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保护地体系评述与借鉴

2020-04-21 06:12
关键词:生物圈保护地保护区

李 然

(柏林工业大学规划建筑环境学院)

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文件指出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类型,将自然保护地按生态价值和保护强度高低依次分为3类:①国家公园,是以保护具有国家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为主要目的的区域;②自然保护区,是保护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的区域;③自然公园,是保护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自然遗迹和自然景观,具有生态、观赏、文化和科学价值,可持续利用的区域[1]。由于德国的保护地(protected area①此处将保护地译为protected area, 意指对该区域的人为/法定保护,并非自然保护区的reserve或preserve(指保持某区域内的自然状态)。)体系是历史发展的产物,与我国国情较为相似,而现有中文文献缺少源于德文一手资料相关内容的解读,且对德国保护地体系分类不清晰、种类不齐全,并多以“国家公园”为主题展开讨论。因此,在多规合一的背景下,笔者对德国保护地体系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评述,在此基础上对我国保护地体系构建进行了一定的思考。

一、德国保护地体系的法律基础及其构成

德国保护地(Schutzgebiet)依据《联邦自然保护法》(Bundesnaturschutzgesetz),与风景规划(Landschaftsplanung)、环境影响评价(Umweltprüfung)一同构成“自然保护”的3个主要手段②关于风景规划内容过多,笔者另行撰文予以论述。。《联邦自然保护法》最初于1976年实施,属于联邦层面(国家最高层面),是德国关于自然保护的最高且最根本的法律。“自然保护”作为3者的共同目标,其内涵包括:①生物多样性(biologische Vielfalt);②生态系统(Naturhaushalt)效率与功能性(Leistungs-und Funktionsfähigkeit),包括自然资产(Naturgüter)③Naturgüter(自然资产)与Schutzgüter(保护资产)不同,分别出自于《联邦自然保护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的再生性与可持续利用性;③自然与风景(Landschaft)④本文将德文Landschaft统一翻译为风景,文中对中文“风景”与“景观”的区别,不予以讨论。的多样性、独特性、美学与游憩价值等3个方面[2]。

表1 德国保护地体系的构成

《联邦自然保护法》将德国保护地分为11类(见表 1):自然保护地⑤该处翻译为自然保护地,是为了区别“生物圈保护区”这一表述的德文原词,并与风景保护地、鸟类保护地的翻译统一。(Naturschutzgebiete)、国家公园(Nationalparks)、国家自然纪念物(Nationale Naturmonumente)、生物圈保护区(Biosphärenreservate)、风景保护地(Landschaftsschutzgebiete)、自然公园(Naturparke)、自然文物(Naturdenkmale)、被保护的风景组分(Geschützte Landschaftsbestandteile)、被法律保护的群落生境(Gesetzlich geschützte Biotope)、动植物栖息地(Fauna-Flora-Habität-Gebiete)、鸟类保护地(Vogelschutzgebiete)。

德国保护地体系是沿袭历史逐步形成的。上述保护地中的自然公园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06年,吕讷堡石楠草原(Lüneburger Heide)从最初的私人领地向着自然保护的目标不断靠近,于1909年成立的自然保护公园协会(Verein Naturschutzpark e.V)收购了其附近土地并建立了德国首个自然公园;自然保护地则由《普鲁士田地与林业警察法》(Preußisches Feld und Forstpolizeigesetz)自1920年始创;被保护的风景组分源自1935年的《帝国自然保护法》(Reichsnaturschutzgesetz)中的第5条“特别的风景部分”(sontiger Landschaftsteil);生物圈保护区则为了与国际接轨,创建于1976年;Natura 2000保护地(Natura 2000是欧盟自然生境网络保护计划)基于1979年的《鸟类保护方针》与1992年的《动植物栖息地方针》,这两个规定在欧盟范围内强制要求建立相应的保护地[3]。因此,德国的保护地体系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发展的概念,各个时期的保护地的名称、法律效应等均传承保留至今。

二、各类保护地的定义、现状及管理事权

(一)自然保护地

自然保护地是有法律约束的确定区域,该区域中的自然和风景(整体或部分)必须要求特别予以保护,使得特定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活场所、群落生境(Biotopen)或共生(Lebensgemeinschaften)得以保护、发展或修复。从科学、自然史或国情原因,以及稀缺性、独特性或出众的优美环境等方面对其进行确定[2]。

