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核心要素和利用路径探析*

2020-04-22 14:53林晓平张金金
赣南师范大学学报 2020年1期
关键词:真性原生态文化遗产

林晓平,张金金

(赣南师范大学 客家研究中心,江西 赣州 341000)

“保护”和“利用”是“非遗”的两大永恒主题,在这两个貌似不同角度、不同层面、不同价值取向的主题之间,实际上有其交融的一面,存在着密切而辩证的关系。

对非遗如何实施有效的保护?是一个既具理论性又具实践性的问题。以往这方面的探讨,或过分注重理论性而显得抽象甚至晦涩,因而缺乏可操作性;或过于热衷具体个案,就事论事,而缺失理论上的梳理,使其不具普遍性与推广意义。本文提出非遗的“核心要素”这一概念并进行探讨和分析,(1)这方面的研究,在知网中可以检索出的以“非遗核心要素”为主题的论著仅有王福州在《贵州民族报》和《中国艺术报》发表的《非遗的核心要素在于人》《非遗的核心要素在人》两篇文章 ,可见,与海量的关于非遗各种问题探讨的文章数量相比,这方面的探讨显然不足。试图在非遗的保护方面进行理论与实践的联结。既然非遗的保护和利用之间存在着密切关系,如何在对非遗实施有效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合理利用——这种利用的路径如何?

一、围绕非遗“原生态”“本真性”问题的争议与“核心要素”的提出

在有关非遗的保护理论中,“原生态”“本真性”是其中影响深刻而引起争议的两个命题。

“原生态”,是一个时尚且极具诱惑力,很容易使自幼生长在大都市、对民俗文化充满好奇与兴趣的新生代青年怦然心动的名词。它是指原始的,自发的,民间的,大多存在于交通闭塞的乡村,没有经过加工,没有被刻意雕琢,没有被外来因素所影响,没有受到商品经济的冲击的一种自然生态。所谓“原生态文化”,则是学者们对文化的“原初性”的强调。石奕龙认为,“所谓的‘原生化’应该指某一民族或族群迁徙进人某一个地区后, 在那里适应自然环境而形成的文化。因此, 它通常要不就指那些在历史上形成的文化的原初状态, 要不就指那些在现代才突然被外界所知的某种文化形态。”[1]张云平提出,原生态文化“从人类学的角度讲, 是指某一民族或族群在历史上形成的文化的原初状态, 或指那些在现代才突然被外界所知的某种文化形态。”[2]

非遗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及各国政府的重视,成为风靡全球的热点问题以来,不断地有学者阐述非遗的原生态特征,企图在非遗理论中构建嵌入一种“原生态文化” 的理念,并将“原生态”作为非遗保护的方向。例如,陈华文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融合了文化保护理念的一种综合的模式, 而原生态文化理论是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保护’方面值得探索的方式。”[3]基于此,他提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原生态保护的新模式”的倡议。[3]

也有一些学者旗帜鲜明地对将非遗与原生态挂钩联结的论述及实践表示反对。高小康认为,“我们实际上不可能单纯以‘原汁原味’的原生态保护的标准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问题。”[4]陈金文指出:“在保护‘非遗’的过程中要保持其原生态文化根本就是一种天方夜谭,一种文化被创造之后其所处的自然与社会环境怎么可能永远不变?”[5]刘晓春更是发表了较为尖锐的看法:“为了保护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学界、媒体、政府以及商界共同制造了一个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神话。”[6]“因此,从本质上说,那些打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旗号,标榜所谓的‘原生态歌舞’‘原生态音乐’‘原生态唱法’‘原生态旅游’等,都是技术复制时代的文化生产。”[6]

“本真性”(authenticity)一词原是近代西方哲学的一个概念,曾为尼采、海德格尔、萨特等存在主义的哲学家所用,后来进入到文化研究的领域。自21世纪初以来,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本真性似乎成为一种主流话语,在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实践中,本真性更是被不少人奉为圭臬,视为一种工作原则与操作方式,甚至还被作为非遗工作是否具有成效的检验标准之一。

