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应对拒付风险问题研究

2020-05-11 13:45林冰
中国商论 2020年7期
关键词:信用

摘 要:外贸企业出口通常采用三种常用贸易术语FOB,CFR和CIF。通常都是卖方发货在先,但货物抵达目的地时如果出现了不利于买方的收货情形,出口企业就很可能面临买方拒付的风险。本文结合两则代表性案例,从买方拒付原因分析入手,考虑了贸易术语选择、保险利益回归卖方、支付方式的特点以及出口方自身因素等导致的拒付风险问题,层层分类对不同情形进行分析,为实际业务中买方拒付下卖方利益如何得到保障提供了对应性的方法选择。

关键词:拒付  卖方利益  保险利益  信用

中图分类号:F7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20)04(a)--03

实践业务中,外贸公司出口应用最为广泛的三种贸易术语FOB、CFR和CIF,对买卖双方风险转移都是界定于装运港货物装上船时,即卖方按照合同约束将货物在装运港完成了装运,其交货义务即告结束。货物运输途中风险由买方负责,但是货物安排运输后如果出现了不利买方的情形(包括运输风险或者运输风险之外的其他因素)就很容易导致买方拒收货物和拒绝付款,因此卖方最主要利益——按时收款就很可能得不到保障。那么,面对买方拒付如何保障卖方利益呢?是否可以利用运输保险还是需要另寻他法,这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话题,也是本文要探讨和分析的主要目的。我们先从两则实践业务中的案例说起。

1 实践中买方拒付情形代表性案例分析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按照FOB贸易术语与英国外商签订了男士衬衫的出口合同,货值18830美元,支付方式是银行付款交单(D/P)的托收方式。货物包装方式是100个纸箱,每箱装30件,每件衬衣塑料袋拉链活扣封装到岸后再进行分装。货物按期装运,买方投保了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ICC(A)条款,运输途中由于载货的船舶遭遇风浪,海水进入船舱。在船方采取排水降低风险过程中,衬衣的外包装纸箱被水浸湿,但承运人在看到副本提单记录包装的情况时,认为内有塑料袋封装的衬衣不会受到很大影响,因此没有及时查验纸箱内部衬衣的情况并作出调整存放方式的安排。货物抵达目的地后,由于买方在提前得知载货船舶遭遇风险的情况,遂委托在目的港的代理人上船查验货物发现:受水浸泡的纸箱里的衬衣不同程度地受到海水污染。拉链封口如果封得密闭一些的进入的海水就少或没有;而封口如果不太密闭,受到海水浸泡的程度就大一些,甚至出现了掉色现象。由于这批购买的衬衣是专为特定供货商定制的,如果付款后再利用投保的运输险别追偿承运人责任不仅耗时耗力,还耽误了为特定供货商供货。买方于是通知卖方因货物包装存在疏漏又是定制品现遭受损失无法继续使用,因此拒绝收货和支付。另外,由于买方是保险单持有人,对于这个运输途中的风险,卖方多次与买方协商,请买方先行付款再帮助索赔,并作出给予买方更加优惠的价格让步。但由于买方此时已经失去了对货物的兴趣,且买方是当地具有一定市场垄断力的衬衣代理商,所以很快找到了更合适的当地供应商。卖方不得不自己安排船舶运回或者找当地其他买家减价处理,货物价值损失较大。

案例2:青岛HD出口(集团)公司主营食品加工和出口。2012年6月与其多年客户德国外商签订出口冻鸡肉合同。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是CIF,付款方式是T/T。出口公司按期装运,货物刚刚启运不久就得到消息,外商因其国内财务状况危机,好几家银行拒绝对其进行公司账户支付。但德国外商主动与HD公司磋商,声称公司正在积极扩大业务投资范围,所以暂时遭遇危机,但投资收益很快收回。希望HD公司同意授权承运人让其在目的港凭借买方担保先放单给买方。HD公司最后认为,德国外商是出口公司近十年来的主要客户,交易关系一直良好,如果拒绝其要求一旦外商走出困境就会失去这个主要客户。最为重要的是,这是一批冷冻食品,如果不及时提货,食物有可能变质损坏。再运回或转售都不能保证货物质量。本着这两个方面的原因,HD公司同意了外商要求,指示承运人凭买方担保予以放货。然而商场风云变幻无常,放货后外商一直没有及时付款,更为悲哀的是,因为是卖方(HD公司)授意承运人的凭担保无单放货行为,因此承运人对买方拒付不承担任何责任,HD公司自吞后果。

