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救济方法

2020-04-26 01:40俞兴爱
中国民商 2020年3期
关键词:立法完善

俞兴爱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日益凸显,商业秘密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并将商业秘密高效的运用于企业的经营发展中,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手段。正是因为商业秘密的这种巨大的经济价值性,使得商业秘密成为不法行为的侵害对象。但是当前仍然有很多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意识淡薄,防范措施不力,再加上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性,造成了企业商业秘密的流失,极不利于企业的发展。因此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及救济方法进行探讨十分有必要。本文根据商业密码现阶段所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企业商业秘密;立法完善;保密措施

一、当前商业秘密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缺乏独立商业秘密保护法

当前,我国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还不健全,并且存在很多分散的法律规定,没有形成统一的法规。我国当前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民事诉讼法》、《刑法》等多部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商业秘密保护。其中,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企业商业秘密的主要执法准则和依据,对于刑法以及民事诉讼法而言,其对商业秘密的部分也有条款规定,但是不够全面,零散破碎,这就导致在出现侵权的时候,法官难以找到适应的法律条款。虽然我国的法律对商业秘密有所保护性规定,但覆盖度存在缺失,导致不能全面有效的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过分侧重于行政、刑事法律保护,民事法律保护、救济薄弱

尽管民事法律对商业秘密保护有所提及,但在我国法律中直接规定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只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2个法条以及《刑法》中有关侵犯商业秘密犯罪的规定。从立法角度看,显然在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以行政法律手段与刑事法律手段为主,民事法律仅仅是站在辅助或次要的角度。事实上,商业秘密权从其根本性质而言应属财产权(即便认为其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也可将其归入财产权的范畴),其属于私权范畴,就如同对房屋、车辆的所有权一样,应当主要在私法领域对其进行规范与调整,公法则应辅以补充与合理制约的作用。此外,无论是行政救济还是刑法保护,权利人作为受害人,仍然只能诉诸民事救济以获得赔偿。因此,在商业秘密立法上过分侧重于行政、刑事法律而重视民事法律,将不利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救济。

(三)没有明确的商业秘密侵权主体

我国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前,我国法律将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定为经营者,在1998年,工商局出台了有关禁止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其明确的把企业员工也加入到了商业秘密侵犯的主体当中。但是,随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又将职工这一主体删除了。但是从现实的侵权案例中可以看出,大多商业秘密的泄露主体都是职工。但是在新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将企业员工归为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当中,这就造成很多企业员工从一家企业到另一家企业工作后,即使泄露了商业秘密,但其还是企业员工。而对于非经营者而言,原企业将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四)商業秘密救济程序不完善

我国并没有专门出台一项法律来对商业秘密侵权进行保护,当出现侵权行为时,其诉讼也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依法进行解释。对于商业秘密侵权而言,其本质是是对知识产权的侵犯,这样就带有很强的特殊性,若是在诉讼期间,再次发生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这对于企业和权利人来说,将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在《民事诉讼法》中,主要是针对民事领域的保护,其中的司法诉讼程序并不适用于商业秘密侵权的维护。例如, 在《民事诉讼法》中“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明规则,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也采用这一证明规则的话是不合理的,这种侵权行为,在起诉阶段之后,仍然在持续,因此,在诉讼前相应禁令及证据保全措施有所欠缺。

二、对商业秘密相关保护措施进行科学优化

(一)建立商业秘密保护法

现阶段,从我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就可以看出,对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而言,其法律依据是不健全的,这就导致商业秘密保护还存在很大的风险隐患。在对商业秘密的法律制定上缺乏创新保护。在2017年,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法律模式第一次被正式提出,但对之前存在的问题还是没有很好的解决办法,另外,虽然存在诸多法律法规都有相关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但是还是缺少统一的独立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所以,关于商业秘密保护法律法规应该采用专门立法的模式,专门的商业秘密法的出台是对现行相关法律进行全面整合的良好契机。

(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救济渠道

1、法律救济方式的完善

(1)商业秘密保护举证责任

对于侵权商业秘密的诉讼举证责任应该实行科学分配。对于“谁举证谁负责”的制度要求,在进行商业秘密的侵权诉讼中,应该进一步对案例审理中的举证双方提供的证据内容进行明晰。也就是说,在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处理案件中,应该给予企业保护救济渠道过渡期,为双方提供举证提供一定的空间。

(2)保护权禁令范围

拓展保护权禁令的范围是为了防止在诉讼举证期间,诉讼双方进行证据造假。为了充分发挥保护权禁令的作用,在商业秘密的保护权中,应该适当的拓展保护权的禁令范围。例如,在对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的处理之中,应该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首先由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此时应该首先将保护权禁令,并将保护权禁令范围延展到刑事案件的处理中,从而扩大对侵权举证的保护范围。其后,再由民事案件对商业秘密的侵权案件进行审理,同样按照这样的标准进行保护权禁令。这样,在对商业秘密侵权的案件审理中,可以按照同一种举证保护方法,从而解决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2、企业自我保护的方式

(1)关于人的管理

企业应设定涉密岗位及人员的范围,一旦涉及该类岗位的员工,在入职或工作调入时,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对涉密的各工序之间进行模块化分割,尽量减低员工知悉商业秘密的有限性。如果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则尽快调整岗位,进行脱密;离职后根据员工接触秘密的程度,确定是否执行竞业限制。

(2)关于内部管理

组织保护:成立保密小组,建立《保密管理制度》,明确保密范围及密级,并根据商业秘密的价值,确定保密期限,从人员、办公、互联网等分类制定保密措施。

物理保护:对商业秘密的产生、持续、变化、消灭均采取必要的物理保护措施,如对研究院等重要部门实行封闭式管理,设定独立门禁;规范互联网的应用,网络隔离,外发涉密数据必须由相应权限的人实行解密,对于涉密文件的发放、复印、销毁等进行受控管理等。

开展培训。开展商业秘密法律知识培训,包括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民诉法等法律知识培训以及以案说法等实例培训多管齐下,一方面提高员工的保密意识,另一方面也是敲山震虎,防止员工泄露或者出卖企业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

[1]魏宇航.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刑事司法救济途径[J].法人杂志,2007(12):60-61.

[2]杜军.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法律救济[J].现代法学,2000(01):79-82.

[3]王存胜.企业商业秘密及其保护[J].企业改革与管理,2006(06):36-37.

[4]孙敏.商业秘密若干问题研究[J].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02):54-58.

[5]胡卫华.我国商业秘密侵权救济的缺陷与完善[J].上海企业,2015(02):74-77.

[6]陈哲萍,余伟华,黄景然,杨君伟.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2019(04):155-156+160.

猜你喜欢
立法完善
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
遗弃罪的司法认定及立法完善
国家安全视角下的战略物资储备立法完善
用什么堵住公民个人信息泄露的缺口
“村改居”亟待补齐法律短板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界限研究
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论劳动法对用人单位的保护
“村改居”法律程序的缺失与完善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分析与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