何为本真性?本真性一词源于希腊语的“authentes”,意为“权威者”或“某人亲手制作”,德国学者瑞吉娜·本迪克丝认为,“本真性”一词,隐含着对真实性的探求,(2)作者瑞吉娜·本迪克丝(Regina Bendix)为德国哥廷根大学民俗学教授,本文是她应约为《民间文化论坛》撰写的专稿,刊于《民间文化论坛》2006年第4期。而按照国人的理解,本真具有本质、真实、纯真之意;“本真性”则表示事物、人物、以及活动具有真实、诚实、原始、未经污染的属性。本真性的反义词为“伪的”“人造的”。约2000年前东汉荀悦就说过:“而成王治者,必本乎真实而已”,(3)荀悦《申鉴》。因而,在中国这样一个自古以来就一直不遗余力地追求“真善美”的国度,“本真”或“本真性”很容易占据道德伦理以及文化高地。

非遗保护的“本真性”问题,引起不少学者的关注。苑利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中,又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便是‘本真性保护原则’或‘原真性保护原则’。该原则来源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原则中的‘真实性保护原则’。”(4)同上。韩成艳也撰文指出:“如果把原生态和本真性作为一对姊妹关系的概念来思考,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就是‘发现原生态文化,保持其本真性’的系统工作。”[7]刘魁立先生是在保护非遗本真性方面呼声最高的学者之一,他在许多学术会议及其多篇学术文章中都十分强调“非遗”本真性的保护问题。他说:

我这里所说的本真性,是指一事物仍然是它自身的那种专有属性,是衡量一种事物不是他种事物或者没有蜕变、转化为他种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尺度。文化是与特定人群相联系的,因此具有表征这个人群、代表这个人群的作用;反过来说,文化又见证这个人群,成为这个人群的身份标志。构成本真性的基本要素是该事象的基本性质、基本结构、基本功能、基本形态和作为主体的个人、社群、族群对该事象的价值评估。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事象来说,本真性是它的真髓,是它的灵魂,灵魂在,则事象在;灵魂变了,则事物也随之变了;灵魂的消亡意味着事象生命的结束。[8]

刘先生特别强调:“本真性问题,对于当前在世界范围内开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尤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8]——把保护非遗本真性的意义扩大至“世界范围”,他还极具概括性地明言:“遗产保护的问题,可以简化为保持本真性的问题。”[8]

学界也有一些不同的声音,有的学者认为:“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语境下,本真性诉求是一柄双刃剑”;[6]“非遗本来是‘活态’的,不断随时间地点、随情境而发生变化,如果以某种看似科学的、客观的、‘本真性’的标准予以固化,则将扼杀非遗的生命力,在本质上违反文化多样性的本意。”[9]

“本真性”的探讨,并非仅仅局限于国内,美国民俗学者也对本真性的理念及其与非遗的关系感到困惑:

和直观的或“自然的”不同,本真性本身是人为制造的。尽管这一概念符合一些学者和活动家的需要,但是当被僵化地使用时,本真性也对功能性的概念提出质疑,即传统行为实际上如何为个人和社区服务。在美国语境中,什么是“本真性”明确和暗含的标识?美国的本真性概念是否太过狭隘和条框化?在面对21世纪的文化保护与实践问题时,在全世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标识有一种共识时,美国民俗学者是否能够或者是否应该找到办法调整本真性的理念?[10]

