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文礼
习近平总书记2015在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上强调:“要通过改革创新,让贫困地区的土地、劳动力、资产、自然风光等要素活起来,让资源变資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绿水青山变金山银山,带动贫困群众增收。”之后,各个地方开始试点和推进以农村“三变”改革为核心的农村改革,把这项工作作为农村改革的“牛鼻子”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突破口”来抓,取得了一些成效。比较典型的有贵州省六盘水市、贵州省安顺市塘约村、安徽省小岗村的“三变”改革,重庆市有永川区财政支农资金的股份制改革、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童家桥村的股份制改革等。但是从总体情况看,农村“三变”改革还处于探路阶段,还有很长的路要走。农村“三变”改革,模式多种多样,比如农民股份合作社、财政惠农资金股权化改革、合作经营企业、合资经营企业,等等。针对当前各地方普遍推进的合资经营企业模式,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探索。
一、农村“三变”改革中合资经营企业的现状
合营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企业、公司或其他经济组织合伙投资兴办的企业。按其合营的方式,有合资经营企业和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合资经营企业,采用股权式合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合资双方都必须以货币计算股权,并按股权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和亏损;必须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经济实体;必须共同组成董事会、共同委托经理、副经理,以便对合营企业进行共同管理与经营。合作经营企业,采用契约式合营方式。其主要特点是合作双方不一定用货币计算股权,也不一定按股权比例分取收益,而是按协议规定的投资方式和分配比例来计算;不一定组建共同管理机构,只须按合同规定各自分担经营中的责任与义务。当前,绝大多数地方农村“三变”改革的承接主体是招商引资而来的企业。当地村社集体或农户表面上以资源、财政惠农资金、农村劳力入股,按照股份合作的方式组织起来,也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但村社集体和农户不参与、不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实行约定的固定分红。无论是贵州省六盘水市的农村“三变”改革,还是重庆市有关区县的财政资金股权化改革,其运作模式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制合资企业经营特征,距真正意义上的农村“三变”有一定差距。
二、农村“三变”改革中合资经营企业的普遍问题
以招商引资的企业为主要承接企业的农村“三变”改革的合资经营企业,存在如下问题:
(一)村社集体和农户的资源不愿入股
大多数村社集体和农户不接受将土地、房屋、塘库堰、山林等资源入股“风险共担”的分红模式,只接受每年固定分红和利润二次分红的模式。这样,作为招商引资来承接农村“三变”改革的企业,就不可能按照现代股份制企业来经营,只能用契约的方式与村集体和农户进行约定。农户获得的所谓固定分红利益,一般情况下相当于各种资源的租金,至于二次分红,多数情况都是一种“理想的设计”,不能落到实处,一些地方的二次分红,仅仅就是政府支农的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中股权化改革的那部分利息。这样一来,农村的“三变”改革,实质上等同于资源租赁性质,资源没有真正变成资产。
(二)村社集体和农户的资源估值不充分
按照农村“三变”改革的要求,资源变资产需要估值后入股。当前的主要做法是:资源的估值通过内部协商作价或与招商引资的承接企业外部协商出价的方式进行。这种做法存在估值不充分、不精准、资源变资产的范围偏窄等问题。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承包地、农房、林地、塘库堰等高价值资源,没有进行科学合理的资产化价值评估,没有充分认识到它们的价值,而且未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有时由村社集体整体打包作价,或任由承接企业作价处置,这样,资源没有转化为有效资产,村社集体和农户的正当利益受到了损害。
(三)财政补助资金入股有难度
各区县财政紧张,农村“三变”改革需要的钱基本上是整合市级以上相关农业项目资金而来。然而,农业项目资金都有相关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了其使用方向及补助额度。比如农业产业化项目补助资金,每年每个业主补助不超过60万元,且要求业主等额配套。上级的财政资金管理办法中还明确了补助资金由产业业主所有。水利、国土、交通等针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是硬投入,受益的是当地群众,对招商引资的业主来说多数是配套工程,合资经营的企业是不能有产权的,也不能抵押贷款。因此,这些项目资金基本不能纳入股份,最多只能“象征性占股”。从这里看出,整合上级项目资金进行农村“三变”改革,难度很大。
(四)当前合资经营企业的运转方式导致村社集体和农户利益不能最大化
由于上述种种原因,村社集体、农户占股的份额不好确定,因此,当前农村“三变”改革形成的合资经营企业,虽然通过契约协商明确了村社集体和农户占有的股份份额,但企业经营过程中,协议约定了村社集体和农户不得干涉企业的经营管理。至于企业后期的投入,一般都由业主承担。也就是说,当前合资经营企业的性质,实际上就是一个合作经营企业,只具有合资经营企业的形式而已。企业经营好坏、有无利润,都与村社集体和农户无关。企业业主只要每年按照约定的数额“入股固定分红”即可。村社集体和农户,每年分红分得的利益十分有限。
(五)基层政府在农村“三变”改革中职能错位
从各个地方推进农村“三变”改革的工作看,存在着用行政命令、定目标、下任务的方式来强制推行的现象。政府在农村“三变”改革中,发挥主导作用,甚至包办。村社集体和农户处于“被三变”状态。当然,也有的地方政府不作为,放任自流,任由村社集体和农户与承接农村“三变”改革的企业自由协商解决,导致企业业主损害村社集体和农户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
三、关于农村“三变”改革中规范组建合资经营企业的建议
