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 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430073)
自上世纪六十年代毛泽东同志提出“枫桥经验”至今,“枫桥经验”先后是改造“四类分子”的样板,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并在进入本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之后,逐步成为社会治理的范例。[1]在理论层面,新时代的“枫桥经验”对于丰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理理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制度创新,促进“枫桥文化”生成与发展,为域外基层治理提供“中国方案”,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具有重要意义。[2]在实践层面,“枫桥经验”指引下的规范化、精准化、法治化、和谐化的基层社会治理对于国家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基本保障。“枫桥经验”也被认为是维护社会稳定并可以促进社会发展的“治安致富策”[3]。有学者以绍兴市为例指出:“绍兴市各级党委政府将创新发展‘枫桥经验’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紧密联系起来……致力于关注民情、改善民生、发展民主、促进民和”。[4]也有学者以枫桥镇为例指出:“作为有名的社会管理经验,应该对当地经济有明显推进作用,但在枫桥镇,这种作用不够明显……枫桥镇经济发展滞缓……”[5]有学者认为,“枫桥经验”是新型社会治理的一整套好方法。[6]有学者认为,“从枫桥经验的发展脉络和时代背景来看,其核心要义为依靠群众就地解决矛盾。其中,依靠群众体现出发展的历史性和路线的一致性;‘就地解决’体现出方式的多元化和智识的本土化。”[7]现阶段,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是解决我国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选择,是我国推进现代化国家建设的根本需求。“枫桥经验”作为一种从传统社会迈向现代社会的社会治理创新方式,如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社会主要矛盾深刻变化的现状,如何实现经验再创新并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切实发挥作用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2018年,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把握世界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大势,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2019年,十九届四中全会报告在“完善科技创新体制机制”部分指出,要“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迈向现代化强国的内在需要,是解决新时期社会主要矛盾的必然之路,是参与世界变革大趋势的有效路径,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需要全社会力量的积极支持。“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其现实意义不仅在于国家政权安全与社会秩序稳定,更在于民众的获得感、安全感与幸福感提升。”[8]如何有效发挥全社会力量的规模化效应,以科技和人才作为最重要战略资源的创新型国家建设离不开一个社会治理新格局的支持。
近年来,包括高铁、移动支付、互联网购、共享单车、有声阅读等新兴科技集中在我国落地,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切实的改变。人们在感受科技便利的同时也感受到了科技对社会矛盾加剧的负面影响。例如,网络搜索引擎跟踪用户搜索关键词并根据用户搜索特点在相关网站上进行广告投放并牟利,某共享单车在宣传广告和百度百科词条中未经他人同意擅自使用他人肖像,有声阅读行业频频发生原文字作品著作权、录音制品邻接权侵权纠纷等。包括新技术监控、技术跟踪在内的科技正在直接服务于基层社会治安工作,为治安工作提供着积极有效的防控手段,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侵犯隐私权、信息泄露等难题。即使最初只限于一个社区、一个街道、一间商店应该如何使用智能科技的个案,也会随着个案的增加而逐步演变成为普遍性的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矛盾,并通过无限人群参与的网络科技的无限传播进而影响矛盾性质的发展方向。科技为社会治理带来的影响是双面的,对社会治理新格局的需求更是多元化的。2013年,习近平在《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九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出:“面向未来,可以说,新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将是最难掌握但必须面对的不确定因素之一,抓住了就是机遇,抓不住就是挑战。”从机遇的角度而言,科技进步需要更符合科技时代的社会治理模式,为科技创新发展创造条件;从挑战的角度而言,技术本身缺乏人文理念,伴随科技发展而来的、违反社会人文道德标准的过度膨胀需要恰当的社会治理方式进行引导、规范,并基于社会一般伦理、公共安全与利益进行必要的限制。因此,科技有赖于一种适当的社会治理模式,激发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巨大潜力,引导并规范其在社会治理的可控范围内蓬勃发展。
