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树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生效。《决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以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为导向,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
禁食野味 刻不容缓
2月17日,中国新闻网《疫痛后,食野味陋习能否绝迹》一文指出,虽然新冠肺炎的中间宿主还未完全确定,但和2003年的SARS一样,这次疫情的病毒来源也指向野生动物。在举国上下为疫情忧心忡忡时,野生动物非法交易依然在进行。1月23日,一个名为“养殖珍禽和种植水产交易服务”的微信号在朋友圈中发布视频,画面中的动物蜷缩在铁笼里,眼神充满惊惧。发布者称,这些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河麂,一批就有100多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与生物圈国家委员会委员周海翔表示,国内野生动物的销售主要有公开市场、地下黑市、网络售卖三种方式。公开市场以零货销售为主,相比熟客走量型的地下黑市和日益兴起的网络售卖,公开市场呈现的只是冰山一角。
2月23日,新华网发文《立法禁食野味刻不容缓》一文称,据有关专家分析,新型冠状病毒的源头大概率与野生动物有关。事实上,早在2003年SARS疫情期间,就有专家呼吁全面禁食野生动物,但疫情过后呼声渐弱。审批容易、监管缺失,导致林业部门发放的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利用许可证”广受诟病。业内人士普遍认为,这些许可证成了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洗白工具”。大量案件表明,很多持证养殖场都是“挂羊头卖狗肉”。名为养殖,实则大肆非法收购野生动物。后门非法进,前门合法出,养殖场“坐地生金”。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公开做起“办证买卖”,一些地区惊现“办证集团”。在国家层面立法禁食野味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3月2日,人民网的文章《禁食“野味”,这次动真格了》表示,2月24日通过的《决定》是一个紧急决定。从SARS到禽流感再到新冠肺炎,近些年,新的流行性疾病与野生动物密切相关。这给了我们一个重要的警示,即人类需要重新反思和构建与野生动物的关系,不能再随意逾越人类与野生动物的界限。在野生动物贸易链条中,从捕猎、运输到市场销售,把不同种的、原本生活环境不相关的野生动物聚集在狭小脏乱的空间里,会增加病毒在物种间传播的风险。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禁止、规范和引导是很有必要的。
《决定》明晰 便于遵守
2月的24日、25日、26日,人民网三评“禁食野味”。文章指出,从立法角度来说,我国用于规范野生动物交易的法律并非一片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等各个层级的法律法规都有规定,但纳入禁食范围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决定》明确,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他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这无疑体现了禁食野味的巨大决心。疫情当前,各地开展了一系列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的行动,但短期的集中整治无法获得“长期疗效”。《决定》既十分必要也十分紧迫,既为今后的修法进程打下了基础,也为当下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2月26日,新浪网《对中国人来说,不吃野味是件很困难的事吗》一文称,以野生动物为宿主的病毒并不一定致病致死,但人类食用野生动物或侵害野生动物栖息地之后,病毒传播的机会随之扩大,给疫情暴发做好了铺垫。不吃野生动物无甚损失,吃野生动物却将人类置于巨大风险敞口下。从各种角度来看,吃野生动物得不偿失。《决定》出台前,不属于珍稀、濒危或“三有”(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范围的野生动物,例如携带多种病毒的蝙蝠等,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即便是属于“三有”行列的动物,很多也被养殖利用,有不少被端上餐桌。《决定》出台后,曾经的“漏网之鱼”被以“其他野生动物”之名纳入禁食行列,即便是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也不例外。如此一来,全面禁食野生动物的制度得以建立,面向食用的野味市场失去了合法基础。
2月28日,《法制日报》刊文《食用野味“零容忍”,释放了哪些信号》指出,对食用野味的零容忍,体现了法治层面的进步。《决定》既具有宣示意义,是对社会关切的及时回应;也具有规范意义,对于强化执法、禁止非法野生动物食用和交易能起到积极的作用。《决定》非常明确地规定,原则上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这表明《决定》采用了类型化处理的方式,并传递了一个信号,即“野生动物不能吃,能吃的不是野生动物”。这样做的好处是,对监管者和执法者来说,什么能吃什么不能吃有了清晰、明确的标准,便于识别和管理,也便于普通群众理解和遵守。
