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实现之年,是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收官之年,做好畜牧兽医工作对稳住“三农”工作基本盘具有特殊重要意义。面对生猪稳产保供和非洲猪瘟防控的严峻形势,以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的艰巨任务,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坚定信心和决心,“像抓粮食生产一样抓畜牧业生产”,努力开创畜牧兽医工作新局面。总体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全国畜牧业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农村厅局长会议决策部署,对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打赢脱贫攻坚战战略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化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力完成生猪生产恢复发展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两大硬任务,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发展,加快构建现代化畜禽养殖体系、动物防疫体系、畜禽产品流通体系,不断强化饲料、兽药、生鲜乳和屠宰行业质量安全监管,稳步提高畜产品供应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一、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
(一)推动责任落实和政策落地。实施《加快生猪生产恢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重点落实好养殖用地、环评告知承诺制试点、抵押贷款试点、规模养殖场建设补助、贷款贴息、良种补贴等支持政策,推动落实到场到户。开展各地生猪稳产保供工作和政策落实情况跟踪督查,推动落实省负总责和“菜篮子”市长负责制。
(二)强化生产监测和市场引导。加强养猪场(户)基础信息备案动态管理,做好主要畜禽生产和效益监测,强化规模猪场全覆盖每月调度,加强数据核查,及时通报各地生猪生产恢复情况。加强生猪屠宰环节跟踪监测,对所有屠宰企业开展全覆盖每月调度。完善全国饲料生产企业月度统计监测,增强数据报送的及时性。强化形势分析预警,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引导合理安排生产。
(三)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鼓励大型生猪养殖企业加快布局、扩大养殖规模,推动在建项目尽快形成产能。坚持抓大不放小、以大带小,支持龙头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等多种方式,带动中小养殖场户加快补栏增养。分片区开展生猪安全高效养殖技术专题培训,组织开展“大场带小户”非洲猪瘟防控技术培训,总结推介成功防控经验、选种选配和复养关键技术等,宣传地方和养殖场户恢复发展的好做法和好经验。
(四)持续抓好非洲猪瘟防控。紧盯重点区域、关键环节,落实监测排查、清洗消毒、调运监管、禁用餐厨废弃物等现行防控措施,确保疫情不反弹。完善应急实施方案,科学开展疫情处置,及时足额兑付强制扑杀补助经费。严格核查非洲猪瘟疫情举报线索,防止瞒报漏报。巩固屠宰环节“两项制度”成果,加强运输过程监管,加快推进和完善分区防控试点工作。支持加快非洲猪瘟疫苗研发,做好指导和评价工作,持续做好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防控工作。
二、确保完成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任务
(五)促进畜禽粪污还田利用。持续推进肥料化利用,确保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规模养殖场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组织起草畜禽粪污还田利用限量标准、液体粪肥还田利用标准、猪场粪污深坑贮存建设规范、畜禽粪污沤肥技术规程,推动建立畜禽粪污全链条养分管理制度,因地制宜推广全量还田利用技术模式。
(六)强化政策实施监管和绩效评价。支持开展整县治理,提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水平。加强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指导和培训,定期通报进度,督促项目尽快开工落地。开展2019年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绩效评估,组织开展畜牧业绿色发展评价指标体系研究。
(七)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推广专业化集中处理模式,提高集中处理覆盖率。强化地方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和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推动各地制定补助标准,优化无害化处理场布局,健全无害化处理体系。制定无害化处理生物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病原灭活情况评估。加快推进病死畜禽無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完善无害化处理与保险联动机制。
三、大力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
(八)支持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再创建一批国家级标杆示范场,总结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模式。落实《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快畜牧业机械化发展的意见》,围绕重点品种、重点环节,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对畜禽养殖设施装备的支持力度。
(九)积极推进种养结构调整。以北方农牧交错带为重点,继续实施粮改饲,大力发展全株青贮玉米、苜蓿、燕麦草等优质饲草生产,力争全年完成1500万亩以上。培育筛选优质草种,推广高效豆禾混播混储饲草生产模式。培育发展优质饲草收储专业化服务组织,示范推广优质饲草料的规模化生产、机械化收割、标准化加工和商品化销售模式,加快推动现代饲草产业发展。积极引导家禽企业健康发展,支持发展肉牛肉羊生产,落实好牧区畜牧良种补贴政策。因地制宜发展特色畜牧业,加快促进马产业发展,实施蜂业质量提升行动。落实好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加强政策培训和指导服务。
