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心理测试中自我相关信息测试题的开发

2020-05-15 09:23刚,昊,诚,军,
关键词:犯罪心理案件强度

范 刚, 王 昊, 康 诚, 余 军, 王 乐

(1.甘肃政法大学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研究中心, 甘肃兰州 730070; 2.中国民航飞行学院, 四川成都 618307;3.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江苏南京 210023)

0 引言

犯罪心理测试技术(即所谓的“测谎技术”)是通过问题刺激,引发被测人的心理生物反应,从而评判其与案件关系及其案件有关情况的一项心理检测技术[1]。该技术无论是其测试指标还是测试理论和方法,都经历了一个不断研究、探索、发展的过程。目前,心理测试技术不同理论和方法的应用效果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不同理论和方法的科学性无论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和争议,而依据人身心活动的规律并发现和揭示心理测试技术的科学规律与方法,是心理测试技术科学应用与发展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心理测试技术在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些不同的假说,如“紧张、焦虑”说,“记忆痕迹”说,“心理痕迹”说,“认知唤醒”说,“条件反射”说,“应激反应”说等[2-7]。总的来看,这些假说可分为两大类。一是认为心理测试就是检测测试对象说谎或者企图欺骗测试人员时产生的生理反应的变化。即当人们说谎时会产生恐惧、紧张和焦虑的情绪反应,从而引起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皮肤电等生理变化,心理测试就是检测这些生理反应的变化。如“紧张、焦虑”说和“应激反应”说。二是认为心理测试是检测人们对自己有重大意义的事物产生的朝向反射和生理唤醒。只有真正的涉案人员才有对犯罪情景的认知,而无辜者则没有。如“记忆痕迹”说、“心理痕迹”说、“认知唤醒”说和“条件反射”说。

然而,无论哪一种理论基础,都有这样一个相同的逻辑,那就是为什么测试对象会紧张,会产生朝向反射或者生理唤醒。测试对象紧张是因为案件与自己有关系(当然有些人与案件没关系也会紧张,这是方法的不足之处,而不是理论的假设),害怕谎言被识破。测试对象的朝向反射和生理唤醒同样是因为案件与自己有关系,案件的目标(相关)问题才对自己具有重大意义,否则测试对象就不该紧张也不该产生生理唤醒。因此,无论是哪一种理论假设,自我与案(事)件的相关性(自我相关性,self-relevance)是被测对象产生特异生理反应的重要影响因素。

目前,心理测试技术有两大主流范式——准绳问题测试法(CQT)和犯罪情节测试法(GKT,也称隐藏信息测试CIT)。CQT范式的基本假设是:有罪者知道自己做了正在调查的案件,会因担心被惩罚而对相关问题说谎,使其心理生理反应比在准绳问题上更为强烈。GKT范式则认为:只有涉案人员才会有对犯罪情节的认知,当被问及相关问题时,会产生自主唤醒,从而引起特异的生理反应。但是,GKT的编题受限于犯罪情节的数量,只有当犯罪情节数量足够多时,才能编制足够多的测试题以保证测试的准确率。当案件情节缺乏或泄露时,测试效度就会受到影响。另外,其测试问题主要包括个人情景记忆,即对经历的犯罪情景的记忆,而缺乏对涉案人自我相关信息的测试。

有研究认为自传体记忆(autobiographical memory)可以分为两大类:个人情景记忆(personal episodic memory)和个人语义记忆(personal semantic memory)。前者经常被称之为自传体记忆,其也是GKT中测试编题的主要内容。后者主要指对自我人身属性、特点的认知,也被称为自我相关信息(self-related information)[8-10]。相关研究一致表明:对自我相关信息的加工具有显著不同于他人信息的特点,个体对自我相关信息的加工会出现明显的早期朝向反射,而且材料本身的自我关联性也是产生情绪体验差异的一个重要因素[11-12]。

近些年来,人们不断探索各种方法以弥补心理测试技术已有方法的不足[13-23]。但是都没有从自我关联性这一心理测试基础的角度,探讨提高心理测试准确性和扩展心理测试技术应用范围的方法。因此,本研究从自我关联性的角度出发,考察自我相关信息能否有效鉴别作案者,以及哪些自我相关信息可以有效鉴别作案者。尤其是在犯罪情节信息较少的情况下,比如行受贿案件,如何增加相关问题的数量,提高犯罪心理测试技术的有效性。

