祖辈承包地,直至下次土地调整为止。事实上,农民土地继承权需求一直存在,希望能通过合法手段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工土地继承权偏好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其土地转出意愿。为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说5a:农民工土地继承权偏好程度较强,土地转出意愿较弱。
二是农民工可通过一定方式实现土地资本化。土地资本化一个重要形式是土地抵押。近年来,在三权分置改革创新背景下,农村土地抵押试点改革已在多地开展,取得积极成效。可预见,农村土地抵押权改革实施必将成为一种趋势。在实际生活中,许多农民工对土地抵押权提出强烈需求,希望通过抵押权行使,将土地资本化,为创业提供资本支持。显然,农民工对土地抵押权偏好,会弱化其土地转出意愿。因此,提出研究假说5b:农民工土地抵押权偏好程度较高,土地转出意愿较弱。
三是农民工可选择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从而得到一定补偿。关于农民工退出土地承包权,中央已明确规定一些基本原则。2016年10月,中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明确规定,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充分维护承包农户退出承包地等权能,承包农户有权依法依规自愿有偿退出承包地。可预见,在三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农民工承包地合理退出机制将逐步完善。农民工对土地有偿退出权的偏好,会弱化其当前的土地流转意愿。因此,提出研究假说5c:农民工土地有偿退出权偏好程度较高,土地转出意愿较弱。
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断推进,尤其是农村土地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土地价值不断提高并显化,农民工逐步形成对土地财产性价值的良好预期。2019年1月1日修改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继续保留,支持引导农民工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不难理解,农民工对土地财产性价值主观评价程度越高,土地流转意愿越弱。由此,提出如下研究假说5d:如土地财产性价值提高,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减弱;5e:如农民工对土地财产性价值评价程度提高,土地转出意愿减弱。
综上所述,提出土地财产性价值与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关系研究假说Ⅴ: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越高,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越弱。
为深入分析农民工市民化进程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课题组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8月开展大量实地调研。选择江苏、浙江、湖北、四川的9个城市农民工开展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1 500份,收回有效问卷1 371份。
调研结果表明,农民工市民化程度总体水平较低,且市民化程度存在差异,其中兼业者约占25.2%,务工者约占55.9%,准市民约占12.3%,市民约占6.6%,见表1所示。
表1 农民工市民化程度状况
1.对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的需求。为了解农民工对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需求程度,设计如下问题:“你认为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重要吗?”调查结果如表2所示。
表2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的需求 (%)
由表2可发现,只有约1/3农民工认为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重要。说明随着非农就业就会增加,非农就业收入提高,农业收入在农民家庭总收入中占比不断下降,农业收入对农民工重要性逐步下降。同时发现,市民化程度越低的农民工,对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的重视程度越高,分别有约60.3%的农民工兼业者和27.5%的农民工务工者认为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重要,而该类农民工准市民和农民工市民比例分别只有19.9%和3.4%。原因在于,市民化程度越低的农民工,非农就业稳定性越差,非农就业收入越低,土地农业生产收入对其家庭越重要,更加重视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
2.对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的需求。为了解农民工对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需求,设计如下问题:“你认为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重要吗?”调查结果见表3。
由表3可发现,大多数农民工比较重视农村土地的保障性价值,其中47.6%的农民工认为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重要,41.4%的农民工认为比较重要,两者合计89.0%。这表明,因大多数农民工尚未完全市民化,农村土地的保障性价值受到重视,农村土地仍然承担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发现,市民化程度越低的农民工,对农村土地的保障性价值越重视,认为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重要的农民工兼业者和农民工务工者所占比例分别为60.3%和50.1%,而认为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重要的农民工准市民和农民工市民所占比例分别只有31.4%和8.3%。其中原因在于,市民化程度越低的农民工,财产水平较低、非农就业稳定性较差、非农收入水平较低,导致对农村土地的依赖程度较高,希望通过土地发挥对家庭和个人的基本保障作用,越加重视土地的保障性价值。