一直以来习近平同志都十分关注国家人才建设,并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全局的战略高度,从“尊重人才、关爱人才”,到“育才、引才、聚才、用才”,再到多次强调“不拘一格降人才”,为我国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指明了方向。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坚持党管理人才的基本原则,聚天下英才而用之。将天下人才聚集到一起之后,需要建立可以实现协同治理的良性社会治理模式来提高人才管理效率并促进人才队伍的继续发展壮大。减少为了争人才、抢人才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争到了、抢到了之后,却由于管理目标不明、管理措施不当、后续激励不足而留不住人才,使得人才效应无法转化为科技效应、经济效益的低效率、无序治理的情况发生。从国家到基层的每一级组织机构都承担着满足人才发展需求、理顺国家与人才沟通渠道、促进人才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中与市场增加互动等多种协同治理任务。但是,也正是因为身处经济社会发展进入新阶段、要适应我国发展阶段性变化的新格局之中,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对于人才治理模式的需求不再是传统的家长式、保姆式的管理,也不是伙伴式的松散联盟,而是在政府支持、引导下,鼓励人才发挥主观能动性的治理新模式,是社会治理新格局下人才治理模式的层层推进。国家创新发展法律、政策不仅要不断推进,更要走群众路线,让人民群众知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为例,人民群众不了解什么时候有了这些法律,也不知道这些法律曾为了人民群众做了修改完善(如表1、表2所示),则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这些法律的实施效果。同时,进一步引导市场中的企业、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机构在社会治理新格局之中,发挥多元社会主体在国家人才队伍建设中的积极作用,结合国家人才队伍建设要求,调整自身的人才管理模式。除此之外,创新型国家中的人才培养还需要兼顾我国“产学研”发展的基本规律,形成和谐、持续、稳定的人才供给。在这一人才供给环境中,不仅重视人才的知识能力与创新潜力,而且更加重视创新人格与创新精神的培养。
表1 您是否了解我国于哪个时期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表2 您是否了解下列哪部法律曾于近期(2015年)进行了修订?
《国家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我国要在2020年建立创新型国家。“创新型国家”与“创新能力强的国家”相比较,前者不仅对一个国家的创新能力具有更高要求,而且对这个国家的社会环境能否持续性支撑创新发展、创新发展能否反哺社会进步具有更高的要求。就创新型国家主要表征指标中社会创新文化、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力这两大指标而言,其中,涵盖了企业与政府官员及其他企业打交道时的道德行为、企业得到风险资本投资的便利性、创新的自主性、由特许权表示的技术依赖度、创新成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等多项与社会管理相关的具体内容。[9]因此,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不能局限于创新指标,不能局限于科技、经济领域,而是应该将更多的非技术性社会性因素纳入建设范畴。因为,只有有深厚的社会环境支持,才能有助于创新型国家建设的顺利实现与持续、稳定发展。“枫桥经验”作为社会治理中典型的成功经验,在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历程中具有特定的价值意义,并实现着自身的创新发展。作为“枫桥经验”发源地的浙江省,将“枫桥经验”用于社会治理领域,从理论和实践入手,提炼“枫桥经验”的本质内涵,传承并发扬“枫桥经验”的价值理念:“平安促发展、管理促服务、民生促稳定”。[10]在全社会学习“枫桥经验”的大环境中,“枫桥经验”也取得了“以发展保稳定、以稳定促发展”的重大成效。[11]
一直以来,为了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促进社会职能的充分发挥,我国政府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中充当了很久的管理者角色。习近平同志指出:“社会治理是一门科学”。推动社会治理机制的转变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客观要求。根据十九大报告精神,“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推动政府从对社会进行管理向为社会提供服务转变的良好契机。“枫桥经验”已经是新时期打造基层服务型政府的典型经验,并可以继续为打造创新型政府服务。“枫桥经验”一直注重激发社会多元主体自治的能力,并坚持推动从政府管理到政府主导管理,再到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共同治理。因此,适应创新型国家新需求,加深对社会治理规律的认识,以创新技术为媒介,推动社会治理体制机制的转变,“枫桥经验”可以继续推进维护社会力量蓬勃发展、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共治局面。以政府创新引导社会治理创新,鼓励多元化主体参与社会治理,增加政府服务透明度,提高政府服务效率,降低政府服务成本。并且,从经济与科技发展的固有规律来看,经济增长、科技变革都需要一个相对稳定的时间和空间,在这样一个时间和空间内,“枫桥经验”结合社会主体的思想变化规律,发挥“多元主体、多元参与、多元文化、多元价值、多元规则、多元评价”[12]优势,跟随时代的需求,将社会治理创新推进到社会进步的各个层面,并充分消化创新中可能带来的新问题,体现出政府决策的科学与社会服务的高效。