截至2016年底,德国拥有8 816个自然保护地,除去北海和波罗的海的水域面积,面积达1 402 802 hm2,占德国国土陆地面积的 3.9%。其平均面积较小,约为159 hm2,其中约60%的自然保护地面积小于50 hm2,仅有15%左右的自然保护区面积大于200 hm2[3]。然而自然保护地面积大小并不影响其保护功能,小尺度自然保护区的岛屿特征及因其面积小而相对长的边界,使其受周边环境的影响比大尺度的自然保护区更为突出,从而使其因较差的保护现状而更容易得以辨识。例如位于柏林的福勒湖(Fauler See)自1933年就被作为自然保护地予以保护,其面积仅为24.2 hm2,其中水域面积占3.6 hm2[4];再如,30 m 高的沙丘“树山”(Baumberge),面积为42.5 hm2,于2011年登记为柏林地区的自然保护地,同时还地处Natura 2000 中动植物栖息地的范围内[5]。

自然保护地的确立通常通过上一级别政府的自然保护局,间或通过国家最高级和低级别的自然保护局予以公布或执行行政命令。自然保护在自然保护地中处于优先位置,作为国家公园的重要补充,保护德国的生物多样性[3]。

(二)国家公园

国家公园是有法律约束的确定区域,面积大,未被割裂,且具有独特性。在满足自然保护的前提下,其主要区域保有被人类很少或没有影响的状态,自身处于发展或被发展的状态,并保障自然生态系统的动态发展尽可能不受干扰。同时,国家公园应该肩负科学的环境观测、自然教育和民众的自然体验等责任[2]。

截至2019年2月,德国拥有16个国家公园,面积达 1 047 859 hm2,除去北海和波罗的海的水域面积,共 214 558 hm2,占德国国土陆地面积的 0.6%[6](见图 1[7])。例如萨克森施韦茨(Sächsische Schweiz),于 1990 年被定位为国家公园,面积达 9 350 hm2,其特色是白垩砂岩岩石景观、幽深的山谷、平顶山(Tafelberg)和峡谷。目前多数德国的国家公园还属于“发展的国家公园”。它们首先满足了大面积、不受干扰的自然发展的标准,在公园确立20 ~ 30年后,确立时作出的承诺需要通过进一步有效的、在管理规划中确定的管控方法来达到,从而保证未来能够优先重视大部分区域的自然动态的进程。德国还有其他区域具有可以被确立为国家公园的资格,例如德国山毛榉林生态系统的区域,因未来大面积的军事演练场地面向公众开放而使其具有建立国家公园的可能性。

国家公园的确立需通过联邦政府与环境自然保护、建造和核反应堆安全部(现名为德国联邦环境、自然保护与核安全部)以及交通和数字基础设施部3方进行磋商[7]。

(三)国家自然纪念物

国家自然纪念物是有法律约束的确定区域,出于科学、自然史、文化史或国情原因进行设立,且在稀有性、特殊性或美学上具有突出的意义[2]。

目前德国拥有4个国家自然纪念物:①建立于2016年,面积75 hm2的梅克伦堡-前波美拉尼亚(Mecklenburg-Vorpommern)的伊费纳克橡树(Ivenacker Eichen);②2017 年设立的,面积 24 hm2的北莱茵-威斯特法伦(Nordrhein-Westfalen)的布鲁赫豪森石(Bruchhauser Steine);③2018 年登录的,6 500 hm2的图林根绿带(Grünes Band Thüringen);④2019年新上榜的,30 hm2的克鲁特尔特洞穴(Kluterthöhlensystem)[8]。

国家自然纪念物按照自然保护地的方式予以保护。国家自然纪念物与国家公园的区别在于其明显的小尺度,但是它们在国家层面的确立标准却是一致的。与自然保护地不同,国家自然纪念物除了自然价值外,文化价值也扮演了重要的角色,而这里的纪念物指的是自然本身,且同样需要满足稀缺性和特殊性的要求。

(四)生物圈保护区

生物圈保护区是统一保护和发展的区域,面积大且其特定的风景类型具有可识别性。保护区的主要区域需满足自然保护地以及风景保护地的要求,特别服务于保护、发展或恢复通过传统多样的使用功能而培育的风景,以及风景中历史演化的生物或生境多样性,包括野生或早期文化式的经济类动、植物物种,还服务于包括诸如此类的自然资产(特别是经济保护)的开发或试验[2]。