(十)扎实推进奶业全面振兴。实施奶业提质增效行动,推广一批降低饲草料成本、就地保障供应的典型模式,提升奶牛生产性能测定中心服务能力,开展牧场主和业务骨干培训,推广应用奶牛养殖物联、智能技术和设备。新建高产优质苜蓿基地100万亩,示范推广苜蓿青贮和饲喂技术。加快构建以奶农为基础的生产经营体系,改造提升2000个奶牛家庭牧场,支持有条件的奶农发展乳制品加工。探索建立生鲜乳价格协商机制,实行购销合同备案管理。创新举办奶业20强峰会,实施小康牛奶行动,指导奶牛休闲观光牧场提升发展。
(十一)促进饲料兽药产业提质增效。组织成立全国动物营养研究委员会,全面开展饲料原料营养价值评定,建立饲料原料营养价值大数据库。推广饲料精准配方技术体系,挖掘利用国内饲料资源,规范发展新兴生物饲料产业。健全饲料兽药标准体系,鼓励企业实施高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加强兽药及兽药残留检验检测机构能力建设,加强评审队伍建设,建立科学高效的兽药评审新机制。
(十二)推进屠宰行业转型升级。推动地方完善畜禽屠宰地方性法规规章,优化生猪屠宰产能布局规划,引导优势屠宰产能向华北、黄淮海和中南部分省份养殖集中区域转移。严格审批新设立生猪屠宰企业,优先支持新建大型屠宰厂;深入整顿清理小型屠宰场点,确保小型屠宰场点数量只减不增。
四、加强动物疫病防控能力建设
(十三)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确保动物防疫能力与当地防疫需求相匹配,组织开展县级动物防疫机构效能评估。实施乡镇动物防疫特聘计划,推动落实动物疫病防控技术人员和官方兽医医疗卫生津贴。在全国推行执业兽医资格“机考”和“一点注册、多点行医”管理模式,强化执业兽医继续教育。开展兽医卫生检验员行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开展兽医实验室考核及能力对比,举办动物疫病防治员技能竞赛。
(十四)加强优先病种防治。实施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做好优先病种防治工作,强化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小反刍兽疫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实施布病分区防治策略,强化区域联防联控,严格落实调运监管措施。做好包虫病免疫驱虫,巩固家畜血吸虫病查治工作成效,持续强化狂犬病免疫,推进马传染性贫血净化。
(十五)实施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和净化。推进非洲猪瘟等动物疫病无疫区和无疫小区建设,鼓励已建成的无疫区和无疫小区扩大区域和病种范围。修订完善动物疫病净化技术标准体系,以种畜禽场为重点,优先净化垂直传播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推进规模养殖场疫病净化。继续推进净化创建场和示范场建设,探索开展区域净化试点。
(十六)加强监督执法和生物安全管理。开展动物检疫监督执法专项整顿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举办全国动物检疫技能竞赛。研究制定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官方兽医配置标准,建立健全产地检疫风险评估机制,开展高级别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五、持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
(十七)强化饲料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实施“双随机、一公开”饲料质量安全监督抽检,落实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强养殖环节自配料生产和使用管理。开展饲料产品非法添加专项整治行动,实施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和市场整治,严厉打击饲料环节非法添加药物和违禁物质、销售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强化饲料质量安全风险预警监测,以牛羊为重点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专项整治,严格实施兽药非临床研究、临床试验、生产经营等质量管理规范。实现兽药生产、经销单位全覆盖追溯,加快推进兽药使用环节追溯。
(十八)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开展奶牛绿色健康养殖行动,严格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和监管。加强奶牛养殖、生鲜乳收购运输等重点环节监管,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和专项整治检查。推进地市级生鲜乳收购第三方质检中心建设试点。
(十九)加强屠宰行业质量安全监管。加强定点屠宰制度、肉品质量安全责任、健康消费知识宣传,修订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规程,制定国家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私屠滥宰、屠宰加工病死猪、注水注药等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查处违法企业和个人。
(二十)推进兽药减量使用。实施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和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计划,开展兽用抗菌药使用减量化行动试点。加强兽药使用监督和指导,开展“科学使用兽用抗菌药”百千万接力公益再行动,有序推进抗菌药类促生长药物饲料添加剂退出工作。集成推广养殖业全链条抗菌药减量替代技术规程,鼓励酶制剂、微生物制剂等绿色添加剂产品研发上市。
六、抓好基础性长期性工作
(二十一)加快推进畜牧业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在5个省开展生猪全产业链监管监测信息化试点,引导养殖场户建立健全电子养殖档案。大力推广“养殖场直联直报平台”、“全国数字奶业信息服务云平台”、“全国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卫生监督平台”、“国家兽药产品追溯平台”等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快畜牧兽医大数据建設,促进技术、营销和金融等社会化服务与产业融合发展。
(二十二)强化科技支撑。加强畜牧兽医技术支撑机构与产业技术体系的协作,引导围绕当前产业重大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做好畜牧兽医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十四五”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实施青粗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和农牧交错带牧繁农育关键技术集成等技术试验示范项目。