2 买方拒付风险的原因分析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说明,我们可以看到,案例中卖方都遭遇了买方拒绝付款的风险,只是导致买方拒付的原因是不同的。下面,通过分析买方拒付原因,我们一步一步梳理两个案例中卖方的失误之处,再逐一找到解决买方拒付下保障卖方利益的办法。

买方拒付不外乎有两个主要方面:一是货物在运输途中出现了货损,抵达目的地时买方对遭受损失的货物失去兴趣或不愿承担货损风险而拒绝接收货物、拒付货款;二是由于市场行情(货价下跌)或买方自身原因(如失去付款能力或货物转售出现问题)拒绝付款。这时卖方利益的保障就显得格外重要,如果只考虑运输途中风险,那么不同贸易术语项下所办理的保险(无论是卖方办理还是买方办理),对卖方利益的保障会产生不同影响。同时,如果是因买方个人信用风险导致拒付,卖方就一定要谨慎行事了。因此,本文下面的分析分为两条线路:一是寻求不同贸易术语下因运输风险引发买方拒付如何保障卖方利益;二是面对买方其他原因引发的拒付行为如何保障卖方利益。

3 应对买方拒付的方法选择

3.1 运输风险引发买方拒付时卖方利益的保障方法

3.1.1 FOB或CFR术语下投保卖方利益险

案例1中是在FOB贸易术语下产生的运输风险导致买方拒付。在实际业务中针对FOB或CFR贸易术语下因买方拒付卖方利益保障或补偿可以考虑投保卖方利益险。众所周知,FOB或CFR投保人是买方,所以一旦发生了买方拒付风险,即使是货物运输风险导致损失,由于保险单一直在买方手中,使得卖方很难取得保险索赔人的地位和权利。所以利用运输保险获得卖方利益的保障就显得比较困难。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卖方利益无法保障,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卖方利益险条款的规定:“本保险将承保货物在遭受本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险别的条款責任内的卖方损失,仅对买方不支付该项受损货物部分损失时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应将其对买方或第三人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因为买方的拒付,案例1采用D/P托收方式时银行无法通过单据的议付,将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运输单据)转让给买方,只能退单。也就是说伴随买方拒付,货物所有权又转移给卖方,所以卖方具有可保利益。那么卖方就有权利凭借投保的卖方利益险向保险公司索赔。此时被保险人就是卖方,卖方也是保险单合法持有人;而发生所谓的买方不支付受损货物货款的补偿,意味着保险人(保险公司)承保了该风险下的损失,同时赔偿卖方后获得了卖方利益的“代位求偿”权,替卖方向买方或第三人进行追偿。与此同时,卖方利益险的承保范围仍然遵循“仓至仓”条款的保险期限。所以无论是何时发生买方拒付,只要投保了卖方利益险都可以在“仓至仓”条款期限内向保险公司索偿。这种单独投保卖方利益险的做法适用托收或汇付支付方式。

3.1.2 利用CIF实现保险利益“回归”卖方

由于FOB或CFR是买方投买运输保险,因此买方是运输保险单项下的投保人且货物损失风险在运输途中发生,卖方不具有保险利益。案例1中的卖方在买方拒付后就因此而显得格外被动,如果不单独投保卖方利益险,还有什么其他方法可寻?本文根据不同贸易术语选择特点,认为买卖双方交易前,卖方可以考虑选择更加主动的贸易术语CIF,因为:一方面,卖方在该术语项下变为投保人,一直是保单的合法持有人;另一方面,在发生了买方因运输途中风险而引发的拒付,卖方可以凭借保单实现保险利益“回归”,从而大大降低货物损失风险。