截至2019年2月,德国共17个生物圈保护区,面积达 1 994 276 hm2,除去北海和波罗的海的水域面积666 046 hm2,剩余面积占德国国土陆地面积的3.7%[9]。图2[10]分别显示了各个生物圈保护区按照不同的生态目标与功能而划分的3个区域:核心区(Kernzone)、管理区(Pflegezone)和发展区(Entwicklungszone)。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生物圈保护区并未实现立法保护①此处及“自然公园”处所指“未实现立法保护”是指其区域面积的控制和法制管理等与其他保护地不同,但不论“生物圈保护区”还是“自然公园”的定义都是由《联邦自然保护法》规定的。,其保护要求也相对没有国家公园级别高,但是却与国家公园互为补充,相互交织。

(五)风景保护地

风景保护地是有法律约束的确定区域,该区域中的自然和风景必须予以特别保护,从而实现自然生态系统效率、功能或自然资产的再生能力及可持续利用能力的保护、发展和修复,包括对特定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活场所及生存空间的保护。风景保护地具有风景的多样性、独特性和优美环境,或风景特殊的文化史内涵,或对游憩有特殊意义[2]。

截至2016年12月,德国拥有8 818个风景保护地,面积达 10 180 000 hm2,占德国国土陆地面积的 28.4%[11],相对于 2014 年(10 017 634 hm2[12])增长了0.5%。相对于自然保护地,风景保护地一般来说面积较大且使用限制较少,同时确立风景保护地的先决条件相对自然保护地也较少,而风景保护地往往是自然保护地的缓冲地带。自然保护地较少涉及人类对风景的培育;而风景保护地更多关注人类利用自然的保护。因此在自然保护地中需要尽量避免人类的影响,但在风景保护地却不尽然。例如1962年柏林登录的风景保护地-容芬海德人民公园(Volkspark Jungfernheid)与小保续林(Dauerwäldchen),面积共120.48 hm2[13],是近代园林为公众游憩提供开放空间的经典案例。

风景保护地的确立可以基于生态或美学原因、文化史内涵或游憩目的。其确立并不需要满足所有的保护目标,只需满足《联邦自然保护法》中至少一条标准即可。风景保护地通常通过自然保护局的行政命令确立[11]。

(六)自然公园

自然公园是统一发展和管理的区域,面积大,主要是风景保护地或自然保护地,以游憩的风景作为前提,特别注重其中可持续的旅游业。根据预估的游憩空间需求,自然公园服务于保护、发展或修复通过多样使用而培育的风景及其物种多样性和生境多样性,以及由此目标而允许的持续性的合理的土地利用方式,并对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提出了特别要求[2]。

截至2018年2月,德国拥有105个自然公园,面积达1 010万 hm2,占德国国土陆地面积的28.4%[14](见图 3[15]),相对于 2016 年(9 946 967 hm2[12])增长了0.5%。首先,自然公园与生物圈保护区一样,都体现出对文化景观的重视。其次,区域的可持续发展指原有生态、经济、社会结构(如特别的风景、传统手工艺或地方风俗)应对区域身份特征进行加强并作为区域潜力予以挖掘。自然公园不仅是独立的保护单位,更需要连接不同的部分,比如,作为区域产品市场并促成区域级单位间的合作等。再次,自然公园还在不危害敏感生命空间的前提下,为参观者提供了体验未被破坏的自然的可能。最后,自然公园还对环境教育和公众公开方面提出要求,以更好地服务参观者和周边住户。例如地跨柏林和勃兰登堡州的巴尔尼姆自然公园(Naturpark Barnim,对应图 3 中的 22 号)面积为 750 hm2,这里大面积的森林和林地组成了自然公园的风景图片(Landschaftsbild)②风景图片属于保护资产,与自然资产不同。,此外还包括众多的湖泊、沼泽、山谷与耕地水域,而其中小圆月形的水体是红腹铃蟾的生活空间[16]。

自然公园往往囊括自然保护地和风景保护地,与国家公园和生物圈保护区分布地图比对可以看出,这三者地界相互交织,但自然公园本身并未实现立法保护。

(七)自然文物

自然文物是有法律约束的确定的区域,是自然独特的创造,其保护地的面积至多5 hm2。自然文物的确立需出于科学、自然史、国情原因或其具有稀缺性、独特性及优美环境[2]。