所谓“原生态文化”,表面上指的是原生的、原始的文化状态,而其实质强调的是一种“不变”,因为一旦有变,就不能称之为“原”了——而没有了“原”,“原生态文化”大厦当然也就会随之坍塌。但是,自然辩证法、历史辩证法皆提示我们:世间万物的状态以及人类的演进,变是绝对的,不变是相对的;变是天经地义的,不变是不可能的。即使是我国最闭塞乡村的村民,有人可以从一千个视角中认可、称颂其“古风犹存”,但是,这些村民们现在所吃的食品与古代完全一样吗?他们穿的衣服是古装吗——这显然是不可能的。退一步来说,即使是的话,其服装是唐装还是汉装呢?如果是唐装,已经是对汉装的变更;而如果是汉装,则是对先秦服饰的变化;另外,国家早就推行了9年义务制教育,适龄儿童都要上学,他们上课的学校、书本、课桌、仪器设备,哪一样还是古代的呢,更何况上课内容与古代私塾所授内容已不啻霄壤之别。

如上所述,既然人们的衣食住行等方面已经改变,尤其是人们所受的教育、思想观念等方面已经发生深刻的变化,人们生产生活的整个生态系统都发生了变化,已经不可能是“原生态”了——既然原生态的土壤已不复存在,那么,“原生态文化”还有可能存活吗?可见,所谓“原生态文化”“原生态非遗”只能是一个美丽的神话。

对非遗保护的“本真性”问题应该进行辩证的思考。学者提出“本真性”的动机、目的、方向都是无可厚非的,作为一种原则与立场而言有其一定的合理性甚至必要性,但该理论也暴露出相关的两大问题:首先,本真性“具有多义性和不易把握的本质,学界和社会均难以达成共识”;[11]其次,正因为本真性的不易把握的本质及特性,因而在非遗保护的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与施行。

作为倡导非遗、制订这方面世界公约的国际权威机构——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不久前制定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中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本真性和排外性不应构成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问题和障碍。”(5)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这个原则性论断,也使得“本真性”理论在非遗保护领域中的光环大为失色。

总之,非遗“原生态”只是一个美丽的神话,而关于保护非遗“本真性”的理念,对其提出的动机、愿景可以表示一种敬意,但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它在具体实践中难以操作和实施。

鉴于此,提出保护非遗核心要素的观点:通过对其概念、组成及特性的论析,试图在非遗的保护工作中提供一种新的角度和借鉴,以增加其现实的可能性与实践的可操作性。

二、关于非遗核心要素的概念、构成及其特性的思考

(一)非遗核心要素的基本概念

要素是指构成一个客观事物的存在并维持其运动必要的最小单位,是构成事物的因素,又是组成系统的基本单元,是系统产生、变化、发展的动因。而所谓“核心要素”是各种要素中最为主要、最为关键的要素,是事物的根本属性,是该事物之所以成为该事物而不是彼事物的根本因素。那么,非遗的核心要素是什么?

有的学者在研究非遗问题时论及到有关非遗的核心要素问题:

郑春林认为:“要重视甄别决定非遗保护项目性质的核心要素和人文价值。在申报时就要甄别清楚核心技艺, 在评定为非遗保护项目以后督查考核时也要根据这一点来判断保护工作的成效。”[12]他以国家级非遗项目“白族扎染”为例说明其核心要素一是“手工扎花”、二是“纯植物染”。

林继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基因保护探讨》一文中,以清江流域土家族始祖信仰为例展开了探讨。他认为,“民族文化传统像生物体一样,拥有自己的文化基因和文化基因图谱”“从‘文化基因’角度保护江流域土家族始祖信仰不仅可信,而且可行”。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整体性”“结构性”与“局部性”三个确定非遗及民族文化基因的原则。[13]在这里,基因亦表示非遗的核心要素。

王福州先生则直接提出了“非遗的核心要素在人”[14]的观点,亦即“人”是非遗的核心要素。“人”是非遗的核心要素,作为一种理念,这个提法当然没有错,人世间一切事物都是“事在人为”,毫无疑问,人是一切事物的核心要素。本文在此探讨的则是除此之外非遗本身的核心要素。非遗的核心要素是决定非遗的性质、功能与特色的因素,包括非遗的本源、信念、基本内容、主要形式、主要物品、特定的时间与空间等。

