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羊毛”能薅吗?

2020-04-27 08:32秦蔡
公民导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标价借书羊毛

秦蔡

1.“黑”来的书洗不白

借书好像是每个人在大学都要干的事情,却很少有人想过钻图书馆赔偿制度的漏洞。

图书馆的规定是什么呢?刚好我还记得。因为我在大学的时候也无意弄丢过一本借书,当年要求是按图书价格的十倍赔偿。

听起来好像很严厉,但不要忘了,许多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旧书,放到现在是十分珍贵的,而书的定价只有一两元。也就是说,借书人只需要十多元,就可以将这本书合法地据为己有。

对于这种行为,这位网友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是制度的漏洞。有问题的不是我,而是这个制度!”

制度有没有漏洞?当然有!否则也不能让人十来块钱就把“黑”来的书洗白了。

但“黑”来的书真的洗得白吗?往小了说这是一种精致的利己主义,看似合法,但其中的冷漠与自私已经超出道德的范畴。

通过这种行为,我们能清楚地发现,这种人对自己是毫无要求的,没有自己做人的标准,所有的标准仅仅是对制度的恐惧,一旦制度有了缺口,私欲就“一泻千里”,“羊毛”也可以心安理得地薅。

“薅羊毛”的行为,网上也存在。

京东的一家店铺在设置打折活动时操作失误,将打折活动与满减活动的条件设置重合,原价200元的产品成了免费的。

此事传开后,该店在10分钟内收到了6万笔订单,卖家做出紧急处理,但为时已晚,由于操作失误,这家店面临着近50万元的损失。

根据店铺的注册信息,店主是一名刚从学校毕业出来创业的大学生。这50万元的损失对他来说真的是天文数字。

面对一个人无意的疏忽,基本的人情味呢?

假如我們把这一类逻辑,放到更大的事情上去推想,结果会更加可怕——开着车正常行驶,仇人正巧在横穿马路,你撞吗?

理论上讲法无禁止即可为,但我们更愿意看到文明的存在——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与人性,在“照亮”我们的行为。

2.“羊毛”价格该涨了 武春(人大工作者)

大学生通过借书不还的方式,把自己爱慕的古书,按图书馆规定的赔偿价格“赔回了自己的书房”,这种做法并不是普遍现象。对此,法律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而这种做法并不违法,只能说道德底线太低。

大学图书馆的图书是公共资源,是该校全体师生共有的。不管采用什么方法把图书馆的图书占为己有,都是剥夺他人的阅读权力。图书馆的赔偿规定只是针对借书者遗失或损坏图书采取的处罚措施。毕竟,“卖书”不是图书馆的本意。

为了预防此类“薅羊毛”事件的发生,学校图书馆要及时做好图书的分类管理工作,并根据当下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赔偿标准。

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版的一些图书,书背面标价大多在2-5元,一些图书馆规定“借出未归还的书按照书背面标价的三倍赔偿,三倍仍不足十元的按十元赔偿”。

这样的赔偿标准在当时是符合实际的。但在目前的情况下,此类书籍再按书背面标价三倍的标准赔偿显然不妥,应视具体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可以是标价的几十倍,甚至几百倍。

对一些珍贵的或有高收藏价值的图书,图书馆更应该加强管理,制定更加严格的借阅管理规定。要让借书人不再“薅羊毛”,不想“薅羊毛”,感到薅这种“羊毛”成本太高,从而遏制“薅羊毛”的行为。

3.可建立全国性借阅人诚信名单 宋炎(法律工作者)

作为中国第一部图书馆专门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是为加强对公共图书馆管理,推进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较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公共读书阅览权利而制定的法律。

其中第五十三条规定,损坏公共图书馆的文献信息、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归还所借文献信息,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公共图书馆要求借书不还者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但正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第三条规定的那样,公共图书馆是社会主义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将推动、引导、服务全民阅读作为重要任务。

公共图书馆肩负的重要任务,决定了馆藏图书的价值并不直接等同于图书销售价。恶意不还并将借书据为己有者,侵犯的不仅仅是图书馆对馆藏图书的财产权利,还扰乱了图书馆的正常运行,侵害了社会大众获得正常公共服务的权利。

这是典型的为满足一己私利,而不惜损害社会全体大众利益的行为。

对于此种行为,除追究其赔偿责任外,图书馆也可通过与其他图书馆联合建立全国性的借阅人诚信名单,制定达到遗失图书数量上限后限制借阅等规定,以制度的形式让小人无空可钻,彻底杜绝这类恶意行为,让公共图书馆能够更好地服务社会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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