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萍
摘要:随着纪检监察机关“大监督”格局的全面建设与运用,取得了明显实效。文章从“大监督”格局运用中“监督”与“再监督”的职责定位不准,越俎代庖,错位、越位监督的实际情况出发,分析研究和实践了二者之间的关系转化,有效促进了业务部门履行监督职能和纪检监察机关发挥监督的再监督职责功能。
关键词:大监督;职能监督;纪检监察机关
一、职能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纪检监察机关自身职责定位把握不准
在长期以来的监督过程中,因职责定位把握不准,纪检监察机关因越位、缺位或错位导致监督效果不明显。首先表现为纪检监察人员不专业,工作能力及方式方法不能适应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的需要;其次是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与业务部门各负其责的职责划分不清,存在包揽和越俎代庖的情况,没有调动和发挥业务部门的主体作用。
(二)业务部门自我监督效果不明显
业务部门自我监督观念淡薄,主要表现在有的业务部门缺乏主动监督意识,思想上不重视,监督工作走过场,发现不了问题或发现问题不报告,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出现自我监督盲区,从而使监督检查工作浮于表面、疲于应付。这是追责机制不健全不完善的重要表现,发现了问题而追责没有跟上或者只是蜻蜓点水,这也会致使相关职能部门从思想上对监督的重视程度不够。
二、有效履行职能监督的措施思考
(一)厘清职责定位
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厘清职责定位,避免将职能监督与业务监督相混淆,监督对象既涵盖了“人”,也包含了“事”。应该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要对等”的原则,业务部门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进行监督,强调对“事”的监管。而对于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从业人员的监督追责主要是纪检监察机关依据相关党纪法规针对其履职表现来完成的,突出对“人”的监管。
(二)重塑监督方式
执纪监督问责这是纪检监察机关的最基本职能,让职能真正发挥作用既是时代发展的要求,也是落实监督责任的现实需要,真正发挥出检查基础上再检查、监督基础上再监督的效力。具体来说就是纪检监察机关通过不同的方式(如日常监督、不定期检查、抽查等)加强对具体业务部门的监督及问责,从而倒逼促使具体业务部门提高自身工作水平,这样就实现了业务部门狠抓业务、监管部门主抓监督问责的责任明晰。
(三)聚焦监督内容
“职能监督”包括业务部门就主管业务领域中的权力运行、企业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开展的监督工作。重点监督检查业务操作流程是否规范、公权力的使用是否符合规章制度要求,进一步发挥相应的监督和预防作用。
三、职能监督在企业中的实际探索与应用
(一)建立自查报备机制,解决不主动监督的问题
按照“注重预防、强化督查,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要求,强化自我监督机制有效运行。一是实行“0”事项填报制度。具有就是对业务部门是否“定期体检”关于企业生产经营中涉及到招投标、物资等敏感业务进行督查,实现季度自查报备,市场部门统一复核及合同精细化全过程管理的目标。某单位季度平均收自查报备登记表21份,自查问题39项,增强了自我监督意识。二是全过程风险监督管控。梳理分析业务中涉及公权力的风险点,将可能存在违反职务廉洁、利益输送、构成犯罪或违反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程序,违反财经制度等行为进行全面排查、登记、整治、监督、销号全过程管理,把控监督源头。
(二)制定业务监督检查管理清单,解决不会监督的问题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流程梳理、风险描述、問题表现、责任分解、试点运行、逐步推广”的工作思路,开展“业务监督检查管理清单化”梳理工作。即以业务流程为依托,业务管理权限为主线、紧盯承包商供应商管理、招投标、合同执行等重点环节,按节点围绕“人、财、物”等进行全方位梳理评价,深层次查找易产生廉洁风险的问题及表现。围绕促进业务部门在完成自身业务的同时如何强化自身的监督作用开始针对性措施实施,从完善监督内容、厘清主责及配合部门责任、优化监督方式等方面开展工作,这样就真正实现了业务部门自身强化监督与纪检监察机关再监督的深度融合统一。
(三)建立“三看”标准问责机制,根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顽疾
通过综合分析评价并总结业务部门自身报备情况及相关巡察结果形成的经验,为进一步促使业务部门在自我监督方面履责,建立并优化完善了“三看”标准问责机制。所谓“三看”就是看问题、看责任、看作风,看问题本身就是是否依旧存在低、老、坏的问题;看责任就是看业务职能履行是否规范,是否管理责任没有真正落实;看作风就是看业务人员是否真正按照“四种形态”严格严肃认真的落实了对存在问题的部门及个人进行了真正的“红脸”“出汗”监督问责。同时纪委开展不定期核查工作,针对业务部门出现的报备与核查结果不相符的问题对相关人员及部门进行严肃追责,有效根治“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顽疾。
四、结束语
职能监督作用的发挥,进一步提升了业务管理部门在监督领域敢于、勇于、善于监督的理念,实现了监督过程中标本兼治、权力制约、漏洞堵塞的廉洁风险源头把控。同时促使纪检监察机关退出直接参与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的一线监督,后移监督位次,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加强对职能部门履行职责特别是监管职责的监督上,倒逼职能部门强化监督意识和监督职责,使纪检监察机关真正回归到执纪监督问责主业上,提升监督的实际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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