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一年多论证修改,《丽江市泸沽湖保护条例》日前经云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已于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是云南省首次在地方立法中实践了全国人大关于区域协同立法的要求,也是丽江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一项重大举措,标志着泸沽湖保护管理进入了依法治湖的崭新历史阶段。
据了解,条例在强化对泸沽湖自然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同时,按照云南、四川两省达成的共识,增加了对民族文化保护和川滇协作机制的内容,有效回应了泸沽湖保护管理现实需求,较好地解决了规范对象狭窄、执法主体不明和两省条例规定的内容与标准不一致的突出问题。
条例明确,建立湖泊保护协商机制。丽江市、宁蒗县政府应与四川省凉山州、盐源县政府协商建立泸沽湖保护协调机制,构建泸沽湖共同保护治理工作格局,维护泸沽湖生态环境。两地要加强协调联动,按照统一法定水位、统一水质保护标准、统一监测等要求,开展水污染联防联治,落实湖泊污染防治目标责任。
(作者:蒋朝晖,摘自2020年1月3日《中国环境报》)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决定》,自1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关于大运河文化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
江苏是列入大运河世界文化遗产点段最多的省份,有7个遗产区、28个遗产点段,也是中国大运河申遗牵头省份。
决定紧扣“围绕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通过一系列创设性规定,有效促进文化引领和保护传承。如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提出“落实建设项目遗产影响评估制度,实行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工程建设考古前置制度”。
值得关注的是,决定针对加强大运河生态空间管控,制定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目录。包括禁止在核心监控区内新建扩建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矿企业等项目,禁止在核心监控区的非建成区大规模新建扩建房地产等开发项目,禁止在大运河河道和岸边违法堆放倾倒固体废物等。(作者:蒋芳、邱冰清,摘自新华网)
西藏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这是西藏在自治区层面首次就民族团结事务出台的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西藏自治区立法体系的一项空白。该条例将自5月1日起施行。
结合西藏存在的特殊矛盾及宗教工作实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宗教事务部门应当指导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对宗教教职人员进行民族团结进步思想、法律法规、民族宗教政策等宣传教育,自觉抵制境外宗教势力的渗透破坏。”
条例还将“社会协同”单列一章,突显社会各界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中的责任,发挥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作用,发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的引导作用,鼓励各类企业参与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倡导公共场所、公共服务行业等将民族团结进步相关内容纳入行业守则、规章制度,强化村(居)民委员会、社区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作用,注重家庭在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创建中的重要作用。
(作者:谢筱纯,摘自2020年1月14日《西藏日报》)
1月1日,浙江省衢州市《衢州市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网格化服务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该条例以立法的形式将多年来衢州市推进城乡基层治理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总结固化,为衢州打造中国基层治理最优城市、推进市域治理现代化走在前列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明确,村(居)民有权享有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的相关服务,有权对所在网格的网格长、专职网格员、兼职网格员、网格指导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监督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可以通过依法配合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等参与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条例规定,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有关规定,安排人员定期到村、社区做好城乡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工作。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前款规定的有关人员参加联村(社区)服务团队。
(作者:吴麟煜,摘自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