(二)非遗核心要素的构成

非遗核心要素大致由以下6个部分组成:

1.本源。哲学上本源指万物的最初根源、存在的根据,早在2000多年前,老子、亚里斯多德等中外古典哲学家就热衷于探讨宇宙万物的本源问题。“本源”指非遗出现的最初原因或根源,本源与非遗的性质密切相关,是非遗的核心要素之一。任何一项非遗都有其之所以产生的原因。其中,有的基于生产,有的基于生活,有的兼有生产生活两因素,有的则是人们道德、信仰、理念的结晶和升华,这种原因,可以称之为“初因”或“初心”。在非遗漫长的传承历史过程中,这种“初因”或“初心”往往都会顽强地保留在该非遗的内核之中,并通过种种形式表现出来,这种“初因”或“初心”亦即该非遗的本源。

2.信念。所谓信念,在这里是指非遗的核心思想或信仰、理想。非遗所表现出的信念,往往带有信仰的特色,表现出一种虔诚性、仪式感(或略带神秘感),是该非遗中的精神支柱,是一种强大的内聚力,也是该非遗活动得以传承下去的精神动力,是非遗的核心要素,非遗的其他表现形式多与此有关。

3.基本内容。基本内容是指事物所包含的根本性、实质性事物,或事物内在主要因素的总和。任何一项非遗都有其特定的基本内容,基本内容是一项非遗所蕴含的理念、信仰、诉求的最为真实的表述,一项非遗的基本内容自然是其不可或缺的核心要素。

4.主要形式。内容和形式是辩证的统一,一般而言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依赖内容,但是,形式也常常反作用于内容,影响内容,因而,形式尤其是主要形式是与基本内容密切相关的、非常重要的方面。不少非遗是很注重形式的、仪式感很强的活动,其主要仪式不仅表达其内容,还常常表达出其信念,表现出其特色。因此,主要形式不应排除在非遗的核心要素之外。

5.重要物品。非遗项目中,都有一些相关物品,例如,制作技艺类的工具、用材,节庆、民间信仰类的仪仗、道具,民间音乐、戏剧类的乐器、服装等。这些重要物品,是该文化遗产的必备物质条件,是“非物质文化”的物质基础,关乎其内容、形式及特色。这些重要物品也是非遗的核心要素,是保持该非遗内容、形式及特色的重要因素。

6.特定的时间和空间。“一个事件是发生于特定时间和空间中特定的一点的某种东西”[15]在特定的时间和空间做特定的事情,这是人类活动的一个基本特点,有的与非遗的本源、信念、内容等有密切关系,有些祭祀、信仰、节庆类非遗项目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定。

时间是物质的运动、变化的持续性、顺序性的表现,是人类用以描述物质运动过程或事件发生过程的一个参数。时间是没有起点也没有终点的一条自然延伸的直线,但是与人类活动相关联的时间图像有两种:一是点,二是线,其中,点是指某特定日子(或时辰),线是指特定的时段。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时间概念显得特别重要,许多非遗都有其特定的时间图像:点或时段。

空间是与时间相对且密不可分的一种物质客观存在形式,它通常指物与物的位置差异度量。空间由长、宽、高表现出来。在人类历史中,空间是人们开展一切活动的舞台。非遗亦如此,任何非遗都是在特定的空间中创立、发展和传承的,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可见,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皆为非遗的核心要素。

(三)“不变与变”:关于非遗核心要素特性的辩证思考

一般说来,非遗核心要素是不能随意改变的,亦即应该保持其稳定性,从一定意义上说,“不可变”或“稳定性”也是其特性。以省级客家非遗项目“洛口南云竹篙火龙”为例来说明。