创新型国家的内涵在于国家与社会中的所有主体都可以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实现知识、科学、技术、文化等创新要素在社会各级阶段、各个领域、各个阶层的产生、推广与应用。要将创新型国家的内涵转化为社会实践,“枫桥经验”在其中可以发挥促进理念转变、促进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创新基础建设的启示性作用。
有学者指出,受科技与经济“两张皮”问题及国家财政危机影响,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进行国家科技体制的第一次改革,用以促进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创新主体由以优先权竞争为主的科学研究激励机制向以市场利益最大化竞争为主的技术创新的转变。[13]2006年,我国正式提出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目标的创新战略,自此开启创新发展的新局面。2018年,我国根据当前创新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明确科技创新工作的新要求,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步伐。此时,对于那些阻碍创新以及不符合新发展理念的旧观念必须要加以及时、彻底地摒弃。
第一,理念的转变源于实践。“枫桥经验”中有群众在实践中总结的现实经验,还有我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精髓。“枫桥经验”是诸暨人为了更好地处理矛盾而总结出来的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解决敌我矛盾的实践经验,因此,一直深入民心。“枫桥经验”也是中华传统“和合文化”的传承与发扬,同时更因为“枫桥是较早接受新思想、新文化和传播马克思主义的地方”而吸收了社会主义新思想。因此,正如在《以新的发展理念引领发展》一文中习近平同志指出的,新发展理念“不是凭空得来的,是我们在深刻总结国内外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形成的,也是在深刻分析国内外发展大势的基础上形成的,集中反映了我们党对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深化,也是针对我国发展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出来的”,任何理念的转变都源于实践发展的推动。只有让人民群众认清新发展理念产生的实践土壤,切实体会到实践对于创新发展的迫切需求,才能在人民群众中真正实现创新理念的转变,摒弃对于传统经济增长模式、国家发展模式的思维依赖。
第二,理念的转变源于社会管理与群众利益的紧密结合。“枫桥经验”能够一直深入人心、获得群众信任,与其能够真正为群众带来实惠具有密切的关系。“枫桥经验”在立足百姓生活的基础之上,坚持了社会管理与群众利益的紧密结合,能够做到通过解决问题为群众带来切实的好处和利益,并且尽可能降低群众获得好处和利益的成本支出,尽可能达成多方共赢的良好结果。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不侵犯个体利益,在保障个体利益的同时不牺牲公共利益。促进理念转变是让参与创新的主体发现创新中与挑战并存的机遇,让参与创新的主体为实现梦想而努力,加快创新理念在社会中的传播以及对传统理念的更替速度。例如,西安交通大学航空发动机研究所李应红院士技术团队所完成的“空天动力智能制造”技术,以协议定价6000万元实现了转化,科研团队享受了获得4800万元奖励的新政策。[14]现实利益的实现,直接促使西安交通大学的科技成果申请转化数量较该政策实施前具有了明显的提高,印证了理念的转变源于社会管理与群众利益的紧密结合的经验的实用性。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是我国面临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而做出的重大战略选择,改革带来的利益变化以及尚未完全调整到位的制度,容易导致许多具有新时代特征的矛盾产生。“枫桥经验”所具有的能抓住矛盾核心的本质特征,为化解我国存在于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多元化矛盾提供有益的思考和启示。
第一,还原矛盾本质,从源头解决矛盾。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离不开技术的支持,但是推进技术创新的生产力以物质资料为基础,依赖于社会中的人的创造力。因此,创新发展中产生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的矛盾其实仍然是人与人、人与物的利益矛盾。“枫桥经验”中对于这类矛盾的解决方法就是求真务实。例如,在“枫桥经验”产生初期,以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改造“四类分子”就可以增加现实劳动力,就可以有更多的劳动力投入到农业生产之中去,就可以提高农产品产量,就有解决矛盾的物质基础。[15]有了物质基础,很多基于物质利益而产生的矛盾就不再是矛盾,其也为解决其他矛盾提供了基本的物质保障。这种做法非常务实,也非常有效。
