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天康
摘 要:
北京时间2019年4月10日,欧洲南方天文台发布了人类首张黑洞照片,这是人类第一次通过图像直接看到黑洞。4月11日,视觉中国网站将黑洞照片列为其版权所有的图片,并在图片旁标注:如需商用请致电客服电话或咨询客服代表。黑洞照片作为人类探索宇宙的重要里程碑被与其毫无关联的网站标注为版权所有显然是违法的,况且黑洞照片是否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身就存在疑问,如果属于,其著作权的归属也需要加以明确。
关键词:
黑洞照片;作品;著作权归属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3.078
1 问题的提出
北京时间2019年4月10日,事件视界望远镜全球六地同步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发布了由其历时2年时间绘制的黑洞照片,同一时刻,欧洲南方天文台用新闻稿的形式发布了这张照片。这张照片的发布证实了爱因斯坦的广义相对论中关于黑洞理论的正确性。然而让人意外的是,真正让黑洞照片成为热点话题的并不是该照片本身,而是一家名为“视觉中国”的网站,该网站将黑洞照片标注为“版权所有”图片,并称其来源自欧洲南方天文台,图片旁可以看到标注如需商用请致电客服电话或咨询客服代表,有网友去咨询了视觉中国的客服,对方明确回答道:需要购买后才可以使用。对此,中国科学院院士武相平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到“黑洞照片一旦被发布了,全世界的任何国家都是可以使用的,媒体上也可以看见,在使用时只要标注是从什么地方来的就可以。”4月12日,欧洲南方天文台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视觉中国的版权主张不合法,视觉中国从未就该黑洞图片联系过欧洲南方天文台,并表示欧洲南方天文台从未,也不能将他们的图片版权转让给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欧洲南方天文台官网也明确表示:“我们唯一关心的是,你的信息来源必须是明确的”。视觉中国网站在舆论的压力下在其微信号上发布致歉信,并表示接受网民和媒体的批评监督,并对不符合规定的图片做了下线处理。对此,笔者认为首先需要界定这张由欧洲南方天文台发布的黑洞照片是否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受到其保护的作品,如果它不构成作品,那也就不存在所谓的著作权归属与保护的问题。如果它构成作品,那其著作权归属于谁、该如何保护才能及顾及著作权人的权利又不妨碍科学技术的发展也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2 黑洞照片能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2.1 作品的概念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对作品所下的定义是:“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2.2 理论界的观点
对于黑洞照片是否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理论界有许多观点,最具代表性的是华东政法大学的王迁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到的认为黑洞图片不是作品,因为“根据互联网上的报道,黑洞照片是由八台射电望远镜组成的,收集黑洞附近的各种相关的信息,然后将其传回超级计算机,经过了复杂的计算,图像是根据既定的程序和公示推算出来的,这与我们日常生活中相机来拍摄的照片完全不同,它是对宇宙中客观存在的现象,进行的一个相对精确和客观的一种反映,因此应该说它本身就是一个事实,很难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财股网:黑洞照正式明确版权 黑洞照片版权到底归属于谁?http://www.caiguu.com/jujiao/180609.html,2019-04-18访问)。王迁教授认为“黑洞”图片不构成作品的原因在于该黑洞照片不具有独创性。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互联网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刘晓春的说法,“黑洞照片”是否是一张照片本身就是一个有趣的问题。黑洞照片不同于用相机拍摄的普通照片,它不仅仅是通过拍摄获得。它是经过大量算法和数据合成后的科学探索过程。因此,它认为这种黑洞照片是一项科学成就,其价值并不在于受版权法保护的美。
北京化工大學法学院副教授余俊则认为,黑洞其存在本身是一个事实,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这次事件所涉及的是黑洞的照片。作为一个照片,应另当别论。
从上述观点来看,大多数学者认为黑洞照片不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王迁教授否定了其独创性,而其他学者则主要认为黑洞照片是对客观事实的还原或就是客观事实,而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或是客观事实。对此笔者有不同的观点。
2.3 笔者的观点
笔者认为黑洞照片属于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理由如下:
首先,关于何谓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由上文可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有三个要件,即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可以被感知的外在表达、具有独创性。黑洞照片是由架设在地球不同地点的八台射电望远镜收集黑洞附近的各种相关信息,然后传回超级计算机,经过极其复杂的计算,根据既定的程序和公式,推算出一个图像,符合人类的智力成果这一条件。很显然,黑洞照片是可以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那么黑洞照片是否具有独创性呢,这就需要详细了解黑洞照片是如何被拍出来的。黑洞照片的拍摄使用的是被称为甚长基线干涉技术,是一种基于射电望远镜的技术。射电望远镜由于其局限性,想要观测到距离我们很远的黑洞就需要它的半径尽可能的长,根据科学计算,如果想要观察到室女座M87黑洞,需要射电望远镜的半径大于8000km,而地球的半径只有6400km,因此该技术要求在地球的不同地方建设射电望远镜,然后通过反射将光照射到同一个地方,并记录它们的数据,然后通过电脑合成就可以观测到黑洞。这就是为什么有必要升级、连接和部署八个现有的射电望远镜以形成全球网络。