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未成年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

2020-04-22 20:37杨婉莹
西部学刊 2020年1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

杨婉莹

摘要:研究未成年人自身的致害因素,有助于防治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从层次上说,未成年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包括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可以被指责的致害因素、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其主要成因有未成年人内部成因,如生理心理不成熟,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差,也有因内部成因加剧的外因。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是降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可以被谴责的致害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是根据被害人的责任轻重视情况降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对量刑的影响是加深了犯罪人的罪责。

关键词:未成年被害人;致害因素;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CN61-1487-(2020)01-0054-03

犯罪的致害因素是指与犯罪人一方的“加害因素”相对的、仅仅来自于被害人自身方面有意或无意的易遭被害的各种因素。在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中,因为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其致害因素较之其他群体有很大不同。本文对未成年被害人致害因素加以研究,从未成年人致害因素的层次、对于司法的影响以及致害因素的成因和预防等方面进行阐释,以期为防治犯罪,保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参考。

一、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与未成年被害人

(一)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

广义的致害因素,指一切可以使得刑事被害出现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内部和外部、社会和自然等因素。狭义的致害因素,是指与犯罪人一方的“加害因素”相对的、单独来源于被害人本身方面故意或非故意的可能遭到被害的各种因素。①导致被害的因素是多样的,外部环境和被害人自身都可能具备致害因素。但是在这些致害因素中,被害人本身的致害因素具备较高的控制可能性,加强对被害人致害因素的研究能够更好地预防犯罪。

(二)未成年被害人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害已经成为亟需重视的一个问题。基于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和易被害性,他们自身的致害因素相较于成年人也有所不同。笔者对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8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中未成年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做了一个简要的分类与归纳。

这8起案例涉及的致害因素主要有:(1)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的特殊关系;(2)未成年幼女自身的易害性;(3)错误的教育方式;(4)留守儿童家庭特殊性;(5)被害人容易轻信和惧怕的心理;(6)自我保护能力较弱。从这8起案例中可以看出,未成年被害人共同的致害因素是容易轻信他人、容易急躁的心理和较差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一方面,未成年人往往因为心理上的不成熟而容易轻信他人,给犯罪人犯罪的机会。另一方面,家庭原因是未成年人受侵害不可忽视的因素。尤其是因为家庭问题导致未成年人过早地进入社会,大大提升了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几率。

未成年人具有被害的倾向性,一旦被选作犯罪人的侵害對象,被害的几率非常高。鉴于此,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的研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未成年人被侵害,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

二、未成年人自身的致害因素的层次

(一)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

这样的致害因素是既容易导致犯罪的发生,同时这个致害因素还是被害人本身的过错导致的,是应当受到谴责的因素。①之所以被害人应当受谴责,一般是因为被害人在某种程度上推动甚至主动参与了整个事件,在犯罪中起到了主动或者互动的作用,加深了犯罪人的犯罪动机。譬如由于被害人主动挑衅而引发的暴力犯罪,在这种犯罪中,被害人的挑衅成为犯罪发生的必要条件和诱因,甚至被害人还会主动参与犯罪。由此引发的犯罪不仅使被害人受到侵害,犯罪人往往也会受到伤害。

(二)可以被指责的致害因素

这是指被害人对本身的致害因素本可以消除,却因为自己的原因未能消除,从而成为犯罪人犯罪的有利条件。不同于第一种情况,这样的被害人虽然没有积极参与,却消极配合了犯罪人,从而导致犯罪的发生。在现实案件中,这种情况占的比例较大。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给出的未成年人受侵害的8起经典案例中的邵建非法拘禁、强奸案,邵建正是利用了未成年少女沉迷于网络聊天,轻信他人,轻易将自己的个人资料泄露给网友的弱点,而获取了大量未成年少女的真实身份资料,又利用她们胆小不敢求助的心理,轻而易举地将她们约出来见面并非法拘禁实施强奸。可以说,此类被害人不仅给犯罪人更多的犯罪机会,还助长了他们的犯罪信心。因此,消除这种类型的致害因素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有着关键作用。

(三)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

这是指虽然被害人提供了犯罪的客观条件,但是这是出于其客观状态,被害人在没有任何故意和过失的情况下成为了被害人,客观上为犯罪提供了便利条件。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并没有任何的过错,在无辜的情况下遭受了犯罪人的不法侵害,对于犯罪的发生没有任何的故意或过失。②

