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急呈
申请人白某于2019年12月发生工伤后,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当年58岁。工伤后,白某要求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办理退休手续,单位没有批准。于是白某将单位告上仲裁庭,要求单位立即批准其提前退休申请,并补偿相应待遇和损失。
申诉人
工伤后,我已经无法再从事原岗位的生产经营工作,公司也无法给我提供新的合适的岗位,再加上我也马上到退休年龄了,希望能直接办理退休。
被诉人
白某工伤后,公司的确没有合适的岗位再提供给他,他还没到法定退休年龄,我们同意保留与他的劳动关系,让他安心在家养伤,但不能批准他提前退休。
仲裁庭
白某的请求最终未能获得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工伤保险条例》中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資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从上述规定看出,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当一级-四级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时才能办理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