表3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的需求 (%)
3.对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的需求。为了解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的需求,设计如下问题:“你认为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重要吗?”调查结果见表4。
表4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的需求 (%)
由表4可发现,大多数农民工较重视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其中认为重要的农民工占59.3%,认为比较重要的占17.1%,两者合计76.4%。在农民工市民化背景下,农村土地流转已成为必然趋势,许多农民工自然重视农村土地的流转性价值。同时发现,农民工准市民和农民工务工者对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重视程度较高,占比分别为79.6%和8.3%。原因在于,农民工中务工者和准市民是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供给者,有的已流转土地,有的则希望流转,因此更重视农村土地的流转性价值。
4.对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的需求。为了解农民工对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需求,设计如下问题:“你认为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重要吗?”调查结果见5。
表5 农民工对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的需求 (%)
由表5可发现,绝大多数农民工较重视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其中认为重要的农民工占65.1%,认为比较重要的占24.4%,两者合计89.6%,意味着近九成农民工对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比较重视。在新型城镇化推进过程中,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已得到体现,农民工重视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也在情理之中。同时发现,市民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对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重视程度越高,认为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重要的农民工市民占比为80.6%,而认为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重要的农民工兼业者占比仅为53.2%。原因在于,市民化程度越高,或亲历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实现过程机会越多,或通过学习认识到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可能性越大,就越重视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
在对多地农民工问卷调查过程中,专门设计一组问题调研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得到一系列调研结果。在1 371份总有效问卷中,有926份问卷回答有土地转出意愿,占比32.5%。考虑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差异,将农民工阶层分为兼业者、务工者、准市民和市民四类群体,分别讨论四类农民工群体土地转出意愿,结果如表6。
表6 农民工市民化与土地流转意愿 (%)
由表6可发现,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对土地转出意愿具明显影响,农民工兼业者市民化程度最低,希望在非农就业的同时直接经营土地,无土地转出意愿,少数农民工希望专职从事非农产业,有土地转出意愿;农民工务工者市民化程度较低,愿意专职从事非农产业,有土地转出意愿,只有少数愿意在非农就业同时直接经营土地,无地转出意愿;农民工准市民市民化程度较高,绝大多数不愿直接经营土地,有土地转出意愿,只有少数愿意在非农就业同时从事非农产业,无土地转出意愿;农民工市民市民化程度最高,均有土地转出意愿。
在实地调研过程中,对所提问题,采取通用5点李克特(5-Likert)量表设计,变量取值有1、2、3、4、5,分别表示完全不同意、不同意、一般、同意、完全同意。根据以上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设,问卷设计6个相关潜变量(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需求程度、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需求程度、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需求程度、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需求程度和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和30个可测变量。变量含义及其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7①结构方程模型的适合样本数在200个左右,一般不少于150个,不大于500个。本课题样本数1371个,远超过500个。为开展结构方程模型分析,需对样本作技术处理,处理方法如下:按区域样本数占总样本比例随机抽取样本,将总样本分为3组,每组共457个样本,第1组样本用于拟合分析,其余2组样本用于交叉验证。[20]。
表7 变量含义及描述
续表
本节重点研究影响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主要因素,变量本身具明显主观性,具有难以测量和难以避免主观测量误差的基本特征,适合建立结构方程模型加以分析。结构方程模型(SEM)作为现代统计分析工具,可提供有效方法,能够将难以直接测量的潜变量加以观测和处理并将难以避免的误差纳入分析模型[21]。
结构方程模型中有两个基本模型:测量模型与结构模型。测量模型由潜变量与可测变量组成,反映潜变量与可测变量之间关系。结构模型反映不同潜变量之间因果关系。SEM由三个矩阵方程表示:
