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燕 刘卓
摘 要:作为对乡村振兴战略的积极践行,农业发展不仅是推动地区产业兴旺的重要途径,更是一条长期有效的产业振兴之路。如何借助农业知识产权支持乡村产业发展,并发挥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在乡村振兴中的推动作用,是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应该深入研究的问题。本文重点分析了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农业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的主要方式及相关路径,并分析了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乡村振兴;知识产权;产业发展;路径探究
中图分类号:[S-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754/j.nyyjs.20200415062
收稿日期:2020-03-09
作者简介:李海燕(1981-),女,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科研管理;通讯作者刘卓(1981-),男,副处长,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农业科研管理。
1 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农业发展的机遇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农业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方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在农业知识产权创造方面,中国政府力推商标富农战略、激励育种创新、强化科技创新,为“知识产权+”精准扶贫工作积蓄了大量知识产权储备[1]。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根本性问题,乡村振兴战略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遵循,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是支撑引领农业快速发展的核心与关键[2]。
1.1 产业振兴是乡村振兴的基础
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以农民就业为主体,是乡村产业的本质特征。乡村产业立足于县域,是集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农产品流通业及乡村旅游为一体的复合型产业。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提高农业综合生产率和全要素生产率,确保以粮食安全为核心的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从单纯数量增长向数量质量安全并重转变、全面推进一二三产业深度融合发展,形成稳定的农民增收机制是乡村振兴的主要目标[2]。
1.2 产业兴旺为农业发展开辟新空间
乡村振兴战略主要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展开。产业兴旺需要根据农业发展的总体需求,引入资金、引进人才,以先进的农业科技带动地方农业发展,以农业科技为依托激发广大农民参与农业发展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农业本身的属性导致其对科学技术具有强烈的依赖性,农业的发展离不开先进的科技支撑。吉林省农业科学院通过将本单位所取得的知识产权进行转化,将强劲的血液注入到农业发展的血管之中,实现技术与产业的有效结合,在乡村振兴的战略布局下为农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条件保障[3]。
2 农业知识产权基本现状分析
2.1 定义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就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当前,在学术界对于农业知识产权进行界定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一般认为农业知识产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根据其具体属性又可分为农业科学、农业工业及其它类型的农业知识产权[4]。农业知识产权是劳动者在农业生产过程中的脑力成果及智力成果的总和,而并非其它领域的智力成果在农业领域的再应用。因此,人们认为农业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所享有的在农业领域内所创造的智力成果的经济和精神权利的总和[5]。
2.2 种类
农业知识产权主要是农业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根据分类标准可分为涉农专利、农业商标、植物新品种、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业商业秘密等[6]。
2.2.1 涉农专利
2008年12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对专利保护的范围给予了明确的界定,予以保护的专利主要分为3大类,分别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外观专利。目前,在国际公约中,虽然TRIPS协议和UPOV公约中都规定了可以通过专利保护植物新品种,但由于我国有明文规定排除对动植物新品种授予专利,因此,涉农专利中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不包括动植物新品种。
2.2.2 植物新品种
1997年3月20日,国务院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9年4月23日开始接受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在2018年4月8日召开的博鳌亚洲论坛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
2.3 农业知识产权特征
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知识产权不仅具有知识产权的一般特性,如地域性、时效性、排他性,还具有其本身的自有特性。农业科学研究不同于其它领域的科研工作,除了受研究技术水平、科研基础及研究经费的影响外,农业生产本省还与自然条件有着紧密的联系,如积温、降雨量、土壤理化性质及地域等自然因素。所以,农业知识产权不同于一般知识产权,其具有更强的自然风险性。
加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步伐,积极通过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以及地理标志等对农产品进行有效培育。在广大中国乡村这片知识产权的处女地上,以知识产权为号角的乡村振兴攻坚战正在全面打响。
3 農业知识产权助力产业发展的现状
3.1 农业知识产权创造为乡村振兴积蓄能量
3.1.1 加速育种步伐,全面推进育种业发展
农业科技的核心是具有竞争力的优良品种,农业生产每一次跨越式的发展都与优良品种的突破紧密相关。1999年4月23日,我国加入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执行UPOV公约1978年文本,成为第39个成员。同时,开始受理国内外植物新品种权申请[7]。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育种创新工作,在连续5a的中央“1号文件”中强调,要加快农业科技创新步伐,要在生物育种等重点领域取得重大技术突破,全面推进良种重大科技攻关。加快农业科技创新,在生物育种、智慧农业、农机装备、生态环保等领域取得重大突破,加快主要粮食作物新一轮品种更新换代。
3.1.2 强化种业创新,促进农业现代化进程
“国以农为本,农以种为先”,种业作为现代农业发展的灵魂,是农业生产中最活跃的因素之一,更是农业发展的基础与支撑[8]。国务院于2011年4月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种业作为国家战略性核心产业的重要地位,发展现代种业应是“三农”工作的灵魂。没有种业就没有农业的现代化,种业是农业现代化的基础与支撑,种业的发展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布局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伴随着优良品种的培育,我国在耕作栽培技术上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一些农业设施技术在改变农业生产方式上发挥了重大作用,这些技术的取得与农业知识产权的取得密不可分。
3.2 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为乡村振兴提供保障
