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晨 陈孟南
【摘要】视觉化传播一直是人们依赖的传播方式。截屏图片的问世,是这一传播方式的自然延续,又有着自己的功能和特征。整体而言,截屏图片具有告知信息、截取内容、存储和娱乐等功能,且具有下意识行为、即时性传播和“半成品”等产品特征。而在截屏图片大行其道的环境中,如截图造假、扭曲图片意义、对用户造成伤害和侵犯知识产权等种种风险也随之产生,需要受众格外警惕。
【关键词】截屏图片;视觉化传播
截屏图片,从语义上来说,指的就是通过截取电子屏幕而自然生成的图片。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截屏早已成为司空见惯的媒介行为,但学界对这一得益于身处移动互联时代而大行其道的行为似乎没有太强烈的关注。事实上,截屏图片的产生与流行,是人类以图像把握世界、以视觉理解世界这一思考方式的必然结果。截屏图片所具有的独特属性与隐含的风险,也已经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体现。在可预见的未来里,它也将继续以其自身属性,影响乃至一定程度上改变移动互联时代的传播行为。
一、截屏图片:相机功能的补偿与媒介内容的再媒介化
从功能视角出发,截屏图片可以视为相机的补偿性媒介。补偿性媒介理论,最能说明截屏图片与一般相机图片乃至之前的绘画作品之间的关系。“任何一种后继的媒介,都是对前一种媒介的补偿,是对前一种媒介缺失功能的补救。就像是电视是对广播视觉缺失功能的补救”[1]。通过截屏功能而生成的图片产品,正是对包括相机、画作在内的媒介功能的补充。
人类对于视觉产品的追求热情一以贯之。而从原始壁画到风俗画、油画再到照相技术的发展,也一步步促成了我们对于客观世界忠实记录、精准描摹的能力不断提高。而截屏功能的产生,恰恰是对这种精密捕捉客观世界的功能补充——如果说相机作为一种媒介,将自身的目光对准了全世界,那么就不妨将截屏图片视为一种新的媒介产品:一种将目光用来“反躬自省”,烛照自身的媒介产品。这世上不会像出现画布、相机那样,出现一种专门负责截屏的媒介产品,因为无论是对电脑、手机还是其他电子产品屏幕内容的截取,其实都是对固有媒介内容自身的记录。特别是截取屏幕时所自带的类似快门声音的音效,更是一个绝佳的隐喻:所谓截屏,就是原有媒介内容的自拍。
由此不难看出,作为一种同样以记录为主要功能、以生成视觉图片作为内容形成方式的功能,截屏技术并不会单独成为某种媒介,而是“依附”于其他视觉性媒介的内部。它是对原有媒介特别是相机一类媒介的补偿性媒介。无论是绘画还是拍照,都是对外部的记录,而截屏则承担着对电子屏幕内部内容的捕捉与截取。
而从另一视角出发,截屏图片其实也可以被视为媒介内容的再媒介化。我们的日常生活、交流越来越离不开媒介——从以前的广播、电视,到电脑的横空出世,再到智能手机几乎成为维系许多社会关系和开展社会行为的基础。而截屏图片通过对电脑、手机等媒介内容进行截取,进而生成独立存在的图片,俨然成为一种新的交流方式和媒介手段。通过截圖进行信息的传播与分享,实质上也就是截屏图片的媒介化发展。
二、截屏图片的功能
(一)告知信息
任何媒介产品都自然携带大量信息,截屏图片也不例外。但是对这种图片来说,传播、分享重大新闻并非它的主要用途。由于截屏图片来源于不同个体的电子屏幕,因此这种图片所包含的信息,天然就具有个体的私人属性。这种私人属性的信息既包括使用者的当下位置、目前时间等物理信息——如对自己所处地理位置的截图;也包括使用者当下的各种行为信息——如对自己正在浏览的网页、使用的App等进行截图;自然也有对具体对话框界面、评论区界面等进行截图所传递出的各种私人信息。大量的私人而非公共信息的传递,是截屏图片区别于其他类型图片的特征所在,也是其功能所在。
(二)截取内容
截屏功能具有比较大的自由度,凡是屏幕上呈现出的内容,几乎无不可截(这里暂不讨论部分拒绝截屏的技术,下文另有论)。因此,对屏幕上的部分内容进行截取,也可以被视为整理、提取创作素材的行为。如在微博、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平台上公开发布的截屏图片,都可以被看作是利用截屏图片来完成社交内容的创作与发布。而为了实现内容的更好呈现,对截取图片进行一定的编辑往往就成了逻辑的必然。裁剪、涂鸦、马赛克等编辑修饰手段的出现,既丰富了截屏图片的内容,也让它面临新的伦理困境。关于这一点,也将在下文展开讨论。
(三)存储功能