三、未成年被害人致害因素的主要成因

通过案例与分析不难看出,未成年人不但是一个弱势群体,也是非常容易受到侵害的对象。但是未成年人的致害因素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通过提早预防而主动消除的,做好犯罪预防工作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有效措施。未成年人致害因素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其自身个体内部成因

一是未成年人生理弱势,自我保护能力差。相比于成年人,未成年人一般表现出个子小、力气小、身体比较单薄等特点。他们正处于发育阶段,在力量上和成年人有较大差距,在面对体格强于他们的犯罪人时很难进行自我保护。针对这样的特点,未成年人应当提高自己的警觉性,不给犯罪人可趁之机。家庭、学校和社会也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例如不在夜晚独自回家、不轻信陌生人、不和社会上的闲杂人等来往等等。采取这样的措施能够有效地隔离犯罪,使未成年人远离犯罪人的视线。同时,未成年人应加强锻炼,学会自我保护,在面对犯罪人时学会随机应变而不是逞一时之勇。

二是未成年人心理不成熟。在很多未成年人受害的案件中,犯罪人都是利用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心理不成熟、易冲动、易轻信他人的特点实施犯罪。处在儿童时期未成年人具有自理能力差、对家长的依赖性比较强、难以明辨是非的特点,这一时期的未成年人非常容易遭遇绑架、抢劫、强奸等侵害。而处在青春期的青少年则具有过于相信自己、叛逆、冲动的特点,容易成为暴力犯罪的侵害对象。

(二)因内部成因加剧的外因

正是因为未成年人生理、心理上的弱势,使得未成年少女甚至幼女被性侵的情况时有发生。更令人震惊的是,这样的案件在家庭成员之间频发。广东省妇联与省检察院对全省女童受性侵的状况做了一次综合调查,结果显示,在女童为被害人的刑事犯罪中,最多也是最嚴重的情况就是遭到性侵,比例达到案件总数的75.34%。在调查取样的三年中,性侵女童者65.74%是熟人。③

一方面,基于未成年人的自身弱点,少女和幼女具有未成年被害人的共性,也就是自我保护意识不强,自我保护能力差。很多未成年被害人在事后选择忍气吞声,尤其在性侵案件中,未成年被害人向他人告知被害事实并寻求帮助的可能性更低,更有甚者不知道自己被侵害。

另一方面,重组家庭和留守家庭带来的负面作用日益显现,继父、继母与继子女,尤其是继父与继女关系的特殊性成为未成年女孩受害的一大原因。重组家庭不仅给了犯罪人犯罪的便利,女孩在受害后也往往不敢寻求帮助。在留守儿童家庭中,父母常年外出,孩子常常由老人抚养,在心理成长方面有很大欠缺,缺少父母教育和保护的孩子也更容易成为犯罪人的犯罪目标。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预防上,家庭的原因是具有决定性的。首先,家庭教育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未成年人的警惕性,使他们有自我防范的意识。尤其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等的影响,性教育非常滞后,这对于性犯罪的预防非常不利。其次,对于特殊的家庭如重组家庭和留守儿童家庭,家长更要密切关注孩子,保证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因为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是更巨大也更为危险的。比起仅仅关注孩子的身体成长,身心共同成长才是更科学的。

四、未成年被害人致害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一)应当受谴责的致害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往往会降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学术界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犯罪人主观恶性的降低。主观恶性指的是犯罪人实施犯罪时对自己行为的态度,主观恶性是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④对于罪犯的定罪量刑,刑法采用的是主客观结合的方式,不仅要考量犯罪带来的客观伤害结果,还要看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受害者本人有较大过错的同时也就意味着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浅,反之则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

犯罪人主观恶性的降低,使得在定罪量刑中考量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时,罪责被相应减轻。而在现实案件中,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往往直接决定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针对这一点,英国学者马丁·瓦希克曾经指出,在犯罪实施之前,无论被害人的行为会否应当受到谴责,只要他(她)的行为推动了犯罪人的暴力反应,犯罪人的受谴责的可能性就会适当地下降。⑤

