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2月5日,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在官网发布了支持企业恢复生产的十条措施,包括税收支持物资保障、医疗救治、科研攻关等多个方面,涉及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费)种,为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力量”。
生鲜等产品流通环节免增值税
对于生产和销售醫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和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纳税人(以各级政府认定的企业名单为准),由市、县税务机关建立一对一工作机制,开辟绿色服务通道,提供预约办税和特事特办服务,疫情防控期间不限制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即时办理。
落实蔬菜和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支持国家储备商品销售以及提供交通运输、物流和仓储服务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应享尽享,全力支持保障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物资需要。
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免个人所得税
对于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对政府给予的疫情防控临时性工作补助,将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续税务部门将主动提供全流程、多渠道、个性化的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服务,最大限度支持医护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投入到疫情防治工作中。
因疫情受损企业可申请减免税费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因疫情原因,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申报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申报,资料不全的容缺办理。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延期缴纳,最长期限为3个月。
对进行疫情科研攻关企业减免税费
全力支持疫情防控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的科研攻关,辅导有关企业落实好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免征增值税等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技术转让所得减免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落实抗疫物资进口免税政策,2020年1月1日~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
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捐赠可抵税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个人通过我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为此次抗击疫情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按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规定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凭税换贷”企业范围增大
记者注意到,这十项措施中,除了支持物资保障、支持医疗救治、支持受损企业、支持科研攻关和支持公益捐赠等5项支持措施外,还有5项便利措施,分别是便利需求收集、便利退税办理、便利补偿处理、便利办税缴费和便利企业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将成立专业团队,多种渠道了解各类企业特别是医疗救治、疫情防控等重点行业和企业反映的税费问题,依法给予最大限度的税务支持。
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行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相关行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办理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加快审核进度,符合条件的尽快办理退税。
对疫情期间由于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不准开工或延迟复工的企业,未按规定期限进行税费种申报、财务报表报送、税款缴纳等情形,不加收滞纳金和免予税务行政处罚。
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引导纳税人缴费人线上办理业务。
拓宽“银税互动”范围,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到A级、B级、M级(新设立企业)。创新“银税互动”产品,实施“无还本续贷”等,重点解决因疫情受损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提高贷款办理效率。(来源:三湘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