方程(1)为结构模型,η为内生潜变量,ξ为外生潜变量,ζ为误差向量,B和Γ为系数矩阵。结构模型通过系数矩阵B和Γ将内生潜变量与外生潜变量联系起来。方程(2)和(3)为测量模型,X为外生潜变量的可测变量,Y为内生潜变量的可测变量,Λx为外生潜变量与其可测变量的关联系数矩阵,Λy为内生潜变量与其可测变量的关联系数矩阵,ε、δ为误差向量。通过测量模型,潜变量可由可测变量反映。
为验证提出的研究假说,根据前述理论分析,建立图2所示的结构方程模型。
1.验证性因子分析。运用验证性因子分析方法,评估调研问卷有效性,分析结果见表8。由分析结果可发现,除X25和X52两个可观测变量外,其余可观测变量标准因子载荷均在0.5~0.95之间,并在统计上显著,同时各个潜变量组合信度均在0.60以上,表明模型内在质量良好。
2.模型拟合评价。选择绝对拟合指数、相对拟合指数和简约适配度指数综合评价模型,结果见表9。
由估计结果可发现,所有评价指标均符合适配标准,说明模型适配度良好,可实施结构方程模型分析。
3.估计结果分析。继续利用Amos21.0软件分析,得到结构方程模型估计结果,见图3。
从图3和表8估计结果可发现:
(1)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对其土地流转意愿具有积极影响。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对土地流转意愿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591,显著性水平为1%,表明市民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对土地依赖程度越低,越愿转出土地。进一步分析农民工市民化程度五个观测变量与潜变量之间标准化载荷系数发现:如非农就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较高,经营土地重要性下降,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增强;如在城镇政治权利较大,农民工正当权益可得到保证,土地转出意愿增强;如户籍身份已转变,由农村户籍改变为城镇户籍,农民工继续在城镇工作生活的可能性提高,流转土地的意愿增强;如教育文化水平较高,农民工城镇生活质量提高,土地流转意愿增强;如城市心理融合程度提高,农民工城市生活舒适度、安全感提高,土地转出意愿增强。由此,验证研究假说Ⅰ和1a、1b、1c、1d、1e。
图2 结构方程模型
表8 验证性因子分析
表9 模型拟合指数
(2)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需求程度对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具有消极影响。生产性价值对土地转出意愿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267,显著性水平为1%,表明农民工对土地生产性价值需求程度越高,土地依赖程度越大,越不愿意转出土地。进一步分析生产性价值需求程度的五个观测变量与潜变量之间标准化载荷系数发现,X21、X22、X23和X24四个观测变量载荷系数显著,而观测变量X25载荷系数不显著。表明:如农业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较高,经营土地重要性较高,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较弱;如农产品价格上升,农业收入增加,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减弱;因非农就业工资水平较低,土地经营收入补充作用较大,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较弱;如可实现农业与非农业的兼业化经营,农民不会轻易转出土地;国家实施农业生产补贴总额有限,占农民工家庭总收入很小比例,不会对农民工土地流转决策产生明显影响。由此,验证研究假说Ⅱ和2a、2b、2c、2d,而研究假说2e则未得到验证。
图3 结构方程模型路径
(3)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需求程度对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具有消极影响。保障性价值对土地流转意愿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198,显著性水平为5%,表明对农村土地保障性价值需求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对土地依赖程度越大,越不愿意转出土地。进一步分析保障性价值需求程度五个观测变量与潜变量之间的标准化载荷系数发现:农村养老保障是家庭保障一项重要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水平越低,土地保障性价值越大,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越弱;未参加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农民工家庭,养老保障水平较低,土地转出意愿较弱;农村医疗保障是家庭保障另一项重要内容,农村社会医疗保障水平越低,需要土地承担的保障功能越强,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越弱;未参加农村商业医疗保险的农民工家庭,医疗保障水平较低,土地转出意愿较弱;社会保障总水平较低的农民工,需土地承担更多保障功能,土地转出意愿较弱。由此,验证研究假说Ⅲ和3a、3b、3c、3d、3e。
(4)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需求程度对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具有积极影响。流转性价值对土地流转意愿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603,显著性水平为1%,表明对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需求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土地流转积极性越高,土地转出意愿越强。进一步分析流转性价值需求程度五个观测变量与潜变量之间标准化载荷系数发现:土地流转价格提高,可直接增加流转收益,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增强;土地流转收益保障程度提高,可增加流转收益安全性,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增强;在流转过程中,如村组织出面担保,可提高流转合同的可靠程度,减少可能出现的纠纷,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增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健全,可提高流转规范程度,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增强;政府管理服务水平提高,可减少土地流转交易成本,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增强。由此,验证了研究假说Ⅳ和4a、4b、4c、4d、4e。
