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晓波
监察的内容不只是纠举违法乱纪的官员,还包括其他许多工作,如荐举人才,言事谏诤,参与司法审判,监督财政、礼仪、军队,维持治安,赈济灾荒等。看起来很杂乱,但都围绕一个大局即为封建政治服务,这个政治就是巩固皇权、维护封建统治秩序。
当然,在不同时期工作的重点也不同。比如汉武帝给十三部刺史规定的六条任务中,除第一条是监督豪强大族外,其余五条都是针对郡守的。因为当时经过朝廷的一系列打击,诸侯国的势力大为削弱,已不能构成对中央的威胁,而郡内的官员(西汉初在地方实行郡国并行的双轨制)不执行中央政令、违法乱纪的现象十分严重,所以加强对郡守的监督就成了监察工作的重点。宫廷礼仪在古代社会也是一个严肃的政治问题,往往是皇权的象征。在封建社会里,统治者十分重视礼仪,唐代御史台下有一个专门负责纠察宫廷礼仪的殿院。统治者通过这些措施严格规范封建等级制度,进而达到维护皇权威严、强化专制统治的目的。在唐代之前,监察官可以监督普通案件的审理,纠正冤案错案。到了唐代,监察官可以参加三司推(即刑部侍郎、大理寺卿和御史大夫或御史中丞共同审案)。明代都御史可以参加大案要案的审理,即由都察院、刑部和大理寺组成的三法司会审。清代也是如此,监察官可以参与三法司会审和九卿(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和大理寺)会审。这样,监察官就直接参与了普通案件的审理工作。从监督的角度讲,唐代以前,监察官是事后监督普通案件的审理(纠错只能在事后),唐以后变成在事情发展过程中监督了。需要指出的是,监察官审案弄不好就会干涉大理寺和刑部的工作。按照今人的眼光,大理寺和刑部在审理案件时应该是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预的,这就是所谓的司法工作独立。但中国古代社会不是法治而是人治社会,而且司法腐败(即贪赃枉法)较为普遍,“衙门从古向南开,就中无个不冤哉”。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用人治的方法去监督制约,在服务于封建政治需要的同时,监察官的权力也向其他领域延伸了。
古代监察工作的内容很多,但其中最能树立威信的,是查办违法乱纪的官员。有时为了营造气氛,还有一些特殊的仪式,如唐代在皇帝坐朝时举行的仗弹,监察官头戴獬豸冠,身披大红长袍,当场弹劾五品以上的官员,被仗弹者往往心惊胆战。监察御史出巡时十分威风,唐高宗时担任过这一职务的韦思谦深有体会地说:“御史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为不任职。”古代官场上有两种人最厉害,一种是给人戴乌纱帽的,一种是给人摘乌纱帽的。做后一项工作的,就是监察官。
古代统治者在用监察官监督行政官员的同时,又对监察者施以监督,让监察官之间彼此制约,所以在制度设计上有意识地进行职权交叉。
西汉中央的监察系统中,司隶校尉监察京城百官,也有权监督丞相司直,此外,司隶校尉还有监察地方七个郡(三辅、三河、弘农)的任务,因此地方的监察官要受到御史中丞的监督。谏官的本职工作应该是言事谏诤,但到了宋代,御史可以谏言,谏官则可以弹劾官员。宋代地方上的监司(提点刑狱司、安撫司、提举常平司和漕司)都有监察的职能,他们彼此之间以及他们与监督转运使的走马承受之间,在工作上有许多交叉。明代中央的都察院监察百官,六科监察中央六个部(吏、户、礼、兵、刑、工)的官员,两者监察的对象也有重合的部分。还有十三道监察御史,不仅负责监察本道的地方官员,而且还监察中央的一些机构,包括都察院和六科在内(分别被纳入河南道和广西道的监察范围)。这样做的好处是监察官也受到别人的监督,不能为所欲为。但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就是机构重叠、臃肿,相互推诿扯皮,监察效率低下。为了提高办事效率,明代统治者宁可从简化组织机构人手,即变唐代的御史台三院制(台院、殿院、察院)为一院制(都察院),也不愿意改革多元化的监察体制,因为这是有利于巩固专制皇权的。
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从大的方面说,除了监察官系统外,还有一个谏官系统。谏官的职责最初是言谏,后来又加上了封驳。言谏是提意见;封驳从本义上可分为封和驳两个方面,封是认为以皇帝名义发出的命令不当,可以送还,是对上的;驳是认为臣下的奏章不妥,可以退回去,是对下的。
谏官出现得比较早,在唐代比较活跃,《旧唐书》还总结了谏官工作的五种方法,要领是尽量婉转地表述,而且要看皇帝的脸色行事。所谓言谏,其实多数时候是摆摆样子罢了,像李世民那样善于纳谏的皇帝和魏徵那样敢提意见的大臣,毕竟为数不多。宋代时谏官和监察官的职责开始混淆。元代废除了谏官机构。到了明代,六科的给事中肩负起谏官的责任(还兼有监察官的职责)。但此时君主专制达到顶峰,给事中的封驳权实际上只有“驳”下而不能“封”上。不能“封”,谏官也就名不副实了。清朝雍正皇帝继位后,索性把六科并入都察院,合并后的六科更起不了什么作用了。
