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草原 张昭
摘要:通过构建演化博弈模型考察金融创新及金融风险监管当中金融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探讨了政府部门进行金融监管的理想边界。研究发现:(1)金融创新收益与风险并存的两面性使得金融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博弈很可能存在不稳定的均衡状态,但这并不否定演化稳定策略的存在性;(2)金融部门“违规创新”策略的超额收益所蕴含的金融风险的负外部性及政府部门金融监管的正外部性都是影响演化稳定策略存在与否的重要因素;(3)政府部门金融监管的理想边界是以“重奖轻罚”或“轻奖重罚”的奖惩机制覆盖金融部门“违规创新”策略的超额收益,而“重奖重罚”策略可能会矫枉过正,使双方的博弈陷入不稳定状态。
关键词:金融创新;金融监管;系统性金融风险;演化博弈;数值模拟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20(02)008012
开放科学(资源服务)标识码(OSID):
进入知识经济时代,互联网+金融的创新产品及服务层出不穷。移动支付、在线理财及网络众筹等金融创新产品及服务不仅引领了新的金融发展业态,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然而,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既能降低交易成本、提高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也可能造成信用规模的非理性扩张,甚至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事实上,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爆发之前,也是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担保债务凭证等金融产品创新的高潮期[1]。
反观近年来国内的金融创新实践,随着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断涌现,金融风险也在迅速累积。以P2P借贷为例,2006年诞生了国内第一家P2P平台,截至2019年6月底,P2P网贷行业累积平台数量已达到6617家,其中已停业及暴露问题的平台数量高达5753家,正常运营的平台仅为864家,不足总数的1/7①。金融创新带来的金融风险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担忧,在政策制定者的顶层设计中,应对系统性风险、确保国家金融安全也成为重中之重。2017年7月的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此后金融工作的三大任务之一,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指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要打赢三大攻坚战,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排在第一位,这其中也包含了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因此,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深入,金融监管制度必须同步优化,以有效应对可能产生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实际上,金融创新是否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关键,在于金融部门或金融机构是否进行了“合规创新”。合规创新意味着金融部门与代表社会公众利益的政府部门之间合理地分配了创新带来的收益,从而导致了“双赢”的结局;一旦金融部门进行违规创新,或许能给自身带来超额收益,但由此引发的金融资源错配必将导致金融风险的累积与社会福利的损失。金融创新行为的不确定性凸显了金融监管的重要性,考虑到金融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不一致,本文通过构建演化博弈模型,试图从三个方面进行拓展性研究:第一,从金融部门与政府部门的利益不一致性切入,对已有文献中关于金融监管稳定策略是否存在的争议进行深入分析;第二,将金融监管的惩罚机制与奖励机制纳入到同一个演化博弈框架中,进而指出在金融监管中仅考虑惩罚机制的不足;第三,结合演化稳定策略的演化条件,着重分析不同奖惩机制的优劣,进而探讨金融风险监管的理想边界。
一、文献综述
Greenbaum等[2]认为,金融创新产生的直接原因是人们对新的产品和服务的需求,金融部门的创新只有有效满足这些需求,才能实现利润的可持续增长。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之间的关系,学术界一直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金融创新可以降低金融风险。Merton等[34]指出,金融风险可以通过金融创新进行分散和转移,例如商业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有效管理金融风险;Moel等[57]也认为,科学技术在金融领域不断应用,有提高金融部门管理风险的能力,从而降低金融风险。另一种观点则是在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在反思金融创新与金融风险的关系时逐步形成的,即金融创新可能会引发金融风险。Henderson等[8]指出金融创新存在“阴暗面”,即在创造了经济繁荣的背后也带来了不可忽视的风险;曹凤岐[9]指出,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是金融模式、金融理念和金融运营方法的创新,但给传统金融带来很大冲击;黄益平[10]也认为,互联网金融和影子银行在满足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风险,并且这种风险的不断积累已经使得多年来实施的“政府兜底”难以为继。综上可以看出,金融创新对于金融风险的防范存在两面性。
基于金融创新的两面性,殷孟波等[11]归纳了所谓的“金融创新悖论”,即一方面存在吴晓求等[7,12]等指出的金融创新能够通过增强金融部门风险管理能力进而对金融风险产生分散和转移作用,另一方面也存在黄益平等[10,13]指出的大量金融衍生产品以及影子银行的存在带来的新风险。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人们开始反思上述金融创新悖论,Plosser等[1415]将金融创新的错误使用或者说金融部门的违规创新归结为金融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之一。吴晓求[16]也认为金融部门的不合规创新尽管可以给其自身带来超额收益,但所潜藏的金融风险往往具有很强的负外部性,如果缺乏有效的金融监管将造成灾难性后果。
政府部门所构建的金融监管机制可以促使金融创新朝着有利方向发展,规避金融风险,反过来金融创新也会促进金融监管机制的完善。因此,Kane[17]认为金融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存在正向博弈。当然,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之间可能存在另一种形式的反向博弈,例如黄国平[18]指出,金融部门利用监管机制存在的漏洞进行监管套利,当监管套利充斥于金融市场时就可能引发金融危機。之所以出现上述两种不同形式的博弈,是因为金融部门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有时候会不一致。正如Plosser[14]所指出的,从事金融创新的金融部门会出于私利进行违规创新,而实施金融监管的政府部门在制定金融监管政策时,也会在政策的效果和相应的成本之间予以权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