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法律制度探析

2020-05-13 14:25张迪
全国流通经济 2020年7期
关键词:电子商务

摘要: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购物模式,对于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以快捷、高效、实惠的高性价比,受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与传统的消费模式不同,消费者通过互联网与经营者在线沟通,具有一定的虚拟性,从而导致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与经营者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为了更好地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平衡经营者的义务和减少合同纠纷。新消法消费者后悔权应运而生。尽管新消法规定了消费者反悔权,但该制度一经推出就饱受争议,通过在具体实践中的观察,以及理论上的的研究,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现行消法后悔权制度进行细化。本文从后悔权制度概念和性质、现阶段后悔权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问题、提供建议三个部分来叙述,合理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害关系有助于使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更好地适用于实践中。

关键词:电子商务;后悔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图分类号:F724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2096-3157(2020)07-0019-02

近些年,科学技术和通信网络迅猛发展,我国电子商务平台呈现出一派蓬勃发展之势,与此同时,关于电子商务平台领域的立法还处于一片空白状态。2019年商务部开始实施了《电子商务法》,在电子商务平台上如何规范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是目前的主要问题,完善消费者和经营者各自的权利,界定双方的义务就显得更为重要。随着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后悔权正式出台,2017年3月15日国家市场监督总局颁布了《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在实践中对消费者后悔权进行了进一步的更改。虽然我国消费者的后悔权制度相对于一些发达国家来说,还处于探索阶段,但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对后悔权制度的参考,借鉴发达国家的规定,可以为我国设立此制度提供有力的借鉴和参考。

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的概念和性质

1.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的概念

消费者后悔权最早起源于美国,又叫消费者冷静期制度,我国无明确规范的表述方式,专家学者和立法工作者等通常用“后悔权”、“反悔权”来称呼。其是指商品、货物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享有单方面无条件撤销买卖合同,退还所购商品而不必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2013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法律说明文件中将该制度称为“无理由退货制度”。

2.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后悔权的制度的性质

有关后悔权制度的性质,自从这一概念被提出之后,法学界提出了各种学说,抗辩权说、形成权说、请求权说等,但笔者更倾向于形成权说。即权利人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使法律关系发生一定效力的权利。形成权是何种权利,学界观点不一,目前主要有两大主流观点撤销权说和解除权说。从理论层面上来分析,笔者更倾向于后者,参考《合同法》第96条,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行使解除权,并同时通知对方,自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自动解除。在具体实践中,消费者从网购平台购买商品,与经营者在线上签订买卖合同,如消费者对商品不满意,可享有单方面解除买卖合同的权利,合同被解除后,消费者退换商品,经营者返还价款。这种解除权只有消费者一方直接享有,消费者一经行使单方解除权,双方权利义务即告消灭,合同也溯及到不复存在的状态,因此,消费者后悔权属于解除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二、电子商务中后悔权制度在我国的主要问题

1.后悔权的适用范围有限

2016年5月9日,家住上海的李女士从淘宝某国际代购平台花5000元购买了一个LV牌的现货手提包,可是收到货后李女士却大失所望,包的肩带处出现了轻微色差,后经客服解释,是由于运输途中肩带处环装标志磨损导致的,不属于商品的质量问题,李女士要求淘宝店履行七天无理由退货,但客服解释不退不换是代购行业约定俗成的,可以免费为李女士修补颜色的处瑕疵。新消法第25条将后悔权的范围限定在“网络销售、电视、电话、邮购”等远程方式的交易领域。而对于国外代购是否属于网络销售的范围,目前存在争议,属于消法方面的空白。参考发达国家对于消费者后悔权的规定,将后悔权的范围扩大到了分期付款、上门推销、直销等领域。由此可见,我国新消法对于后悔权适用的范围过于狭窄,还需进一步扩大范围使之明确,海外代购商品、预售商品等是否属于后悔权的适用范围还需进一步细化。

2.后悔权的起算日期不明确

新消法规定的起算日期是可以自收到商品之口起七日内退货。目前,由于快递行业纷繁复杂,各大快递公司为尽快把商品投递出去,出现延迟接收、代收等接收商品的方式,从而导致自收到商品之日的起算点这个节点不精确,容易让人产生误解。比如现在的各大高校,各大快递公司与各个高校代收点之间签订协议,在消费者还没有在网购平台上确认收到货物之前,就提前代签收(保存)邮寄的网购商品,此时物流已经显示签收,从而导致送到消费者手里会有一定的时间差。如果按照各大电商平台的统一签收规则,自动默认快遞到货时间的次日开始计算七日期限起算点的话,会不利于消费者,所以由于新出现的物流代收方式导致需要进一步细化收到商品的起算日期。

