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美虎
摘 要:
火灾引发的损害纠纷案件不同于一般的人身、财产损害案件,其涉及的案件标的较大,专业知识较细,尤其涉及具体的行政行为对案件的判定影响较大。因引起火灾发生的因素比较多,涉及供电企業的也时有发生,作为供电企业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应当及时有效地收集和保留证据,并制定有效的应诉策略。
关键词:
火灾;原因;证据;供电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0.13.076
0 引言
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电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且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对电的需求越来越大,社会与电密不可分,随之因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也时有发生。作为供电企业除了做好平时的有效的防范措施,避免火灾发生,还要在火灾发生后,查明原因,积极应诉,进而分清责任,在今后的供用电中做好有效防范,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
1 供电企业在火灾案件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1 火灾认定机构的衔接不及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依法作为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行政主体,其在火灾发生后依法进行现场调查,并最终作出关于火灾起火原因、起火部位、责任主体等方面的认定报告。而在火灾发生后,供电企业往往在第一时间未主动与消防机构联系,或者即便有联系也未向其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起火原因与供电企业无关,基本是在火灾事故认定书出具后,受害人起诉,其作为被告参加应诉,才想办法应对,在民事审判中,造成了相对比较被动的局面。
1.2 有效证据的辨别能力低
在火灾发生后,消防机构为了查明事实也会联系认为与火灾有关联的供电企业,进行调查、询问,但供电企业在面对消防机构的调查时只是口头说明一些问题,而因非专业人员对现有证据证明力的辨别能力低,进而没有提供实质性的证据佐证,导致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中丧失有效排除自身责任的最佳时机。
1.3 涉火电气设备产权不明
在许多情形下,供电企业并非是涉火的电力线路设施的实际管控者或维护者,导致产权人不明确,供电企业被推定为维护者或管理者,进而承担火灾事故中相应的责任。
1.4 既有判例的不利影响
因火灾引发的损害案件,往往损失惨重,法院往往也会从社会稳定角度出发判决供电企业作为维护、经营主体承担高比例的侵权责任,进而对其他法院造成示范效应,给现有同类型案件的处置带来不利影响。
1.5 电网基础设施存在的潜在隐患
虽然供电企业经过近年来的建设改造和防人身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在不断加强,企业配电设备配置水平和运维管理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但不能彻底排除配电设备基础存在的潜在隐患,如配电网整体规划的系统性、前瞻性不足,配电设备自身的质量寿命等。
2 火灾事故中涉及供电企业关联因素
在火灾引发的民事审判中,与供电企业有关的或供电企业要承担一定责任的案件,往往与之有关的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火灾有关,通常电气设备故障引发的火灾由于线路短路、负荷过载、设备局部过热或设备放电,进而与其他可燃物发生反应,引发火灾,而供电企业成了承担责任的关联方。
2.1 短路
短路主要是因线路老化、连接错误、元件损坏等原因造成电气线路发生相接或相碰,产生电流突然增大的现象。短路时电阻减小,电流增大,进而瞬间产生巨大的热量,不仅可以使绝缘层烧毁,而且能使金属熔化,引起可燃物质燃烧,从而引发火灾。
2.2 接触不良
接触不良主要是因导线与导线、导线与电器设备、插头与插座的接触不良,进而电流受阻的情形。而接触电阻过大,也会导致短路,产生热量,从而引发火灾。
2.3 过载
过载一般主要是指超负荷运行,即用电设备超过正常的电流,导致导线上电流太大而使导线温度升高,引发短路,造成火灾事故。
2.4 大气过电压
大气过电压,又称冲击过电压,主要是因雷电自身的电流大、电压高,且具有热的破坏效应,而直击雷或雷电感应突然加到正在运行的电气设备中,使电气设备承受的电压远超过正常的额定值在强大的雷电波冲击下,电气设备因遭受过电压而损坏,引发火灾。
3 火灾损害案件中的归责原则
民事侵权纠纷中,依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归责原则主要分为归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火灾引发的民事损害责任案件,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其举证原则,也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应由被侵害人就损害事实、供电企业过错、因果关系、供电企业的侵害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4 供电企业在火灾案件诉讼前的应对策略
火灾引发的损害案件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该损害案件进入诉讼阶段之前,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火灾起火原因、责任主体等进行认定,并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也就是说,该类损害案件有一个前置的认定程序。因此,供电企业发现与自身有关联的火灾发生后,应做好以下准备:
(1)固定证据。
供电企业在得知火灾事故发生后,应及时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进而固定与之关联的证据,具体证据收据与保存在本文的下一部分进行阐述。
(2)及时与消防机构联系。
供电企业除固定证据外,还应及时与火灾事故认定的消防机构联系,并就涉火电力设备的产权资料、线路正常运行资料等证据向消防机构提交,以便在认定火灾原因是起到一定的作用。
(3)及时联系专业律师。
因火灾案件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供电企业对相关证据的识别以及收集存在困惑,因此,及时联系具有火灾专业知识的律师,在证据处置上和今后的应诉中,会起到关键性作用。