鉴于监察官岗位的重要性,古代统治者非常重视对监察官的选拔和任用,越是到封建社会后期,这个特点就越明显。
总括监察官的选拔标准,主要有这样几条:
一是要求刚直不阿和公正廉明。明成祖朱棣概括为“御史当用清谨介直之士”。按照他的解释,清正就会无私,谨慎就不会疏忽,介直就敢于直言。清朝康熙帝认为:监察官是治官之官,要想正人,必须正己。
二是注重文化素质。在实行科举制以后,选拔监察官又多了一条文化上的标准。唐代有中进士后被任命为监察御史的;宋仁宗一朝63名谏官中,90%以上是科举出身;金代明文规定,担任监察御史的必须是进士出身;明代共有御史208人,其中进士出身的有180人,其余也多为举人出身。这些做法,实际上是要求监察官有较高的文化素质。
三是要有基层工作经验。宋代曾规定,只有担任过县令的人,才能担任监察御史;明代要求必须有为官三年的经历,才具备考选监察官的资格。这一条实际是能力上的标准。因为具有基层工作(或实际工作)经验,才能了解民情,通晓时弊,在工作中才能做到明察是非。
四是实行回避法。比如担任高级领导职务的官员,其亲戚以及由他推荐做官的人,不能担任监察官;同在监察系统内的亲戚,有—方要实行回避;当地人不能在本地任监察官,等等。
对监察官的管理也是比较严格的。金代曾禁止监察官与其他官员进行非公事的交往,以防他们结成利益共同体;后来放宽了尺度,只允许与四品及以下的行政官员交往。古代还规定监察官巡视地方时严禁擅自受理案件,不准接受地方官的宴请。清代的《钦定台规》从防止诬告、严禁泄密、杜绝贪赃、失察失职等方面制定了严密的措施,监察官违纪要加重处罚。如果监察官恪尽职守,努力工作,就能较快获得提升。监察官的晋级比一般行政官员要快,因为监察官是“高风险”职业,封建统治者是以优越的迁升机会鼓励他们努力工作。
高标准的选拔条件意在保证这支队伍基本是由社会精英所组成,而严格又奖罚分明的管理措施,表明封建统治者在监察官身上寄予了厚望,那就是“彰善瘅恶,激浊扬清”,维护封建统治。
从文字记载来看,古代监察制度是很全面也很严密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完全是这样。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是理论与实际有差距。有制度但不一定按制度办事,制度有时也不起作用。
监察制度作用的发挥,有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因时而异。在新王朝建立伊始,统治者励精图治,政治比较清明,客观环境有利于监察制度的正常运作,因此能够发挥较好的作用。而如果在王朝末世或遭逢政治黑暗,監察制度就会丧失应有的制衡调节作用,有时甚至形同虚设。如明代中期以后,朋党之争日益激烈,监察官也参与其中,非但不能击浊,反而以身事逆,助长了官场的坏风气。
二是因人而异。由于监察制度是为巩固皇权而设计的,因此它的作用往往取决于皇帝个人的意志。历史上一些有作为的皇帝,如唐太宗李世民、宋太祖赵匡胤、元世祖忽必烈、明太祖朱元璋,以及清代前期的康熙、雍正、乾隆等,都懂得利用监察制度巩固王朝的统治,也基本上能够支持监察官的工作,因而涌现出了一些不畏权贵、敢于执法的监察官。但如果皇帝昏庸,监察的效果就会大打折扣,甚至有些秉公执法的监察官还会受到迫害。据《大清会典事例》《钦定台规》《清史稿》和《清史列传》记载,清代受到处分的监察官达300多人,他们中的多数是因为在工作中得不到皇帝的支持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者因皇帝听信谗言而被冤枉受黜的。
三是因事而异。监察的效果有时是根据当时具体情况来决定的。明末的党争搅乱了官场风气,导致吏治败坏;清初统治者吸取教训,把严禁植党作为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写人《钦定台规》,并对结党营私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取得了显著成效。
总之,监察制度是中国古代社会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它的设置、调整、变化以及实行效果,对今天的监察工作不无借鉴意义。
(作者为青岛大学历史学院教授。“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史话”专栏连载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