(二十三)深化畜牧兽医国际合作。加强与美国、俄罗斯、德国、日本、法国等重点国别技术交流与磋商,做好进口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推进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贸组织(WTO)等国际组织和东盟、欧盟等区域组织合作,参与相关技术议题和标准制修订。
(二十四)切实做好放管服改革工作。推动取消兽药广告审批,组织开展下放审批事项抽查。取消乡村兽医登记等许可事项,优化农村兽医资源配置。优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审批程序,完善评审技术规程,增加评价试验机构数量。落实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备案制度,加快下放菌(毒)种和样本跨省调运审批事项。
(二十五)加快立法工作进程。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规章制修订工作,推动修订《兽药管理条例》,以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生猪屠宰分级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发布新版《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修订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建立饲养场等五类场所选址风险评估机制,推进养殖场分级管理。
(二十六)强化规划引领。组织编制“十四五”《全国畜牧业和兽医事业发展规划》以及《奶业振兴工程建设规划》、《全国现代饲草产业发展规划》、《全国畜禽粪肥利用种养结合建设规划》等规划,引领畜牧业和兽医事业发展。
(二十七)打赢畜牧产业扶贫攻坚战。以“三区三州”、环京津贫困地区、联学共建对口帮扶村为重点,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发挥科技服务、金融保险等支持作用,持续巩固扶贫成效。搭建“龙头企业带万户生猪产业扶贫活动”平台,促进项目落实落地,构建脱贫增收长效机制。
(二十八)加强政风行风建设。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生猪稳产保供、非洲猪瘟防控、畜禽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等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积极应对新形势新挑战,敢于担当、勇于作为,只争朝夕、不负韶华,确保生猪稳产保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等硬任务如期完成。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干部职工要求真务实,坚决杜绝“数字达标”、瞒报漏报疫情等情况;依法行政,坚决纠正以“保供”等名义限制生猪及其产品正常流通的不当行为;严明纪律,坚决查处监督执法、检疫出证、行政审批等环节违法违纪行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政风行风。
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疫情防控和畜牧业生产“两手抓”、“两不误”,认真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压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做好农产品稳产保供工作的通知》和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解决当前实际困难加快养殖业复工复产的紧急通知》要求,多措并举推动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千方百计恢复畜牧业正常生产秩序,努力确保肉蛋奶稳产保供,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总体战、阻击战作出贡献。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政府口岸办)等四部门《关于深入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进一步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若干措施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推进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持续优化京津口岸营商环境,结合实际,京津两地联合推出第六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具体改革创新措施。现公告如下:
一、进一步简化单证办理
(一)精简报关随附单证。自2020年2月1日起,进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单,出口申报环节企业无需向海关提交装箱清單、发票。
(二)取消或简化办理进出口许可证证明。不再要求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对外经营者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或备案回执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由政府内部联网核查。
(三)全面推广进出口许可证电子化。在取消118个进口许可证和全面实现进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基础上,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属于限制出口管理的货物实行出口许可证申领和通关作业无纸化,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联网核查。
(四)推行滞报金缴纳凭证电子化。自2020年1月17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缴纳进口货物滞报金后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互联网+海关”自行打印版式《中央非税收入统一票据》。
(五)推进口岸物流类单证无纸化。建设天津港集装箱设备交接单无纸化平台,4月底前实现船代、堆场以及用箱人之间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电子信息传输。推动提货单无纸化,引导国际班轮公司(船公司)试行电子提单和国际贸易相关方接受电子提单。
二、深化通关申报模式改革
(六)进一步推广进出口“提前申报”。完善“提前申报”容错机制,开通互联网“关企合作平台”,企业可线上办理“提前申报”报关差错复核业务,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提前申报”比例。
