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俊
(宁波广播电视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浙江 宁波 315016)
作为创新产出的重要指标,近年来我国发明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均出现了激增趋势。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企业创新问题,并通过各种财政激励政策,包括政府补贴、税收返还等,鼓励我国企业加快专利创新以增强市场核心竞争力。我国专利的“爆炸性”增长与政府补贴政策的扶持不无关系。但是,也有研究指出,我国政府补贴无效的现象时有发生,大量生产效率低的企业过度依赖政府“输血”而缺乏创新动力(朱治理等,2016)[1]。许多企业获得政府补贴后并未开展研发活动,而用于改善企业的经营状况(徐保昌和谢建国,2015)[2];近年来新能源汽车企业的“骗补”风波,更使得关于补贴政策要不要继续进行的争论成为舆论热点。当创新驱动战略正如火如荼地开展时,有必要从微观企业专利申请动机的角度,揭示补贴政策对企业创新的具体效用和作用机制,为补贴政策更“精”更“准”和如何更好促进企业创新能力的提升,提供思路和建议。
一些学者认为,补贴政策有利于企业专利产出的增加。Hewitt-Dundas 和Roper(2009)[3]的研究发现,财政补贴显著促进了企业加大研发创新力度和开发重大新产品;Koeller(1995)[4]则基于制造业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补贴对创新绩效有正向作用。熊维勤(2011)[5]论证了补贴政策对激发企业创新动力的积极影响。
另一些学者认为,政府补贴不利于企业创新。Wallsten(2000)[6]认为政府在遴选补贴对象时,往往更倾向于风险小、回报快的项目,而忽视对社会长期有益但短期回报率低的创新项目。余明桂等(2001)[7]指出,在中国的现实制度背景下,还会出现企业以寻租的方式“骗取”政府补贴的情况。王俊(2010)[8]的实证研究也表明,财政补贴对专利产出的激励作用不显著。
还有学者将以上两种观点结合起来,提出了“适度补贴”的理论。林州钰等(2015)[9]以工业企业数据库为研究对象,得出了政府对研发补贴和企业专利产出之间呈现“倒U 型”的结论,指出政府补贴对企业新产品创新的影响具有临界值,低于临界值时具有促进作用,反之则会产生抑制作用。毛其淋和许家云(2015)[10]则通过评估,发现只有适度补贴才能激励企业的新产品产出,过高额度的补贴则会对企业新产品的生产起阻碍作用。
综上所述,国内外学者对政府补贴能否促进企业专利产出仍有争议。但是,在相关研究中,只是笼统地将专利数目作为衡量标准,少有文献从创新动机的视角对补贴政策的有效性进行分类分析。事实上,除了以推动技术进步为目的的实质创新外,还存在着以其他利益为目的的创新活动,即“策略性创新”(黎文靖和郑曼妮,2016)[11]。本文即从动机角度,将专利产出分为发明专利产出和非发明产出,据此将专利行为划分为“实质性创新”和“策略性创新”两类;利用2014—2018 年A 股创业板的上市公司数据,考察补贴政策对企业专利行为的影响及内部机理,力图为我国政府提高补贴政策的有效性,促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提供借鉴。
虽然一些学者对我国补贴政策的有效性提出了质疑,但是随着我国补贴政策的力度加大,我国专利出现大幅度的增加却是不争的事实。基于此,提出本文的假设1:
H1:政府补贴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专利申请数呈正相关关系。
近几年的研究发现,以专利申请作为衡量标准的企业创新可能表现为策略性行为(Tan 等,2014)[12],意味着企业的“创新”仅仅是对政府政策的迎合,并没有通过政府补贴来追求技术进步。Tong 等(2014)[13]的研究发现,在中国专利法第二次修订后,政府鼓励企业申请专利,结果是企业的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显著增加,而发明专利却无明显变化。一些地方官员为了政绩发起“清零工程”,即通过政府补贴,促使曾经没有申请专利的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在短期内迅速增加专利申请数,这就导致一些低质量甚至毫无价值的专利数增加,而发明专利申请并未得到有效改善(朱新力和张钗园,2012)[14]。鉴于此,提出本文的假设2 和假设3:
H2:政府补贴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非发明专利申请数呈正相关关系。
H3:政府补贴与创业板上市公司发明专利申请数的关系不显著。
本文的研究样本来自于深圳交易所上市的创业板企业,样本跨度为2014—2018 年。在数据选取时,剔除了重要变量缺失的样本,最终选取了252家企业的1 041 个样本。样本分布如表1 所示。
表1 样本年份分布
企业专利申请数来源于国泰安数据库和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数据库,政府补贴及其他变量来源于Wind 数据库,部分缺失数据通过查询上市公司年报手工整理得出。
各变量的具体定义如表2 所示。其中,在对专利申请数、发明专利申请数、非发明专利申请数进行1%的Winsorize 处理后,加1 取自然对数。
表2 主要变量定义
根据研究假设以及对以上变量的界定,且由于被解释变量是0 为下限的拖尾变量,因此需采用Tobit 模型进行估计,模型设定为:
其中,α0为截距,α1为解释变量的系数,α2、α3、α4、α5、α6、α7为控制变量的系数,β 为虚拟变量的系数,μ 为随机干扰项。所有的分析都对公司代码进行聚类分析,并采用Robust 调整标准误差。在模型设定中,考虑到创新产出的滞后性,所有解释变量和控制变量均选取前一年的相关数据。
从表3 的结果看,政府补贴强度的均值为0.67%,这说明政府对我国创业板企业的补贴水平还不高,占企业资产的比例还比较低。专利产出的均值为2.406 6,标准差为0.989 7,说明创业板企业的专利申请数差异不是很大;对于策略性创新产出和实质性创新产出而言,以非发明专利为代表的策略性创新产出无论是在均值、中位数,还是在最大值方面,都大于以发明专利为代表的实质性创新产出,这说明我国创业板的企业实质性创新与策略性创新相比仍有不足,企业的专利申请大多体现在外观和实用性上,发明专利申请不足,缺乏技术性的实质创新。