第二,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技术创新永远存在,因为技术创新是人的创新。创新能力是人的能力,解决矛盾也是人的能力,因此,人才是解决创新发展中形形色色问题的核心。“枫桥经验”一直善于从尊重群众的视角去发现矛盾、解决矛盾,并在不同历史时期,从群众中获得了很多解决矛盾的新思路、新方法。“枫桥经验”一直是在政府带领下的一种民间治理路径,一直坚持的也是根据地方的乡土民情去解决矛盾。这样不仅实现了矛盾的早发现、早掌控,也实现了矛盾的早治疗、早解决,更从群众需求的视角真正维护了群众利益,增强了创新发展中国家与老百姓、老百姓与老百姓之间的良性互动,真正做到了创新发展以人为本。
第三,与时俱进,推陈出新。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就是要改变传统的对于自身丰富的自然资源、人口红利以及体制优势的依赖,从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依靠资本和技术的可持续性经济增长方式。伴随变革而来的还有新技术、新生活方式中的风险性与复杂性的增加。面对变革中必然会发生的暂时性的不适以及矛盾,“枫桥经验”历经五十余年仍然具有生命活力的现实例证说明,解决矛盾就要不断地去探索和发现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矛盾产生的新环境、新背景,随时根据矛盾形势的发展变化调整解决矛盾的思路与方法,随时将特定的时代、地域特征赋予到解决矛盾的新思路与新方法之中。经验如果跟随现实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经验的力量便会随着原有环境的改变而消失。新矛盾、新问题需要结合其产生的新背景和新因素,才能获得更好的解决。即使是“枫桥经验”本身,也正在不断地吸收创新发展中的新手段和新方法,不断增强“枫桥经验”的生命力与发展活力。
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不仅是加快科技领域、经济领域的发展,更是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在内的系统性变革,需要不断加强理论、制度支撑。不能因为非技术社会创新形式的泛化、创新作用的间接化而忽视理论、制度创新在创新型国家建设中的基础性作用。
第一,注重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枫桥经验”源于实践,为群众所喜闻乐见,道理通俗简单,有助于其最终形成属于其自身并具有研究意义的中国特色理论。同时,正是由于“枫桥经验”真正完成了从实践到理论的升华,才强有力地支持和推动了“枫桥经验”随着时代的步伐不断实现自身的丰富与完善,支持和推动了“枫桥经验”走出枫桥、走出诸暨,成为跨越“枫桥经验”的一种人文精神。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形成的中国特色的理论创新也要随着创新发展实践不断丰富和完善,成为引领人们思想转变的先导,并反作用于创新发展实践,成为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思想指引。当人们的思维、行为方式开始基于理论的影响而发生切实的改变的时候,理论将以一种文化的形态最终作用于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孕育更为丰富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为社会的不断创新发展提供持续的支持和保障。
第二,推动从好经验到好制度的转变。“枫桥经验”是基层社会治理的好经验,期间诞生了不少制度性规范,实现了从好经验到好制度的积极转换,“社会赏罚机制的运用,通过奖励先进,鞭挞落后,社会得到了规训,达到了规范化”[16],也为“枫桥经验”的广泛传播起着十分有益的作用。例如,有学者研究指出,早在上世纪七十年代,枫桥地区的不少村庄为了管好治安,有意识地带领大队成员制定了《1977年枫桥区檀溪公社泉四大队治安公约》;随后又有《1987年枫桥区乐山乡大溪村村规民约》《2001年枫桥镇勤农村卫生公约》《2006年枫源村民主治村规程》等一系列制度化的规范形成。[17]这些从经验到制度的转变,除了有助于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的进一步落实,也体现了对村民意思自治精神的尊重,有力地推动了基层治理的法治化建设。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实质离不开制度化的规范,将好经验转化为好制度,并以法治化形式加以巩固,将更有助于保障社会主体权利,更有助于约束政府治理行为向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而创新型国家建设中所需要的服务型政府正需要建立以“促进性规则为基础、控制性规范为补充”[18]的新型规则体系。
“枫桥经验”诞生至今有五十余年,期间,经历了从改造“四类分子”的样板,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典范,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经典,再到社会治理创新楷模的不断转变。现阶段,作为社会治理创新经验的“枫桥经验”,在肩负着以人民为中心、以民生为根本、促进公平正义、法德共治、社会治理机制与体制创新、不忘中华传统美德和优秀文化、加强和改进群众工作、注重基层建设、树立总体国家安全观、全面加强党的领导等社会治理重任的同时,还要将社会治理成果应用于建设创新型国家实践。只有坚持不断地创新发展,将优秀经验的精髓融入到治国理政的理论与实际之中,促进优秀经验在理论与实践中的共同升华,才能使得经验历久弥新、长盛不衰,为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持续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