(七)全面推广“两步申报”改革。自2020年1月1日起,一般信用等级以上(含)的境内进口收货人或代理人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对实际进境的货物采用“两步申报”,也可通过“掌上海关”APP开展非涉证、非涉检、非涉税货物的概要申报。有需求的企业可采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导入功能开展“两步申报”。
(八)建立两步申报容错机制。对“两步申报”修改进口日期,以及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货物变更运输工具的,不予记录报关差错。
属于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报关单位可以自相关报关差错记录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关企合作平台”向海关申请复核。对申请内容符合上述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情形的,海关企业管理部门复核后予以更正,不需要报关单位再到现场提交纸本申请和相关说明材料。审核时间由原来的15个工作日减少为3个工作日,复核更正的报关差错记录不作为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九)对于免办3C认证证明的部分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实行申报时“先声明、后验证”,可凭收货人《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按《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进口汽车零部件申报指南》办理申报手续,允许货物提离口岸至目的地后实施3C免办证明核查。
三、进一步优化监管方式
(十)合理优化查验指令设置,优化随机抽批和查验整体比例。对企业有紧急需要的,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优先实施查验和检疫处理,合理提高查验作业效率。
(十一)在京津两地口岸大力推广机检集中审像作业模式,扩大智能审图作业覆盖范围。
(十二)鼓励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对于主动报告存在违规情况的企业,经海关确认属于企业主动披露处置范围内的,可从轻、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货物放行后,纳税义务人通过自查发现少缴、漏缴税款,主动披露并补缴的,海关可依法减免税款滞纳金。
(十三)扩大高级认证企业便利化措施。扩大高级认证企业免担保范围,降低对高级认证企业的布控率和查验率,实施高认企业专属协调员制度等,切实对企业在跨境贸易便利上给予精准支持。
(十四)推广检验监管便利化措施,对仅实施商品检验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企业可直接提离至目的地,由目的地海关实施现场检验和抽样检测工作;在企业有紧急需要时,可优先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检验。
对涉及3C认证的所有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海关在检验时将采信认证认可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出具的认证证书,原则上不再实施抽样送检。
四、提升港口作业服务水平
(十五)加强天津港口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北疆港区C段智能化集装箱码头项目建设,更新集装箱岸桥、场桥,进一步提升码头承载能力。完成北疆港区东突堤和东疆港区太平洋码头区域内封闭式查验场地建设,提供码头人工查验配套保障。充分发挥关港协同机制,依托在码头新建成的海关查验场区,推进顺势查验、嵌入式查验,降低时间成本。
(三)开具方式:种植、养殖生产者自行开具,可手写也可打印。合格证开具两联,一联出具给交易对象,一联留存2年备查,并在生产档案中记录相关销售信息(电子出证的,可电子存储备查)。
(四)开具单元: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包装为单元开具,张贴或悬挂或印刷在包装材料表面。散装食用农产品应以运输车辆或收购批次为单元,实行一车一证或一批一证,随附同车或同批次使用。鼓励将合格证相关固定信息印制在定型外包装上,一联上市前在包装上填制相关品名、数量(重量)、开具日期等信息,另一联合格证填制批量信息存档备查。
五、实施步骤
(一)深入部署动员。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2月底前,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抓好动员部署,推动县、乡两级做好组织发动、指导服务等工作。2020年3月底前,全省全面启动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工作。
(二)健全主体名录。省农业农村厅整合现有的涉农数据系统、平台,建立完善覆盖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等生产主体以及试行小农户的监管对象数据库,完善生产者名称、产地和联系方式、农产品名称等合格证信息模块,为实现合格证现场打印、大数据统计、全程电子追溯等工作奠定基础。各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省农业农村厅有关监管对象数据采集要求,完成本辖区种植养殖生产者名录数据库录入工作,确保试行范围规定的主體全覆盖。
(三)加强培训指导。省农业农村厅将分期分批组织开展关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制度的培训,市县要强化合格证制度培训指导,印制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充分发挥乡镇监管站、村“两委”和村级协管员作用,将合格证制度告知书、明白纸、合格证样版发放给辖区内所有种植、养殖生产者,做好对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生产主体以及试行小农户开具工作的指导服务,确保合格证填写规范、信息完整、内容真实。
(四)营造浓厚氛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开展合格证制度宣传,特别是在生产基地、农村主要路口等显著位置制作宣传展板、张贴相关宣传彩图,做到醒目易懂,增强生产主体开具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在地方电视媒体制作播放合格证宣传片,实时报道合格证制度试行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全社会落实合格证制度的共治氛围。