截屏可以将整个屏幕的内容压缩至数十乃至几KB大小的图片之中,这就为使用者节省存储空间的同时记录必要信息提供了极大方便。与此同时,截屏图片没有所谓“过期”可言,只要使用者不选择删除,理论上它可以永久保存在相关设备当中。因此,在面对一些可能出现“过期”的内容时,如限时免费或可能删除的内容,迅速截图保存就成了许多人共同的选择。前几年横空出世的“阅后即焚”,其实也从反向证明了截取屏幕所具有的存储、记录功能。
(四)娱乐功能
截屏图片往往具有高度的娱乐性。这种娱乐性,一方面来自于截屏的内容——如广泛流传在各类社交平台上的网络笑话、搞笑段子等,很多都以截屏图片的形式呈现出来;再者如对视频作品的某一帧画面进行瞬间截取,从而保留住一闪而过的特定动作、神态或语言,进一步赋予其娱乐性含义。另一方面则与对截屏图片的后期编辑处理有关。通过裁剪、修饰等手段,我们可以赋予原图以新含义、新指向,从而获得娱乐体验。而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在虚拟平台上交流、分享截屏图片这一行为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娱乐性倾向。
三、截屏图片的传播特征
(一)下意识行为
“下意识行为是没有预谋的、本能的行为,是人在长期生活中的经验、心理作用、本能反应以及心理和情感的暗示等不同的精神状态下自然流露的客观行为”[2]。而截屏行为在生成与传播的过程中,也非常明显地表现出下意识的倾向,特别是在与同样生成图像的绘画与照相的比较中,截屏图片的下意识行为特点就表现得更加突出。从整体而言,无论是绘画还是拍照,依然是针对特定情境所进行的特定记录。投入的精力、消耗的时间、用心的设计,无不体现着传播主体在这种行为中的意识所在。
而对截屏图片来说,则几乎没有这些意识存在的空间。截屏行为从理论上看自然是一种生成图片内容的行动,但实际不过是几秒之间的简单操作——它几乎不涉及精力的投入,消耗的时间则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二)即时性传播
下意识行为会自然导致即时性传播,也即随时生成、随时传播。作为一种生成于当下的图片产品,截屏图片其实并不产生新内容,而是对已经呈现在屏幕上的内容进行捕捉和截取。这就使它一方面区别于需要花费大量时间的摄影技术、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也区别于同样为即时性传播,但会生成全新内容的微博、微信等即时社交平台。
当然,并不生成新内容,并不代表不生成新意义。事实上,由于截屏图片属于即时性传播,反而造成了这种传播格外依赖于特定语境——就行为而言,它是一种随时发生、随时传播的媒介行为,但就其中内容而言,它又是针对特定时间、人物、地点、方式等特定语境下的产物。一旦把这种图片抽离出原有的语境中,往往会产生新的意义。
(三)“半成品”特征
从理论上看,截屏图片其实是永远的“半成品”,即利用后期技术手段,它可以被几乎无限地加工、改造,从而形成一个个新的内容产品。换言之,当我们对着屏幕轻轻一截,看似只生成了一张图片,实际却是为以后不同需要的传播提供了一个“元素材”。
截屏图片基本只在虚拟世界的终端之间来回传播,这就为其在传播过程中被进一步调整提供了空间可能;而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众多为截屏图片进行后期编辑的工具,如裁剪尺寸、马赛克工具、添加文字、图片拼接等功能的问世,则为其提供了技术可能。特别是对于发布到公共平台上的截屏图片来说,理论上几乎所有看到它的用户都可以通过保存图片和后期处理,从而制作出新的甚至意义完全不同的图片内容。
具有“半成品”特征的截屏图片,一方面丰富了媒体内容,为广大用户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编辑与娱乐的方式;但在另一方面,它也为原本就良莠不齐的网络内容资源带来了新风险,真实与虚假的边界变得更加模糊,真相变得更加难以辨认。
四、截屏图片带来的风险
(一)截图造假
生成的简捷往往隐含着造假的风险。截屏图片看似是忠实截取屏幕内容,但这种理论上的“真实”至少存在两方面的危险:一是上文提到的,由于截屏图片都是半成品,可能面临着经由后期技术处理而造成信息失实;二是整个截取内容均为刻意制造的假信息。
通过与他人合作而制造假对话的做法早已屡见不鲜。如在艺人王宝强与妻子离婚风波中,网络上就流传着一份所谓的其妻子与王宝强经纪人的“聊天记录”截图,但事后经网友和媒体披露,确系他人故意造假。
