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法”与“约法”

2020-05-14 13:33刘秉军
检察风云 2020年7期
关键词:约法廷尉周亚夫

刘秉军

疫情防控期间,多地出现“领导视察亦须接受严格检测后方可进出”的情况,这体现出决策者、管理者对法律法规的敬畏之心。如此,则规章执行有力,效果可期。

在两千多年前的汉朝初年,汉文帝也有这般对于法律的敬畏之心,在周亚夫的细柳军营中体现得最为明显。“军中闻将军令,不闻天子诏。非如此,则军不成军。”在周亚夫的军营中,这并不是一句空话。不但“天子先驱至,不得入”,而且“上至,又不得入”,待到汉文帝派人“持节诏将军”,表示“吾欲入营劳军”后,周亚夫才传令“开壁门”。

汉文帝一行进入军营后,依然受到“军中不得驱驰”之军法的制约,屈尊“按辔徐行”。周亚夫见皇帝时,手执兵器对着他拱手作揖,称“介胄之士不拜,请以军礼相见”。在一般人看来,这无疑是对帝王权威的不尊重,但汉文帝并没有以自己的君权凌驾于军法之上,恰恰相反,他全然按照军中规矩而行,还为之动容,称赞周亚夫“此真将军矣”。

公元前179年,汉文帝登基之后不久,便下诏对国家的法制作了一番论述,并提出要求。此诏书有两层含意:其一,应当以法为正,即以法律作为治理天下的依据——“敬法”。有权不能任性,无论什么人都不能随心所欲,既不能“欲加之罪何患无辞”,也不能“亲疏有别法外开恩”;其二,作为治理天下之依据的法律,应是利国利民的持平之法,各种严刑苛法(包括祸及无辜的“连坐”,也包括“诽谤罪”与“妖言罪”)均当废除——“约法”,也就是司马迁在《史记·文帝纪》中所称的“约法省刑”。

汉文帝对于法律的敬畏,在薄昭身上也得到体现。薄昭为人骄横不羁,杀了朝廷使者,按律当处死。他是薄太后的亲弟弟,也是汉文帝唯一的娘舅。那时薄太后还在世,但汉文帝并没有因此网开一面,而是以“赐死”处置薄昭。他派遣公卿前去与薄昭饮酒,促薄昭自己了断。薄昭依然心存侥幸,不肯就此了结性命。于是,汉文帝又派一群大臣穿着丧服,到薄昭家中哭丧,薄昭这才自尽。后世有人(如唐代重臣李德裕)非议此事,认为汉文帝杀薄昭有损于孝义。司马光却认为,“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亲疏如一,无所不行”。司马光还指出,如果汉文帝对薄昭法外开恩,那么与日后汉成帝、汉哀帝时朝纲废弛的局面又有什么区别?

汉文帝当然也有帝王固有之特权观念,常会有“以权代法”的冲动。他自知“不敏”,因此需要身边常有人提醒、劝阻,廷尉张释之就是这样一个人物。

有一次,汉文帝出行,御驾被突然出现的行人惊扰,他一怒之下要处死那人。张释之力谏,要求只对那人处以罚金。汉文帝为此怒发冲冠,而张释之晓之以理:“法者,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廷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错其手足!”汉文帝最终理解并认可了张释之所言的法理,表示“廷尉当是也”。

汉文帝始终要求自己“敬法”,行事不违法理;同时对平民百姓“约法”,寻求利国利民的平衡之策。再加上他能够时时鞭策自己励精图治,因此在他执政时期,吏安其官,民乐其业,人口繁衍,风俗笃厚,法网宽松,刑罚骤减。

文景之治,文胜于景。司马光的《资治通鉴》评价汉文帝:“专务以德化民。是以海內安宁,家给人足,后世鲜能及之。”前几句是从司马迁的《史记》中得出的评价,而“后世鲜能及之”,融入了司马光自己的见解。

图:付业兴  编辑:姚志刚 winter-ya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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