(五)强化监督检查。省农业农村厅成立省级试行农产品合格证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试行合格证相关机制,实行监管名录数据库录入和合格证开具情况月报、通报制度,督促各地从快从实推进合格证试行工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开具并出具合格证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既要检查种植、养殖生产者是否按要求开具并出具合格证,也要核查合格证的真实性,严防虚假开具合格证、承诺与抽检结果不符等行为。对于虚假开具合格证的,要纳入信用管理。对于承诺合格而抽检不合格的农产品,要依法严肃查处,同时帮助种植、养殖生产者查找原因、整改问题。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试行工作,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成立合格证制度试行推进工作领导小组,2020年2月底前要印发本区域工作方案,明确具体措施,细化任务分工,确定时间进度,建立试行工作责任制,保障工作抓紧落实。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把实行合格证制度作为生产经营主体和产品参加各类展示展销会、参评各类品牌和奖项、给予项目支持,认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化基地、健康养殖场和申报绿色食品、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特优新农产品等事项的必要条件。
(二)加强保障支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将合格证制度试行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加大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强化人员保障,将试行合格证制度有关经费纳入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财政预算;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技术服务、农产品认证等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水平,定期组织开展合格证制度宣讲和业务培训,逐步构建专业化检查员队伍,确保合格证真实开具、有效使用。
(三)加强协调配合。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协调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健全市场准入查验机制,推动农产品收购商、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入场销售者对进入市场的产品进行合格证查验,把好市场准入关口,倒逼生产主体主动开具合格证。督促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全面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检或委托检验,把自检、委托检验结果作为开具农产品合格证的依据。动物检疫部门为畜禽和禽蛋开具检疫证明时,要把生产主体开具出具合格证情况作为重要参考内容。
(四)加强绩效考核。省农业农村厅将合格证试行工作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市、县级政府食品安全考核评议、质量工作考核、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延伸绩效考核,以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确保试行措施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将监管对象数据库录入比例、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开具情况纳入对国家级、省级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动态评议考核指标体系,进一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水平。对于将小散户纳入合格证试行范围、推动开具电子合格证的地方,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在各项考核评议中酌情加分。
(五)加强总结提升。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在试行过程中,要注意跟进基层试行情况,分析总结经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建议,不断完善合格证制度,分别于2020年5月10日、8月10日、12月10日前形成书面报告,报送至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实施方案》
为保护渔业资源,促进水域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做好广西2020年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实施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关于实行珠江禁渔期制度的通知》、《农业部关于发布珠江、闽江及海南省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珠江禁渔期制度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禁渔内容
(一)禁渔时间:2020年3月1日0时至6月30日24时。
(二)禁渔范围:广西壮族自治区管辖内陆所有自然水域和通江湖泊、库区。
(三)禁渔对象:除休闲渔业、娱乐性垂钓(无船、艇等载具)外的所有捕捞作业类型。因养殖生产或科研调查需采捕天然渔业资源的,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规定,经自治区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管理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推进“五位一体、生态优先”的发展战略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水上和陆上监督检查,把好水上、码头、港口、停泊点、市场管理关,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基本实现“江上无生产渔船,水中无作业网具,市场无捕捞江鱼”的管理目标。
三、实施步骤
(一)准备阶段(3月1日以前)。