在南岭(6)南岭,亦称南云。卢姓人家当中, 流传着一个妇孺皆知的故事。据说, 清朝光绪年间, 有一年的农历八月, 南岭村瘟疫流行, 人畜大量死亡,人们万般无奈, 只好乞求天神保佑。就在这个月的中秋之夜, 月光如银, 洒落大地, 突然, 天空中出现两条赤色的火龙, 它们在天上腾飞盘旋, 与瘟神展开激烈的搏斗, 战至黎明, 终于将瘟神击败, 瘟神狼狈逃窜, 火龙则溶于东方绚丽多彩的朝霞之中。此后, 瘟疫在南岭竟奇迹般地消失了。南岭卢氏为了表达对火龙神的感激和崇敬之情, 于是在村里建起了火龙神庙, 长年祭祀为民除害的火龙神。……在每年的中秋节期间, 都要举行隆重的纪念活动, 在南岭, 人们把火龙神视作驱邪佑民的一方福主。在南岭, 中秋节实际成为了火龙节, 相沿至今, 火龙节已成为南岭卢氏一年中最为盛大的节日。[16]

“洛口南云竹篙火龙”是一种纪念传说中战胜瘟神而使得当地民众获得安康的节日,围绕着非遗的6个核心内容,可以发现其“不可变”的基本特性。

从其本源看,在南云竹篙火龙这项非遗活动中,火龙神驱逐瘟疫、保民平安的传说就是其本源,它决定了这个非遗活动的性质是祭祀火龙神,祈求安康。这个活动已经历时100多年,其间也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千变万化,这一本源没有变化。假如不顾其本源,把这项活动作为盼丰收或者贺高寿的庆贺活动,就丢失了本源,破坏了本源,这就意味着这一活动变质了。从其信念看,祈神——娱神——佑民是该活动的基本信念,这是不能改变的,否则,这项活动也就变味了,变得无法解读。从其基本内容看,洛口南云竹篙火龙活动的基本内容包括祭神、请神、点燃竹篙火龙、游行、送神等5个环节,这些基本内容构成了完整的、令人震撼的“洛口南云竹篙火龙活动”,如果上述基本内容少了一两个,其活动的完整性以及特色的保持都成了大问题,非遗的保护与传承也就无从谈起。从其主要形式看,点燃竹篙火龙的这一形式既是历史的记忆,重现火龙战胜瘟神的情景,也是表明驱邪趋吉的信念,是一定不能省略的。可见,主要形式亦为非遗的核心要素,应该得到保护与传承。从其重要物品看,游神的竹篙火龙、鼓乐,演戏酬神的戏台,这些物品都是必不可少的,少了,活动就无法开展,或引起活动严重走样而名存实亡。从其特定的时间和空间看,也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南云竹篙火龙必须在中秋节前夕开始举行,至中秋之夜达到高潮,否则就是对历史及民俗的双重不尊重而最终不被人们所认可。这项活动也不能离开南岭村随意去外地开展,因为南岭村不仅是该非遗项目的唯一发源地,还有着该活动所必须的特定场所——火神庙,以及卢氏祠堂等,如果脱离这个空间而进行“南云竹篙火龙”活动,则将因其没有根基——缺失“合法的”地基而不被人们所认可。

可见,非遗的核心要素必须保持稳定性,这是非遗保护与传承的前提条件。但是,值得思考的是,其一,非遗核心要素的不可变性并不意味着非遗其他要素的不可变;其二,非遗核心要素的不可变性也是相对而不是绝对的。

非遗是一种活态的、变化的事物,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关于非遗的定义指出:

“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承认非遗“被不断地再创造”的特点,再创造,其实就是一种新变化。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伦理原则》之第八条亦明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动态性和活态性应始终受到尊重”——动态性、活态性,也是变化的重要特征。

世间的万事万物不变是相对的,变化是绝对的。从历时性的角度看,由于时代不断在变化,当今的任何一项非遗实际上已经发生了或这或那、或大或小、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变化。但是,以往非遗的这些变化多是以一种自然的形式出现,而这里要探讨的是:为了更好地对非遗进行保护传承与利用,人们能否主动地、有意识地对非遗进行某些变更?在科学考察、理性思考的基础上,在保护其核心要素的前提下,谨慎地、小幅度地对非遗的某些要素进行适当的变更还是可行的。