案例1也清楚显示,一旦发生买方拒绝提货拒绝付款,卖方第一时间就是考虑降低运输风险导致的货损货差,从而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然而这个风险一旦发生,货物已经是运输途中货物,即货物已经装船启运了。正常情况下,如果选择FOB或者CFR,由于这个损失如果属于运输保险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和损失,买方凭借保险单是可以得到保险公司赔偿的。但是此时如果买方失去了对货物的兴趣,或者不愿接受已受损货物再费周折去索赔,买方拒付风险就产生了(正如案例1所示)。因此,考虑这一点在双方交易前卖方可以争取采用CIF贸易术语。采用CIF术语,此时由于卖方是运输单据上的托运人,当买方拒付可以行使对货物所有权指示权利,通知承运人保留货物或交货给卖方指定的当地货代。在付款交单的方式下,银行也因买方拒付而会把所有单据转回卖方手中。此时卖方可以凭借所投保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向保险人索赔,补偿货损风险,从而保障卖方利益。因为根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公司对索赔人的赔付要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是索赔时索赔人具有保险利益;二是索赔人是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三是发生的风险和损失是因承保范围的风险导致的。那么CIF条件下虽然货物已经装上船,运输风险转移给买方。但又因买方拒付,这一拒付行为使得卖方重新获得货物所有权,因此具备对受损货物的可保利益;而单据在卖方提交银行委托银行收款遭到买方拒付,会通过银行返回卖方手中,因此运输保险单没有有效转让给买方,卖方仍是运输保险单的合法持有人;CIF条件下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实际是取代了买方在保险合同下的索赔权利,因为保险单没有转让买方,所以卖方索赔的利益是依据保险合同对运输途中货物风险导致损失的请求补偿。因此,CIF条件下卖方可以通过货物运输保险利益的“回归”使得卖方货物损失得到补偿,从而卖方利益得到保障。

3.2 针对除运输风险外因素引发买方拒付风险的做法

案例2表明,如果是因为买方信用导致的拒付行为,无论采取哪种贸易术语,支付方式选择决定卖方收汇利益安全性。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实现卖方利益保障的首选安全支付方式。根据UCP6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600号)开证银行对受益人(卖方或出口方)承担第一性付款人的责任,且规定银行的付款是独立的,对单据的审核遵循“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银行就要承担付款责任。所以即使买方因自身原因或其他原因不付款,都不能影响开证银行对卖方的付款责任。信用证支付方式不因选择任何一种贸易术语而受到影响。

但实际业务中,信用证的选择不是必然的,因此如果对方不同意选择信用证支付方式,可以从前面的利益保障分析中选择适用T/T或者D/P的方法。

4 对买方拒付卖方还需考虑的自身因素

无论何種情形导致拒付,作为卖方还必须考虑的自身因素有:

4.1 卖方提交的货物必须符合双方在合同中对货物的描述

买方拒付如果是因为卖方交付货物不符,即卖方违约在先,那么就给买方拒付提供了“保护罩”,卖方利益的维护就失去了前提。案例1中,买方提出卖方包装存在疏漏,拉链封口不严密是导致货物受到海水浸泡的原因,对于这个问题双方可以对照合同进行查验,如果卖方没有违反合同包装,就不要理亏,直接申明损失是运输风险导致。否则就是自己主动承认有违约行为。因为卖方违约在先,不仅不能利用所购买的保险(运输保险或者卖方利益险)获得保障,即使利用信用证暂时获得银行付款,那么因为实际交货与合同不符,买方也有权利凭借合同向卖方追偿和索赔。因此卖方利益保障必须以其自身对合同义务行使完好为前提。

4.2 交易前做好对买方资信的调查

无论哪种方式的交易,特别是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要像案例2中,因为对买方提出的各种掩盖付款能力缺陷的理由而同意无单放货行为发生,否则卖方就是自己落入自己挖的“陷阱”,任何保险都无法保障其利益了。同时,对案例1中买方以自身市场地位肆意违约行为,最好在调查其信用的前提下,提高合同中违约金比例,从而更好约束他的违约行为发生,防患于未然。

参考文献

冷柏军,段秀芳.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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谷浩.卖方利益险有关问题探讨[J].对外经贸实务,1998(3).

郭丽君.试析FOB和CFR价格条件下卖方利益的保障问题[J].对外经贸实务,1997(8).

①基金项目:2019年山东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项目)一般项目“经济高质量发展下山东制造业全要素生产率与出口竞争力提升研究”(2019RKB01387);2019年山东省社科规划基金项目“新旧动能转换下山东制造业转型升级的路径和对策研究”(19C DNJ34)。

作者简介:林冰(1977-),女,汉族,山东威海人,副教授,博士,研究方向:国际贸易理论与实务、国际投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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