自然文物因其地方性或区域性而与国家自然纪念物予以区别,也有别于那些只有单独物体而缺少保护区域的情况,当然这里的文物也是指自然本身。柏林拥有600多个自然文物,多为古树名木及漂砾③被冰川带到别处的大小不一的石块,统称漂砾,常被作为识别冰川活动的标志。,另外还包括沼泽类、池塘类等自然文物若干,如布里茨池塘(Teich Britz),面积仅有 0.19 hm2。

(八)被保护的风景组分

被保护的风景组分是有法律约束的、确定的自然及需要被特别保护的风景的一部分,实现自然生态系统效率或功能的保护、发展或再生能力,对场所或风景图片进行复兴、划分或管理,并对有害影响予以防治,或对特定野生动植物物种的生活场所具有特别意义[2]。

被保护的风景组分是继自然文物外,点状小尺度的保护地。理论上许多保护地可同时满足两者的要求。区别于自然文物,被保护的风景组分可以是人类参与的,只要它从前的使用功能已经不存在,且自其被保护开始就可以作为自然和风景的一部分被识别出来(例如,墓地或公园)。被保护的风景组分可以在居住地和文化景观中被确立;被保护的风景组分不需要强调典型的文物特征且没有最大5 hm2的面积限制;就保护缘由而言,被保护的风景组分更强调自然的功能,而自然文物则注重美学或自然史的科研价值。柏林的被保护的风景组分主要包括绿篱、行道树、沼泽等,如1995年确立的狩猎堤(Weidenwall),面积仅 0.15 hm2。

(九)被法律保护的群落生境

被法律保护的群落生境是自然和风景的一部分,对重要的群落生境给予法律保护。以下6种群落生境被法律保护:①重金属草皮是一种特殊的群落生境,德语为Schwermetallrasen。自然或近自然的流动或静止内陆水域,包括其沿岸和沿岸自然或近自然植被,以及自然或近自然的干涸化区域、河床和季节性淹没区域。②干温地是一种特殊的群落生境,德语为trockenwarmer Standorte。酸性泥炭沼泽;木本沼泽;芦苇丛;大苔草湿地;“苔草-灯芯草”湿地;泉水区域和内陆咸水区域。③内陆沙丘;开放的自然石块、瓦砾、碎石堆;粘土和黄土墙;“矮灌木、染料木属和欧洲刺柏”草原;禾本科植物Nardusstricta草皮;干草皮;重金属草皮①;森林和灌木丛干温地②。④沼泽林、木本沼泽林和低地林;峡谷、石块堆和山坡森林;“亚高山落叶松”林和“落叶松-瑞士石松”林。⑤开放的岩层;高山草甸和雪谷;高山矮曲林灌木丛。⑥岩石和陡峭海岸;海上沙丘和沙滨海岸;海滩湖泊;博登水域及其干涸化区;盐草地和海岸泥滩;海草草地和特别的水生植物区;珊瑚礁;次海岸沙岸、淤泥与粗砂及生活在泥土中的大型动物;海中和海岸区域各种沙砾、粗沙和贝壳[2]。

(十)动植物栖息地与鸟类保护地

Natura 2000保护地体系是欧盟层面相互关联的保护地生态网络,包括保持生态系统多样性的必要手段。Natura 2000网络的建立溯源于《动植物栖息地方针》(FFH-Richtlinie,即Richtlinie92/43/EWG[17])并于1998年4月纳入德国法规。Natura 2000还包括《鸟类保护方针》(Vogelschutzrichtlinie,即Richtlinie 79/409/EWG[18])。根据《动植物栖息地方针》,德国建立了特殊的保护地(besonderen Erhaltungsgebiete,简称 BEG,英文翻译为 special areas of conservation,简称 SAC);而根据《鸟类保护方针》,德国则建立 special protection areas(简称 SPA)作为特殊的保护地。

确立Natura 2000网络的目标是在欧盟层面保护和恢复生物多样性,为了落实《动植物栖息地方针》中涉及到的本国境内的相关保护目标,德国分别列示了相关附件。例如,《动植物栖息地方针》的附件1为德国的“生命空间类型”汇总[19],附件2包含德国“物种”的汇总[20],另外动植物栖息地的选择标准在附件3中予以详细说明。

德国目前有4 544个动植物栖息地保护地,占德国总面积的9.3%[21](见图4[22]);742个鸟类保护地,占德国总面积的11.3%[23](见图5[24])。

