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来,随着微贷、P2P、众筹、互联网理财等的兴起,网络借贷逐渐了形成一定的规模。网络借贷形成的同时,人们对相关企业的账务处理亦颇为关注。本文试图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角度,以互联网微贷业务、P2P业务为例,分析其账务处理。
【关键词】互联网业务模式 会计核算
近年来,随着微贷、P2P、众筹、互联网理财等的兴起,有不同需求的人们可以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直接在线上实现资金的融通。基于这样的背景,互联网金融企业应运而生,而这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会计账务处理也备受会计人员的关注,其中以微贷业务、P2P业务模式尤为明显。
一、互联网微贷业务模式下的账务处理
互联网微贷业务模式的账务处理,以阿里小贷为例,可以分为订单贷款和信用贷款两类。在订单贷款下,买家从卖家订购货物,形成订单,阿里公司通过销售订单(比如来自淘宝的订单)来确定是否给卖家发放贷款,其发放贷款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贷款—订单贷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为什么用“贷款”这个科目,而不用“其他应收款”科目呢?根据会计准则,金融行业的某些科目,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用的时候要谨慎。实际上,中国人民银行并不承认互联网金融公司属于金融机构,但根据银行最新发布的行业划分标准,小额贷款公司被列为非货币性服务类金融机构,这就意味着小贷公司可以发放贷款,却不能吸收存款,与传统银行相比缺少存款的功能,所以其核算时只能用“贷款”这个科目,而不能用“吸收存款”、“存放中央银行款项”等科目。
在信用贷款下,贷款主要依靠商家的信用,没有任何的抵押和担保,资金需求量通常也比较大,在几万到几十万之间。阿里小贷提供信用贷款,主要运用阿里云系统测量出商家的信用评级,根据非货币计量的数据(包括信用数据和行为数据等)来判断商户是否有资格取得贷款,而不仅仅查看订单数据。对于具备贷款资格的天猫商户,在上述基础上,再结合大数据来分析其信用并实际发放信用贷款,其发放贷款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贷款—信用贷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同时,不管是订单贷款还是信用贷款,都会产生相应的利息,那么,计提的利息又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因为小贷公司主要靠取得的利息获利,所以其取得的利息应确认为主营业务收入。假设阿里小贷订单贷款的日利率为万分之六,信用贷款由于无抵押无担保,其利率比订单贷款要稍高一些,其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利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此外,“贷款”属于微贷企业的资产,而任何资产都可能发生损失或减值,基于谨慎性的考虑,企业需要在每期期末对贷款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据此计提减值准备。在资产负债表日,如果贷款确实发生减值的,按照减记的金额,其账务处理为: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当然,如果已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的贷款在以后期间又得以恢复,应在原已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额范围内,按恢复增加的金额,做与上述相反的分录即可。
二、P2P网贷业务模式下的账务处理
关于P2P网贷业务模式的账务处理,以PPD公司为例,来分析其发放贷款业务的账务处理。其流程一般如下:有融资需求的借款人向PPD公司提出申请,通过PPD公司的审核后,PPD公司会发布借款标的,有投资意向的投资人对该借款标的进行投标,中标后借款人成功融资,借款人与投资人之间实现资金融通。PPD公司作为第三方融资服务中介平台,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将剩余资金划入借款人账户。由此可以看出,P2P网贷业务共涉及到三方,包括出借方、借款方和平台中介方,我们将分别分析这三方的账务处理。
站在资金出借方的角度,其要出借资金,银行存款将减少,但由于其仅为资金出借方而非金融类企业,按照政策规定,其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能用“贷款”这个科目,只能用“其他应收款”科目,这也正是微贷模式核算与P2P网贷业务模式核算的最大区别。同时,资金出借方出借资金的目的旨在通过让渡资金使用权而获取利息,故其在发放贷款时和在每期末计提利息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其他应收款
贷:银行存款
借:应收利息
贷:主营业务收入-利息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站在借款方(即融资方)的角度,其实际收到的资金为被平台中介方扣除相关手续费之后的净额,根据配比原则,这部分净额为借款方的“其他应付款”,被扣除的相关手续费为其为筹集资金所发生的费用,即“财务费用”,其在收到贷款时和在每期末计算利息时的賬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站在平台中介方的角度,其作为提供贷款服务的平台,旨在赚取相关借款的服务费、管理费、充值费用等,其在收到借款方借款服务费和其他费用等时的账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济发展资金亟需、融资渠道效率不高的现状下快速成长起来,与其伴随的融资模式和会计账务处理也一并出现了新的变化,这也给会计处理和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本文通过探讨微贷及P2P网贷模式下的会计核算,希望减少因核算方法差异带来的风险问题,为规范网贷行业会计核算方法、客观真实反映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状况做出一点微薄贡献。未来互联网业务模式还将发生新的变化,会计相关人员仍应该根据新的形势继续探讨新形势下的会计核算,并不断进行创新。
作者简介:郝素娟(1985-),山西人,女,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财务会计、财务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