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红
摘 要: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创新型人才的需求不断增加,而高层次的法学创新型人才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目前旧的教育体制在新形势下凸显出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课程设置单一、教学方式固化、学生自身素质不高等问题。针对此问题,本文从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内在因素改善和外在环境的创造两个方面提出对策。
关键词:研究生教育;法学创新型人才;创新能力;培养
一、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意义
人才是推动经济和发展的重要因素,而高层次的创新型人才对国家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作用。具有较高创新能力的法学研究生对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作用,我国法制建设的完善与进步与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高低息息相关。因此,提高法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通过加强法学研究生教育培养出一批具有极高创新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创新能力包括人的悟性、记忆力和创新素质。其中,创新素质包括4部分:一是好奇心和性质;二是直觉和洞察力;三是勤奋刻苦和集中注意力;四是人文素质。而在学术研究领域,学生的创新能力需要通过科研成果来体现。研究生的科研能力成为衡量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因而法学研究生教学在注重理论传授的同时,也要注重培养法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教育部2005年下发《关于实施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进一步提高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提出要注重培养研究生的创新能力。
法学学科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都非常强的学科,而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目标是具有较强的辩证思维、创新思维,具备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实践性以及适应性都较强的合格的法律职业人。从法律实务角度讲,法学学生需要掌握各种难记难懂的法律条文,以便应对实践中各种复杂的法律难题。然而法学学科的理论知识无穷无尽,法律条文不断更新,法学研究生不可能在学习期间穷尽所有法律条文。因此,只有当他们具备了辩证思维以及创新思维,才能从容应对各种复杂的现实问题。从法学理论的研究和教学来讲,社会不停的发展过程中也会凸显出各种新的法律问题,这就要求法学研究生能在原先掌握的法学理论知识的基础上,運用自己已有的知识和创新能力,提出自己独特的相关思路和见解。
二、制约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影响因素
高素质的创新型人才是法制建设的必要条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对创新型的法学人才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法学研究教育要培养出更多创新能力强的高水平人才,然而目前我国旧的研究生教育体制在新形势下也凸显出很多问题。
(一)课程设置单一,缺乏深度和广度
学习知识是一个层层递进的过程,从学习基础知识到学会学习知识的方法,最后再在已有知识的基础上创造知识。本科阶段就是获得知识和方法的过程,而研究生阶段则是对所学知识探究运用,从而创造出新的知识成果。
而目前的课程设置根本达不到让法学研究生创造出新的知识成果的目的。法学研究生的课程设置主要有两个问题。从内容上看,各大高校的法学研究生课程设置主要包括法理学等基础学科以及各自领域的专业知识。相比较本科的课程设置,研究生的课程设置更加细致,法学研究生获得的依旧是知识和方法的叠加,而并没有获得研究原理、发现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从结构上来看,法学研究生只专心研究各自的领域,而忽视了学科与学科之间的交流。在实务中,法律与各个学科的知识相交融,而目前的课程设置忽略了关联学科、交叉学科的联系。这样的课程设置使得法学研究生的视野非常狭窄,涉猎不够广泛。
(二)教学方法固化,不具有启发性
法学研究生在研究阶段的能力获得主要依靠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日常的课程获得知识和技能,二是跟随自己的导师学习知识和技能。从研究生的课程教学来看,研究生的教学方法基本上沿袭了本科生的教学方法,选择在课堂上对课程内容进行讲解,且课程内容不能及时更新,甚至多年沿用一个版本。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缺乏分析问题以及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而课程考核依旧是依靠考试成绩。而想获得一个好的考试成绩只需要将教师在课堂上所讲内容记牢即可。如此以来,法学研究生长期被动接受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没有得到训练。此外,由于一位导师带的学生数量众多,任务重,很多情况下,为节省时间以及提高效率,导师往往不会从原理上去解答学生的问题且导师无法顾及每一位学生,导师在教学方面的作用体现得并不明显。
