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女性冻卵,法律应与技术齐头并进

2020-04-21 07:49与归
南都周刊 2020年2期
关键词:卵子生殖单身

与归

从“我的地盘我做主”到“我的身体我做主”,人类经历了一个私人财产权与人身权确立、丰富的过程。以前,尚有“身体发肤,受之父母”的旧观念,如今个人的权利意识已经相当饱满。前不久,单身女性徐女士将北京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告上法庭,原因是,该院拒绝向其提供冷冻卵子服务。

这是我国首例因“冷冻卵子”而引发的一般人格权纠纷案。徐女士的底气,其实和近些年,冷冻卵子的技术越来越成熟、越来越普及不无关系。尤其是2012年,在玻璃冷冻技术成熟后,美国取消了冷冻卵子技术的“实验性”,将其完全向临床放开,女性选择冷冻卵子的数量明显上升。

据美国辅助生殖技术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09年美国冻卵女性的数量仅为475人,2015年已经达到6207人,到2017年已经超过1万人。英国人类受精和胚胎学管理局发布的数据也显示,该国的冻卵案例已从2010年的234个上升到了2017年的1463个。

而在亚洲,日本政府甚至推出了鼓励女性冻卵的政策,给予公费补助。不仅是政府层面,一些企业甚至已经将冷冻卵子发展成为一种公司福利。如苹果公司和Facebook早在2014年就宣布,其公司女性员工如果冻卵,公司最高可以为其报销2万美元的费用。

具体到我国,早在2013年,女演员徐静蕾就曾宣布自己冻了9枚卵子。只不过,她是特意前往美国进行了手术。在国内,像她这样的单身女性,医院一般会明确拒绝,依据是原国家卫计委2003年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虽然规定很明确,但并不能上升到一般意义上的法律。这也是为什么,在近期接受媒体采访时,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表示,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并未禁止单身女性生育。

2002年,吉林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便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此规定相当明确的点出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并直言可以借助医学辅助生育技术。

一个是国家部委发布的“规范”,一个是省级人大表决通过的“条例”,二者相互冲突,显现出法律与观念层面尚待提升。早在2016年,原国家卫计委就曾回应“冷冻卵子热”,表示中国技术成熟无需去国外。而社会的进步发展,需要技术、法律、观念各方面齐头并进。

近年来,无论是在医学上,还是法律上,都不乏对“单身女性冻卵”困境的探讨及建议。如2019年,《医学与哲学》刊出《单身女性卵子冷冻的医疗、伦理与法律问题探讨》一文,主治医师胡瑜凌建议,不断加强、优化卵子冷冻的管理法律法规,使单身女性卵子冷冻成为辅助生殖技术中保留生育力的可发展之路。

如果说,徐静蕾的案例在当年是一次“原来可以这样”的警醒,那么经过几年的技术发展和观念普及,这次的徐女士状告医院事件,就应看作是“我们应该这样”的提醒。用个案推动法制进程,一直以来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一个特征。我们期待,这次社会各界对“单身女性冻卵”的关注和讨论,持续散发出它的助推作用。

其实,在探讨“单身女性冷冻卵子”前,2014年在南京市还曾发生过全国第一起冷冻胚胎纠纷案。起因是江蘇夫妻遇车祸身亡,父母向医院讨要冷冻胚胎被拒。后来历经法院驳回和当事人上诉,无锡中院二审最终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当时的判例,被视为法制的一大进步。

2018年7月,国家卫健委曾“单身女性使用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表态称,将加强调查研究,逐步凝聚共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切实保障女性生育、就业和职业发展权益。希望在徐女士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来自法律上的进步和完善,正视单身女性的生育权,以法制为基,为其撑起一片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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