(5)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需求程度对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具有消极影响。财产性价值对土地转出意愿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301,显著性水平为10%,表明对土地财产性价值需求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对土地重视程度越大,越不愿意转出土地。进一步分析财产性价值需求程度五个观测变量与潜变量之间标准化载荷系数发现,X51、X53、X54和X55四个观测变量载荷系数显著,而观测变量X52的载荷系数不显著。表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践上的继承权,增加农民工对土地财产性价值的重视程度,弱化其土地转出意愿;中央提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政策,使农民工产生良好预期,期望通过退出土地获得一定经济补偿,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其土地转出意愿;土地财产性价值提高,会使农民工更加重视土地,弱化其土地转出意愿;在城市化背景下,征地行为使农民工充分认识到土地的财产属性,弱化土地转出意愿;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改革,仅在部分地区试点,尚未全面推广,本次接受调查的大部分农民工对土地抵押改革尚不了解,因此土地抵押对农民工土地流转意愿未构成显著影响。由此,验证研究假说Ⅴ和5a、5c、5d、5e,而研究假说5b未得到验证。
现阶段,我国农民工市民化程度总体水平较低且存在较大差异,不同市民化程度农民工对农村土地多元化价值产生异质性需求,进而影响其土地转出意愿。市民化程度越低的农民工,对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保障性价值需求程度越高;农民工准市民和农民工务工者对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需求程度较高;大多数农民工对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需求程度较高。市民化程度越高的农民工,越愿意转出土地;对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保障性价值、财产性价值需求程度越高的农民工,越不愿意转出土地;对农村土地流转性价值需求程度越高的农民工土地转出意愿越强。
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一是采取综合措施,切实提高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农民工市民化是一项系统工程,需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心理融合等方面采取综合措施,全方位提高农民工市民化程度。大力发展非农产业,创造更多非农就业机会,消除对农民工的非农就业和工资歧视,逐步提高农民工非农收入水平,提高农民工非农收入占比,增加农民工家庭总收入,改善收入结构;保障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的选举和被选举等民主权利,保证农民工在就业单位、居住社区的权利;加快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消除城乡户籍制度的社会福利差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逐步实现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化,保证农民工享有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服务水平,提高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提高农民工受教育水平,加强就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技能考核晋升制度,丰富农民工业余文化生活;加强宣传,消除城市居民对农民工身份歧视,提高农民工城镇工作生活的心理融合程度。
二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满足不同市民化程度农民工对土地价值的异质性需求。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适应转型期农村人地关系变化,重构农村土地产权结构,实现农村土地多元化价值,尊重农民意愿,保证农民能够根据自身禀赋条件,提出对农村土地价值不同方面需求。对于市民化程度较低的农民工兼业者和农民工务工者,在满足其对农村土地生产性价值和保障性价值需求基础上,通过创造更多非农就业机会,提高非农就业稳定性,增加非农就业收入,提高收入水平,改善收入结构,逐步降低对农村土地的依赖程度;对于市民化程度较高的农民工准市民和农民工市民,则通过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有效分离,保证农民工进城成为市民后仍保留土地承包权,转出土地经营权,积极探索市民化程度较高农民工自愿有偿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合理途径;积极探索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实现形式,依法保护农民的土地权益,让不同市民化程度农民工对农村土地财产性价值形成正确预期,保证农民工根据自身条件合理实现土地的财产性价值。
三是加快农村土地市场建设,提高农村土地流转的规范化程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市场交易制度,成立省、市、县等各级农村土地交易中心,减少对农村土地流转等交易的行政干预,强化农村土地交易的市场作用,逐步形成市场化土地流转交易价格。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交易的配套制度建设,强化土地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建立土地流转交易纠纷协调处理机制,保证土地流转交易主体的正当权益,提高农村土地流转交易的规范程度。合理分配土地交易收益,减少交易成本,促进农村土地顺利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