三、德国保护地与国际组织认证保护地的关联

德国自然保护地中的动植物栖息地与鸟类保护地是基于欧盟层面的保护地。除此之外,德国的自然保护地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ited Nations Educational, Scientific and Cultural Organization,简称UNESCO)以及国际自然保护联盟(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 and Natural Resources,简称 IUCN)也有一定程度的融合,互补的状况也是同时存在的。

(一)与UNESCO的关联:生物圈保护区与地质公园

在国际项目“人类与生物圈”的框架下,德国自1976年从UNESCO引入了生物圈保护区的概念。UNESCO-生物圈保护区的目标是建立人类与生物圈的和谐关系。截至2018年7月,UNESCO共在124个国家建立了701个保护地,其中包括21个跨地域的保护地[9]。根据国际章程[25],德国于1996年确定的生物圈保护区主要有保护、发展和后援支持等3种功能。其中保护是指对风景、生态系统、物种和基因多样性的保护;发展是指支持社会文化和生态可持续的经济和人类发展;而后援支持则主要包括提供涉及国际、国家、区域、地区各个层面的保护,以及对可持续发展的民主项目、环境教育、研究和环境观测予以帮助。德国对UNESCO-生态圈保护区的确立和验证的国际标准进行了拓展[26]。

《联邦自然保护法》中并未涉及德国的地质公园。德国与UNESCO同于2015年正式确立“UNESCO-全球地质公园”(UNESCO Global Geoparks)。自2002年德国就已提出国家地质公园(Nationaler GeoPark in Deutschland)的概念,并有 16 个国家地质公园及6个地质公园。目前德国有6个UNESCO-全球地质公园,共占国土陆地面积的6.5%[27]。此外,德国还根据UNESCO-全球地质公园的操作纲领,整理出德国确立UNESCO-全球地质公园的标准,共15条[28],本文在此不予赘述。

(二)与IUCN的关联: 国家公园和国家自然纪念物

德国国家公园与IUCN的管理分类[29]中的第2项相对应。该条款建议国家公园最小面积为1万hm2,其中需要至少75%的面积以满足核心目标,即自然动态、过程保护、近自然状态,并且没有与保护目的相矛盾的使用。然而德国《联邦自然保护法》中对国家公园只是提到主要区域(即50.1%)的标准,但是所有的德国国家公园均在力争达到最少75%的主要区域,而最小面积也是采纳了IUCN建议的1万hm2。此外,德国的国家公园根据自己的国情也整理出选择国家公园的标准[30],并在规划中逐步予以完善。德国的国家自然纪念物与IUCN的管理分类中的第3项相对应[29],内容基本一致。

四、德国保护地体系的特色

1)德国各类不同尺度的保护地通过《联邦自然保护法》进行统筹,并实行分级管理,其核心目标在于自然保护。现有的11类保护地中,动植物栖息地与鸟类保护地基于欧盟层面(Natura 2000);而国家公园与生物圈保护区、自然公园属于大尺度的保护地,并统称为国家自然风景(Nationale Naturlandschaften);地方层面的自然保护地、风景保护地,规模中等但是分布更为广泛;国家自然纪念物和自然文物体现出不同层面对小尺度保护地的重视;另外,被保护的风景组分、被法律保护的群落生境都体现出对环境重要节点的重视。尽管这11类保护地的设立标准因保护缘由及特征要求的差异而各不相同,且许多地块兼顾两种或两种以上保护地的特征,但是它们的确立均出于《联邦自然保护法》的总框架之下,以自然保护为总目标。笔者依据参考文献[31]进行调整并翻译,制作了表2、3。《联邦自然保护法》作为自然保护方面的联邦法律,为保护地设立统一了标准,明确了保护缘由、要求及利用强度,从根本上遏制了分头管理、标准不同的可能。

2)各类保护地地界交织现象广泛存在,可以实现更广泛的连接。各类保护地在物理空间上相互交织的现象广泛存在,这不仅是缘于各类保护地建设复杂的历史背景和管理主体。更重要的是保护地的叠合,产生相联系的网络系统,使得原本孤立的小型保护地能有机会相互连接,在发挥更大生态效应的同时,加强了自身保护的效果。德国大尺度的保护地,国家公园、生态圈保护区及自然公园的地界均两两互有交集,这是由于生物圈保护区与自然公园面积虽然广博,但有别于国家公园,并非法律约束的确定区域。然而生物圈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可增加保护的层级,使得法定规划区域与统一发展、管理的非法定区域相互得以补充,从而使得次一级重要的大面积保护地能够实现统一保护、发展和管理。除大尺度保护地与欧盟层面的动植物栖息地和鸟类保护区相互交织外,小尺度的“自然保护地”亦与之有地理重合的部分;自然公园本身就包含了自然保护地和风景保护地。在明确管理边界、管理目标及利用强度的前提下,加强各方合作,消除壁垒,是实现各种保护地科学管理的可行之路。

