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传统线下仲裁的局限性对仲裁双方的利益产生直接不利影响,进一步推进互联网和仲裁工作的联系与结合,网上仲裁的全面普及和广泛应用是大势所趋,故而网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问题成为当前仲裁界关注的热点。
关键词:线下仲裁;网上仲裁;法律适用
在互联网技术的支持下,各种“互联网+”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为法仲裁律服务事业带来了极大的启示。传统的线下仲裁有一定局限性,而网上仲裁却可以打破地域和时间等问题的局限性,尤其是网上仲裁可以实现“互联网+法律服务”的跨界融合,开辟出具有突破性的新领域。网上仲裁是仲裁未来发展趋势,在互联网与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网上仲裁将有一个非常光明的发展前景。
一、传统仲裁的局限性与网上仲裁的适用性
传统线下仲裁有一定局限性,尤其在社会突发事件的影响下,传统线下仲裁的局限性進一步放大,线下仲裁难于进行,很多仲裁案件被迫叫停,这将对仲裁双方的利益产生直接的重大影响、,对争议双方都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会对社会的和谐发展埋下风险隐患。这就充分体现了网上仲裁的适用性,使得网上仲裁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机遇。网上仲裁在审理的过程中,争议双方、仲裁部门以及程序管理人员可以无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进行完善的程序,无论是立案或是审理,纠纷双方对于立案、交费、交换证据等工作不再收到时间和地点的限制[1],争议双方可以通过网络完成必要文件的传输、信息共享、人员沟通等多个过程,网上仲裁较线下的实地仲裁能够极大提高仲裁案件处理的便捷性和高效性。可以让争议双方和仲裁员足不出户进行仲裁、调解工作,不影响仲裁工作的进度,使仲裁工作能够在第一时间使争议双方得到公平、合法的评判裁决,为社会的平稳健康发展做出极大贡献。
二、网上仲裁的实践与发展
我国网上仲裁较其他发达国家起步较晚,同时国内现阶段对网上仲裁的研究和实践相对较少,但是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国内的快速崛起并取得了极大成就,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国内社会对网上仲裁的强烈需求。2005年到2007年,国内通过“中国—欧盟信息社会项目”,这是国内第一次对网上仲裁进行全面性、系统性的研究。2015年3月,广州市仲裁委成立了国内第一个网上仲裁院,该机构一已经成立就受到了社会各界极大关注。地方实践中,绵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办案系统于2018年9月正式启用,该系统构建起了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良好沟通渠道,获得了仲裁员一致好评。该系统启用后,减少了仲裁员到会的次数,为仲裁员审理案件提供了极大便利,同时也减少了当事人准备纸质材料的份数,避免了纸质材料浪费以及纸质材料销毁或者再回收的困扰。仲裁员对仲裁员办案系统从陌生再到了解、熟悉,大致一个月左右便能良好地适应电子化办案方式,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自系统使用以来,截止2019年5月,该仲裁委员会受理的275件案件卷宗材料均扫描成双层PDF格式文件上传,这给仲裁员审理案件提供了便利。首先,仲裁员在庭前、庭审中和庭后均可以直接登陆系统或者下载PDF文件后阅卷,无需亲自到会领取卷宗材料,每个案件至少减少仲裁员到会阅卷一次;其次,庭审和裁决书的起草也不会因证据材料繁多或者不在手边而给仲裁员带来困扰;再次,双层PDF格式文件可直接复制、粘贴使用,为仲裁员起草裁决书提供了方便。此外,该系统包含了仲裁文书网签系统,该仲裁文书网签系统再次减少了仲裁员到会次数。同时,一份裁决书从核阅结束到仲裁员签字后发出的时间较使用系统之前平均减少了5天,打破了传统面签的低效率,统中仲裁文书共网签331次,达到了普遍使用的程度。
以上网上仲裁院与线上仲裁工作新方式的出现,打破了线下纠纷仲裁的地域不便的弊端,拉近了争议双方与仲裁专业机构和人员的距离,极大地体现了网上仲裁的优势与作用,值得大力借鉴推广。
三、网上仲裁的法律适用问题
网上仲裁的手段确实能通过虚拟技术拉近纠纷双方与仲裁员的距离,但是脱离了传统的面对面,缺少了声嘶力竭的辩证与反驳,这些问题使得部分但是人对网上仲裁这一新生事物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2]。因此必须严格网上仲裁的法律适用,探索进行网上仲裁时需要依托哪种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来保障仲裁程序的合理进行,其中主要包含网上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方面。
