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截断文书鉴定的检验流程及问题分析

2020-05-11 12:35
法制博览 2020年11期
关键词:变造检材字迹

唐 瑶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重庆 401120

一、引言

变造文书是指在原有真实文书的基础上施以某种手段致其内容被编造篡改的虚假文书,一般是利用原有真实文书中的真实签名、公章印文和指印及其他内容,对其中的部分内容进行编造。常见的方法有添加、改写、擦刮、消退、粘贴、拼接、换页、掩盖等。[1]截断文书就是变造文书的一种,是对真实文书裁切或截断其部分内容,而只留下空白部分及落款真实签名、印文、指印,再在空白部位添写或打印上新的内容后,形成的新的文书。截断文书的落款部分因为来源真实,故而容易造成单纯从签名、指印、印文的真实性鉴定推断整个文书为真实的错误判断。由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进入了新形势,民事活动活跃而使得文书的不规范制作,让截取部分文书而添加新内容这种低成本的造假方式越发的常见,这也使得截断文书的检验工作变得愈加的重要。

二、截断文书的类型分析

对于截断文书的分类,在鉴定实践所遇案例中归纳后发现,其总体可以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一)文书真实内容为机具输出形成,添加内容为非机具输出

指原始文书为收据、合同、账册、票据类的计算机打印图文,变造者在此基础上截取其原有真实内容,在其空白部位另行添加手写内容所形成的新文书。其通常出现的纸张类型为A4规格复印/打印稿纸、信笺纸、作业本纸等常见的有固定格式与规格的纸张。其截断面常见于落款的垂直上方,且通常有落款日期伴随。这种方式下截断变造的文书落款包含打印/复印的内容,而与添加的手写正文的形成方式矛盾,不符合文书制作的逻辑习惯而比较容易发现(见图1-1)。

图1-1

(二)文书真实内容与添加内容均为机具输出形成

指在原有类计算机打印图文的基础上,通过裁切其上的原有真实内容,在空白部位另行添加打印图文内容所形成的新文书。这种方式的截取文书就要通过原有真实内容与添加形成的两部分内容的机具特征、墨迹特征、排版连贯性等差异进行区分。

(三)文书真实内容为非机具输出,添加内容为机具输出

指文书的真实内容为手写或印油盖印,而截取原有内容后添加部分为机具输出形成。从表面上看这种方式符合一般文书制作的习惯,并无太大矛盾,但从二者可能存在的交叉部位的朱墨时序来判断该文书是否存在截取后再添加内容的可能。

(四)文书真实内容与添加内容均为非机具输出

指真实内容与添加内容均为手写的情况。因没有格式限制,这种类型通常表现为其纸张类型复杂,可能为牛皮纸、印刷纸、有色彩的光面纸、信封纸等,其截断面通常较多。一般不伴有日期或日期为后期添加。往往需要从书写工具的墨水性质出发,一般而言,两部分的墨水成分不同、书写时间有较大差异(见图1-2)。

图1-2

三、检验方法

截断文书的一般鉴定思路是首先了解案情中材料是否有裁切变造的可能,然后对检材整体的裁切面数量、形态上进行检验,再对内容部分与落款部分的形成方式、墨迹特征、排版特征、前后内容逻辑连贯性进行检验,最后对二者间形成先后顺序进行检验。在具体检验中,应使用多种不同的鉴定方法,相互印证后得出客观的鉴定意见。

(一)了解案情

就鉴定意见所依据的特征来看,准确的分析确定特征及其变化是许多鉴定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因而仅靠鉴定材料难以做出准确判断,所以需要通过对材料的形成方式、形成条件以及存在状况等客观情况的分析,才能准确的确定特征。[2]

在“SF/Z JD0201001-2010文书鉴定通用规范”中的3.2.2“了解案件的内容”中便详细的阐明了,鉴定人在开展鉴定工作前,了解案件发生的经过、性质、争议的焦点及其他情况;了解为什么人、为什么要提出鉴定,对文中怀疑的内容是否明确,以及怀疑对象和其他相关人员的个人情况、相关信息等。

(二)宏观检验

1.检验纸张裁切面的数量及形成方式和是否存在异常折痕

(1)检验一个文书材料是否具有人为裁剪痕迹是截断文书的基本,而截断文书为尽量保存更多的书写空间,变造者只会对纸张的横向或者纵向的其中一个面进行裁切,所展现出来的裁切面一般远离文书的真实内容而靠近添加部分,在裁切的手法上有利用手撕、剪刀、专业裁刀等工具进行操作,所表现出的截面也有所不同。

(2)截段文书经过裁切,其尺寸通常较小,而较小尺寸的材料通常不需要进行多次折叠,因此若一个小于常规尺寸的材料经过多次折叠,则很可能是在截断变造前就形成的。如图中的材料尺寸为21cmX9.7cm,纸面有纵向分布的三条折痕,折叠后的尺寸应为5.25cmX9.7cm,其尺寸有明显异常保存的情况,应高度怀疑该材料在折叠后有人为裁切的可能(见前图1-1)。