3.2.1 《种子法》的修改为种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2015年11月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决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此次《种子法》的修改对于中国现代种业制度的建立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本次《种子法》的修法对于涉农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种子法》单独设置“新品种保护”一章,将植物新品种保护提高到法律层面,新法中规定:“国家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国家鼓励和支持种业科技创新、植物新品种培育及成果转化。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得到推广应用的,育种者依法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第九章“法律责任”中明确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加大了行政执法力度,提高赔偿数额。第七十三条规定了对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申请权和植物新品种权权属纠纷救济途径,第七十条~七十六条增加了对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此外,新《种子法》还将近期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的一系列深化改革、促进创新的措施以法定形式明确。如,缩短植物新品种审定时间;鼓励企业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开展研究植物新品种培育工作;保障科研人员对其取得的科研成果的权益等[11]。
3.2.2 《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改为植物新品种审定及保护提供依据
农业部1999年6月16日首次发布并实施,2007年9月19日修订并于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使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业的发展,2013年1月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进行了修改。本次条例的修改,加大了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第七章“罚则”中指出:“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3 《专利法》的修改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促进农业专利的高效转化
国务院法制办于2015年12月发布了《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法的最大特点就是加大了专利的保护力度,促进专利实施运用。专利法通过修改相关证据的规则来加大专利保护力度,从而解决举证难的困境;加大了对于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有关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就群体侵权的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有关网络侵权的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规范了行政执法程序。《专利法》的修改促进了专利的转化,调动了发明人的创造热情,促进了科技成果创新[12]。
3.3 农业知识产权运用为乡村振兴注入活力
3.3.1 以品种为依托,助力农业发展及农民收入
近年来,随着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不断涌现出大批优良的农作物新品种,这些品种不仅品质优良而且产量高,通过种植高产优质品种不仅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并且带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如,由吉林省农业科学院于2004年育成的超级稻品种“吉粳88”,连续多年在吉林省等地区种植,连片种植产量达744kg/667m2,最高产量达799kg/667m2,创吉林省单产面积新纪录,累计推广应用面积超过333万hm2,连续8a在吉林省的种植面积第一,为吉林省水稻产业提供了知识产权支撑[13]。2015年,吉林省农业科学院加大了对水稻新品种吉粳511、吉粳809、吉粳301、长白19的示范推广力度,分别在吉林、柳河地区建立重点示范區12个,超级稻新品系百亩示范方8个。通过示范田的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了品种的影响力,提高了全省稻农科学种稻的意识,为吉林大米品牌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3.3.2 以品牌建设为先导,全面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布局
吉林省是我国的主要商品粮生产基地,是全国优质粳稻的主产区,全省水稻产量达600万t,占东北三省一区水稻总产量的24%。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及气候资源给予了吉林水稻以优异的生长环境。为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布局,加速吉林省水稻产业发展,吉林省政府制定了大米品牌建设5年规划,正式提出打造吉林大米的“五个一工程”。“吉林大米”品牌建设,是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做强农业优势特色产业的主要路径和方向,更是促进乡村振兴战略发展布局的重要推动力[14]。
“吉粳511”是由吉林省农业科学院选育的优质食味水稻品种,2016年3月15日在中日名米食味值评选中,“吉粳511”以微弱之差屈居日本新潟鱼沼“越光”米之后,排名第2,获食味“最优秀”奖。有好的品种还要有严格统一的标准,否则无法保障产品质量和品质的独特性、稳定性。原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先后组织相关专家修订了高于国家标准的《吉林大米》地方标准(DB22/T-1046-2016),制定了高于吉林省地方标准的《吉林稻花香》(T/JLLHXH 001-2016)、《吉林长粒香》(T/JLLHXH 004-2016)、《吉林圆粒香优质大米》(T/JLLHXH 003-2016)、《吉林秋田小町优质大米》(T/JLLHXH 002-2016)等4个市场热销大米品种的团体标准,并于2016年9月14日发布实施。
2019在6月18日在福州开幕的第十五届福建粮洽会上,由吉林大米产业联盟企业、吉林优质杂粮杂豆生产企业组成的吉林代表团亮相,当日获得多项粮食产销对接成果,会上吉闽两省共达成合作意向26项,签约销售粮食68万t[15]。
4 农业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们在农业知识产权助力乡村振兴的道路上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保障农业科技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更是衡量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指标。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领域仍存在一些问题。
4.1 缺乏完善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多空白区。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立法不够完善,现有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与农业生产的交互性不强,更加凸显出我国的现行机制与国际现行机制的不对称。这对中国农业科技走向世界埋下了隐患。
4.2 有待建立健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由于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比较晚,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在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支撑还比较薄弱。当前的法律更偏向于对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而对于耕作技艺、农产品加工等环节的农艺保护还比较薄弱。
4.3 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
农业知识产权在推广过程中很容易被他人剽窃或非法使用,这种侵权行为往往很难取证,侵权的核实工作也较难开展,导致执法效果不佳。这种情况的产生和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有着直接的关系,因为这种侵权行为所带来的违法成本比较低。所以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加大对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从而更好地保护农业知识产权。
4.4 农业科技工作者维权意识不强
农业知识产权的主体大多是农业科研单位或农业科研工作者,其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比较薄弱,公益性的科研单位所取得的农业科技成果更多的是希望能够在广大农村得以推广应用。当前,由于专利回报机制不完善,我国农业科研人员通过专利制度获取经济收益不高,对知识产权维权的主动性不高、积极性不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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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吉林大米闪耀福建粮洽会首日签约销售粮食68万吨[J].吉林农业,2019(14):6.
(责任编辑 常阳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