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立夫
摘要:铁路运输系统体积庞大、点多线长、设备复杂、周边环境潜在不确定因素众多。本文以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侵权责任分析为题,站在法学理论的角度,希望为相关行业提供借鉴。
关键词:铁路路外伤亡;伤亡事故;侵权责任
随着铁路机车、设备以及站房等乘降设施的发展与换代,带来的危险源也不断更新,导致铁路路外伤亡事故的发生更具多样性、突发性和难预防性。因此,如何做好事故侵权责任的分析,成了亟须解决的问题。
一、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概述
通过查阅资料,所谓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是指非铁路从业者伤亡的事故,且具备以下两点认定条件:(1)发生地点必须是铁路运营场所。(2)发生原因为铁路作业。此类侵权责任的特征表现为危险程度高,风险性较大。如今,我国铁路运行最高时速已逾350km,紧急状况制动距离长,易引发较大人身安全事故。同时,高速铁路动力来自于接触网供电,其电压可高达27.5KV。铁路企业同时承担着供水、供电等职能,致使故绝大多数铁路路外伤亡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在不能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下,铁路企业就应承担响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以案阐析
(一)铁路路外伤亡事故案例
2017年1月,刘某进入某横跨铁路线路的大桥,其无视大桥两侧设置的约三米高的防抛网,攀爬至路灯杆高处,跨越防抛网向桥下坠落,砸在此时正在通过大桥的某次列车的机车受电弓上,导致死亡。经铁路安监部门认定,该起事故的中刘某因违反了我国铁路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属于其自身原因造成,对事故负全责。刘某家属对事故的责任认定不服,且与铁路企业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在审理案件后认为铁路企业需要对受害人负责,偿付赔偿金。后经铁路企业抗辩,最终判决结果为铁路企业不承担责任。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依法认定受害人是在受到完备防护措施告诫之后,仍主动进入危险区域,并导致伤亡事故的发生,完全属于主观故意。同样,在铁路电击伤害、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等此类改判情况多见。分析发现,一审法院倾于“以人为本”,易以特殊侵权的角度尽可能判令铁路企业承担更多的责任(18年湖北省某一审法院的判决书中刊载,责任比例及赔偿金额依据不仅基于铁路企业的过错程度及被害人的损害后果,还考量了该企业的经济能力、获利情况等因素。后通过二审,将原一审判定的70%责任比例纠正为45%),但确有失公允。当二审法院转为基于对受害主体的主观故意程度、个人是否盡到谨慎防范义务、铁路企业是否尽到安全防护措施的审查后,则常会改判降低铁路企业的责任比例。之所以出现改判,既有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对侵权责任的划分时不再以“同情弱者”为导向,更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据的法律有所差别。当《侵权责任法》与《铁路人身损害解释》在适用时出现了倾向性,也会使得责任划分出现不同的理解。
(二)存在问题
析案可知,铁路系统复杂庞大,且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完善。就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与《民事诉讼法》第29条两个法条关于铁路人身损害赔偿管辖法院的规定产生了竞合一样,虽最高人民法院作了批复,此类属于当事人选择管辖的案件,但由于管辖法院的不同,审判的标准也有所不同。各类缺陷的存在,表现出了归责原则的适用性争议较大,法学界观点迥异,致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显得犹豫不定。
(三)解决对策
针对现有法律法规存在问题,笔者提出了如下几点建议:
1.调整和完善《铁路法》,其目的在于将不同当事人和情况作为依据。虽铁路运输属于民法所规定的高度危险作业,适用无过错原则,基于《铁路法》第58条又很大程度上减轻了铁路运输企业的责任,加大了受害人的责任,这使得受害人与铁路企业之间权益的保障平衡的造成了矛盾。应在充分考虑铁路系统特殊性的基础上,从立法角度进一步确立审判实践中适用法律的统一性。对归责原则的适用范围进行合理界定,通过法律原则上的调整,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2.对抗辩事由进行统一和明确,并在此基础上界定其适用范围。通常所说的抗辩事由有以下几点:(1)不可抗力。《铁路法》对这一抗辩事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与此同时,还要在司法解释上对其进适用性原则进行规定,通过这种措施对司法和立法间的关系进行协调和匹配,法律适用性和灵活性也因此得到了保证。(2)受害人自身原因引起的伤亡事故。可以将这条原因细化为两点,分别为受害人主观故意和受害人严重过失。主观故意指的是受害人为达成自杀和自残等目的采取的如卧轨等诸多极端方式。此外,亦有受害人出于经济目的,故意破坏铁路设施时而造成损伤。而受害人严重过失主要是指受害人不听劝告,无视提示警示,闯越铁路道口等。但由于此类情况被害人主观故意意图存在取证困难,法院在审理此类事件时,更应明确抗辩事由,明晰铁路企业的责任。
三、结论
综上,铁路路外伤亡事故虽应避免但仍会存在,只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明确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才不会致使因为法律的适用性和灵活性,导致责任认定结果存在显著的差别。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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