1.组织领导。自治区成立广西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区禁渔工作的组织协调。组长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分管副厅长担任,副组长由渔政渔港监督处陈国良处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主任陆毅、自治区渔港监督局局长陈军、渔政渔港监督处副处长吴杰光及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贵港、玉林、百色、河池、来宾、崇左、贺州14个市渔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渔政渔港监督处,负责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渔政渔港监督处处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渔政渔港监督处、自治区渔政指挥中心、自治区渔港监督局有关同志组成。各市、县(市、区)也要成立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禁渔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3月10日前,各地要以书面形式将组织机构建立情况报广西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制定方案。各市、县(市、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积极主动担当作为,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和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地区禁渔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责任、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压实管理职责。
3.宣传发动。各市、县(市、区)要充分利用电台、电视、报刊、网络、手机短信平台等方式,结合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广泛宣传内陆水域禁渔制度。要组织工作组深入渔区、渔村、港口、码头、水上停泊点、市场等场所悬挂横幅,张贴标语、通告,出动宣传车(船)巡回广播。在禁渔宣传工作中,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还要注意及时向渔民通报疫情进展、普及健康知识,使广大渔民群众了解新型冠状病毒的风险,教育渔民群众养成戴口罩、勤洗手、吃熟食等健康生活習惯,引导渔民群众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不聚餐、不串门、不聚众聊天,确保内陆水域禁渔期制度顺利实施,为内陆水域禁渔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
4.完善渔船禁渔档案。各地要组织力量深入沿江渔区开展调查摸底,摸清禁渔渔船数量和停泊点,做好禁渔渔船登记,完善渔船禁渔档案,保证禁渔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和监督管理的有效开展。
5.设置禁渔标识。有关市要在广西与云南、贵州、湖南、广东等省的江河分界点设置相对固定的“广西内陆水域禁渔区”标识,做到禁渔范围明确,标识清楚。
6.加强检查与指导,强化执法保障。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以农业综合执法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强执法力量,保障执法车船艇运行经费。要立足于抓早、抓实,加强检查与指导,在2月29日以前,对各自管辖内陆水域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应禁渔渔船在3月1日0时前一律停止捕捞作业、封存网具。
(二)实施阶段(3月1日至6月30日)。
1.严格监督检查。各地要主动加强与公安、海事、市场监管、生态保护等部门协作联动,完善机制,形成执法合力,有重点、有计划地开展巡航执法行动,强化禁渔期间的监督管理,确保渔政执法力量在禁渔区域中常态化存在。特别是禁渔期首日,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水上联合巡航执法行动。重点加强对渔船集中停泊点、鱼类产卵场水域、水利枢纽上下游以及省、市、县交界水域的巡航检查,加大集贸市场检查力度,严厉打击电、炸、毒鱼等非法捕捞行为,大力开展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工作,查处违法销售非法捕捞渔获物行为。要进一步探索和完善群防群治管理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购买劳务、组建群众性护渔队伍等方式构建禁渔管护体系,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禁渔护渔的积极性。要深化“扫黑除恶”工作成效,积极推进渔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严惩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充分发挥刑事处罚的惩戒作用。要主动联系检察部门,对破坏资源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推进生态赔偿制度。对违反禁渔规定的渔船要在媒体上曝光,抓住反面典型,达到“处罚一个、震慑一片”的效果。
2.加强安全管理。禁渔期间,各地要在渔村、渔港、码头、水上停泊点加强安全管理,采取措施防火、防盗,消除隐患,做好禁渔安全工作。要坚决制止渔船非法从事旅游运输活动,严厉打击渔船从事载客载货等违规行为。
3.建立举报制度。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设立禁渔举报电话,通过报刊、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公开,接受广大渔民群众和舆论的监督。对群众举报事项经登记后,要明确负责查处的部门、要求和时限。同时,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泄露举报人有关举报情况,切实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禁渔期间,自治区农业农村厅举报电话为0771-5775673(24小时值班)。各地举报电话要向广西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4.切实做好服务。禁渔期间,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配合当地政府和防控疫情指挥部,始终把渔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确实解决渔民生活困难的各项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对巡查检查中发现的发烧、咳嗽或有其他症状的疑似渔民,要立即向当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禁渔结束前,要组织做好燃油供应等后勤服务保障,确保渔船、渔民在6月30日24后能正常下水生产。
5.加强信息报送。禁渔期间,各级渔业渔政部门要注意掌握本辖区禁渔进展动态,及时将禁渔进展情况、典型案例及成功做法逐级向上报告。
(三)总结验收阶段(6月30日至7月15日)。
禁渔工作结束后,各市、县(市、区)要认真总结,肯定成绩,查找不足,提出解决的意见和建议,并以市为单位形成书面总结材料,于7月15日前报送广西内陆水域禁渔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