其一,适当的数量改变。例如,客家擂茶是由茶叶、芝麻、花生、生姜等食品制成的,有时根据需要,多一点芝麻,少一点花生,这并不会影响其特质,因而,这种改变在一定程度上是允许的。当然,这种量的改变必须适当,量变也会引起质变,不可出现大起大落、颠覆性的变化而改变其品质。

其二,某些非遗物品质地的改变。非遗的一些相关物品(包括道具、原材料等)是不可缺少的,但为了使其更好地得到保护传承,有些物品的质地可做适当的改变。例如,国家级非遗项目“古陂蓆狮犁狮”的传承人在一次非遗保护座谈会上感触很深地说道:

“过去我们用来进行活动的蓆狮的骨架(框架)一直是用粗大的木头,我们最近打算做点改变,一来这种大木头道具太过笨重,制作、搬动、表演都很不方便;二来我们也要响应政府号召,保护生态,不砍伐树木,所以,我们想用轻便、结实的塑料替代原来的木头。”(7)2019年6月16 日,江西信丰县召开了国家级非遗“蓆狮犁狮”保护与传承座谈会,这是蓆狮犁狮传承人之一谢达章在座谈会上的发言。

笔者在参加这个座谈会,聆听该传承人的发言时一直在沉思,逐渐有了同感:这种内在框架材料的变化并不会因此改变该非遗的性质、内容和形式,应该是可行的。

其三,新的用具、设备的适当增加。例如,客家娘酒的酿造,现在分别用上了电灯、空调等设备(在古代是用煤油灯照明,自然冷却),这样,有利于工作而并不影响酒的质量,因而这种改变也是合理的。

笔者认为,甚至非遗核心要素的不可变特性也非绝对的。例如,时空问题,是许多非遗的核心要素,但是也有某些非遗并没有严格的时空要求,如有些食品类非遗,在传统社会中是“年货”,原来是在年前之家庭或小作坊制作,现在,根据民众需求,一年四季进行生产——这种改变也应该是被允许的。至于“会昌藤器制作技艺”“瑞金传统竹编工艺”等某些制作技艺类非遗更是如此。一般情况下,只要保证质量,可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开展其工艺活动。

三、非遗的利用及其路径探析

与非遗的合理保护与传承相关,如何正确认识有关非遗的利用问题,在这方面存在着某些争议,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非遗作为保护传承的对象,能不能予以适当的利用;第二,怎样利用,其利用路径如何?

首先,关于非遗能否利用的问题,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指出:“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同时对享用这种遗产的特殊方面的习俗做法予以尊重”;(8)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三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文献机构并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9)同上。《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也写道:“国家鼓励和支持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特殊优势,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10)《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第三十七条。

可见,从“确保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享用”到“创造条件促进对它的利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非遗的利用问题态度是积极的。我国政府的态度也很明确:一是“鼓励和支持”,二是“合理利用”,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提出了可利用非遗代表性项目进行开发的问题,其中,采用了“市场”“产品”与“服务”等带有商业色彩的词汇。有的学者还研究、概括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可资利用的八大价值,即“历史价值、文化价值、精神价值、科学价值、和谐价值、审美价值、教育价值和经济价值”(11)同上。等。尽管存在着对于非遗利用可能导致对于非遗某种程度的破坏的担忧,但是对非遗的合理利用有着充分的法理依据,从事实判断的角度看,也不乏对于非遗合理利用的成功事例。

其次,怎样利用?这方面须特别重视非遗的利用路径。非遗是一个十分庞大的体系,利用路径的探寻与普通分类不同。分类,是根据非遗的内容、形式等加以归类;而利用路径的探寻,则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探寻出主动利用非遗服务于社会的各种具体途径及其功能、特点等,并在利用方法方面提出指导性意见,提出的非遗利用路径有如下几种。

