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级工伤劳动合同终止时经济补偿标准如何确定

2020-05-11 11:47
当代工人 2020年2期
关键词:平均工资赵某最低工资

个案急呈

赵某是沈阳某医疗器械公司职工,2018年7月发生工伤后被鉴定为伤残六级。工伤后,单位无法给赵某安排适合的工作,便每月以赵某工资的60%对其发放伤残津贴1800元。2019年10月赵某劳动合同期满,单位决定不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在计算经济补偿时按每月工资1800元进行计算,赵某认为,单位应当按照他工伤前每月3000元标准来计算经济补偿。双方为此发生争议,赵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

申诉人

我于在职期间遭受工伤,受伤后,单位无法提供适合我的工作岗位,便以我每月工资的60%向我发放1800元伤残津贴,可我每月的基本工资是3000元,单位与我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按照我的基本工资对我进行补偿。

被诉人

赔偿标准应以员工的实际工资为准,赵某去年一整年的实际月工资是1800元,并非他工伤前的3000元。况且1800元也高于沈阳市最低工资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所以本单位理应按1800元标准向赵某支付经济补偿。

仲裁庭

申请人的请求最终沒有得到当地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综上,申请人赵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应当获得经济补偿,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也就是1800元来计算经济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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