如果说这种造假似乎还不至于对当事人以外的人产生什么恶劣影响的话,那通过技术手段制造假的聊天截图,从而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就尤其值得大众警惕了。之前媒体报道过的“微信对话生成器”就是显著一例。微信截屏可以通过这种名为“微信对话生成器”的软件制作出来,它不仅能够制作微信对话,还能制作支付宝转账截屏等页面。这些支付转账截屏则被大量用于微商的推广,甚至还有相关案例显示,这些截屏会被用于诈骗等犯罪活动当中。
(二)意义扭曲
即时性传播的特征,让截屏图片格外依赖由时间、人物、地点、方式等构成的特定语境,一旦抽离出原有的语境,往往会使原图的意义遭到扭曲。
截屏图片生成并传播于特定空间,一旦将其从特定环境中抽离出来,势必会影响对图片意义的解读。这种环境抽离的代表,一方面是将私人空间的截图安置到公共空间;另一方面,将戏剧内容安置到日常环境中,也会影响到相关意义的解读。
(三)无感伤害
顾理平先生将大数据时代的隐私侵犯定义为无感伤害。所谓无感伤害,即侵犯公民隐私权行为客观存在,但隐私主体没有感知这种伤害。[3]不过顾先生在这里强调的“无感”,更多意指由于个人行为数据在网络上的不断累积从而造成的隐私权被侵犯。而截屏图片的无感伤害则更加侧重于由于涉及聊天、转账等人際行为,因此其中一方的“贸然”截屏,很可能就造成了对方的隐私权在自己“没有感知”的情况下被侵犯。
事实上,所有涉及人际交往活动的内容截屏,其实都是其中一方的率性而为——在自己不主动承认的前提下,对方根本不可能知道正在对话的界面已经被截取成图,甚至即使对方有所察觉,也很难实际阻止这一行为。部分“阅后即焚”及“撤回”功能,看似是对这种无感伤害的技术性规避,但这种功能的适用范围较窄,很难想象人们会在日常的线上交流中大量使用“阅后即焚”或者“撤回”。
(四)版权侵犯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普及,由此引发的内容版权侵犯事件也层出不穷。尽管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已经越发重视对版权的保护,但传播技术的不断更新,其实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保护的难度。而利用截屏图片手段盗取、转发具有版权的内容,也已经成为一种惯用伎俩。这种盗取,一方面是对各大平台内容的“搬运”。如2016年7月,知识付费平台知乎就曾代表用户起诉了一批营销号。其中,一个名为“知乎大神”的微博账号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将知乎上的问答截图,转载到微博上,并以此方式积累粉丝达数百万人。据知乎方面透露,其统计出的侵权微博多达12万余条。[4]另一方面,随着知识付费热潮的兴起,部分用户利用截图手段将付费产品公开分享,也成为令众多内容生产者头疼不已的难题。如果说偷录而成的“枪版”影片还会有画面品质较差、周围噪声过重等问题,从而让花钱买票的观众难以满意的话,那么在互联网平台上通过截图分享付费内容,则可以使未付费用户享受到几乎同等的内容服务与体验。截屏功能为越过付费墙提供了技术可能。
五、结语
截屏技术的发展,是人类将视觉化传播手段不断更新的必然产物,是对绘画、照片等媒介手段的补偿与扩充。简单的一个截屏行为,也是将媒介内容重新媒介化的过程——以图片形式独立存在的截屏图片,不仅可以传递信息、记录内容,也让广大用户多了一种休闲娱乐的可能。
然而,在技术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技术本身中立,却可能为恶行打开方便之门。无论是利用伪造截图进行欺诈、制造舆论争议等,还是对个体隐私权的无感伤害或对内容版权的盗取,都是技术的“副产品”。只有通过法律划定行为边界,技术提供操作手段,才能在成长中化解风险,在进步里解决危机。
参考文献:
[1]何晓敏.媒介演化的自组织规律初探:以互联网的演化为例[D].厦门:厦门大学研究生院硕士论文,2009:5-6.
[2]弗洛伊德.弗洛伊德文选:论无意识与艺术[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110.
[3]顾理平.无感伤害:大数据时代隐私侵权的新特点[J].新闻大学,2019(02):24.
[4]靖力.知识付费,法律怎么说?[J].方圆,2017(15):20-23.
(庞晨为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8级新闻学学硕士研究生;陈孟南为河北大学新闻传播学院2019级新闻传播学硕士生)
编校:郑 艳