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女性有哪些特殊权益吗?你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后如何维权吗?安徽省妇联在今年“三八”维权月期间,特别邀请了工作在法律维权一线的律师、法官、社区维权工作者,通过视频连线直播,为全省广大妇女和家庭提供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知识大餐,引导妇女姐妹学好法律、用好法律,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
薛平
薛平: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安徽省律协婚姻家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合肥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安徽电视台《家有好大事》栏目特邀专家律师、安徽广播电台嘉宾律师
赵女士和冯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5岁,小女儿2岁。婚后冯某出轨,不仅不知悔改,还多次提出离婚,赵女士为了替两个女儿守住家,一直不同意离婚。冯某为了逼迫赵女士离婚,强行将大女儿带走,和第三者陈女合租在肥西县的一间公寓内。这个小公寓在28层,房间窗户没有任何防护措施,而小女孩的床就在窗户下面。
2017年10月的一个下午,陈女出门办事,不顾孩子的恳求、哭闹,将5岁女孩反锁在小公寓里。孩子一个人在家很害怕,于是爬上了窗户,结果从28层坠落,当场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忠实的义务,同时也规定了几种婚内过错行为: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导致离婚的,都属于过错方,无过错的一方有权要求对方赔偿。
在这个案例里,冯某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不仅与第三者长期同居,还造成了大女儿死亡的惨剧,所以法院认定他属于过错方,从而判决赵女士和冯某离婚,全部财产判归赵女士所有,冯某另外承担2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三者陈女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女孩坠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潘姝
潘姝: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庭副庭长、雨山区妇联执委、少儿心理咨询师
原告张某(女)、被告胡某(男)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次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儿子张某某。恋爱及结婚初期,原、被告关系尚可,后因家庭琐事,夫妻沟通不畅,矛盾不断激化。2016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未被准予,之后原、被告矛盾日渐加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
2017年1月,原告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被告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0元。
庭审中,原告指出,儿子自出生以来一直由原告独立抚养,被告对母子俩不管不顾。此外,原告产后患抑郁症无法工作,没有住房和其他收入来源,离婚后还要带着不满5岁的儿子,生活十分困难。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婚生子由原告抚养,但辩称自己收入有限,没有积蓄,还要赡养瘫痪在床的母亲,既无力承担每月2000元的抚养费,也无法给予原告经济帮助。
考虑到被告的经济状况,原告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将原来要求的“被告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50000元”变更为“被告给予原告住房帮助”。
经查明:被告名下有存款12000元,来源于被告婚后的工资收入,被告有婚前住房一套,现为某汽车公司员工,月收入3000余元。原告张某名下无存款,生育后患有产后抑郁症,无固定收入来源和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里的“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况。另外,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也属于生活困难。在本案中,离婚后张某可以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也就是胡某名下12000元存款的一半;张某本人没有存款和房產,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已经符合“生活困难”的情形,故张某基于此向胡某主张经济帮助于法有据。
庭审后,承办法官多次为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胡某同意为张某提供住房帮助至张某有独立住房为止。
黄德菊香
黄德菊香: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家事调解员、杏林子爱社会工作服务社理事、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
杨华(化名)、陶军(化名)经人介绍认识,男方陶军属于二婚,比杨华大15岁。俩人于2013年登记结婚,租房居住在合肥,2014年生育一子。婚后,陶军辞去银行的工作,痴迷于网络投资,瞒着杨华在外面网络贷款,负债高达百万以上。
杨华带着儿子在出租屋生活,经常有陌生人来催债恐吓,她和孩子精神上受到严重的摧残和折磨。俩人分居的2年时间里,陶军一直没有给家庭和孩子生活费,没有承担应尽的家庭责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陶军一直不同意协议离婚,也不愿放弃儿子的抚养权,杨华只得向法院起诉离婚。
被告陶军由于欠下高额欠款,当时被合肥市蜀山区派出所扣留,还需要10天左右才能出来。调解员黄德菊香不仅给予原告杨华心理上的安慰和调整,还帮她找到矛盾点和解决问题的技巧,并且建议她以爱的方式感化陶军。次日,杨华主动探望陶军,并在陶軍释放当天接他回家,还给他购买生活用品并留给他5000元生活费。
这样的温暖激发了陶军内心最柔软的一部分,不到一周时间,他主动约见杨华同意离婚。他个人欠下的巨额贷款由个人承担,孩子抚养权也愿意放弃给杨华,并给予孩子每个月1500元生活费直至成年。
网友:我辛辛苦苦在家带孩子,老公却出轨了,我可以向法院要求他净身出户,把财产都留给我们娘俩吗?
律师:法律上没有净身出户的概念,也就是说即使对方出轨或者有婚外情,也不可能让他净身出户。但如果能够证明对方在婚内有过错,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如果对方有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的,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可以让对方不分或者少分财产。
如果男方愿意净身出户,把财产都留给你和孩子,建议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财产留给女方或者赠予给孩子,在民政局办完离婚手续以后,就具有法律效力了。
网友:我朋友的老公脾气特别大,有时候稍有不顺心就动手打老婆,我们也帮着报警了,警察来劝阻了几次,但是没办法24小时看着。我们该如何帮她?
律师:这个问题,涉及到家庭暴力。面对这种情况,要让你的朋友思想上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一味的忍气吞声换不来对方的友善和良知,只有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才能赢得尊重。遭遇家暴后,应当及时报警,该拘留就拘留;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己;如果觉得感情破裂了,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
网友:我儿子跟媳妇离婚了,离婚的时候他把房子留给了媳妇,这个我没有意见。但是他外面还有做生意留下的一些债务,我想请问一下,这些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欠下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但是,如果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另一方的个人债务,与家庭生活无关,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网友:我是饭店的员工,疫情期间饭店一直没有办法开业,损失比较大,老板在群里通知,要裁掉一部分店员。我们也理解店里现在的情况,但是如果被裁掉,请问是否可以维权并拿到适当的补偿?
律师:可以维权,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疫情防控期间,法律没有禁止企业裁员,但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减人员,应当给被裁减人员经济补偿金。具体标准是:被裁减人员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1年,发给1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的月平均工资,按企业的月平均工资计发。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向裁减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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