二是犯罪主体不犯罪的期待可能性降低。期待可能性指的是在实际情况中,行为人可以被期待实施合法行为。⑥诚然,在任何情况下,犯罪人不犯罪的期待可能性都不应该消失,因为法律是道德的底线,也是公民都应该遵守的规则。然而,真正面对被害人自身有重大过失的情形时,如果犯罪人自我控制能力消失或者下降,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可以被理解的。⑦法律不强人所难,尽管让犯罪人不犯罪并不能算是强人所难,但是被害人的过错一定程度上提升了犯罪的可能性。

三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指的是犯罪人的刑罚和刑事责任应该和其行为事实相符合。⑧也就是犯罪人的刑罚与刑事责任应该和犯罪行为和事实的严重性相一致。⑨被害人有故意或者过失的,也应该负有相称的责任。因此,在被害人有责任的情况下,二人应当共同承担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这也就意味着犯罪主体的责任在被害人的分担下而被降低了。虽然被害人并没有触犯刑法,但是犯罪人的刑罚却会因为被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减轻。这也体现了刑法的保障机能,也就是对犯罪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犯罪人只承担与其犯罪行为相适应的刑事责任。

(二)可以被谴责的致害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未成年人因为其心智上的不成熟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在很大程度上诱导了犯罪的发生。在很多情况下,被害人自己提高防范意识、不具有侥幸心理、不轻信他人可以避免被侵害,但是却因为自己的过失遭到侵害。

对于这一类型的致害因素对量刑的影响,目前学界并没有做清晰的区分,而是与前一种致害因素给予相同的对待方式,即根据被害人的责任轻重视情况而降低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和前一种致害因素不同的是,这一类显然被害人的责任较轻,相对的犯罪人的责任较重,在量刑的时候,对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影响较小。

(三)无可指责的致害因素对量刑的影响

对于这样的情况,被害人在被侵害的过程中是无辜的、没有罪过的,对于犯罪人的责任也就没有任何可以减轻的余地。⑩甚至在某些案件中,正是因为犯罪人对无辜的被害人用残忍的手段予以伤害,导致法院在衡量犯罪人的主观恶性时加深了犯罪人的罪责。

五、结语

对于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的研究是预防犯罪的重要课题,消除被害人自身的致害因素相当于从根源上积极地预防犯罪。尤其对于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其提前预防更为重要。因为一旦犯罪人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既遂也就是未成年人被侵害的几率是非常高的。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自身致害因素的研究并不是为了将责任推给被害人,更不是让他们成为犯罪人的替罪羊,而是将被害人在犯罪中起到的互动作用暴露出来,让更多的未成年人认识到自己某些行为或者特性会诱发犯罪,是犯罪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从而降低自己遭到侵害的几率。在此基础上,可以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提早主动消除或是减轻致害因素,有效预防犯罪,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注 释:

①张建荣.论犯罪被害人的致害因素[J].学术交流,1999(4).

②黄琳.被害人过错在量刑中的适用[D]石家庄:河北经贸大学,2014.

③数字之道112期:“未成年人遭遇性侵害”,http://news.sohu.com/s2012/sexabuse/.

④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

⑤龚义年.论被害人过错与刑法宽容[J].法学杂志,2012(2).

⑥钱叶六.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引入及限定性适用[J].法学研究,2015(6).

⑦Martin Wasik.“Crime Seriousness and the Offender-Victim Relationship in Sentencing”[M].Oxford:Clarendon Press,1998.

⑧高铭暄.刑法基本原则的司法实践与完善[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5).

⑨詹奇玮.被害人谅解应成为法定量刑情节[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7(1).

⑩陈闻高.论犯罪与被害的互动性——以侦查心理为视角[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4(1).

参考文献:

[1]张建荣.论被害人在刑事犯罪中的诱饵作用[J].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06(1).

[2]张建荣.刍议未成年人被害人的致害因素[J].青年探索, 2004(1).

[3]谭志君,余阳.犯罪场语境下的被害预防[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5).

[4]吕晓峰,简春林.刑事被害人过错研究[J].法治论丛, 2009(1).

[5]蘇方元.被害人的特征论[J].法学论坛,2006(7).

[6]麻国安,余菲.对儿童被害人的援助[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2(2).

[7]麻国安.未成年被害人权利宣言[J].青少年犯罪问题, 2007(5).

[8]骆群.论性犯罪被害人的被害性[J].理论月刊,2015(12).

[9]谭志君,余阳.犯罪场语境下的被害预防[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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