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电子商票流转模式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

2020-04-22 20:40陈道富
银行家 2020年4期
关键词:票据信用商业

陈道富

2020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年初又遭遇新冠肺炎疫情,需求出现大规模中断、转移和萎缩,原本就经营困难、资金紧张的中小微企业雪上加霜,面临加速市场退出的困境。我国采取了大量针对性的临时措施,加速灵活复工复产、减免所得税、增值税、五险一金、租金等各类税收和费用、延迟还本付息,加大贴息和优惠贷款力度,为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提供各种帮助。很多银行和科技型公司合作,通过助贷、联合贷款等模式,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在这特殊时期,财政资金能雪中送炭,但无法从根本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紧张。尽快恢复经济运行常态,并探索能充分挖掘中小微企业内在价值的金融服务模式,是疫情过后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重要金融模式。

畅通商票流转是便利中小微企业融资的有效手段

企业在投资和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都需要外部资金支持。其中投资所需的外部资金,往往是带有股权性质的长期资金,依赖于社会对企业和项目价值的预期和信任程度。绝大部分企业需要外部资金主要是满足日常经营活动,是依托于产业链条上货物和服务的生产、存储和流转过程中内嵌的商业信用,以短期债权类资金为主。

从我国当前的实践看,企业主要通过应收账款和票据(所谓的“三角债”)实现生产经营活动的外部融资,其次才是银行信贷,只有在极端情况下才会寻求非银行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

2016~2019年四年间,我国工业企业应收账款和票据余额分别为12.58万亿元、13.48万亿元、14.34万亿元和17.4万亿元,当年应收帐款和票据平均周转额/营业收入分别为0.96、1.04、1.04和1.1。这表明我国工业企业的主营收入绝大部分是通过应收账款或票据实现的(个别企业有预收款和现金支付)。应收账款和票据是工业企业最主要的资金占用。

目前我国的应收账款和票据有三种主要形态: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和应收账款。我国金融实践中高度依赖银行承兑汇票,核心企业大量使用要素不完整、承诺不清晰的应收(付)账款,商业承兑汇票发展相当不发达。

银行承兑汇票是在銀行给予企业信用额度内,由企业签发银行承兑的商业票据。在我国现有实践中,银行不太熟悉企业的商业活动,受银行内部考核要求约束,往往按照与发放企业信贷相同的方法审查企业的银行承兑汇票签发,即看股东背景、审查“三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抵质押担保,导致本应该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商业票据,完全转化为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信用创造。

进一步发展商业承兑汇票市场,是挖掘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商业价值,避免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错配,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关键之一。电子商票是建立在商业信用基础上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权利义务明确、电子化、可约期付款及可转让贴现等特点,特别适合应用于以供应链核心企业为中心的产业链条上。对于核心企业来讲,签发商票可延长付款期限,提升自有资金收益,无偿占用上游企业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零成本融资,节省大量财务费用。对于供应商来讲,依托核心企业、可以实现“1+N”的信用绑定,将核心企业的原挂账信用转变为可支付流通的票据工具。

以商业承兑汇票为重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重点,在于活跃商业承兑汇票的二级流转市场。对于绝大部分中小企业而言,是应收票据(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的接受和持有者。中小企业缺乏可抵质押的物品,也不具备股东背景优势,“三表”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不足,其内在价值主要集中在处于核心企业的产业链上,在商业流转中拥有市场价值。如果应收票据转让贴现等受到严格管制,市场深度和广度不足,中小企业不得不持有到期,带来较长时间的资金占用,不得不转向他们不具有价值优势的银行信用和资本市场融资,甚至借助成本高昂的民间借贷市场。因此,提高应收票据二级流通市场(含转让、贴现和转再贴、资产证券化等)的活跃性,是提高中小微企业持有应收票据价值的关键。

制约我国电子商票市场发展的深层次原因

多年来,商票的融资渠道不畅,仅银行可以对商票融资,但银行不熟悉和掌握企业的商业模式和过程,“不敢做、不愿做”,导致商票未能有效发挥在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作用。上海票据交易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累计签发承兑票据20.38万亿元,年末余额为12.73万亿元。其中,商业承兑票据累积签发3.02万亿元,仅占14.8%,年末余额为1.84万亿元,占14.5%。

核心企业签发票据意愿严重不足。相对于传统的应收账款,商业票据明确列示了债权债务关系和偿还期限,对签发企业的约束力较强。核心企业往往具有优势地位,倾向于赊账而非签发商票。2019年末,出票人为中小微企业的票据承兑余额为8.89万亿元,占全部承兑余额的69.84%;贴现申请人为中小微企业的票据贴现余额为6.66 万亿元,占全部贴现余额的81.39%。

将企业信用和商业信用相混淆,影响商票流转。商票是企业商业信用流转的表现形式,本质上不同于企业信用。但目前实践中,商票融资被界定为银行授信,持票企业只能向银行申请融资。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明确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根据该纪要,不具有法定资质的票据中介以“贴现”为业的行为涉嫌犯罪。

在当前银行信贷风控体系下,银行按照贷款的要求筛选可给予融资的商票签发企业,贷款资源还是集中于少数大企业身上,大量的有真实资金需求且需要银行信贷资金扶植的潜力企业被拒之门外。此外,商票融资多为“1+N”形式,即占用商票承兑人(签发企业)的授信(即“1”),为持票企业(即“N”)办理融资。由于目前银行仍是“总分支”架构,各地分别考核,持票企业很难在非承兑人所在地使用承兑人授信,从而难以办理商票融资,导致商票几乎无法跨区流动。