1 研究方法

1.1 被试

被试为来自兰州市相关高校的学生30名(男19名,女11名),平均年龄20.3岁。所有被试生理和心理正常。

1.2 程序

主试A向被试介绍实验过程,被试填写相关信息和知情同意书。随后,被试进入到一个无人的房间中实施模拟盗窃。被试要在房间的桌子上找到一把钥匙,并且在房间里找到一个皮箱,然后使用钥匙打开皮箱。皮箱里面装有一个信封及照片和物品,信封里装有一定数量的现金。被试取出信封里的现金数清楚钱数并藏在身上后离开房间等待测试。测试阶段由主试B和助手C(主试B和助手C均事先不了解被试是否作案者)一起完成。实验采用CPS- 510心理生理测试系统。因变量为被试的皮肤电反应。

1.3 测试题目

所有测试问题以口语提问的方式呈现,涉及11个自我相关信息。(见表1)除性别外,每个信息编制6个测试问题(1个导入问题,1个相关问题,其余4个为陪衬问题)。实验包含11组问题,测试两遍。

2 结果与分析

从CPS- 510心理生理测试系统程序中导出被试在每个问题上的皮肤电反应数据。采用Lykken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分,根据被试在相关问题上的皮肤电反应相对大小进行等级评分,综合评判其是否为作案者。评分方法为:最强反应评2分,次强评1分,其它强度评0分[24]。为使不同被试的皮肤电反应能够进行横向比较,将各被试两次测试的皮肤电反应数据平均为一组作为反应原始值,再求得每个值对应的Z分数[14-15,25]。被试对不同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见表1。

表1 被试对不同问题皮肤电反应强度的描述统计(N=30)

2.1 被试对相关问题和陪衬问题皮肤电反应强度的差异检验

用配对样本的显著性检验和重复测量的方差分析分别对被试对每组题中不同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进行分析。结果表明:被试对陪衬性别问题和相关性别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无显著差异(t(29)=0.34,p=0.74);对作案人数相关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差异边缘显著(F(4,116)=2.27,p=0.07,ηp2=0.07),事后多重比较发现,除了过渡问题之外,被试对相关作案人数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均显著高于对陪衬作案人数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ps<0.09);被试对年龄相关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差异显著(F(4,116)=12.57,p<0.001,ηp2=0.30),事后多重比较发现,被试对相关年龄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均显著高于对陪衬年龄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ps<0.001);被试对姓名相关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差异显著(F(4,116)=36.26,p<0.001,ηp2=0.56),事后多重比较发现,被试对相关姓名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均显著高于对陪衬姓名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ps<0.001)。被试对家庭所在地相关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的分析发现,被试对家庭所在省(F(4,116)=14.00,p<0.001,ηp2=0.33),市(F(4,116)=17.95,p<0.001,ηp2=0.38),县(区)(F(4,116)=9.94,p<0.001,ηp2=0.26)相关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差异显著,事后多重比较发现,被试对家庭所在省、市、县(区)相关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均显著高于对陪衬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ps<0.001)。被试对所在学校、学院(系)、所学专业相关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分别为(F(4,116)=7.50,p<0.001,ηp2=0.21),(F(4,116)=9.17,p<0.001,ηp2=0.24),(F(4,116)=8.50,p<0.001,ηp2=0.23),事后多重比较发现,被试对所在学校、学院(系)以及所学专业相关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均显著高于对相应陪衬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ps<0.05);被试对案件角色相关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差异显著(F(4,116)=7.41,p<0.001,ηp2=0.20),事后多重比较发现,被试对作案者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与前3个陪衬问题差异不显著(ps>0.05),只有和第4个陪衬问题差异显著(p<0.005)。

以上分析发现除了性别和案件角色以外,被试对其他自我相关问题中相关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均显著大于陪衬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表明被试对作案人数,年龄、姓名、家庭所在地、学校、专业等自我相关信息具有特异的皮肤电反应,可以作为认定作案者的指标。

