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强
摘要:2020年新年伊始,武汉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并伴随春运期间的大规模人口流动,迅速蔓延至全国各地。根据国务院通知,各省市人民政府和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疫情的发展态势,相继发布推迟节后上班、工地延迟开工且在规定时间前不得擅自复工的规定。这场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必将对工程复工生产、合同履约等产生重大影响,本文将分析新冠肺炎疫情的相关法律属性,探讨发承包双方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工程索赔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及处置方式。
关键词: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建筑工程
一、新冠肺炎疫情的法律定义
2020年2月10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发言人明确表示,对因当前疫情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可抗力。随后多地建设主管部门,也纷纷在针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指导文件中,将本次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的建设工程计价事项明确为按照不可抗力事件进行处置。因此作为不可抗力事件,新冠肺炎疫情就具备了不可抗力的如下通用属性: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性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1条明确约定“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属于不可抗力。
(二)“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不可抗力”的后果承担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17.3条明确约定“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二、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承包人如何索赔
索赔一般是指对某事、某物权利的一种主张、要求、坚持等。建设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非自身因素或对方不履行合同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时,通过一定的合法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的要求;分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不可抗力,对于承包人一方可能既延误了工期,又增加了费用,因此在不存在合同约定的因承包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而构成了工程合同履约免责事由的前提下,作为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同时提出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具体步骤如下:
(一)发送索赔意向通知书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1.关于索赔意向通知书的内容。鉴于本次疫情发生在春节假期期间,承包人应在法定假期截止日后的第一时间(最迟不超过28天),向业主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文中应表明新冠病毒疫情是一个持续性事件,且尚不确定其会持续多久,还无法完全、准确评估对项目工期和成本造成多大程度影响,因此,将根据疫情的发展情况补充进行相应的工期和费用索赔。
(二)收集索赔证据资料
针对本次疫情,相关索赔书面证据资料包括:
1.国家、省、当地政府及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抗疫期间工期及费用补偿的原则,费用分摊的原则及计价原则等指导文件。
2.承包人根据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的各类抗疫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抗疫物资采购方案、抗疫宣传方案、抗疫期间安保及日常消毒方案、外来人员日常登记测温方案、抗疫应急处置方案、外地复工人员隔离方案等,要取得发包人、监理人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有效审批。
(三)工期及费用索赔计算
1.关于工期索赔计算。疫情防控期间未开复工的项目,顺延工期一般应从接到工程所在地管理部门停工通知之日起,至接到复工许可之日止;疫情防控期间内开复工的工程,顺延工期由工程发承包双方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合同工期内已考虑的正常春节假期不计算在顺延工期之内。
2.关于费用索赔计算。本次疫情期间的费用索赔一般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防疫专项成本增加,主要包括复工前后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增加;另一方面是实体成本增加,主要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保安保洁费及其他等费用增加;
三、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发包人如何应对索赔
针对承包人提出的针对本次疫情的工程索赔,发包人或监理人在收到索赔报告后,要以发承包合同中的相关约定为出发点,积极核实相应索赔数据及索赔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补充说明或补充证据,且必须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书面索赔报告后28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在发包人或监理人核实本次疫情索赔事项中,有以下几点应对建议:
1.在复工前的工期及机械、料具停工费用索赔确认中,要充分考虑本次疫情发生在春节期间的特殊性,合理扣除春节假期期间的影响因素所导致的损失部分。
2.要紧密结合当地政府要求和文件解释,双方对抗议期间的相关计价指导文件理解有偏差的部分,主动与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当地省市定额站沟通,取得权威的咨询意见。
总之,由于本次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所导致的建筑工程索赔已在所難免。尽管政府主管部门出台了各类指导文件,但文件中的部分具体规定因项目性质不同难免出现不同的处置方式,且部分费用损失需由发承包双方共同合理分摊,这就要求我们在处理本次疫情所导致的索赔事件中,以事实及相应的指导文件为依据,公平合理的承担各自应承担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