路径一:弘扬优秀文化。

我国的非遗绝大多数产生于传统社会,在传统文化的土壤中产生、发芽、滋长。在成千上万的各级非遗项目中,不乏有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表性项目,而且,由于其产生于传统文化的土壤,来源于民间,传承于民众,颇接地气,因而,它可在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方面起到一种特殊的作用。

——宣扬“善”的文化。“善”是我国传统文化中的一个突出特点,我国有许多的非遗,其观念及内容是倡导“善”的。例如,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之“妈祖信俗”,主要给人们传播的是一种善的理念和德行,类似的非遗项目例如“洛口南云竹篙火龙”“会昌赖公庙会”等等,都体现出对“善”的提倡和引导。

——传承“孝道”文化。“孝道”是我国传统文化的另一个特色。有学者认为早在殷商时期的甲骨文中就有“孝”字,在《尚书》中就有对“孝”的提倡,春秋时期,孔子对“孝”予以强调并进行了新的诠释,赋予了更为丰富的内涵。几千年来至今,我国的孝文化从未间断过。非遗项目中有不少孝道文化的内容,例如客家非遗项目“哭嫁”展现出这样的情景:姑娘出嫁之前,在家中悲情痛哭,陈述父母的养育之恩,表达对父母双亲的依依不舍之情,整个过程突出地表现出一种对孝文化的演绎。

——宣传优良家风。我国传统社会表现出重宗族、重家庭的特征,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优良家风的制订及其传承弘扬也是其中一个特点。我国的非遗有不少与此相关,例如,“赣南客家匾额习俗””上犹客家门匾习俗”等非遗,其内容多为宣传饮水思源、不忘祖先、重视品行、清正廉洁、勤俭节约、耕读传家,以及家国情怀等,基本上是把宗族的家规家训摘录浓缩于匾额,起到了一种宣传优良家风的作用。

——讴歌红色文化。令人欣慰的是,非遗项目中还有一些与红色文化相关的内容。例如,国家级非遗项目“兴国山歌”中,就有大量的红色歌谣,可在颂扬红色事迹,传承红色基因方面起到重要而有效的作用。

通过弘扬优秀文化这条路径来利用非遗,其特点是虽不直接产生经济效益,却是一种正能量的聚集与散发,发挥着一种潜移默化,润物无声的社会作用。对这一类非遗的利用,需要组织人员去进行研究,发掘出非遗中的真善美、正能量;可组织撰写、出版这方面的论著;还可进行展示、展演,开展非遗进校园活动;在乡村,则可使得这方面的内容进入村史馆,使其发挥淳化乡村风尚的作用。

路径二:丰富精神生活。

除了要满足衣食住行等基本的物质生活要求之外,追求并享受精神生活,是人类的一个重要秉性,也是“人猿相揖别”之后人与动物的一个根本性区别。

“非物质文化遗产”顾名思义,强调的是一种“非物质的”“文化”遗产,因此,它在精神文化方面的特点更加突出,在这方面的功能也就更为彰显。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对于非遗进行了具体分类:“1.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2.表演艺术;3.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5.传统手工艺。”其中,除了第5点“传统手工艺”主要是技术之外,其他4个方面都是与精神文化密切相关的内容。我国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对于非遗的分类则更加细致:(一)传统口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二)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三)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四)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五)传统体育和游艺;(六)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内容几乎全与精神文化相关。非遗在精神生活方面的特点,一是极为丰富;二是,其知识性、艺术性、观赏性、娱乐性等皆很突出。

路径三:制作传统器物。

要正确理解“非物质文化”的概念,辩证认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物质性问题。实际上,任何精神文化的东西都不能绝对地脱离物质而孤立的存在,例如,美术、书法,必须有笔墨、纸张等方能成型,音乐也必须拥有相应的管弦、击打等乐器,方能成音。所谓“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强调其中文化的一面,而非绝对地排除其中的物质存在。