2.2 对作案者角色认定的准确率

根据Lykken综合评分法[24],可以计算出一个被试对相关问题反应的综合评分,如果被试的综合评分高于或等于最高总分(最高总分=相关问题个数×2)的一半,则认定该名被试为作案者。根据这一原理,本研究的有效相关问题,即可以作为认定作案者的自我相关信息(作案人数,年龄、姓名、家庭所在地、学校、院系、专业)个数为9,因此相关问题的最高分为18分。

将上述9组自我相关信息测试题筛选出来,用Lykken计分法对被试在相关问题上的皮肤电反应进行综合评分,认定其案件角色。结果表明:得分在9分及以上的有28人,得分在9分以下的有2人,因此对被试的认定准确率为93.3%(28/30),如图1所示。结果表明自我相关信息测试题对作案者具有较高的认定准确率,可以作为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认定作案者的有效指标。

图1 Lykken综合计分值上被试人数的频次分布图

3 讨论

研究从自我关联性的角度出发,采用模拟盗窃范式,考察被试的自我相关信息在犯罪心理测试中的应用。研究结果基本符合假设预期,被试会对以自我相关信息为内容的相关问题产生强烈的皮肤电反应,而且与被试对其它陪衬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差异显著。对于作案者来说,自我相关信息,比如作案人数,年龄、姓名、家庭所在地、所学专业等具有一种很强的熟悉性、认知性和意义性,使其在测试中对这类相关问题产生更强的心理生理活动。这一结果与已有研究[11-12]一致,说明在犯罪心理测试中个体对自我相关信息的加工也会出现明显的早期朝向反射,而且会产生更为强烈的情绪体验。在测试过程中,作案者由于不愿意被测出来,在面对此类相关问题时,紧张程度增强,企图通过测试的动机更为强烈;回答问题时,应要对相关信息进行回忆、联想、抑制、转移等认知加工,其认知负荷增强。这一系列的紧张冲突的心理活动导致被试在自我相关问题上的皮肤电反应显著强于在其他问题上的皮肤电反应,表现出特异的生理反应。但是,对与自身无关的陪衬问题,被试则不具有相应的熟悉性、认知性和意义性,因而不会对其产生特异的生理反应。

性别测试问题的结果与假设有所不同。被试对陪衬性别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和相关性别问题的反应强度差异并没有达到统计学上的显著性水平。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去除导入问题外,所包含的测试问题只有两项,不能满足犯罪心理测试的要求,对陪衬性别问题产生的首题效应未能被有效消除。

在案件角色测试问题中,虽然被试对这一组问题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差异显著,但被试在相关问题上的皮肤电反应强度并不显著大于其他陪衬问题上的皮肤电反应强度,这与研究假设也不相符。出现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是:案件角色是即时指定的,并没有和自我建立起比较稳定的关系,还没有内化为自我的部分,与自我的关联性不够强而造成的。这一信息对被试来说也不具有相应的熟悉性和意义性,因而不会产生特异的生理反应。反过来,其他方面的自我相关信息都是长期以来形成的,内化为了自我的一部分,因此在听到或者看到这些信息的时候则会产生特异性的加工,同时伴随着特异的生理反应。另外,按照犯罪心理测试的原理,为了防止被试的过敏反应,一般不会以“你……”的形式进行提问,但是在本研究中为了指代明确,只能以“你……”的形式进行提问,因此可能也会引起被试的过敏反应,故而没有得到预期的结果[1]。

综上所述,自我相关信息测试题在认定作案者方面表现出了良好的测试效度,而且测试内容不局限于案情进行编题,是犯罪心理测试技术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方向。尤其是针对犯罪情节较少的职务犯罪案件,具有更好的应用效果。自我相关信息测试题凸显了其在心理测试中的优势,可以据此判断被测人与案件及其与有关人之间的关系,从而提高测试效果,进而为测试及案件审理提供参考和支撑。

4 结论

(1)自我相关信息测试能够有效地认定作案者,对作案组被试的认定准确率为93.3%,可以作为犯罪心理测试中认定作案者的有效指标。

(2)作案者会在自我相关信息的问题上产生特异的生理反应,诱发比陪衬问题更强的皮肤电反应。实案测试中可借鉴、参照进行自我认知题的编制。

(3)自我认知测试题的编制难度较低,测试内容广泛,是对隐藏信息测试的有效补充。实案测试中,应当与犯罪情节认知测试协同使用,以提高测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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