表2 德国主要保护地保护缘由

表3 德国主要保护地特征要求

3)关注文化与自然的融合,强调文化景观管理。除自然保护外,如生物圈保护区、自然公园均明确地对文化景观给予了高度重视。这里的文化景观与单纯的“文物”不同,而是与世界文化遗产组织在《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第1条所表述的“自然与人类的共同作品”的定义一致。《联邦自然保护法》则将文化景观表述为“通过多样使用而培育的风景”的保护、发展或修复及其物种多样性和生境多样性,以及由此目标而期许的可持续的合理土地利用方式。保护地体系并非仅由自然保护地构成,文化景观也占有重要地位。强调文化景观管理,除可实现对文化景观本身的实体保护外,更能合理利用,使其在区域层面发挥更大功效。

4)各类保护地倾向于不同的功能,平衡保护与利用并合理发展可持续旅游。除了以物种和群落生境保护、生态系统效率和功能性保护为代表的自然保护功能外,生物圈保护区与国家公园还对环境监测、自然教育和民众体验提出了部分要求。对于可持续利用与可再生而言,风景保护地与生物圈保护区、自然公园3者均需要满足一般性要求,而风景保护地与自然公园相对于生物圈保护区而言,对游憩提出了更高要求。此外,自然公园不仅涉及到可持续的旅游业,更是将对自然公园的利用提高到可持续区域发展的高度(见表4)。因此从利用的角度出发,国家公园的开放性最低,其次为生物圈保护区,再次为风景保护地,开放性最高的为自然公园。尽管保护地的利用往往在规划阶段就予以明确,但各类保护地的利用方式、程度应在保护地定义中确定表述。各类保护地各司其职,共同建立有序的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系统。

表4 德国主要保护地的利用方式

五、对我国保护地体系建设的思考

德国保护地体系的形成经过了历史积累,而《联邦自然保护法》对自然保护的目标进行内涵解读,并细化各类保护地所能肩负的保护任务,从而有效地对各类保护地进行统筹管理。在多规合一的政策背景下,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的趋势为科学地构建保护地体系提供了基础。

1)完善保护地体系,确保法定保护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自中共中央、国务院发表《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32]以来,实现多规合一的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备受瞩目。在国土空间规划整合的当下,立法规定各类保护地,并将保护地规划作为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乃顺势而为。

2)风景区作为包容自然与文化景观类的保护地,可与“自然公园”相得益彰。在我国保护地整合的现阶段工作中,鉴于我国保护地资源分布情况,严格按照资源特点划分为唯一类型的保护地,使其完全不重叠、交织是较难做到且无必要的,应允许一定兼容。大的保护地类型可以包含一些小面积的专类保护地类型,对于发挥生态效益、统筹利用更为有益。这就要求大的保护地名称在含义上应具有包容性。笔者认为风景区或沿用风景名胜区的名称,可包容一定的自然与文化景观类的保护地,可与“自然公园”相得益彰。

3)保护地的利用及管理应通过统一规划实现。此外,对于保护地类型交织,或可以开展一定旅游活动的、人口分布较为密集、社会活动较多的保护地,可以借鉴生物圈保护区保护、发展与后援支持

5)立法规定具有本土特色的保护地,并细化具体到实际以便落实保护。群落生境,源自德文Biotop,是以生物群落为单位划分的空间单位,区别于由单一物种的个体或群体为单位划分的空间单位,即栖息地(Habität)。在自然保护地、被法律保护的群落生境、生物圈保护区及自然公园等4类保护地中,均强调了这一德国本土的概念。针对被法律保护的群落生境则根据实际情况,从而更有针对性地予以保护。3种功能,并与我国保护地实际特点相结合。实现保护的核心在于统一规划,从而明确其内部各类功能分区及相应的针对性保护的要求。

致谢:衷心感谢唐进群教授级高级工程师在本文撰写过程中的悉心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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