(三)学生自身素质不高
要想培养出创新能力高的高层次法学研究生,研究生阶段的培养是关键因素,学生本身的素质也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如何选拔出创新能力强、具备培养潜质的法学学生是培养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基础。而目前的研究生招生考试无法选拔出综合能力高的学生。研究生招生考试分为公共课和专业课考试,其中专业课考试大多由高校自主命题,而高校出题的依据基本为教材或者一些具有代表性的著作,试题重复率极高,考生只需要将这些书籍、近五年真题读熟或者背熟,也可以获得一个好成绩,然而那些综合能力较高、具有培养潜质的考生可能会因为考试成绩偏低而落榜。外校生甚至跨专业考生的初试分数往往会比该院校本专业考取本学校的考生初试分数高,然而在后续的研究生学习中会发现,本校生的研究能力和学习能力往往比外校生高。这样一来,研究生招生考试对于导师而言没有实质性帮助,无法帮助研究生导师选取高素质、高水平的学生。
三、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路径
(一)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内在因素改善
1.完善入学选拔制度
优秀的生源是培养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基础,也是招生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如果在招生环节就能选拔出具有培养潜力、综合能力高的学生,就能为后期培养法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打下坚实的基础,要想选拔出综合能力较强的学生,就需要改革考试内容。当前考试通过大量背诵就可以取得一个好的成绩,无法考察学生的一般能力。因此,应在考试内容中添加一般能力测试,考察考生的创新能力、思维能力、想象能力等一般能力,同时在研究生复试考试中应加大考察力度,杜绝出现让复试成为形式的情况。此外,高校应扩大导师的自主权,提高导师与考生的匹配度,淘汰一些初试分数高但知识面狭窄、基础知识掌握较差、培养潜质不高的学生。
2.加强研究生学习阶段的创新能力训练
目前,各大高校依旧只注重传授理论知识而忽略培养法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要想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就必须在研究生阶段加强创新能力训练。首先,设置培养法学研究生法律思维模式的课程,培养学生如何运用法律思维去解决现实问题,如何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体现法律的精神。其次,设置论文写作课程。法学学生在进入研究生阶段之前,接触论文少,大部分学生不熟悉写论文的流程,而法学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很大程度上体现在论文上。高校应设置论文写作课程,为学生讲述论文如何选题、如何搜集资料、研究的一些方法等,避免学生在写论文时出现思维混乱的状态。
(二)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的外部环境创造
1.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
导师是培养法学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重要因素,在研究生阶段要充分发挥导师的作用。随着教育规模的扩大、高校硕士点设置增多,硕士导师数量也不断增加。高校要严格选拔硕士导师,导师本身要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导师要严于律己,不断进行学术研究和关注前沿问题。导师自身的学术能力强是必须具备的,同时导师也要注重培养研究生的方法,学会启发学生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另外,研究生导师的数量有限,而研究生规模不断扩大导致导师无法顾及每一个学生。在这种情况下,高校可完善双导师制度,充分培养每个学生。
2.完善评估制度和淘汰制度
目前,法学研究生的毕业率极高,从而导致很多法学研究生在校期间“混日子”,只想获得一纸文凭,并不认真学习,因此必须建立一个有效的评估机制和淘汰机制,调动法学研究生的学习积极性。建立一个有效的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估制度,有利于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促进创新人才脱颖而出。考核内容除了研究生在校期间的各科成绩之外,要重点考察与学生的学术和创新能力有关的内容。与此同时,高校要建立起与研究生创新能力评估制度相适应的淘汰制度,对没有学术创新的学生给予警告和惩罚,而对学术表现突出的同学进行表彰。
3.优化专业课程设置,创新教学方法
在设置课程时应建立选修课和必修课,通过选修课关联学科以及交叉学科的内容,另外增加思维训练课程以及论文写作课程,不断优化课程结构。此外,高校还应增加实践课程,如律师实务、企业法务等课程,进一步增强学生的创新意识。同时,教学方式要多样化,可以通过讨论式的教学方式来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引导学生独立思考,或者通过案例分析教学法,让学生在现实问题中提高对法律的认识。在教师授课的同时,可聘请知名的律师、法官或者其他高校的教授为学生授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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