流转环节要求贸易背景审查,影响商票二级市场流通。商票的第一付款来源是承兑企业,严格把控好开票源头,保证商票签发基于真实贸易背景,是审查的第一要务。商票流转过程中的持票人多为中小企业,在流转环节增加贸易背景的审查会增加中小企业的交易成本、降低其融资效率。

资产验真保障缺失,无法有效区分流通票据与融资票据。电子商票融资具有自偿性基本属性,贸易背景的真实性是自偿性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受行业复杂性、交易习惯不规则以及传统纸质单据验证困难等客观因素影响,资产验真核查难度高。在竞争压力和逐利的动机之下,部分融资机构不断放宽对贸易背景自偿性的要求,甚至以核心债务人的强确权或强信用主体的独立担保承诺来替代贸易背景审查。对于商票融资自偿性进行选择性漠视,助推电子商票被异化成为“融资票据”“企业白条”,引发债务违约,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其服务实体经济、传递企业信用的作用大打折扣。

缺乏统一的商票信用评估体系,严重制约流转的标准化。目前商业银行仅针对自有客户持有的商票进行评级,且评级沿用银行信贷逻辑下的评价标准,看重主体抵质押、盈利等指标要求,其评价逻辑与电子商票交易实质不符。第三方评级公司或权威公信力机构对我国商票市场尚未开发出普遍认可的商票评级产品,直接导致商票流转缺乏公允化的定价,制约了商票流转的标准化。

基础设施平台建设不足,操作规范性亟待加强。商票流转涉及的主体多、流程长、环节复杂。目前电子商票的流转交易为点对点的交易,缺乏规范性的平台角色,交易标准及操作规范化无从谈起。例如,实际交易中,往往因票款不能同步交割而带来风险事件。尽管为规范票据市场发展,人民银行在上海设立了票交所,但从管理范围上讲,票交所仍聚焦于银行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票据服务,发力点在转贴现市场,未有效覆盖企业群体。

顺畅电子商票流转的政策建议

顺畅电子商票流转对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前推动电子商票顺畅流转的条件基本成熟,基本没有法律和政策上的障碍,更多是认识和实践惯例上的障碍。建议国家以文件等形式进一步重申和明确,并探索建立多层次票据交易市场。具体而言:

进一步明确商票的签发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流转环节满足“给付对价”要求,不再重复审查真实贸易背景。《票据法》中明确了票据的流转要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224号)中,已取消了电子商票贴现环节的贸易背景审查。鉴于此,建议在明确商票签发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基础上,在后续的流转环节,明确仅须满足“给付对价”要求,不要再重复追加審查贸易背景。对于基于真实交易背景签发的商票,或经审核通过的流通性质的商票,建议并鼓励打标识,在后续的流转交易过程中,无需重复审查每次流转环节的真实贸易背景,直接对接银行融资及其他合格机构方资金,或可包装成各类标准化产品(ABS/ABN)进行交易。

建议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强化商票承兑人、承兑担保人和出票人的付款责任,不再支持持票人对已经给付对价的收款人和被背书人进行票款追索(无贸易背景的商票除外)

建立商业票据违约的快速认定和资金划转保障机制。基于商票流转无因性的特征,在违约处理方面,一旦商票到期遭到出票人或承兑人拒付,可考虑采取“自动认定”程序或直接进入司法通道,避免一般商业行为纠纷处理流程所带来的程序冗长,加大商票项下第一付款人的违约成本。可考虑设立商票兑付保障基金制度,建立企业商票兑付记录公示机制,督促承兑人如期兑付。

试点地区性电子商票交易中心,形成多层次票据交易市场。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民营经济活跃,票据结算有较好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建议国家允许民营经济发达的地区,充分挖掘商票服务实体经济的价值,试点设立电子商票交易中心,完善和优化金融基础设施配套。地区性电子商票中心专注于推进电子商票发展,聚焦于企业商业信用的发行和交易,大力促进大湾区内企业应收账款的票据化,引导企业多用票、用好票,促进电子商票流转交易切实服务实体经济。

地方试点设立票据交易中心,可与央行主导的全国票交所定位形成有机补充,接受票交所的统一管理。实际上,除少数核心企业外,大多数企业的生产经营有明显的地区特征。特定区域内,有一定业务关联的企业,容易形成商业理解,商业价值才能被合理理解和评估。地区性的票据交易中心,可以为当地更多元化企业提供更有效的交易真实性验证和信用评级,从而为全国性票据交易所提供广泛的企业和交易基础,形成多层次的票据交易市场。

鼓励开发基于商业信用的信用评级方法,推动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区分机构主体评级、供应链和贸易行为的评级,鼓励商业机构开发基于商业流通过程中的信用进行的信用评级。为提高商业流转中的信用保证,可由具有公信力的交易所等中介机构(如上海票据交易所和地区性电子商票交易中心),对企业商票信用进行统一登记和公示。推动大宗商品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发展,特别是结合区块链技术的发展,为对冲货物价格波动风险、增加底层货物现货资产的流动性提供基础条件。

(作者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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