依法治理 多方努力
2月26日,《学习时报》刊发文章《以法治方式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称,法治的重大意义在于对社会成员的行为进行规范与限制。《决定》在性质上属于“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法律的权威在于实施,法律的生命力也在于实施。首先,以法治方式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弥补法律短板和漏洞,提高野生动物资源保护与利用方面的相关立法质量。其次,各级政府部门坚持法定职责、严格执法是保证实施的关键。再次,法律的效力源自全体人民的内心拥护和自觉守法。作为社会大众,不要忘记这次疫情的教训,要树立“禁食野味,人人有责”的观念。
2月27日,中国日报网的文章《转变观念 拒绝野味》指出,从2003年的SARS到这次的新冠肺炎,一些人追求野味的行为始终没有发生变化。究其原因,是背后的落后观念作祟。在物质生活不丰裕的古代,达官贵人把野生动物作为山珍野味享用,显示了特权阶级的特权思维。在人民生活水平极大提升、即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今天,价格不菲的野味仍然被一些人当成炫耀的资本。这样陈腐的特权观念早就应该被摒弃了。食用野生动物不会“高人一等”,更不会“吃啥补啥”,只能显示出“低人一等”的傲慢、无知和野蛮。只要人人都转变观念,非法贩卖野味的不良商家就会关门大吉。
徒法不足以自行。3月2日,中国人大网发文《禁野味既要依法严厉打击又需各方共同努力》表示,《决定》十分重要和必要,但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对部分违法行为还存在着责任追究不明确、处罚力度较小等问题。下一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时应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加重执法人员的责任。此外,为了更好地落实《决定》有关规定,应对具体问题加以进一步研究。比如,及时处理一些养殖业的限期退出或转型问题及一些不能再销售也无法放归的野生动物的处置问题等。最后,全面落实《决定》,还应充分发挥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力量。一方面,随着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逐渐提高,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等在保护野生动物方面已具有强烈的意愿、充沛的精力和充足的财力,在一定意义上可以降低政府的运营成本和工作难度;另一方面,应该看到,禁止食用与交易野生动物不应单单停留在法律规定之上,而应深入普通群众心里,否则将会出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现象。相信在不远的未来,野生动物能够自然地延续和生长,人类也能生活在一个更加安全和卫生的环境中。
链接:易传病的野生动物
·蝙蝠·
蝙蝠又叫天鼠、挂鼠、飞鼠,是唯一真正有飞行能力的哺乳动物。蝙蝠能携带100多种病毒,可以说是高致病性病毒的蓄水池,其中包括SARS病毒、埃博拉病毒、马尔堡病毒、尼帕病毒、亨德拉病毒、MERS病毒等。
·穿山甲·
穿山甲又名鲮鲤,广泛分布在非洲和亚洲各地。穿山甲携带多种体内寄生虫,包括弓形虫、肺吸虫、绦虫、旋毛虫等,这些寄生虫可损伤人的肠、胃并引发心肌炎、肺炎、肝炎等并发症。此外,穿山甲还携带蜱虫。蜱虫可以传播回归热、Q热和出血热等疾病。
·刺猬·
刺猬又叫刺团、猬鼠,能携带多种寄生虫,包括裂头蚴、芽囊原虫等。这些寄生虫能够损伤人的眼睛、皮下组织、大脑等器官。
·浣熊·
浣熊又叫皮皮熊,大部分分布在美洲。浣熊是狂犬病毒的宿主,体内还携带了多种寄生虫,包括钩虫、浣熊贝蛔虫等,这些寄生虫会对人的肠、胃等器官造成严重损伤。
·野生蛇·
蛇有3000多种,是一个大类别。野生蛇体内携带有多种寄生虫,包括舌形虫、曼氏迭宫绦虫、隐孢子虫、颚口线虫、广州管圆线虫等,且均为人畜共患型寄生虫,可致腹膜炎、敗血症、心包炎、虹膜炎等,损害多个脏器,危害生命。需要提醒的是,不少人喜欢用野生蛇来泡药酒。而野生蛇携带的裂头蚴、绦虫及一些病菌,酒精无法将其杀灭,很容易随着所谓的药酒进入人体,最终造成危害。
·果子狸·
果子狸易成为SARS病毒等多种病毒传播的中间宿主。其不仅携带狂犬病毒,还有多种体内寄生虫,包括旋毛虫、斯氏狸殖吸虫等,可损伤人的肺部和中枢神经。
·野兔·
野兔携带多种体内寄生虫,包括弓形虫、脑炎原虫、肝毛细线虫、肝片吸虫、日本血吸虫、囊尾蚴、连续多头蚴等,它们会损伤人的肠、肝脏等器官。此外,野兔也是蜱虫的携带者。
·野猪·
野猪携带多种寄生虫,包括蛔虫、线虫、人体旋毛虫、细颈囊尾蚴等。它们会损伤人的肠、胃、大脑等多个器官。
·土拨鼠·
野生土拨鼠体内可能含有鼠疫杆菌,是鼠疫的罪魁祸首。历史上臭名昭著的“黑死病”就是鼠疫。野生土拨鼠体内还携带多种寄生虫,包括蠕虫、微丝蚴、弓形虫、刺球蚴等,可损伤人的肠、肝脏、大脑等多个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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