3.退货商品完好的认定标准

新消法要求消费者保证退货商品达到完好的标准,否则经营者可以拒收。可是商品的完好标准认定是一个模糊的概念。在学术界,杨立新教授认为,商品完好应该解释为商品本身完好;王利民教授则认为,商品本身完好过于模糊不好界定,主张在商品退换过程中没有“不必要的二次损坏”;上海市消协则建议,应该参考商品的完整性、功能性、附件性。完整性是指商品本身完整,功能性是指商品的基础功能没有被损坏,附件性是指商品的关联购物发票手续等齐全,退换商品如果具备这三性,就可以满足退换的条件。在现实网购实践中,各大电商平台也制定了各自的退换商品规格条件,主要有以下几种表述:“商品外包装、配件及赠品、商标吊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等齐全。”这种属于退换货的一般规定。例如,京东入驻商家规定,数码相机、电视等商品必须没有“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等情况,才可以适用反悔权。新消法中没有界定如何认定商品是否属于“完好”的状态,使得消费者权利受到损害时,没有法律标准来衡量电商平台制定的标准是否违反法律的规定。所以,界定退货商品的完好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三、电子商务中后悔权制度的完善

1.细化后悔权的适用范围

新消法只是把范围限定在网购、邮寄、电话等方面,对于其他领域没有进行涉及规定。目前随着我国电子商务平台的蓬勃发展,网购的商品也突破了人们的日常传统需要,在一些商品房、汽车领域等也采用了线上交易,线下体验这种新兴的购物方式,与网购的日常商品相比,像商品房、汽车这种大宗商品,往往会占据家庭支出的一大部分,经过深思熟虑后消费者才会决定购买。虽然在这种大宗商品的买卖中消费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但为了保护经营者的權益,对于消费者的这种冲动消费,后悔权并非最佳的维权手段。此外,汽车买卖合同,往往经销商都会采取完善的售后手段,例如汽车召回制度,质量三包,延长质保期等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预售商品房买卖中,消费者通过交纳定金来签订定金合同,后悔权也只是从定金合同层面来保护消费者,所以对于消费者来说保护意义不是特别大。

2.界定后悔权的起算日

由于立法并没有涉及现实中存在的代收情况,各大电商平台也没有制定统一的接受规则和详细的说明,国家工商总局的《网络购买商品七口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淘宝网规定“签收当日第二天零时起计算时间,满168小时为7天”,京东商城规定“自客户收到商品之日起计算(满168小时为7天)”等。各大电商平台规定的不一致,导致签收的起算点不一致,给消费者带来困惑。笔者建议自消费者收到并拆封商品实物后次日开始起算,必要时可以邀请快递员见证,视频语音同步录音录像。

3.完善退货商品的标准

商品“完好”的界定关系到商品能否退回去,对保障消费者的后悔权真正地实现,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为了避免经营者遭受不该有的损失,完善退货商品“完好”的标准显得更加重要。在修订新消法之处,关于商品“完好”的标准,有三种说法:第一,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身完好,包括商品内外包装完好,要求塑封没有被拆除;第二种认为,商品完好是指商品本体以及配套商品完好即可,不考虑商品的封面等是否完整;第三是指只要商品的性能没有发生变化,就可以视为商品完好。第一种观点要求过于严格,消费者收到商品必然会拆开包装检查,如果要求外包装完好,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而第三种说法又过于粗略,容易给消费者滥用后悔权的机会,损害经营者的利益。综上所述,笔者赞成第二种说法,商品完好不仅是指商品本身是完好的,商品本体以及配套商品完好即可,不考虑商品的封面等是否完整。例如运动鞋的内外侧吊牌,桶装奶粉的赠品等都应完好。对于是否影响二次销售,举证责任可以倒置分配给经营者,此外,由于是电商平台商品需要快递邮寄,所以增加第三方快递初步检验和审查的义务也是一种办法,如果是邮寄过程中运输原因导致商品破损,理应由快递公司承担责任。

四、结语

随着消费理念和消费观念不断发生变化,网购方式越来越受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喜爱,但由于网购模式下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作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悔权显得越发重要。尽管新消法对于后悔权做了细致的规定,但后悔权的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后悔权制度不仅仅是消费者一项权利,它也有时会伤害到经营者,所以需要进一步出台相关的规定来细化这个制度,发挥公平原则保障买卖双方的合法权益,使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到更好地发展。

注释:

①参见杨立新:《非传统销售方式购买商品的消费者反悔权及其适用》,载《法学》,2014年第2期,第37页。

参考文献:

[1]张宗海.西方主要国家的高校学生责任教育与启示[J].高教探索,2002,(2):15~15

[2]李适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释义[M].法律出版社,2013.

[3]井森.网上购物的感知风险研究[M].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

作者简介:

张迪,东北财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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