(4)合理应对消防事故认定书。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供电企业有可能会收到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也有可能没有收到消防机构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只是在具体诉讼中才得知。那么针对前述情况,供电企业该怎么合法合理的应对,笔者认为:首先,供电企业签收火灾事故认定书后,认为该认定书认定的与自身权益有关的事实和证据不充分,应在签收火灾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做出单位的主管公安机关或者上一级单位申请重新认定或复核;其次,供电企业在具体审判中才得知该认定书,即对该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审判中才知情,供电企业作为利害关系人,认为该认定不当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起诉撤销火灾事故认定书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申请中止涉案的民事诉讼,进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5 供电企业在火灾案件中证据收集策略
对于供电企业而言,在火灾损害案件发生后,收集证据是应诉策略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其主要的证据收据策略如下:
(1)涉火电力设备产权证据。
依据《电力法》第三条、《供电营业规则》四十六条、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电力设施的维护管理范围以及事故责任承担,按产权归属确定,即涉火电力设备产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具体涉及火灾电气设备的产权证据有《高压供用电合同》《低压供用电合同》《电气设备的投资施工合同》、资产移交清单等,供电企业应当予以及时收集。如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虽然认定火灾起火原因是电气线路故障,但可以结合起火点的电气设备位置、供用电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以及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具体产权人,进而明确责任主体。
(2)火灾起因的证据。
在火灾事故中,依据《GBT_16840.6-2012_电气火灾痕迹物证技术鉴定方法》的规定,发生火灾后,其现场留存的熔痕分为火烧熔痕、一次短路熔痕、二次短路熔痕、电热熔痕,其中火烧熔痕是受火灾现场高温作用形成;一次短路熔痕是在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铜、铝导线本身发生故障,而引起短路而形成;二次短路熔痕是在火灾发生条件下,铜、铝导线本身发生故障,引起短路形成;电热熔痕是电流高温作用下形成。虽火灾事故经消防机构进行了事故责任认定,但其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法院进行案件查明、判定的证据之一。而且大部分火灾认定书中只是认定火灾起因是因电气设备故障或不排除电气设备故障等,并没有具体明确责任主体以及造成电气故障的原因。因此,首先应依法向消防机构调取复制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证据包括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火灾现场图、火灾现场照片、技术鉴定报告等,进而确定技术鉴定报告中的熔痕类型,找出造成电气设备故障的起因,如发现熔痕为电热熔痕,再加上用电户有超負荷用电情况,则主要责任人为超负荷用电人,同时可以追加该用户为被告。
(3)电气设备运行正常的证据。
因引起火灾发生的因素较多,其电气设备故障的原因更是复杂多样,供电企业在火灾发生后既可以及时向消防机构提供其管控的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证据,也可以在诉讼阶段向人民法院提交其管控的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证据。那么供电企业应收集那些电气设备正常运行的证据呢,笔者认为,首先可以收集涉火的电气设备的电流电压曲线图,因该曲线图的记录设备具有独立性,能客观的反映电气设备运行的情况,而且对应的峰值代表了相应的运行是否正常,所以该证据应当通过第三方进行提取,进而作为证据提交;其次供电企业可以对该涉火电气设备供电的用户进行询问,进而保留正常运行的证人证言和录音录像。
(4)关联方过错的证据。
前已述及,引起电气设备故障的原因很多,责任主体必然涉及具体火灾中的关联方。因此,供电企业收集该方面的证据,首先,应当及时会同当地政府主管安全部门进行现场勘查,并出具书面的现场勘查报告,以便确定认定责任关联方;其次,应及时调阅和复制消防机构的调查笔录;其三,可主动向知情人员进行询问,并按照证据的要件制作好询问笔录;其四,可以收集平时向涉火案件的关联方下发过安全隐患告知或排除妨害等签收的纸质证据和告知录像。通过前述证据证明涉火案件中关联方的过错,进而减轻责任或不承担责任。
(5)专门问题的证据。
电气设备故障的原因相对比较复杂且专业性强,供电企业可针对火灾事故认定书中未明确的专业性问题,在诉讼阶段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进而使其鉴定意见在审判中给审判人员在案件定性中提供参考。
(6)减轻自身过错的证据。
在涉火损害案件中,供电企业若作为责任的关联方或责任主体,还应提供自身尽到合理义务的证据,进而减轻自身的责任比例。首先,电气设备附近的安全警示证据,如果设立了安全警示标志,第三方置该警示不顾,采取不当行为如违法搭建广告牌等造成与线路距离不够引发火灾,则可减轻供电公司责任;其次,涉火电气设备的维护巡查证据如定期的维护巡查记录等;其三,就涉火关联方的隐患整改证据,即关联方包括受害方签收的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告知)书或送达时的录像,比如火灾中电气设备故障是因超负荷用电造成的,而供电企业之前已经给该超负荷用电用户发了安全隐患告知,那么同样可以减轻供电企业责任;最后,供电企业发现隐患告知后,不能放任不管,还应向相关部门报备或通过诉讼要求排除妨害,同时保留供电企业消除隐患的前述文书证据。
6 建议
鉴于火灾引发的民事损害案件对供电企业具有巨大风险,笔者在本文中提出一下建议:首先,火灾发生后及时与火灾认定的消防机构对接,并进行有效沟通;其次,注重法律专业人员的培养或建立法律顾问制度,以便在火灾发生后及时有效收集证据;其三,平时做好日常业务材料文书的归档工作,并建立考核制度,以便在火灾发生后明确涉火电气设备的产权人和维护人,同时也有利于在案件中提供有效的减轻自身责任的证据;其四,及时和法院做好沟通,并提供上述有效证据,避免既有判例对现有的不利影响;最后,进一步完善电网基础设施的建设和排查,从源头避免引发火灾的潜在隐患。
7 结语
综上,火灾引发的损害纠纷案件的处理,因涉及影响力大、标的大,供电企业需要合理处置和应用证据,充分准备和指定好应诉策略,进而在合法有效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树立好企业形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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