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创城活动不断进展不仅改善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还提高城市市民素质和道德水平,当然,占道经营和随意摆摊设点确实给城市管理带了不利,甚至影响了城市的观瞻、市容和他人的正常出行,但从权利的性质与重要性位序来说,自然人自由营业所解决的问题是通过营业来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是财产经营所蕴含的发展权、生存权问题,其权利的重要性程度显然更高。因此,从尊重自然人的营业自由权利这一基点出发,应充分考虑到小规模且不具持续性、稳定性的自然人营业之特质,特别要考虑到较大规模个体工商户、微小规模个体工商户之禀赋差异和境遇的不同,应完全豁免小微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或城市摊贩的商事登记义务。
【关键词】城市商贩,经营自由,商事登記,创城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行为从实质上是在更高层次、更高水平上推动城市发展,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具体实践,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载体,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推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是一项顺民意、得民心的利民工程和实事工程。当然,通过开展创城行为,占道经营和随便摆摊现象明显得到了好转。但是,在创城行为下,曾经在大街小巷上摆摊的商贩们因为创城被城管监管导致不敢出来,有些完全依靠摆摊为生的商贩也因创城行为彻底没了收入,对于像这样的商贩,我们应该如何解决他们的经营自由问题?
从权利的性质与重要性位序来说,自然人自由营业所解决的问题是通过营业来实现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是财产经营所蕴含的发展权、生存权问题,其权利的重要性程度显然更高。小商贩作为独立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他们是有营业权的,也就是说他们有权利在这个社会上自由经营,在法律上是受到保护的,任何人都不可以剥夺,只不过我们每个人的选择方式不一样,商贩们通过街上摆摊这一方式来维持生计,从权利的取得上来看并没有错,不过从大局上考虑会有一些不当,从城市发展角度来看,商贩们的摆摊经营不利于城市环境的治理和城市管理。之所以在小商贩们经营自由下会出现这么多的问题,其实是归结于我们国家并没有对小商贩们经营自由权做出详细规定,也没有制定法律来解决小商贩们经营的困难处境问题。
在国外,例如美国和德国,他们国家的法律中有一些法条明确规定了对小商贩们的尊重与保护,尤其是德国,他们将小商贩们当作商人主体看待,完全通过商法来调整小商贩们经营的商事关系。我们国家可以参考美国与德国,减少对小商贩们经营活动的准入限制,而不能提高其经营活动门槛,这样会造成小商贩们和其他商事主体不公平的现象。如果小商贩的经营活动并没有给社会造成危害,我认为在行政和司法方面应最大限度给予他们经营自由,保障商贩们生存权和发展权,应完全豁免小微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或城市摊贩的商事登记义务。
下面我将从商主体和商事登记方面对城市商贩们经营自由问题加以探究:
一、从商主体上来看
小商贩们作为独立的商主体,虽然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一商主体,但事实上法律应该对他们进行具体规范,与之相似的商事主体例如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他们三个是有本质区别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他们虽然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但是在营业执照方面有很多条件限制,而且经营成本也会提高。这对小商贩们来说,更是一种负担,所以小商贩们不应该成为二者中的一员,而应该单独作为一种商主体进行商事活动。
二、从商事登记上来看
商事登记是指取得,变更或终止商事主体资格,依照法律法规,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主管机关依法对其审查登记的一种法定程序。也就是说,要取得商主体资格就一定要进行商事登记。在国外,小商贩是进行商事登记的,这样才能确保他们的经营活动受到保护。而在我国,小商贩们一但取得商事登记也就会取得营业执照,势必会产生登记费用,这与小商贩们在街上无照经营的初衷不符,对于小商贩们来说,他们是要最大程度减少成本,提高收入而不是花很多钱取得执照经营。因此我认为应该给商贩们一种选择的权利,尤其是在一个人口众多的中国,政府应该对小商贩管理的问题更加以反思。
很多街道上的小商贩都是以摆摊售卖食品为主,根据地方性《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及摊贩管理条例》规定,着重对食品摊贩作了说明,包括对食品商贩的经营时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等都做了详细的规定。但有的时候法律和现实生活会有区别,社区规定的专门集市虽好,却需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用,相比于占道经营的“无成本”,专门集市显然增加了小商贩的额外支出。城市小商贩们多属收入较低群体,肯定不愿承担此笔开销,摆摊的目的就是最大程度减少其他额外成本,否则和一些实体店铺有什么区别?还有一个就是环境问题,小商贩们街头烧烤,污染城市,这也就无疑增加了政府和商贩们的矛盾,这些矛盾是不利于城市经济发展的。政府可以加大监管,对污染环境的,售卖假冒伪劣的商贩们加以严厉处罚,但对于其他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商贩们,应给予鼓励和支持,规划小商贩经营的时段和地点,提供相应的基础设施,与小商贩们和谐共处。
创城行为下的社会应该比我们想象的都要更好,小商贩们的生存和发展更要靠各方面的尊重与支持,由于在法律上并没有对小商贩这一主体进行明确规范,所以他们无法以商主体的方式存在,对于小商贩们的经营自由权,也没有进行法律规范,所以使得城管执法部门与小商贩们产生了许多无法解决的矛盾,给城市建设带来了难度。小商贩们作为一类庞大群体,在法律上应该规定他们的商主体资格和经营自由权,这样才是对小商贩们的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这样创城行为才能更顺利,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在创城活动下,城市商贩的经营自由权无法受到保护,希望政府能够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从商主体和商事登记方面保护商贩们的合法权益。
基金项目:
本文为“创城行为下商贩经营自由法律问题研究”项目论文,项目编号:201910166313。
作者简介:
刘忆漩(2000-),女,满族,辽宁沈阳人,本科,就读于沈阳师范大学,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