表3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
利用统计软件stata15.0 对Lnpatent、Lnpatentud和Lnpatenti 三个被解释变量分别做Tobit 估计,表4为全样本回归分析的结果。
表4 全样本回归分析结果
从表4 的结果看,无论是拟合优度还是F 值,回归模型的各参数估计都较好地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因此估计结果是比较可信的。模型的具体分析如下:
在模型(1)中,政府补贴Subsidies 的系数估计值为16.042 8,且在1%的显著性水平上通过检验,说明在政府补贴的激励下,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专利申请总数增加,即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具有正向的促进作用,支持了假设1 的结论。此外,企业规模、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和成长能力与专利申请均存在正相关关系,表明企业规模越大、盈利能力越强,创新的效果越好,且高成长性的企业往往有着较强创新能力;企业负债率对创新具有阻碍作用,负债越多,越不利于创新;值得一提的是,企业年龄与专利申请无关,这可能是由于创业板企业大多处在创业初期的特征所决定的。在模型(2)中,政府补贴对非发明专利申请数的影响系数为26.015 0,且在1%的水平显著,说明每当政府补贴上升1%,创业板上市公司发明专利的申请数就会提高26 个百分点,政府补贴对企业非发明专利的申请具有较强的促进和激励作用。对假设2 的结论做了验证。此外,各控制变量对企业非发明专利申请数的影响与模型(1)一致。模型(3)验证了政府补贴与企业发明专利之间的关系,系数为2.378 0,但是缺乏显著性,这说明在政府的补贴激励政策下,企业的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受到显著的影响,这与假设(3)的结论有着高度的一致性。而从其他控制变量看,与模型(1)不同的是,企业流动比率对企业发明专利申请的影响不显著;企业规模对发明专利的申请具有负向作用。从模型(1)-模型(3)的结论看,政府补贴激励所致的企业专利申请数的增加,根本上是企业非发明专利申请的显著增加,而并未对企业发明专利申请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对于创业板企业而言,我国政府补贴政策所激励的只是非发明专利,而最能体现创新能力的发明专利激励作用不大。
由于我国的区域发展存在一定差异,各地区政府对创新的重视程度和创新补贴的投入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对企业专利申请行为的影响也各不相同。因此,按照创业板企业所在的区域,划分为东部和非东部两类地区,其中,东部地区由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以及海南等11 个省级行政区域构成,其余的省级区域为非东部地区。
表5 显示了东部和非东部地区政府补贴对企业创新影响的具体效应。与全样本的回归结果一样,无论是东部地区还是非东部地区,政府补贴对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专利申请总数和非发明专利增加都有着显著的促进作用;但是在影响系数方面,东部地区政府补贴的激励效应要大于非东部地区。而对于发明专利的申请数而言,东部地区政府补贴在10%的水平上显著为负,非东部地区则不显著。这说明,东部地区在产业升级的压力下,各级政府对企业创新都较为看重,政府补贴也有着较大投入。在政府补贴的激励下,企业很容易产生通过“策略性创新”增加非发明专利而获取补贴的行为,补贴的增加反而会对发明专利的申请产生“挤出”效应,不利于企业真正意义上创新能力的提高。而非东部地区由于经济发展相对落后,政府还是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招商引资和产业转移上,对企业的创新的扶持力度不如东部地区,因而政府补贴的激励效应较小,但是也存在着无法对发明专利申请产生有效促进的情况。
表5 分区域回归分析结果
第一,我国现行补贴政策所激励的企业创新更多的是一种策略性创新而非实质性创新,在政府补贴的作用下,企业的专利申请数显著增加,但却是非发明专利的大幅上升,发明专利的申请数却并未有明显的提高。第二,东部地区各级政府已经将产业升级和企业创新作为重要的发展任务,政府补贴对企业专利总数和非发明专利的增加产生了较强的激励作用,但是对发明专利的申请却产生了“挤出”效应;而非东部地区则效果不显著。第三,从深层次看,现行补贴政策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获取补贴而“创新”,即企业申请专利的目标是为了“获补贴”“寻扶持”,而非真正提高创新能力,实现市场价值;因此补贴政策虽然引导企业创新,但却未带来企业“高质量”、实质性创新能力的提升,甚至在某些地区对企业发明专利的申请产生了“挤出”效应,给企业创新带来了不利影响。
因此,结合本文的研究结果和我国政府补贴的现状,提出以下的政策建议:
1.优化补贴形式,完善补贴机制。在补贴机制和方式的设计方面,关键要使政府和企业实现“激励相容”。因此,鉴于我国企业的创新现状,政府在制定补贴政策时,可以提高事后奖励补贴的比例,根据企业申请专利的质量来进行补贴发放,逐渐减少事前的一次性R&D 补贴。
2.严格审核制度,做好成果甄别。在后期进行补助时,政府需要对企业的创新成果进行甄别,调高补贴的获得标准,使真正意义上的创新行为获得奖励。同时,中央政府可制定由第三方机构进行创新绩效评价的机制,避免地方政府在发放补贴时与企业发生的“双向寻租”活动,提高企业创新的整体质量。
3.注重市场机制,转变政府职能。政府重视创新,但也要采取合适的方式,不然就会如我国东部地区一样,造成补贴对发明专利申请的“挤出”作用。市场是选择企业行为的最好手段,政府应该逐渐转变职能,不再单纯通过政府判断而是利用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来进行选择,对市场筛选出的企业进行补贴,引导其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中实现技术进步和产业转型升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