(一)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
网上仲裁绝不是简单的将线下仲裁转移到网络上进行,这项工作还需要大量的基础配套设施,首先就是完善、先进的电子技术为前提,才能够构建科学、可行的全球联通网上仲裁系统。其次,一个安全的网络环境必不可少,网上仲裁一旦受到网络安全威胁、黑客、病毒以及操作失范问题的影响,将产生无法估量的后果[3]。同时,交易记录、用户信息、电子合同等电子文件是案件评判的核心依据,其安全问题值得考量。
从立法角度上来说,仲裁协议电子形式的效力是重大问题,现阶段许多国家只接受承认书面形式的仲裁协议,这就使得类似的电子形式的仲裁协议很难最大程度体现出它的价值。在网上签订仲裁协议过程中,如果想充分保证网上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通过正规渠道签写的电子签名显得格外重要。在电子应用技术问题上,需要进一步引进并应用国内外先进技术,对争议双方的签名进行加密处理,只有经过上述一系列操作,才能够充分保障电子签名、电子合同及网上仲裁协议的安全性和效力性[4]。
(二)网上仲裁地点的确认
在传统线下仲裁案件中,案件管辖及仲裁地的确定对法院在仲裁效力的承认问题上具有直接的作用,但网上仲裁的地点却很难确定。从法律层面上讲,很多区域对这一问题的规定并没有达成统一的意见和执行、评判标准。而从技术层面上讲,和传统的线下仲裁相比,网上仲裁的每一个程序都是通过互联网虚拟开展的,并不是在一个确切的现实环境中进行,因此其审理、合议等工作并不具备确切的地理位置[5]。除此之外,仲裁员和纠纷双方可能分别在不同的区域或地点,互联网的虚拟非现实性以及跨国际性的问题,使得网络中的位置和现实中的位置很难实现匹配。
(三)網上仲裁的程序问题
首先要做到的就是争议审理程序尽量便捷化,其次就是仲裁的审理程序要具备公平性、合法性和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使仲裁结果被法律所承认、被当事人所信服。最后就是要保证网上仲裁能够通过专业知识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同时送达程序保证其有效性,在通过互联网进行消息发送时,要做到信息的秒发秒到,从而保证呈现时间的精准性[6]。只有很好的完成上述程序,网上仲裁才能够被更多人信服,才能得到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四)网上仲裁系统的构建
构建一个完善的多角度、多层面的网上仲裁系统,首先规范ODR平台的数据采集行为,保障数据主体的信息安全数据采集活动应当秉持合法采集、授权采集等原则,明确数据采集范围,并对数据采集活动作一定限制。其次是数据共享。数据共享是能够最大化实现数据价值的途径之一,分散的数据无法挖掘出大数据的巨大价值。同时要对从事网上仲裁的工作人员进行全方位考核,可以充分应用互联网技术,保证参与网上仲裁的工作人员必须与我国法律相符合。
结语:综上所述,互联网社会为网上仲裁的发展升级带来了新机遇。国内的网络法律法规日益健全,网上仲裁的全面普及是大势所趋。网上仲裁不仅开辟了纠纷解决新模式,还以高效、经济、开放的姿态改善了人民群众的仲裁感受。通过网上仲裁,多元利益主体在网络世界同生共存,情理法兼容,为价值多元的现代社会生活提供了稳定装置,实现了法律世界和生活世界、形式正义与实体正义、普适正义与情境正义、法治、德治与自治的网络对接。就我国当下的网上仲裁实际发展情况来说,进一步加大对网上仲裁系统的研究力度,完善并出台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是大势所趋。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我国网上仲裁一定会获得更大的突破与发展。
参考文献:
[1]李广辉,曾炜,曾文伊.网上仲裁法律制度研究[J].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8,34(05):74-82.
[2]周小明.网上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D].北京外国语大学,2018.
[3]欧阳婷,肖灵敏.论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心的构建[J].法制与经济,2019(08):105-106.
[4]张丽.电子商务背景下完善我国互联网仲裁策略研究[J].菏泽学院学报,2019,41(04):37-40.
[5]张力行.中国仲裁互联网创新与实践——以深圳国际仲裁院为例[J].中国远洋航务,2017(01):74-76.
[6]耿燕晓.国际商事网上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问题研究[D].北方工业大学,2019.
作者简介:
刘颖(1977年—),女,汉族,四川南充人,学者,副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法治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