农村“三变”改革,股份合作是关键。然而,在农村推进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却十分困难。但是,只有推进真正意义的股份合作,才符合现代企业经营管理的要求,才能让村集体和农户的利益最大化。因此,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综合考虑村社集体和农户的资源,考虑财政的补助资金,实行严格意义上的“股份合作”合资经营。当然,也可以撇开股份因素,不片面追求股份合作的“三变”模式,实行完整意义上的契约式的合作经营,不过这样一来,农村“三变”改革就只有“资源变资产”这“一变”。这里,重点针对普遍存在的农村“三变”改革中的“股份合作”性质的合资经营企业提出建议。
(一)政府在组建合资经营企业中发挥“框架设计、政策支持、动员引导、监督落实”的作用
一要协助村社集体和农户选择引进好的产业。选择产业,要综合考虑市场前景、地理条件、环境影响、村社集体和农户的接受程度等因素。可以说,选择一个好的产业,业主能够赚钱,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农村“三变”改革就成功了一半。二要在产业项目进入时,抓住时机进行农村“三变”改革。要给村集体和农户推荐“股份合作”合资经营企业的组建方式、运转模式。给大家普及“股份合作”的基本常识、董事会及监事会职能职责、企业运转规则、股份持有、利益分红等。要对农村“三变”改革的全过程给予指导和帮助。三要制定支持农村“三变”改革的政策,比如财政资金整合、农业保险、基础设施配套等政策。要特别建立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入股的指导办法,农村资源入股分类指导办法,这样,在推进农村“三变”改革中,让村社集体和农户有章可循。四要在推进农村“三变”改革中,广泛动员宣传其目的意义和好处,宣传运作模式、操作流程等,让农村“三变”改革深入人心,让村社集体和农户变被动为主动。五是监督落实。严防在农村“三变”过程中,损害集体利益和农户利益,特别要监督资源的价值评估、股份持有、分红方式及兑现保障等。
(二)精准评估量化农村资源的价值,把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股关口
农村资源价值评估是“资源变资产”的关键一环,直接关系到村社集体和农户的利益。如果资源评估价值低了,损害集体和农户的经济收益;如果资源价值评估高了,得不到市场认可,又对引进农业企业建立新的合营企业造成影响。要探索创新资源评估估值方式,在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成立之初或者在组建新的合资经营企业之前,就聘请资质高、信誉好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全过程、全方位、全覆盖的价值评估,形成相对公允的参考。政府也可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职能部门,如农业经济经营管理站为依托,邀请有关专家,联合组建农村资产评估咨询机构,为农村重要资源的评估提供公益服务平台。其中最为要紧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價值评估。因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配以重庆实行的“地票”措施,可以形成“点征”,将集体建设用地转化为国有商业土地;或者直接进行建设,形成合法的“乡镇企业”用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产权。
(三)分类处置财政补助资金占股问题,严格区分农村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和农村产业发展补助资金
着力推进财政惠农资金变股金,必须按照财政资金的用途,探索建立财政惠农资金“拨改投”机制,将财政资金作为村社集体经济组织股金,追加注入合资经营企业,提高村社集体占股比例,真正让财政惠农资金惠及广大群众。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要区别对待财政惠农资金中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和产业发展补助资金。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项目是相关职能部门或者乡镇实施,虽然有些项目可以重点落在农村“三变”改革的产业项目的配套上,但这部分资金使用的结果是改善当地农村的基础条件,由大多数村民集体享受,是国家必然要投入的。因此,建议这部分资金原则上不占股,即使占股,也是象征性占股。而支持农业的产业补助资金,按照财政部门相关的资金管理办法,除了业主直接支配享有的外,其余部分可以量化给村社集体和农户持股占有。至于上级要求配套的资金,相应也由股东分别按比例配套筹集。当然也可以由业主筹集,股份也由业主占有。
(四)妥善处理农村“三变”改革中股权设置比例,规范股份制合营企业运作程序
一般情况下,农村“三变”改革中招商引资而来的农业产业企业,由企业业主经营为主体,业主的股权设置占有绝对优势,至少应该达到51%以上。当然,随着业主后续投资,股权占比肯定会发生变化。业主的股权设置还可以根据农业项目的特殊性,设置管理股股权,便于发挥业主的积极性、主动性,便于合资经营企业的决策和经营管理。还可以考虑将合资经营的股份制公司作为母公司,以项目为单位,与部分农户组建的合作社一道,成立新的子公司。在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现代股份制企业的经营模式来管理,做到企业规范运行,有章可循。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合作社代表应进入公司项目管理团队,全过程参与经营管理、财务监管,确保利润分配真实、准确,实现集体组织和农民合作社或农户的利益最大化。
(五)根据农业项目的特殊性,科学设置分红原则和比例
农业项目投资周期长,资产回收缓慢,形不成有效资产抵押贷款,而且在项目初期,需要不断投入,没有盈利。因此,农业项目的分红问题就显得特别重要。在双方反复协商利润分配问题时,既要适当兼顾农户和村社集体的利益,又要对合资经营企业的业主有所倾斜,突出资方的权益。建议项目初期一定时间内,村社集体和农户利益分配实施“保底分红”模式,待项目运转正常后,再按照现代企业管理模式进行分红。而“保底分红”,即便企业折本,也可以进行。“保底分红”的资金可以通过政府向农业保险公司购买“保底分红”保险来实现,由保险公司支付。建议“保底分红”的额度大约相当于相关资产租赁的租金额度,这样村社集体或农户才能放心地把资源交给“股份制”公司经营。总之,农村“三变”改革的分红原则一定要结合当地情况,因地制宜,切记“拿来主义”“照搬照抄”,否则会造成政策的“水土不服”,难以落地生根。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璧山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粟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