2.对检材的内容排版布局进行检验

截断文书受截取后受剩余书写空间小和原签名位置靠近纸张边缘的影响,表现出后添加的字迹小、字间距与行间距紧密、内容布局异常、字间距行间距变化、文字内容矛盾等特点。例如对于文书原有真实内容与添加内容均为机具输出的变造材料,因存在计算机多次编辑打印,则可以从其每行字迹水平线的倾斜程度(角度)上的差异;行间距的差异;左右页边距的差异等一个或多个方面进行判断。

(三)显微检验

1.对变造材料的真实内容与后添内容的形成方式检验。后添内容与真实内容虽然可能选用同种颜色的墨水或同一颜色的墨粉制作形成,但色料、墨粉在显微镜下可能观察到形态不同。

(1)利用文检仪不同波段的红外和紫外灯光源进行检验。如果色料中的成分不同,会对文检仪发射的某一波段光源反射能力不同,而不同的光谱曲线会产生不同的光谱特征。[3]如在文书真实内容与添加内容均为非机具输出的截断变造中,如果有肉眼可见的墨迹色泽差异,则能通过该方法排除二者是一次性书写的结论。

(2)利用计算机打印特征进行检验。不同的打印机特定的耗材及及定影、输出方式差异会造成其在纸张上表现出完全不同的打印特征,常见的针式打印机、喷墨打印机、激光打印机在显微镜下能观察到明显不同的墨粉(墨水)形态。通过真实部分与添加部分的形成方式则可以推断出添加事实。

(3)利用朱墨时序检验。当变造部分与真实部分的内容有交叉重叠时,在显微镜下一般能呈现出明显的层次关系,能够反映出二者的形成顺序。

2.对变造材料的真实内容与后添内容的化学成分检验。截取文书上的添加内容一定是晚于真实部分的内容,依据二者的形成时间先后能判断是否有添加事实。当文书中真实内容与后添内容的成分一样时进行化学检验,运用其中特定挥发成分的含量不同,能够判断出二者间形成时间的先后。

四、案例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山东某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时,原告提交了一张借条,要求被告偿还欠款,被告不认可该借条的签名是其本人所写并告依法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委托事项为检材签名是否被告书写,鉴定机构对签名字迹进行检验并作出了借条上的字迹为被告本人所写的鉴定意见。

由于被告方不认可初次鉴定意见并要求重新鉴定,为查明案件事实并作出正确裁判,经法院同意,委托本中心作第二次司法鉴定。

(二)检验过程

本中心受理该案后,对检材整体检验发现,检材为普通文印纸,规格为17.5cm×8.3cm,其上、下、左、右四边皆有明显的手工裁切痕迹,中部与侧部共有2条有纵向折叠痕迹;背面(见图2-1)有“赵某某201X.1.8”复印字迹及“3.5 4 12+10+10+5+5+10+10+”手写字迹。其正面右下角的检材字迹起笔迟缓、局部运笔不畅有抖动痕迹反映,且在字迹大小、所在位置以及与其余字迹的布局关系等方面极不协调。说明检材存在截取变造形成的可能性。

图2-1

进一步对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发现二者之间相同的笔迹特征数量相对较多,质量相对较高,但不同特征也占有一定的数量和质量。最终出具了签名倾向认定的鉴定意见。

再利用显微镜、VSC8000型文检仪,对检材字迹与其它正文字迹进行检验,发现检材字迹的笔画明粗细与正文字迹没有明显差异、但检材字迹墨色更浅,二者应该为不同工具书写而成,其字迹本身笔画完整,书写速度快,由于与其前后其它手写文字书写工具不同,检验过程中发现:检材正文为手写格式型文书,其与检材字迹并列的董某某署名字迹的布局合理、字体大小与检材大小相适应,但检材字迹大小异常且靠近检材右下部,所处位置矛盾、其书写工具和书写人与其它字迹不同(见图2-2)。

图2-2

根据上述检验说明,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相同特征数量相对较多,质量相对较高,但不同特征也占有一定的数量,在现有条件下倾向认定二者为同一人书写形成,但检材正文字迹形成于签名之后,二者不是一次性形成。

(三)分析说明

因本案中纸张整体的尺寸为经过裁切且有异常的折叠痕迹及纸张背面无意义的数字结合起来可以说明该材料存在极大的裁切后再添加内容的变造可能性。截取文书是利用真实的签名而伪造,所以不能单纯的从签名的真伪去认定文书整体的真伪,由于鉴定申请方及鉴定委托方很难想到这一层面的变造,因此造成第一次鉴定意见对案件审查造成障碍的原因。

五、展望

(一)现状

在鉴定过程中常常把签名、印文、指印的真实性作为识别文书的重要依据,而忽略了在新形势下的文件截断变造手段越来越高明、隐蔽的情况,若鉴定人只依靠传统、单一的手段进行检验,只跟随单一的鉴定申请出发,则会违背要在鉴定真实性的基础上判断文书整体的形成方式的基本鉴定方法。

(二)展望

司法鉴定中如何准确对截断类变造文书的准确性提高还需要司法部门制定完善的法律政策、鉴定监管机构研究更加标准的技术准则、鉴定人和科研人发展出更新有效的新型仪器,在三者共同的进度下让类似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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