2017年的4月,全世界八个射电望远镜同时开始观测室女座M87黑洞,连续记录了五天的时间,将所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从而合成出黑洞照片。王迁教授的观点认为上述是对宇宙中客观存在的现象的反映因而不具有独创性。但是笔者认为黑洞照片的形成过程体现了其创造性。黑洞这个天体是爱因斯坦在其广义相对论中推断存在,其特点是质量非常大,大质量的物体会产生巨大的引力,而黑洞的引力大到光都无法从其中逃脱,因此如果用人的肉眼看黑洞就是一团黑,因为没有光能够反射回来。因此黑洞照片其实是科学家们的一种创作作品,科学家们将八台射电望远镜收集到的数据交给不同的团队进行分析合成,当所有团队的成果基本相同时,黑洞照片就诞生了,且因为黑洞本身的性质,黑洞照片上那些明亮的部分其实是科学家们根据数据分析人为添加上去的。从上述可以看出,黑洞照片的诞生包含着科学家们主观上的创作的过程,其并不同观测其他诸如行星、恒星等天体一样仅仅靠望远镜就可以记录下它们的样子,而是科学家们创作的成果,因而具有独创性,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其次,如果黑洞照片构成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那它属于何种作品。对此,笔者认为黑洞照片应当属于图形作品。根据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的定义:摄影作品是指将物镜的图像记录在感光材料或其他物体上的艺术作品。图形作品是指用于建筑和生产的工程设计图纸和产品设计图纸,以及反映地理现象的地图和示意图,解释事物的原理或结构。从定义可以看出,从作品的性质来看,摄影作品往往保护艺术作品,而图形作品更倾向于保护描绘地理现象,地图,原理图等的科学作品,以说明事物的原理或结构。黑洞照片从表面上看似乎是一张照片,符合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摄影作品要求。与此同时,黑洞照片主要用于科学领域,其创作不考虑艺术问题。黑洞照片更接近海流图,地质断层构造图和其他科学图,分类为图形作品的保护。生活中经常能看到的银河系的照片也是用较为类似的手法摄制后通过电脑算法合成出来的。
3 黑洞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上文中提到中科院院士接受采访时说到:“黑洞照片一旦被发布,就是全世界可以使用的,媒体上也可以看见,只要标注是哪里来的就可以。”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并不意味着著作权就归属于全人类。著作权的使用权与归属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因此有必要对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加以讨论。视觉中国网站曾在黑洞照片旁标注“版权所有,图片来源于欧洲南方天文台”,可否就此推断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于欧洲南方天文台呢?笔者认为欧洲南方天文台仅仅是黑洞照片的发布者,发布该照片并不意味着其享有照片的著作权。拍摄黑洞照片是一个多国家合作项目,被称为事件视界望远镜,由欧洲、北美洲、南美洲、亚洲、非洲等地许多国家的,一共200多位科学家共同完成。天文台在其中的作用只是收集数据并将其集中到一起。上文中提到,黑洞图片是由许多团队根据观测的数据分别进行合成,最终达成一个统一的结果后得到黑洞的图片,因此很难去判断究竟是哪一位科学家或是哪一支团队创作了这张黑洞照片。但是,这样一个巨大的工程耗费时间也耗费财力,肯定需要一个牵头者或是资金提供者,而该事件视界望远镜的主导机构是NASA,即美国国家航空航天局,NASA是该黑洞照片的第一公布人,这意味着NASA拥有该照片的发表权。发表权作为著作权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是否就可以认为NASA是黑洞照片的著作权人呢,笔者认为就目前的情报来看,不能给出如此确凿的结论,至少存在如下三种可能性:第一,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于NASA,理由是NASA作为整个项目的牵头者或是资金提供者,对其成果享有著作权。对此可以参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职务作品中的特殊职务作品,即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归单位所有,作者仅享有以下权利: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报酬权。此处笔者并不能确定整个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组使用了多少由NASA提供的资金,因此仅作为一种推测。第二,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归属于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组。理由如下:欧洲南方天文台曾发表过这样一个声明:黑洞照片的credit归属于事件视界望远镜组织,其中欧洲南方天文台是其中的一员,和通过欧洲南方天文台网页发布的所有材料一样,它也受到版权通知中描述的版权条件的约束。此处的“credit”这个词是否可以认定为欧洲南方天文台认为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属于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组呢,笔者认为也存在这样的一种可能性,此处可以参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合作作品,即两人以上共同参与作品创作的,其著作权归属于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且黑洞照片显然属于不可分割的作品,因此著作权归属于整个事件视界望远镜项目组共同享有。第三,黑洞照片虽然属于作品,但是不存在所谓的著作权归属,即这张照片作为一种科学成就,其著作权归属于全体人类共有。这种观点就和上文中所说的认为黑洞照片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类似,认为科学作品不应该用著作权法的角度加以约束。从上述论述可以看出,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归属存在着诸多的可能性,目前也并没有一个组织或机构明确表示其享有黑洞照片的著作权,因此对于该问题还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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