这方面的非遗项目,多以“传统技艺”的名称出现,但其结果是生产物质产品,彰显出“非物质”与物质的密不可分。“传统技艺”在非遗项目中所占比重排名第一,值得高度重视,见图1。(12)该图是根据我国公布的1——4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内容而制,总数额为3154项。

图1 传统技术在非遗项目中的比重

此类非遗项目的利用,从技艺及艺术的角度看,可用于观摩、鉴赏,例如“章贡客家竹雕”“兴国篆刻”等,其制作过程及产品本身皆具有较好的艺术观赏价值;从实用的角度看,可直接用于生活,例如,“客家米酒酿造技艺”“南安板鸭制作技艺”“兴国鱼丝制作技艺”等,其生产过程虽没有什么观赏价值,但其产品却可直接食用,或经简单加工之后食用。

须引起注意的是,有的地方为追求经济效益,扩大利润,出现对非遗传统技艺改动太大,机器使用太多的情况,这就不利于非遗的传承,也影响产品的质量,应尽量使得产品保持其原有的特色,而不能因为追求经济效益使得特色改变、质量下降。

路径四:促进旅游发展

利用非遗能否促进旅游的发展?其答案是肯定的,因为从旅游资源学的角度看,非遗皆珍贵的旅游资源。旅游资源是指“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具备一定旅游功能和价值的各种事物和因素。”[17]“凡是对旅游者具有吸引力的自然因素、社会因素或其它任何因素,都可构成旅游资源。”[18]可见,关于旅游资源的概念及叙述强调的是“吸引力”。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旅游资源的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其中关于旅游资源的定义强调:“自然界和人类社会凡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可见,“吸引力”是判定旅游资源的主要标准。

非遗的吸引力是显而易见的,其五花八门、特色各异的制作品,熙熙攘攘、热闹非凡的庙会,以及各种表演,无不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正因为如此,非遗可说是一种重要的旅游资源。有学者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多样的价值,可以将其转化为文化生产力,转化为旅游资源。特别是当今各地自然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几乎开发殆尽的情况下,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越来越受到旅游者的青睐,引起了各地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资源开发的热潮。”[19]道出了在我国开展非遗旅游的特殊意义。

从开展旅游的角度可以将非遗划分为如下几种。

一是观赏娱乐类,如“赣南采茶戏”“东河戏”“兴国山歌”等山歌、戏剧。

二是知识情趣类,如“上犹客家门匾习俗”“赣南客家匾额习俗”等,一块块客家匾额记载着客家迁徙的历史以及古人的道德伦理观念,能够使旅游者增长相关历史人文知识。

三是食物品尝类,即通过各种非遗制作技艺生产的饮食产品,如“石城肉丸制作技艺”“章贡客家菜”“兴国四星望月习俗”等。

四是日常实用类,例如“定南客家童帽制作技艺”“会昌藤器制作技艺”等所制作的产品,能够满足游客对于客家童帽、藤器等日常用品的需求。

当然,这种划分并不是绝对的,例如,有的非遗产品既可观赏,同时也能增长知识。非遗用于旅游业的特点:一是丰富性,几乎所有的非遗都是旅游资源;二是实用性,能够较好地满足游客吃住行游购娱等方面的需求;三是非遗的传承要求“见人见物见生活”——而这亦旅游者的兴趣所在,相反,“无人无物无生活”的旅游活动是不为游客欢迎的。应把相关的非遗项目纳入政府或旅游企业的旅游宣传、营销计划、旅游合同中,使得非遗促进旅游的设想能够较好地落地。

值得注意的是,不能牺牲保护来进行利用,不能过度利用,利用与保护须有机结合,非遗的保护是一切非遗问题中必须优先要给予考虑的问题,是非遗问题中的“重中之重”。

总之,既然“原生态”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美丽神话,“本真性”则多义又难以把握,在精心保护非遗“核心要素”的基础上传承好非遗、利用好非遗,不失为一个较为务实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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